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完善地方人大工作的制度和程序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逐步推进的过程。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只有20多年的时间,比较起来还很年轻,实践积累的经验还不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地方人大又面临着许多新的任务、新的课题。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本身就包含有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的内容。地方人大工作要不断向前发展,就离不开探索,就要敢于实践,要在探索中完善,在实践中提出。近年来,我们在地方立法和监督等项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改进和探索,实践证明效果也是好的。在地方立法工作上,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灵活性,坚持急用先立,突出地方特色。例如,我们制定的《渭河流域污染防治条例》、《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就很有针对性和地方特色,有的立法还是全国各省中较早的,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试行的以人大为主体,人大有关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法规起草机制,开展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对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活动,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对于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增强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在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中,每年抓住几部法律、法规和一两个工作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和评议。在检查评议中,坚持事先调查研究,摸清研究,找准问题;坚持听取汇报和实地察看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结合;坚持跟踪落实,督促解决检查评议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坚持以省人大为主,省市县人大按照各自职权三级联动的办法,共同检查评议。同时注意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开通专门热线,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增强了检查和评议的效果。我们在工作中的一些探索和改进,还只是初步的,但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坚持敢于实践、勇于探索的精神,人大工作必将会进一步深入,工作实效会进一步提高。
作者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