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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陪审制:出路何在

作者:龙宗智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权利义务及执行职务的待遇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趋于规范,而且对某些类型的案件,如刑事案件,规定普遍适用陪审制,从而强调了陪审制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据报道在分组审议时,绝大多数委员表示赞成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制目前在许多地方已名存实亡,即使存在,也常常是作为减少职业法官占用从而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的一种办法,陪审员并不能发挥影响司法的实效性作用。因此,改革完善陪审制度势在必行。然而,用何种方案解决现有问题,以真正实现司法民主,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最高法院提出的草案只是一个改良性方案,这个方案并未看到和解决我国人民陪审制的真正弊端,因此,很难导致人民陪审和司法民主方面的实质性进展。

  普通民众参加司法审判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其特点是将陪审员的工作和法官的工作分开,前者决定事实问题,如根据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后者决定法律问题,包括主持庭审并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等。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类型。

  参审制的根本问题,在于让非专业法官解决法律专业性问题。这种方式在法律制度不发达的社会处理案件,或者在现代社会处理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也是可以的。然而,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其体系也越来越庞大,非专业人士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如果让普通人与专业法官共同决定法律问题,普通人既无法律知识,又无司法经验,不可避免地被专业法官的法律知识所支配,成为其附庸甚至工具,由此作出的裁决自然体现的是职业法官的意志。由此可见,参审制的根本性弊端在于否认司法活动中涉及法律问题的专业特性,从而违背了司法的规律。正是由于这种弊端,它在欧洲呈衰亡之势。为走出困境,有的原来实行参审制的国家开始引入陪审团制度。如俄罗斯近年来进行陪审制试验,据报道初步效果良好。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根本弊端亦如上述。我国的司法活动,属于根据法律规范进行裁判的理性化司法,而非凭借常识与现实合理性处理案件的经验型司法,加之我国法律制度日渐繁多,在这种情况下,对专业性法律问题,非专业人士越来越难以介入。有的人提出提高陪审员的文化素质,对其进行法律培训等措施,然而,这种短期培训对于掌握必要法律知识和形成合理法律意识,会有多大效能值得怀疑。而且,陪审制的意义就在于发挥普通民众的常识在审判中的功能,以此纠正专业人士的偏执与悖谬,如果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不如将审判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高得多的职业法官群体。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已经是几上几下,这次虽然可能乘司法改革之东风再上,但如基本模式问题不解决,难免事与愿违,实践中仍然形同虚设,成为装潢司法门面的摆设。甚至由于将合议制变成事实上的独任制,以司法民主之愿望,形成一种更为随意专断之司法状态。

  陪审制度改革,就是应当让陪审员做那些自己能够做得了而且做得好的事。对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如法庭上谁说了真话,谁说了假话,或者根据在法官控制下举出的全部控诉和辩护的证据,能不能令人信服地得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这是凭借普通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就可以得出正确结论的问题。一位著名法官曾经说:“法官误认为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地合逻辑,而陪审员则往往比较更明了普通人的混乱和谬误。”

  为了避免让陪审员勉为其难,而且使其能走出职业法官的影子,就要求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分开,让陪审团独立判断案件的证据和事实。然而,这种制度肯定会有较高的经济成本,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在限制其适用范围。要推广陪审团制度,我国目前可能更难承受。然而,可以有选择地先在发达地区作一些试验,将两种陪审制作一比较。这里可以考虑一种多元化的过渡性办法,即陪审团制、参审制以及职业法官审判制并存,让实践来做出正确的选择。

  
文章来源:《南方周末》 2001年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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