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原法学研究所所长刘海年教授作主旨演讲,以下为演讲全文:
城市是人类跨入文明门槛的标志,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中心,也是军事基地和战争堡垒。在中华文明进程中,它曾发挥重要作用。研究中国古代城市演进及相关法律制度,对于深入研究中华文明和思考当代城市发展是有益的。
一、中国古代城市演进的轨迹及特点
从考古发掘看,中国古代城市出现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2000年之间。主要分布于黄河中下游、长江中下游、四川盆地和内蒙古河套地区,现已发掘的遗址总数约50座。其面积小者2~3万平方米,大的10多万平方米,湖北天门石家河城遗址大约120万平方米。在如此之大的地区发现城市遗址,说明中国古代先民那时已开始跨入文明门槛,也说明中华文明之源的多元性。
从考古发掘和文献记载看,城市的称谓是在“城”与“市”连结后开始使用的。“市”先于“城”而出现,城与市结合后,“市”在广大乡村仍然独立存在。“城”也与“池”相联系使用,称“城池”。“池”是指护城河及城内的湖泊。“城”与“乡”相对。乡聚出现早于城市。“城”与“乡”由对立而走向结合。
我国考古与史学界多数学者共识,中国跨入文明社会以公元前21世纪夏禹的儿子私天下为标志。夏代的活动范围西起今陕西南部和河南西部,东止河北、山东交界。夏启即位于均台(今河南禹县东门外),建都安邑(今山西夏县西北),后相继迁都斟鄩(今河南巩县、偃师地区)、阳翟、都源(今河南济源县)、老丘(今河南陈留县)、渑池和洛阳等地。频繁迁都反映当时游牧经济特征。商城市面貌较清晰,在河南偃师、郑州,湖北龙城、四川三星堆均发现有商城遗址,而河南安阳殷墟是商迁殷之后的都城,有大量精美玉器、青铜器发现。我国古代最早的文字甲骨文也发现于此。发现的甲骨单字4500个左右,已认识的达1700字。这都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
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灭商建立周朝,史称西周。为加强对国家规制,西周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上,特别强调礼的作用,建立了以嫡长子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分封制。周天子为大宗,建都丰镐(今陕西长安县),同时计划在洛邑(今洛阳)建新城。成王即位,为加强对东部的统治,由周公实施建新城计划。丰镐周长12里(一说9里),四边各三门,城内纵横有9条街道,左宗右社,前朝后市。洛邑新城比照丰镐,城门12座,王宫位于城中。洛邑建成后,周公又在洛水北岸建成周,迁殷人于此,派兵监视。公元770年平王东迁,洛邑为东周都城。西周和东周(春秋)前期,分封等级制也体现于城市建设上。《考工记》贾公彦疏引郑注,对于公、侯、伯、子、男不同爵位所在的城市大小说法不一(如公一说九里,一说七里),但《左传》关于“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治:大都不过三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的记载,可印证按爵位等级限制城市大小的制度确实存在。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思想大解放,社会大变革,经济大发展时期。城市突破了以往的禁锢,数量增多,范围加大。有关著作估算,全国城市多达600余个,其中咸阳、洛阳、南阳、临淄、邯郸、彭城、成都和郢人口增多,功能多样,市场繁荣。据《史记•苏秦列传》,齐国临淄的人口应在40万左右。苏秦说:“临淄之塗,车毂击,人肩摩,连衽成帷,挥汗成雨,家殷人足,志气高扬。”而当时楚国郢都也是“车毂击,民肩摩,市路相排突,号为朝衣鲜而暮衣弊。”这些描写虽系形容之词,但仍能窥见其繁华程度。
秦始皇统一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经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多数王朝建都西安、洛阳、开封、南京、北京等地。全国城市建设呈如下特点:
其一,首都。作为皇帝及其家族的居住地,是政治统治的中心。城池的坚固和壮丽,既关系统治稳定,又关系皇室享乐,为各代统治者所重视。上述城市都是山水优美,交通便利之地。遵循“天人合一”和儒家等级伦理的观念,皇帝居住的宫室居于城中,宫殿之外是皇城,皇城之外有内城,内城之外是大城。皇城或都城内外,多与湖泊相连,建有亭台、楼阁,养有珍奇花草。几个少数民族居统治地位的王朝,如北魏、元、清等,统治者注意倡导学习汉族文化,在都城建设上沿袭汉族传统。元大都还将宫城建在整个城市的中轴线上,象征皇帝“中正不偏”、“至高无上”的地位。北京故宫虽系明永乐年间重建,但将宫殿建在城市的中轴线上却承袭前代。各代都城的街巷道路,依自然条件,一般取棋盘形。唐以前居民的里坊与市场、手工业工厂分置,唐长安东西二市采取封闭管理,周围有墙。这种管理方式唐末被突破,宋汴梁出现街市门面,促进了商业发展。
