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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处理中美撞机事件献策

引 言

在北京沙滩东高房胡同一座普通的民居楼里,笔者看到一文件函。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于二OO九年五月四日致信函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全文如下: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克里斯蒂安•克罗纳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阁下,由于中国政府于一九九三年指定的四名仲裁员中,李浩培教授、王铁崖教授和端木正先生已先后去世,按照一九〇七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中国政府兹向常设仲裁法院指定公认的精通国际法问题、享有最高道德声望并愿意接受仲裁人职责的三名中国著名人士为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以填补三位中国籍仲裁员去世所留下的空缺。他们是:前外交部法律顾问、前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许光建先生;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外交部法律顾问薛捍勤女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刘楠来教授。他们的简历随函附上。邵天任先生继续作为中国政府指定的仲裁员。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杨洁篪(签名)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于北京

刘楠来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他1933年5月出生于江苏丹阳。1937年,日本侵华战火迫近丹阳,刘楠来随父母避难至上海。1939至1946年在上海市之江小学读小学、上海市光中中学读初一,1945年9月日本战败宣告投降后,刘楠来又随父母返回故里丹阳县,继续中学阶段的学习。1946至1949年在丹阳县正则中学读初二至高,1949至1951年在江苏省丹阳中学读高二至高三毕业。1951至1955年在吉林省长春市东北人民大学(现改名吉林大学)法律系学习至毕业,成绩优秀,选拔赴苏联留。1955至1956年在北京俄语学院留苏预备部学习俄文,1956至1960年在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读研究生,获法学副博士学位。1961年学成回国,分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法学研究所,先后从事国家和法的历史及国际法的研究工作,先后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国际法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法学所图书馆馆长。

1962年刘楠来第一篇学术论文“略论卢梭的国家学说 ”在社科权威刊物《新建设》发表,1979至1981年刘楠来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大学法律系当访问学,1982年他担任海洋国际问题研究会理事暨海洋法组副组长。1986年刘楠来主编的《国际海洋法》一书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论述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专著,为中国海洋法学科的奠基作出了贡献。1987年刘楠来被聘为国务院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领导小组下属的全国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专家组成员,1991年被聘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评审)法学组成员,1992年获国务院“为发展我国社会科学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嘉奖,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并开始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1993年他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博士生导师资格。1994年他主编的《发展中国家与人权》一书出版,这是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组编编写的《人权研究资料丛书》之一,在国内外首次就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观作了比较全面的概括和论述。1995年刘楠来被聘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评审委员会委员。刘楠来主持并执笔撰写《关于我国参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这一报告先后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对策研究成果奖和优秀科研成果奖。刘楠来作为主要撰写者之一的《人权理论与对策研究》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他主编的《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同时在中国和荷兰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在国外出版的介绍中国学者人权观点的论文集。同年他被推举为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1998年刘楠来被聘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警察学会出入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特邀顾问。1999年被聘为司法部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2002年刘楠来任《中国国际法年刊》的主编。同年他被聘为吉首大学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奖金基金委员会法学学科评审专家。2004年被聘为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专家委员会委员。2005年被聘为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2006年被推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同年被聘为外交学院兼职教授,2008年被聘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西南边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 ”专家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兼职教授、中国边界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西安交通大学兼职教授、丝绸之路国际法研究所郑和研究员。

刘楠来先后去过罗马尼亚、加拿大、美国、荷兰、挪威、印度、新加坡、日本、台湾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国际会议和进行学术访问。

刘楠来教授早期从事国家和法的历史研究,上世纪70年代中转攻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海洋法和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学科带头人。主要研究领有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国际人权法。2009年,时年76岁的刘楠来被中国政府指派担任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体现了一位矢志国际法学研究的专家的辉煌成就与杰出贡献。

“中华民族的利益是高于个人一切的,国家的需要就是我的志向。”这是刘楠来一生的奋斗宗旨。作为一名归国学者、一名共产党员,刘楠来在工作中总是服从祖国需要、服从组织安排,注重研究国家面临的紧迫课题及学术领域。1951年9月,经全国统考,他被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的东北人民大学(现吉林大学)录取。当时,刘楠来是怀着将来当一名受学生欢迎的老师的朴素愿望上大学的,他说 :“我当时报考的是教育行政系,怀着一个朴素的愿望,就是毕业后当老师。”当我问刘楠来为什么后来选了法律专业时,他的回答说 :“学法律并不是我自己选择的。我到学校报到时才知道进的是行政系。

