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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作者:姜兴长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对于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代表人民在国家事务中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人大监督在社会、政治、经济领域的作用日益增强,成为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为目标的,是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和重要形式,是对司法机关的有力支持和帮助。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从本质上讲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群众路线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落实对权力机关负责的宪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落实对权力机关负责的宪法原则,首先,就是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证。其次,就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人民法院在各类诉讼中,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树立和维护国家的法治形象。第三,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把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确保司法公正作为重点,改进和完善立案工作、信访工作,健全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排除各种干扰,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就是要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要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官;按照公正、廉洁司法的要求,强化对法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加强对法官审判工作、审判作风的监督,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问题,使法官队伍真正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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