其二,地方城市。在封建官僚制度下,地方官员是皇帝在各地的代表。他们按行政职位高低设置数量不等的属员。秦汉推行郡县制,其后各代地方机构名称不全相同,但都是分级管理。所在城市受行政等级限制,官衙居于城中。元代地方层次最多,行省之下设路、府、州、县,共五级。全国府33个,州59个,县1127个。在首都与地方之间设驿站,有陆路或水路相通。地方城市建设促进了国家经济、文化发展。
经济、文化发展与城市建设关系密切。纵观历史,经济、文化发展一直是城市建设与进步的基础。而城市建设的进步又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条件。黄河、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曾促进了中原地区城市的繁盛。历史进程中发生的战乱,却使该地区民不聊生,转死沟壑,许多城市凋敝,甚至毁灭。北方战乱期间,较少受战乱影响的江浙和南方的经济和城市却得到了一定进步。明清时期,不少城市手工业和商业呈现较大规模,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史学界认为,如非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侵略,也会出现新的制度变革。中国古代城市发展还得益于同外国的经济、文化交流。汉代与西域的沟通,唐代陆 上和海上丝绸之路,与日本的经济、文化交流,明代郑和南洋之旅,都曾有力地促进了城市发展。这使西安、洛阳、开封、扬州、泉州、广州等成为当时著名的国际都市。许多外国人在那里受到友好接待。他们有临时和长期住所,其后代也有些融入中华民族。
1840年,中国历史发生重大转折。帝国主义入侵及与封建势力的结合,中国由封建社会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城市由此发生重大变化。帝国主义基于对原料掠夺和商品推销的需要,用军事和政治手段强迫清政府允许其在华开商埠,建矿山,划租界,城市出现畸形发展。一方面是农村破产,工人贫困,另一方面资本急剧增加。当然,与此同时,在城市规划、市政道路、公用设施和相关建筑等领域也传播了新理念。这既表现于原有城市的新城区建设,也表现在江海港口和交通要道新发展起来的城市建设,如上海、天津、青岛、宁波、福州、汉口、哈尔滨、沈阳、济南、唐山、石家庄、郑州等。以上海为例,南宋时上海属秀州。元在上海设县,辖区包括今青浦、南汇、川沙,范围较大。明代中叶,筑上海城郭,城高8尺,周长9里,位于今上海旧城。上海一带种植棉花,织布成为主要副业,所产棉布远销两湖、两广等地。随海运业发展,上海开始繁荣,所在的松江府,“岁赋京师至三十万,其在上海至十六万有奇。重以土产之饶,海错之异,木锦文绫,衣被天下。”(《震泽集》卷十二《上海志序》)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诏驰海禁,在广州、上海等地设置海关。雍正八年(1730年),苏松道移上海,上海由县升为统辖苏松两府的道台所在地。乾隆元年(1736年),又将太仓并入,上海成为管理两府一州的道台治所。由于地位重要,其长官多由巡抚、总督、布政使官衔的人担任。经济发展和政治地位提高,上海成了全国性的贸易港口城市。1840年后,帝国主义势力与中国封建势力和官僚资本主义相勾结,上海成为他们压榨、掠夺中国人民的桥头堡。适应其需要,在上海扩建港口,修建工厂,划定租界,推行治外法权,并按照自己国家的办公和居住模式构筑安乐窝。上海迅速成为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城市的典型。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也教育和锻炼了汇集于此地的工人劳苦大众。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工人阶级在上海最先点燃了革命火种,成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
二、中国古代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举例
基于法律对政治统治和社会稳定之重要,基于城市对整个国家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作用,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包括城市管理在内的法律制定和实施。
中国古代统治者重视以法律治理国家。以往认为中国古代统治者不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不准确的。史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公六年》),说明夏、商、周三代均注意以法律治理国家。春秋时郑国、晋国相继“铸刑鼎”,公布成文法。战国时为适应形势发展,各国纷纷变法改革。“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晋书•刑法志》),说明《法经》是以各国法为依据。秦始皇统一,“皇帝临位,作制明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史记•秦始皇本纪》)秦之后,由汉至清,历经改朝换代,各代君主莫不在前代法律基础上,于开国之初便制定作为国家法律主干的法典。汉、唐、明等第一代统治者,为适应需要,在全国统一之前战争尚在进行时已颁行法律。这些历史事实都说明,中国的封建皇帝虽奉行专制主义,但无不重视以法律作为统治国家的工具。
