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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系举办“社科法硕”沙龙活动之“立案审判的前沿问题”学术讲座

2009年3月14日晚,法学系"社科法硕"沙龙活动之三十六--"立案审判的前沿问题"学术讲座在社科院法学所举行。讲座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姜启波博士主讲,法学系常务副主任冀祥德教授主持,诉讼法室副主任徐卉教授担任评论人。

姜启波副庭长结合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首先从立案庭的功能方面说明了立案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之后又分别从四个方面向同学们讲述了立案审判的若干前沿问题:

一、民事再审制度仍需完善。2008年4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生效,成功之处在于将申请再审工作纳入程序化,再审期限、申请再审事由及审查后处理方式都在法律中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此次修订也存在不足:一是申请再审"上提一级",脱离了中国现实,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节约。因为司法实务中,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过半数不愿到上级申诉。二是未就再审次数做出限制,是不科学的。三是再审审查期限3个月过短,不符合实务操作要求。因此民事再审制度仍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

二、尽快建立中国特色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英美等国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其重要特征有二:一是诉讼费用较贵,高额的诉讼费用使一般的案件基于成本考虑不会进入诉讼程序;二是法院被动消极审判,完全由当事人主导。国外这种制度我国无法直接引用,因为诸如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强制代理、强制答辩等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我国审判职权主义过多,总体效率较低,存在的司法枉法等问题也较多。因此通过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审前准备程序具有极大的必要性,有助于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从而节约司法资源、进而提高审判质量。

三、我国调判结合的诉讼模式需要理性。我国现在民商事审判模式为调判结合主义,20世纪90年代前审判以调解为主,出现了久调不决问题,随后进行司法审判改革强调及时宣判,强调判决的重要性,而近来司法审判中又出现强调调解结案的现象。在调解和判决的地位的转换发展过程中,调解制度并无创新发展,调解在实务中,五花八门,存在违反程序的问题,过于强调调解的作用,亦会影响法官的审判能力。我们应该理性对待调判之间的关系,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同时,建议借鉴加拿大由中间人专门去做调解工作而非法官直接面对当事人的模式。

四、客观看待申诉难及涉诉信访问题。"问题永远大于案件",即当事人要解决的问题范围永远大于案件本身范围,司法所涉范围是有限的。时下,评判司法存在两个标准,一是法律的标准,二是群众的标准。对于申诉问题要依照法律的标准(规定)执行,尽管这或许出现所谓申诉难的社会评价,因为依照法律的评判标准,近90%的申诉案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按照群众的标准,却会得出近85%的案件需要申诉。我们应该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客观看待申诉难及涉诉信访问题。

徐卉教授在评论中认为,主讲人对中国当前诉讼制度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全面、透彻的分析,并且从中国视角探讨了西方国家的程序理论和制度,从而使我们能够更为清晰地了解到中国民事立案审判中存在的症结。通过主讲人的讲座,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在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民众与司法、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当前,民众对于司法的需求呈急速上升的状态,但司法尚不具备充分的解决纠纷的能力和资源,由此带来了法院与民情、舆情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在这些年间所作的种种改革举措,实际上都体现出在权力体系中,司法如何致力于从边缘化的地位向主流方向努力,无论是过去的摒弃调解、强调诉讼程序的正规化还是今天的调判结合、注重调解的诉讼模式……这是中国民事立案审判制度背后的变与不变。

冀祥德教授代表法学系感谢姜启波副庭长和徐卉教授为同学们带来的精彩讲座,并对相关问题发表了评论。他认为,法律之所以未对再审的次数作出限制,存在一个指导思想问题。长期以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一直作为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这使得限制再审次数的观点受到质疑,由此引发了学界关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大讨论。他还认为,中国目前的涉诉上访如同北京拥堵的交通状况,已经成为一个必须引起各阶层高度重视、理性思考和审慎处理的问题。上访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层层围堵"、"人盯人制"等一味压制或者迁就的做法,不应成为信访问题处理的中国特色。冀祥德教授还希望同学们要学会听讲座,在讲座中不仅要学习法学的前沿知识,还要学会学习知识、分析问题、研究问题的方法,培养法律人的逻辑思维和理念。

讲座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学系80余名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博士研究生和部分老师参加了讲座。同学们积极提问或者发表意见,呈现出浓厚的学术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