第二年,院系调整,行政系与法律系合并,这样,我才成了法律系的一名学生。”由此开始了半个多世纪以来与法律为伴的生涯。1955年7月,刘楠来大学毕业,被选拔赴前苏联留学。经过一年的俄语培训,在1956年11月初苏联十月革命节前夕抵达莫斯科,进入著名的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攻读国家和法的历史研究生课程,师从被誉为“红色教授 ”的加兰萨。

“他当时年近古稀,但仍然在攻读博士学位。他那种对理想的执著追求和顽强的意志令人感动,对我也是极大的鞭策 ”,刘楠来提起他的苏联导师时充满敬意,“刚开始的时候,我在语言上还有些困难,资料也不太好找。他对我非常严格,但很有耐心。

在他的悉心指导下,我比较顺利地完成了副博士学位论文《1946年法国宪法的准备和通过》。这也是我平生第一篇学术论文。”回忆往事,刘楠来不胜感慨:“我的科研活动就这样从莫斯科大学读研究生时开始。特别是写论文的过程,使我学到了搞科研工作的基本技能,同时也初步尝到了科研工作的酸甜苦辣。”1961年3月,毕业论文答辩顺利通过,获苏联法学副博士学位。旋即回国,不久,被分派至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法学研究所,正式成为新中国法学研究队伍中的一员。刘楠来是怀着喜悦而紧张的心情跨入法学所的大门的。他刚进法学所时,被分配在老法学家周新民副所长任组长的法制史组。

当时,新中国的法学研究处于起步阶段,为了了解苏联的法律和法学动态,刘楠来最初被分派的工作主要是翻译俄文资料。因为他曾由于留苏期间练就了扎实的俄文和法律功底,在苏联生活过几年,所以,这一工作没有遇到太多困难。他对翻译工作得心应手。在开始短短两年多时间里,他就为法学所内部刊物《法学研究资料》提供了近20篇稿件,并与其他留苏同事合作翻译出版了《国家和法的理论》、《苏俄民事立法纲要》等书。其间,还撰写并发表了两篇论文,其中的一篇《略论卢梭的国家学说》,是为了纪念卢梭诞生250周年,由周新民副所长布置写的,并由他推荐给当时国内哲学社会科学权威杂志《新建设》刊出,刘楠来因此而受到了极大鼓舞。

但后来随着国家形势发展的需要和组织上的安排,他转向了国际法研。从1964年初开始,刘楠来有10年多的时间中断了研究工作,他先后奉派去山东龙口、山西昔阳和北京郊区参加劳动锻炼以及“四清”和“社教运动”。随着“四人帮”的垮台,“文化大革命”宣告结束,国家很快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年代,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枯木逢春,重新获得了生机,刘楠来的研究工作也迎来了新生。荒废法学研究多年的刘楠来跟法学所的同事们一起精神焕发地重返科研岗位。随着哲学社会科学学部工作的恢复,当时的法学所领导,为了增强国际法研究的力量,决定把刘楠来从法制史组调至改组后的国际法研究室并担任其临时负责人。就在他转向国际法研究不久,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一次讲话中提出,“要大力加强国际法研究”,突出地表明了国际法研究对于我国新时期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的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小平同志的这一讲话,给中国的国际法事业带来了“春天”,刘楠来也因此而坚定了从事国际法专业研究的信心和决心。

刘楠来是个一门心思做学问的人,在法学所几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地专心从事法学研究工作,一步一个脚印地走过了从“士兵”到“将军”的奋斗历程。1979年至1981年,刘楠来曾被派往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大学法律系进修。2003年,为适应国家加强国际法研究的需要,中国社会科学院决定在法学所国际法研究室的基础上组建国际法研究中心,刘楠来与原国际法室的成员一起成了这一新的研究实体的一员。

刘楠来转攻国际法时,正值在国际法历史上占有重要位置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会议从1973年开始,持续到1982年底,这次会议因为要审议几乎所有海洋法问题并准备讨论制订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中国也不例外,从一开始就派出代表团积极参加会议的讨论。这是联合国成立以来谈判时间最长、所涉问题最多、体系最为庞杂的一个国际公约,其重要性仅次于《联合国宪章》。这次会议及其拟订的公约对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0世纪五六十年代,联合国曾召开了两次海洋法会议,当时是台湾当局非法代表我国参加的。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召开时,我国已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派出了代表团参加会议的讨论,因为作为一个沿海大国,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公约与我国利益攸关。同时,围绕着该公约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国学者掀起了研究和讨论海洋法问题的热潮,而我国在这一研究领域基础十分薄弱,有关的理论研究完全跟不上海洋法会议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刘楠来觉得非常有必要投入海洋法研究。于是,刘楠来敏锐地抓住时机,把海洋法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方向,并主动请缨,向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提出要求参加有关海洋法会议讨论问题的研究,得到了支持,受到了欢迎。