中国古代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篇目。城市作为国家的重要部分,统治者颁行的多种法律均适用于城市。此外,在所看到的法典和单行法规中,有相当的篇目直接涉及城市管理。李悝《法经》有《杂律》一篇,内容为“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其中的越城,即翻越城墙。“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七国考》引《新论》)惩罚之重,说明统治者对此项犯罪之重视。云梦秦简所载之单行法律,直接涉及城市管理的有:《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效律》、《传食律》等。汉初由萧何制定的《九章律》是在李悝《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兴》、《厩》、《户》三篇而成。从前后朝代法律的相关内容看,所谓《兴》即兴造,直接关系城市建设。沿袭汉律,魏、晋律扩大了篇目,《兴律》改《擅兴》。《晋律》所增之《卫宫》、《水火》、《关市》等篇目,更与城市管理相关。隋唐律一改前代体例,篇目内容较前代严谨,直接关系城市管理的有:《卫禁》、《厩库》、《擅兴》、《贼盗》、《诈伪》、《杂律》等。《宋刑统》篇目与唐律基本相同。《大明律》再改唐律体例,名例之下以朝廷所属吏、户、礼、兵、刑、工分目,内容依唐律有所调整,直接涉及城市管理的篇目有《户律》、《兵律》、《刑律》和《工律》等。《大清律》在体例和内容上均依明律。
中国古代关于城建的法律规定。古代城与乡建筑上最重要的区分就是城市有城墙和护城河、沟。城墙建筑和护城河、沟挖掘需征调大批民工。秦《徭律》规定:朝廷征发徭役,如拖延或“失期”,要受惩罚;所筑城邑,要对墙垣保修一年。不满一年损坏者,主持工程的人有罪,令原来的民工重修,并不得计算服徭役的时间,建筑禁苑亦如此;县不许擅自拆改官有的房舍衙署,拆改必须呈报,如使用刑徒,则无需呈报;县进行经常性的工程或呈报的工程,要准确估算工程量和用工数,若估算不准确,工期超过或不足两天以上,对估算者和相关官员依法论处。《唐律•擅兴》规定:“诸所兴造,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各计庸,坐赃论减一等。”此处之“兴造”按“疏议”,包括“修城郭”。古代征发徭役一般在农闲时就近征发,尽可能不妨碍农事。唐律有“非法兴造”罪。“疏议”解释:“‘非法兴造’,谓法令无文;虽则有文,非时兴造亦是,若作亭池、宾馆之属。”明、清律《工律》“擅造”条的规定基本与唐律相同。
中国古代关于手工业的法律规定。手工业关系国家经济和军队建设,也关系皇帝、贵族物质享受和民众生活。“工不出则乏其事”,是说手工业如得不到相应发展,许多事情就难以成功。所以,古代统治者很早就注意有关手工业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礼记•月令》:“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简、胶、丹、漆,毋或不良。”这是要求管理手工业的官吏,审视库存手工业的成品和半成品,不要让其损坏。秦和秦之前成规模的手工业多为官营,制造产品要经批准。秦律规定,非当年应生产的产品,无朝廷的命书,擅敢制造其他器物者,工师及丞各罚两副铠甲。而生产同一种器物要按同一规格制作,“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必等”。《唐律•擅兴》规定:“诸工作不如法者,笞四十……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这就是说,官府手工业生产,不按规定样式,不仅生产者、工匠要受罚,还要追究主管官吏的责任。为保证重要产品质量,生产者、工匠和监工官员要在产品上刻上名字。这从出土的战国时的兵器和秦的其他器物中均有发现,是谓“物勤工名,以考其诚”(《礼记•月令》)。为提高手工业产品质量,法律还规定了新工培养制度。秦《均工》律规定:新工人开始工作,第一年要达到定额的一半,第二年则要与其他工相等:“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先期学成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重视对新工人生产技术的培养,重视生产程序及产品质量的检验,使秦及中国古代手工产品达到很高水平,这在西安出土的秦俑、铜兵马车以及湖北云梦发现的秦的器物中得到了证实。
