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演讲中,梁慧星研究员首先从现今民事立法体系入手,对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进行了介绍,并对目前的侵权责任立法的趋势和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概括和分析。他指出,中国有关侵权责任的现行法,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六章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其次是若干行政管理性法律和法规中有关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再次是有关侵权责任的部委规章,最后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文件。
梁慧星研究员指出,我国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主要争论集中在立法思路、法律名称、立法模式以及归责原则等方面。立法思路方面的争议在于是将侵权行为法视为民事权利救济法,还是将侵权行为视为债权债务的发生原因;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行为法”作为法律名称存有争议;对于以“制定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全部损害类型、甚至包括物权请求权在内的所谓‘大侵权法’”的方式,还是以“设立一项概括性条款作为统一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仅列举规定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的方式作为立法模式存有争议;而在归责原则方面,则存有“三原则说”、“二原则说”和“一原则说”之分歧。
演讲的最后部分,梁慧星研究员介绍了侵权责任法草案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之间的区别和变化,并提出了针对第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科研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