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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施行需要环保理念支撑

——访北京大学法学院金瑞林教授

作者:刘金林
据专家分析,“非典”病毒很可能是从野生动物身上传播给人类的,因此禁食野生动物一时成为热门话题。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也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今天是世界环境日,本报记者就我国环境法中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金瑞林教授。
    记者:由于“非典”的流行,现在人们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环境提高了认识。有人认为应扩大民事主体范围,将自然环境作为民事主体,而且动植物也应具有生存权、发展权,这样才能尊重自然、保护好环境。您对此有何评价?
    金瑞林(以下简称金):确实,有不少环保主义者主张自然有其自身的权利,人只是自然界物种之一,所以不能将人作为主体,而将自然作为客体。按照环境伦理学说,人与其他生物是平等的,人是自然的一部分,除了人类,生物的物种、生态系统、景观等也具有生存的权利,人类不可随意地加以否定。所以现在环境法的理念出现了从“人本主义”向“自然主义”转变的趋势,但是这种主张目前在法律中还很难被接受,因为自然物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们现在能够接受的观念是:人不是万物之灵,不可以随意改造、左右大自然,不管科学技术如何发达,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自然面前还是很有限的,所以应该尊重自然规律,对自然的观念应有变化。
    有人还提出代际公平问题,即自然环境是世代沿袭下来的,我们这一代人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如果滥用环境和资源,下一代人又无法对我们这一代人追究责任、主张权利。因此我们应当确立一个全社会普遍接受的、不取决于特定利益集团的一个伦理标准,对传给下一代的资源基础质量加以保护,给下一代提供继续发展的机会。
    记者:但就目前而言,环境恶化却仍难以遏制。有人提出应首先转变“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您是否同意这种观点?
    金:目前我国环境法中的内容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现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仅仅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护人的健康。立法以行政管理为主,并委托某个行政部门主持立法,这就存在一些弊端,因为该部门往往过多地考虑如何行使本部门的权力,其他方面考虑较少。比如很少考虑其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其职责,有对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也很少考虑被管理者(行政相对人)和公民的权利如何受到保护。
    以行政管理为主的立法指导思想现在已经落后了。比如在过去多采取“末端处理”,即在对环境产生污染、破坏后采取处理措施,如向排污企业规定排放标准,让其遵守执行,如果达不到标准,则治理污染,并采取收取排污费、罚款等行政管理措施。而国外立法现在已发展为全过程管理、提倡清洁生产,从源头就开始管理,尽量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到生产末端再对不可避免的污染进行治理,效果比较好。我国立法也在向这一方向发展,提出了预防为主的思想,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记者: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就公布施行了,但是环境保护的力度却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您认为主要是什么原因?
    金:我国环境法的立法已经基本完备了,从基本法到各具体部门的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等,均已建立起来。人们之所以感到环境保护法律的力度差强人意,我认为最大的问题是法律的执行。这与我国总体法制环境有关系,但是对于环境法来说更为特殊。第一,人们对环境法的观念普遍非常薄弱,比如在污染防治上,很多大企业认为,要生产就必须排污,污染是不可避免的,根本不重视控制污染,也不考虑其行为是否会违法甚至可能导致犯罪;第二,执法者的环境观念也比较薄弱,很少采取有力措施;第三,在环境法执行中须有必要的检查、监测,目前为止这种措施还非常缺乏,也严重影响了执法效果。
    在执法时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虽然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但是一旦经济利益与环保相冲突,往往是重发展、轻环保,甚至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特别是在基层、在农村,问题仍相当突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虽然现在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总体上看对环境的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环境问题有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开始时问题不明显,但是当达到严重程度时,再进行治理就比较困难了,特别是对自然的破坏、对生态的破坏往往是不可逆转的。在我国西部大开发中,一定要防止只利用当地自然资源的优势来促进经济效益,否则就可能导致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当然仅仅认识到这一点还不够,关键是如何依靠法律控制住经济利益的驱动。
    徒法不足以自行,环境法的施行效果与我国国情和人们的环境意识有很大关系。现在社会各层面上执法意识都相对薄弱,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宣传,提高人们的环保观念。
    记者:有人认为,环境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是因为传统法律难以对环境关系进行有效调整,经常出现矛盾。
    金:环境法这一部门法形成以后,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冲突日益突出。比较明显的是与相关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甚至于宪法,存在配合与冲突的问题。环境法是现代工业社会在工业化过程中由于社会生产对环境造成破坏以后而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部门法的法理、原则、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基本沿用传统部门法的相关原则、制度等,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就按照民法的赔偿原则来处理;对于诉讼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还要按照刑诉法或者民诉法原则来处理,等等。但是环境保护问题有其特殊之处,它与调整其他类型的社会关系有不同之处,所以传统部门法的原则虽然对环境保护有贡献,但是又有局限,难以完全适应,因此需要在立法、司法制度方面进行改革。比如在诉讼中,不能像民事诉讼中那样规定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有诉讼权,因为在环境法中如果有人破坏、污染环境,则不仅仅是一个人受到损害,而是很多人,所以就需要把诉权主体扩大。
    即使在传统部门法中针对环境问题作出一些调整,仍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前不久判决的清华大学学生泼硫酸伤熊一案,对其伤熊行为如何定罪呢?虽然保护野生动物是明确的,对于故意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可以犯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圈养在动物园中的动物不是野生动物,难以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法院最后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显然这与环境保护的观念不太和谐。
    记者:为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对国际上环保立法的趋势我们应借鉴哪些内容?
    金:第一,保护整个自然环境、生态环境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即只有将保护自然环境和整个生态环境相结合,才是完整的环境保护观念。所以在环保立法中要建立大环境的概念,而不能局限于对污染的治理。第二,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被提出后,世界各国几乎均接受了这一环境保护的战略指导思想,很多国家在宪法或者其他法律中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体现、贯彻,这是国际上比较明显的发展趋势。我国最近几年在新修订的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也努力贯彻了这一思想。第三,在管理方面,环保过去基本限于环保部门一家进行管理,但环境问题的产生涉及各个领域,所以需要国家各有关部门的分工、合作和协调。现在国际上出现了除专门环保部门之外,在其他部门内部设立负责环保事务的司、局等机构,从单向、专一管理向综合管理方向发展的趋势。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原载于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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