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5月26日上午,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论坛"第七讲在会议室举行。法学研究所荣誉学部委员刘海年研究员以"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若干问题"为题进行演讲。
刘海年研究员首先强调了历史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他指出,历史作为社会科学的基础,地位相当于自然科学中的数理化。法律研究,尤其要注意历史的研究,尤其是本国历史的研究。他以国内学者非诉讼救济解决机制的研究成果为例,说明了没做好历史研究,尤其是本国历史的研究,一些学者在相关研究和论述中所犯下的一些常识性错误。接着,刘海年研究员主要从法律文化的概念、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以及法律文化的自觉性四个方面展开了精彩的演讲。
在演讲中,刘海年研究员引经据典,通过对大量历史资料的绍介和分析,主要讨论和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他认为,古代的中国法律文化的内容主要可以从三个部分来认识。一是思想部分。他指出,认识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必须要重视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源头--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思想的研究。以儒、墨、道、法为主的百家的法律思想尽管略有不同,但都是基于共同的法的理念,在后续的发展中也经历了不断融合的思想发展轨迹;二是立法部分。中国历代统治者都重视立法,并形成了形式多样、内容完备的法律体系;三是法律的教育、宣传部分。他指出,中国历代统治者和儒法两家都重视法律教育,教育不仅形式活泼、语言通俗,而且做到法律与思想道德紧密结合,以及家庭、学校与社会法制教育的紧密结合。接着,刘海年研究员从法律的包容性大,稳定性强;礼刑相辅相成,儒法会通合流;强化伦理道德,维护宗法制度;皇帝总揽大权,行政干预司法;刑罚手段严酷,定罪讲究规格;争纷调处解决,以求息诉和睦六个方面概括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最后,刘海年研究员强调要提高中国法律文化的自觉性,他指出,要充分肯定中华法律文化的优秀内容,不能妄自菲薄。任何法律都是民族的,我们要自觉传承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内容,并以开放的态度吸收人类其他法律文明中的优秀成分。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郑瑾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