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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系举办“社科法硕”沙龙活动之三十七:“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学术讲座

2009年3月21日晚,法学系"社科法硕"沙龙活动之三十七--"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学术讲座在社科院法学所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冯军教授主讲,法学系常务副主任冀祥德教授主持和评论。

在讲座中,冯军教授从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法以及行政法治的本质属性入手,对我国行政法治创建与发展的历程进行了讲解和点评,并就新时期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机遇、挑战、发展趋势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冯军教授认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行政法发展迅速,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治的基本架构和机制已基本建成,行政法治建设在各方面均取得显著成绩。但是,我国是在根深蒂固的人治基础上逐步引入和建设法治的,这样的法治发展道路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先例,因此,在保持乐观态度的同时,对于我国行政法治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阻碍也不能低估。

我国对行政法和行政法治本质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澄清和深化。

在行政法本质问题上,我国主流观点与西方行政法理论之间其实存在很大的差异。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以相对人为规范对象的行政管理法"就是"或者"也是"行政法,因而,行政法的历史与国家的历史一样久远,换言之,行政法与民主、法治、宪政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有国家,就有行政法;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当然有行政法的存在。西方行政法理论则将行政法与民主、法治、宪政必然联系在一起,认为行政法是"活动的宪法",是宪法实施达到一定阶段和层次的产物,因此,行政法的历史比宪法还要短。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对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治的影响是很大的。

行政法本质上是规范和制约政府权力的法,以国务院本世纪初正式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目标为标志,我国行政法差不多用了20多年的时间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正式、明确地确立了这一重要的行政法观念。在此之前一直提"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不一定就是法治,在人治模式下,也可以做到的依法行政,即强调法在国家统治中的工具作用。然而,在观察行政法时,仅仅看到行政法规范和制约政府权力的一面还是不够的,尚不足以完整把握行政法和行政法治的基本属性。行政法不仅以规范和制约政府权力为目的,而且还包含了规范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基本机制,即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根据法律史学者的研究成果,古代不是完全没有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但这种法律是不可能建立起一种司法审查的机制从而实现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的。我们应当牢固地确立这样一种观念,即没有独立法院对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就没有行政法治的基本框架,也就没有行政法。这就是为什么西方国家通常以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行政法起点的原因所在。我国传统上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是依赖上下级关系的,如党、人大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允许平行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机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法律观念上的重大创新和实践上的重大突破,其重大意义是全局性的,绝不限于行政法的范围。由此引申开去,未来我国行政法治乃至法治的整体能不能继续保持改革开放前30年的发展势头,能不能在10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实现建成行政法治的目标,关键要看法院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机制能不能不断完善和走向成熟。

法院在行政法治机制中的作用无疑是基础性的,但不等于说需要把全部行政活动纳入法院的监督之下,这是不可能做到的。未来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治的发展应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多元、多样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保障国家行政活动既充满活力与必要的灵活性,又能够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各种社会纠纷尽可能多地通过国家既定的法律和法治机制加以平息和化解。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行政格局、方式方法及其背后的思维方式也需要按照新时期的法治要求和特点,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创新。为此,需对一些新的课题展开研究,如部分公共行政活动的社会化、在行政系统内建立准司法机构、在一些敏感问题上利用司法资源实现行政目的等。

本次讲座历时2个半小时,为数次讲座中时间最长的一次。讲座过程中,大家积极思考、踊跃提问,气氛热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