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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儒家法律文化2004年学术研讨会总结

作者:陈鹏生
面对经济全球化,法文化应当如何应对。全球化的“化”如何来理解与界定,法文化界应当扎扎实实地研究这一概念与基本理论,如美国化与美国的优点应当尽量加以区分,不能混淆。在这一概念中,基本的应当是价值共识问题,我们的全球化应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应当是一种多样性共存的形态,这个核心就是价值共识。在文化方面,强制推行一种异域文化是不可行。各国在价值取向,存在形式,运行模式,发展方向这四方面有共同的要求,全球化才可能发生并推进。全球化是一个互动的、前进的过程,这其中是共性与个性共存,允许多元的个性存在,全球化是不排除传统的。儒学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与全球化并不相悖。我们今后要应对全球化,可以在这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应当说,我们在研究全球化问题上,有着丰富的历史与人文资源。全球化并不是突然出现的,必然有其历史发展轨迹。如果我们不结合本土的资源,盲目追求所谓外国的东西,而将其视为全球化,这是极其错误的。全球化问题的提出对我们研究法史的学者是一个契机,希望大家能够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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