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研究员的报告分为四个部分,依次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发起及筹备程序、全国人大的法定职权及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代表所提议案分析,以及代表们在小组会上的讨论情况介绍。
报告一开始,梁慧星研究员以我国《宪法》第61条的规定为主线,结合本次会议的相关情况,介绍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发起及筹备过程,并重点介绍了他本人所在的四川省代表团的人大代表成员构成状况。据梁慧星研究员的统计,参加本次会议的四川省代表团由151名代表组成,其中中直(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副秘书长、常委、专委)人员15人;省直(省委书记、省长、副省长、各厅局首长、省人大主任、副主任等)人员47人;民主党派干部16人;企业家22人;州市县处科级干部15人;科技界代表(院士、教授、研究员)17人;基层党支部书记3人;工人、农民、演员6人。
梁慧星研究员随后结合《宪法》第62条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将本次会议与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会议议程做了对比。他将全国人大的职权归结为选举、决定和审议三类事项,指出本次会议的会议议程相对而言较为简单,只涉及到审议事项,即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审议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议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确认常委会关于接受倪岳峰辞职的决定,等等。包扩预备会、闭幕会在内,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共举行了5次全体大会。
对于本次会议各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梁慧星研究员作了详细介绍。他还针对表决结果中出现的弃权票和反对票,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与前两次会议的数据进行了对比。以本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结果为例,出席会议的代表共2979人,2743票赞成,263人投弃权或反对票。与此相对比,2009和2010年度的人大会议上对政府工作报告投弃权或反对票的代表人数分别为64人和61人。
梁慧星研究员还对小组会的相关情况作了介绍。例如,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有代表提出应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还有代表对“西部地区是否需要建设大量的保障性住房”进行了讨论。
报告的第三部分是本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分析。据梁慧星研究员的统计,本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法律案)共计566件。其中,147件议案交由法律委员会审议;139件交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88件交由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87件交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57件交由环境资源委员会审议;39件交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5件交由外事委员会审议;交由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都是2件。
从议案的内容看,有关刑法修改的议案数量最多,共计38件;以下依次为:修改刑事诉讼(28件);修改民事诉讼法(22件);制定学前教育法、土地管理法和民事法律(合同、物权、侵权、婚姻、收养、继承等法和民法通则)(分别有13件);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10件);制定住房保障法、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分别有9件);修改环境保护法、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有7件);修改献血法(6件);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分别有5件);制定海洋基本法、制定自愿者服务法、制定慈善事业法、制定粮食(安全)法、制定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法、修改食品安全、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修改执业医师法(分别有4件);修改兵役法、制定家庭暴力防止法、制定社会救助法、修改仲裁法、修改行政诉讼法、制定生态补偿法、修改矿产资源法(分别有3件)。
梁慧星研究员随后对建议修改刑法的38件议案的内容做了详细介绍。这些议案主要涉及到:诉讼诈骗;侵犯著作权;假冒他人姓名;利用迷信;非法性别鉴定;侵害环境;人体器官买卖;背信罪;第48条第1款(关于死缓);袭警罪;追缴行贿犯罪所得;第144条(食品安全);骗取社保金;拐卖人口罪;第245条第1款(非法侵入“住宅”改为非法侵入“住所”);虐待伤害珍稀野生动物罪;修改第165、167、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犯罪);村委会居委会成员渎职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第264条诽谤罪删除第2款自诉之例外(“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完善附加刑处罚金;侵犯驰名商标;商业贿赂;第386条(受贿);虐待儿童犯罪;侵害股权或其他无形财产;删除第241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免责);侵入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第63条第2款(无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从轻);公务员出书变相受贿;藐视法庭,等等。
最后,梁慧星研究员向与会职工介绍了他本人在小组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的发言。概括起来,发言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制定一部科学进步完善的民法典;二是应设立统一解释法律委员会;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制定质询、询问的程序规则;四是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上,应充实法律专家,法律专家至少占一半,并涵盖各主要法律部门;五是要进一步发挥法律专家的作用,应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设立法律顾问机构。
在两所职工的热烈掌声中,梁慧星研究员的专题报告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