中国古代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中国古代统治者长期重农抑商,但并非不懂得商业之重要。《周书》:“市不出则三宝绝。”“三宝”泛指财货。战国齐国《市法》指出:“中国利市,小国持市。市者百货之威,用之量也。中国能利市者强,小国能利市者安。”《周礼》有“司市”,是管理市场的官吏,其职责是:“掌市之治教、行政、量度、禁令”,下有多名属员,其分工之细,令人吃惊。当然,不能认为《周礼》所记都是周代制度,但郭沫若指出,它确有战国简牍为依据,至少可反映周秦至汉代的情况。秦律中的“关市”、“金布”和“效律”,都是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秦贸易通行的等价物是钱、布、金,法律规定了其间的比价,规定了布的规格,并规定“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秦还有惩治私铸钱的法律。市场买卖商品必须标明价钱,只有不到一钱的可以不标价。为防止为官府出卖产品时作弊,收钱时要立即把钱投入钱罐中,并要让买者见其入,否则要受惩罚。《唐律》市场管理列于《杂律》。与秦律一样,也规定有惩罚私铸钱的犯罪:“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唐律还有对“负债违契不偿”、“校斛斗秤度不平”、“私作斛斗秤度”、“器物用绢布行滥”、“市司评物价不平”、“买卖不合较固”、“买奴婢牛马不立券”等行为惩处的规定。明、清律管理市场的法律归于《户律》,其中有“仓库”、“钱债”、“市廛”。当时盐、茶、矾均为专卖,贩者必须先获凭证,不得私贩。各类客商必须按时据实纳税,否则依律治罪。“钱债”违禁取利条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市廛”规定,禁止私充牙行、埠头,市司评物价要公平,买卖不许把持行市。古代市场秩序得以维持,市场能以正常运行,与上述各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实施是分不开的。
中国古代有关宫廷、官府警卫的法律规定。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权是中央集权的标志,皇帝的人身安危关系政权的稳定。在都城,皇帝的宫殿永远被重点保护。仅从法律名称沿革看,汉《九章律》之外,武帝时张汤首定《越宫律》。晋第一次将其列入法典称《卫宫律》,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隋《开皇律》再更名《卫禁律》,《唐律》沿袭。明、清将其归入《兵律》称“宫卫”。名称改变,篇章分合,并不影响对其重视程度。《唐律》规定:阑入宫门,徒二年,殿门二年半,入上阁内者,绞。“上阁”即太极殿之东西阁。清律规定:“凡越皇城者,绞”,“擅入御膳所及御所在者,绞”,“冲入仪仗者,绞”。对皇帝的宫殿,即使登高临望,也严加禁止,“诸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一等。”首都之外,各州镇的官府也是警卫的重点。《唐律》规定:“诸越州、镇、戍城及武库垣者,徒一年;县城,杖九十。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者,杖七十。侵坏者亦如之。”明、清律规定:“越各府、县、镇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墙垣者,杖八十。”
中国古代有关城市治安的法律规定。城市乃诸色人等聚居、会集之地,统治者对其秩序维护也十分关注。从文献记载看,秦汉基层治安机构称亭,在城市称“市亭”或“街亭”,相当于当代公安派出所。汉高祖刘邦起义前就是“亭长”。秦市场中有“列伍长”,应是在什伍制度下商贾的五人之长,有对市场秩序监督之责。秦律有防止火灾的规定:对贮藏谷物的机构要“善宿卫,闭门辄靡其傍火。慎守唯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还规定,不准把火带入收藏器物或文书的府库。吏将物品收藏后,由官府啬夫轮番看守,经检查没有火,才可关闭门户。《唐律》有“见火起不告救”罪:“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明、清律失火在刑律。“杂犯”条规定:“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唐律》禁止侵占巷街,指出“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若有所侵,杖七十,各令依旧。还禁止向巷街排放秽污之物,“若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巷街,杖六十”。为了维护城市正常秩序,法律规定不得无故在内城街、巷及人众中走车马,违者笞五十,如走车马唐突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人一等;也不得在市人众中故相惊动,令忧乱,如“有人在市内及众聚之处故相惊动令忧乱者,杖八十”,“因其扰乱而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人一等”。
三、研究中国古代城市演进与法制的几点认识
中国古代城市演进的经验与法制内容十分丰富,通过初步研究有如下几点认识。
