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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梁慧星教授“关于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的讲座

2010年4月1日下午3点,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光华校区的学术报告厅为广大师生作了一场题为“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的讲座,讲座由我院博士生导师张家勇教授主持。

作为《侵权责任法》起草小组核心成员,梁慧星教授从国际国内的大环境出发引出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背景,肯定了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并认为其会在国际社会上收到良好的评价。考虑到新法实施后同学们对于法条解读可能存在疑问,梁慧星教授给予大家充分的提问时间。在场老师、同学针对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法条提出疑问,梁教授均耐心细致的一一解答。

主持人张家勇教授首先提出侵权责任法中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等等,这些条款在什么情况就下是一个严格归责。梁慧星教授指出物权法中的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是一个指引性规则,同时梁教授还主张删除侵权法第二条,改变无过错责任保护的表述,增加建筑物倒塌的规则。侵权法第二条指出的“依照本法”是基本法,第五条“其他法律”是特别法,这点也是侵权法的高明之处。

针对同学提出的侵权责任法是以侵权责任为目的,而侵权实际上是行为的侵权,但为什么没有用侵权行为法来定义这一问题,梁教授回答:侵权责任法的称呼被老百姓可以理解,方便理解,为将来在民法典的编纂时提供统一的范本。梁教授还针对同学们提出在运用侵权法第16条、17条、22条、40条、44条、49条、57条、75条、86条等遇到的疑难问题,如“同命同价”、医疗纠纷的举证制度、同一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剖析,在大家积极热烈的讨论声中结束了今天的讲座。

梁慧星教授结合条文,给我们解答了条文背后的利益冲突关系及我们应该怎样去调整这些冲突,他睿智的思想,深入浅出的解析,征服了在场的所有同学,使大家受益匪浅。

资料来源:四川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