这样,他成为我国海洋法研究领域的主要先行者之一。

在海洋法会议期间,刘楠来一直锲而不舍地跟踪会议进程,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讨论,努力为我国参加海洋法会议的代表团建言献策。与此同时,刘楠来在海洋法理论研究方面也取得了成果。1986年,由几位海洋法理论工作者和我国参加海洋法会议的代表共同撰写的《国际海洋法》一书在他的主持下完成并出版了。中国人民大学的程晓霞教授向研究生推荐这本书说 :“这是国内最全面、系统,资料最全的国际海洋法专著。通读该书后,使人们对海洋法就有了较全面、系统的掌握,并因此可以使你对海洋法发生了兴趣。 ”联合国出版的《海洋法公报》曾将该书列为国际海洋法领域的主要中文著作。除了《国际海洋法》外,刘楠来还发表了一系列的海洋法著述。近30年来,刘楠来一直跟踪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尤其注重研究与我国有关的海洋法问题,把自己的学术研究跟我国海洋法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他先后参加了我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问题的研究,参加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重要海洋法律的起草和讨论,参加了南海诸岛法律问题,黄海、东海划界问题,以及2001年南海上空中美撞机事件,美国海军在我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测量活动等突发事件与重要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积极为国家贡献才智。长期以来,刘楠来一直活跃于我国重要海洋法律问题的研究中,由于刘楠来在海洋法研究领域的精深造诣和影响,原国务院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领导小组曾聘请他为其下属的全国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专家组成员,他是专家组中惟一的海洋法专家。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人权问题在国际政治与法律层面上的日益凸显,刘楠来又将国际人权法开辟为其另一个新的重点研究领域。

当时的背景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我国越来越多地参加了国际人权活动,一贯积极参加联合国各机构人权问题的讨论和国际人权文书的制订工作,先后参加了10余项国际人权条约。另一方面,一些西方国家为了他们的政策目的,搞人权外交,不时在人权问题上挑起与中国的争论,利用人权问题牵制我国。在这情况下,国际人权和国际人权法又成了中国国际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时任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把人权问题的理论研究任务交给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正是为了承担这一任务,中国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应运而生,刘楠来被任命为该中心的负责人之一,他的研究重点又增加了这一新领域。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刘楠来除了在给中央有关部门撰写的一系列对策研究报告中阐述了他对我国在人权问题上应采取的立场、原则及具体对策的意见以外,还在他公开发表的一些著述中对人权在国际秩序中的地位、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观等等问题作了精辟的论述。

1993年,联合国决定在维也纳召开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我国对这次大会非常重视,决定派代表团参加。

外交部为了做好必要的准备,要求法学所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刘楠来受命主持完成了《关于我国参加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的理论对策和建议》的撰写,为我国制定参加世界人权大会的立场和方针作出了贡献,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20世纪90年代中,为了配合我国签署和批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刘楠来又受命主持并执笔撰写了《关于我国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和《关于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受到中央有关部门及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了解国外人权保护和国际人权法发展现状,他去了许多欧亚国家进行人权考察和学术访问。他编著了《发展中国家与人权》一书,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观作了系统的探讨和概括。

刘楠来指出 :自近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人民长期受到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压迫,毫无人权可言。因此,他们特别重视、珍惜并努力追求人权。发展中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人权观。

在争取和维护人权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意识到,人权的充分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刘楠来在积极参与我国人权活动和人权政策的讨论的同时,也对国际人权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在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国际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别国内政之间的界限、在国内实施人权条约的机制等等问题上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1991年,刘楠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主持召开的国际新秩序研讨会上以“国际新秩序与人权”为题的发言,受到与会中外学者和新闻媒体的广泛重视。1994年,他主编出版了中宣部理论局组织编写的《人权研究资料丛书》之一的《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观作了系统的探讨和概括。

1994年,刘楠来在北京组织了我国学者和荷兰学者国际法学术研讨会,重点讨论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会议论文集分别在我国和荷兰用中、英文出版,这是国外出版的第一部比较系统地介绍中国学者人权观点的书籍。刘楠来在人权和国际人权法方面的研究成果在国内外赢得了广泛声誉。

资料来源:丹阳新闻网,http://www.danyangnet.com/culture/renwu/2011/01/29/1039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