“以人为本”是城市建设的宗旨。城市是在人类发展中逐步演进的,古人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经历了很长的摸索和认识过程。开始是出于人的本能,选择气候温暖、土地肥沃、水草丰茂适于生存的地区。为了防止自然灾害、野兽和敌人侵袭,在聚落的基础上,他们筑城、挖壕,形成原始城市。之后随经验积累,由本能逐步走向自觉。在城市选址、里坊、市场、手工区域划分以及房屋建筑等方面,讲究“风水”、“阴阳”和“天人合一”,并在施工中举行某种仪式。如剥去附加其上的迷信色彩,就会发觉其中有利于人们生存的合理内涵。当经验进一步积累,实践经验上升为更高的理性认识时,人们对城市建设就作出了科学规划,此时,就不是只考虑城市人的利害,还要顾及与之相连系且密不可分的乡村,乃至在时空上更广、更远。应该承认,纵观历史,人类社会跨入文明门槛后,剥削阶级代表先进生产力时,曾对城市演进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他们的眼光往往是狭隘的,所关注的首先是自己、是少数人。社会主义才为城市建设“以人为本”从制度上扫清了道路。当然,事实证明,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真正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真正做到人是城市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仍需不断提高认识,不断实践。
发展是城市演进的基础。发展首先是经济发展。随人类社会第三次大分工出现的城市,一开始就是农牧业与工商业相结合的产物。它依赖国家经济和特定地区的经济发展。秦统一后,各王朝前期的发展,推动了城市普遍演进。某些时期局部地区的发展,如京杭大运河的开凿,丝绸之路与阿拉伯国家的沟通,海路与日本、南洋诸国通航,催生和发展了沿河、沿江、沿途以及沿海诸多城市。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密切相连。我国古代科学技术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部分,既体现于城市建设和社会之进步,也对全人类文明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城市演进过程中,城市自身如何因地因时制宜实现发展,并辐射一定区域进而带动整个国家,也十分重要。因地,是依本地的自然资源和交通条件;因时,是指依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科学技术进步。以上海为例,古代周边生产的棉花、蚕丝推动了最初的纺织业;近代以来又发展了机器制造和交通运输业;当代科学技术产品一直引领全国并成为著名国际都市。现在,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为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保障民生,中央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城镇化,为我国城市发展提供了新契机。上海和全国各城市在现有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发展,城镇化如何逐步实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加以研究。
和平与稳定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漫长的历史中,和平与稳定一直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条件,大部分城市都是在和平稳定的环境中发展的。战争和动乱则使城市遭受破坏甚至毁灭。古代城市如开封曾毁于黄河泛滥,甘肃、新疆一些城市多毁于沙漠侵袭等自然灾害,但大部分城市的破坏或毁灭均源于战争和动乱,即使是毁于自然灾害的,也往往与国家动乱有某种关系。由于我国城市建筑多为砖木结构,由于战争的一方往往将对对方的仇恨发泄于统治者曾作为统治象征的宫殿、城垣和城楼,占据对方城市之后便将其付之一炬。秦末,项羽领兵攻入咸阳焚毁阿房宫和其他殿宇,大火三月不灭,使咸阳城遭到严重破坏。近代,太平天国时期战火使苏州遭到严重破坏,1864年湘军攻陷南京后,火烧城市宫殿建筑7天,建筑和大量文物被毁殆尽。而第二次鸦片战争时,英法联军攻入北京,更是兽性大发,破坏北京城,洗劫圆明园,将这座皇家花园彻底焚毁。其后,军阀混战和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更是大范围破坏我国城市。直到1949年解放时,武汉、广州、重庆等城市中心,还留有残垣断壁,景象十分凄凉。新中国成立6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国家实力增强,我国获得了来之不易的和平与稳定,城市得到快速发展。我们应十分珍惜这样难得的历史机遇,努力将城市发展推向快车轨道,实现国家和平崛起,实现民族复兴。
法治是城市发展的保障。我国考古工作者大范围对多处古代城市遗址发掘的材料说明,早在国家出现之前,人们关于城的构建已开始形成某种概念,遵循大体类似的模式和习惯。由此,后来演变为关于城市建设的法律。从已看到的法律史料中选出的实例可知,有关城市的法律递相沿袭,内容不断丰富。其中既涉及城市建设,又涉及居民生活;既涉及手工业生产,又涉及集市贸易;既涉及宫廷、官府警卫,又涉及社会治安。正是这些法律规定,保障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城市发展。古代城市有些虽然也达到了一定规模,出现了多种功能,关系远比乡村复杂,但比之于当代城市,却不可同日而语。可以说古代城市规模小得多,人口少得多,功能与关系简单得多。历史和现实说明,当代城市要想获得发展,更需要法治保障。新中国建立六十年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我国在有关城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方面颁行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地方也制定了诸多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基本上保证了城市发展。但问题仍然存在,某些与城市建设相关的法律尚待制定,现有的一些法律有待完善,最重要的是仍有一些官员不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司法不公或行政不作为,有的甚至贪污腐败,徇私枉法,严重损害政府声誉,致使政府机构公信度降低,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一些城市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凡此种种亟待认真研究解决。
不断提高法律文化自觉,促进城市持续发展。城市发展,尤其是像上海这样在全国、乃至国际上有重要地位的城市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十分重要。欲达发展之目的,必须实行法治,为此要不断提高法律文化自觉。关于文化自觉是费孝通先生在世时提出的。法律是一种文化,我在几篇文章中将文化自觉与法律文化结合一起,提出提高法律文化自觉。所谓法律文化自觉,就是要重视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并自觉适应形势发展不断完善。为此,既要肯定本民族法律中的优秀内容,也要吸纳其他国家法制中于我有益的东西。具体到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议题,就是要重视不断完善城市建设的法律和制度。众所周知,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文化有璀璨的历史,作为炎黄子孙我们可以引以为自豪,但不能因此而自满,更不能固步自封,而应在肯定其优点的同时注意它的缺陷,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加以承传;对于包括西方国家法律文化在内的外国文化,我们应当加以鉴别,注意其缺点,也要肯定其优点。西方国家工业化较早,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是多年经验的积累,其中蕴涵有人类发展进程中的文明成果,我们应择其有益的部分予以吸纳。当前,我国城市面临的问题是,其一,经济全球化、高新科学技术发展必将推动城市快速变化;其二,快速变化的一个方面是相当一部分城市国际化,跨国公司增多,外国人增多;其三,中央提出推进城镇化,一大批农民将相继涌入城市,开始由农民转变为城市居民的过程。由此会带来许多问题。对此,从法治角度看,只有不断提高法律文化自觉,在认真总结本国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同时,大胆吸纳一切有益的外国经验,并将二者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有效地解决已经或将会出现的种种问题,实现城市持续、健康发展。
演讲人简介:
刘海年,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兼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信息法研究会会长,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学术顾问,中国人权研究会顾问等职务。
多年从事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曾参加国家文物局组织的“云梦秦简整理小组”,参与整理、注释、翻译新出土的秦代竹简;先后参加了《中国历史大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法律史部分词条撰写;组织和领导了中国珍稀法律典籍和沈家本未刻著作的整理、编辑;参与了中央宣传部组织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问题学习纲要》的编写;参与了我国第一个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的编写工作等。独著出版了《刘海年文集》、《战国秦代法治管窥》;合著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国古代办案百例》、《云梦秦简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史知识》、《中国警察制度简论》、《中国文化史纲要》、《中国法制史考证》;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战国秦代分卷》、《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国人权百科全书》等二十多部著作。发表涉及中国法律史、法治、人权等的专题论文和文章160多篇,研究报告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