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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水千山总是情

——献给王家福老师八十寿庆

作者:傅廷美
王家福老师今年八十高龄,而且恰逢他从事法学教育六十周年,作为他的学生,我感到由衷的高兴,更是特别骄傲。

回想起来,我第一次见到王家福老师是在23年前了。那时候,我刚从大学毕业,入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成为王家福老师的民法学硕士研究生。早在大学读书期间,我有幸拜读王老师的学术论文和著作,深为他的学术成就所折服。他在民法、合同法、专利法等多个领域的精辟论述,至今还深深地印在我的脑海里。在临近大学毕业时,我恰有机会投考王老师的研究生,而他也不拘一格将我从一间普通高校的法学系毕业生延揽成为他当年收录的唯一硕士研究生,这对一个渴望知识的年轻学子来说简直有一跃龙门之感。

我在1986年秋季入学以后,在社科院法学所办公室和王老师位于建国门附近的公寓里多次见到他,听他讲授民法经济法等方面的课程,并且教导我们如何做研究,我自己觉得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对于中国民法经济法学也有了新的认识。后来,我中途考取出国留学研究生,不得不离开王老师远赴英国学习。而对于我选择在国外读书期间研读公司法,王老师深表赞同,并给予诸多指导和鼓励,令我受益匪浅。

我在英国学习四年,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之后于1992年来到香港从事金融证券和投资工作。记得我在北京读书期间,王老师曾参与香港基本法起草的咨询工作,所以给我简单介绍过香港的一些情况。没想到,我在几年后可以踏足香港,有机会见证香港的回归,而且在此定居,正是十分巧合。在我来香港工作以后,王老师和师母有一次来香港参加学术会议,我顺便拜访,向他汇报我在香港工作的情况,并且谈到我对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公司法证券法立法建设的一些看法,王老师饶有兴趣,耐心垂听,侃侃而谈,充分显示了他博学睿智,虚怀若谷的大家风范。

我在海外生活和工作多年,由于地理环境和工作忙碌的原因,与王老师见面的机会不多,对他的关心也很不够,对此我一直觉得愧疚。但我也能经常从各种渠道得到他的消息,似乎总能在千山万水之外感受到他的一举一动。王老师是法学泰斗,著作等身,一言九鼎。当我从电视上得知他先后两进中南海为中央政治局领导讲课,从最高层推进法治建设时,我能感觉到他的欢乐,听到他的爽朗的笑声。但是,在另一些时候,我在海外仰望天空,似乎能想象到在同一天空下的王老师背后默默承受的诸多压力。至今记忆犹新的是他对《物权法》立法的执着。记得在《物权法》的漫长起草过程中,特别是在最后冲刺阶段,我从互联网消息得知,王老师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种种诘难,有的甚至是指名道姓的人身攻击,但他始终不计个人得失,坚持原则,与其他许多法学家一起,排除万难,终于促成《物权法》得到立法通过。《物权法》的问世是新中国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但王老师个人为之付出的呕心沥血,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治建设曲折道路上的永远难忘的印证。在我看来,王老师乐观豁达的个性就是他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坦然应对的法宝。

近年来王老师年事已高,但仍然担任多个重要的职务,为中国法治建设奔走疾呼,不遗余力。我在2008年年中到北京拜访王家福老师和李林所长,他们当时正在参加中国法学会的一个重要活动。我见到王老师身体消瘦了,头上的白发也增多了,但他神采奕奕,走起路来健步如飞,我的心里面既有无限的感伤,又有无比的欣慰。他在年近八十高龄之际所展示的对中国法学事业的孜孜热忱,令我们做后辈的感到汗颜,成为催我奋进的明灯。

扪心自问,作为王老师的学生,我是非常惭愧的。多年来,他培养的许多学生已经成为社会的栋梁和学界的翘楚。而对我来说,是王老师向我招手将我引入法学的殿堂,但我却在用了整整十年时间研习法律之后中途退场,没有继续专心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唯一令我感到自我安慰的是,我在学习法律期间所打下的功底对于我这些年来的工作是十分有益的,而且,我在工作之余一直关心国家的法治建设,关注社科院法学所和研究生院的发展,并希望有多点机会为中国法治的进步和繁荣尽绵薄之力,以报答王老师的培育之恩。

最后,我衷心祝愿王老师健康长寿,作为有影响力的法学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在中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大国的进程中,继续充当重要的推动者和骄傲的见证人。

(作者简介: 傅廷美博士,1986年至1988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学习,师从王家福教授。1988年赴英国深造,于1989年和1993年于英国伦敦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1992 年底赴香港工作,从事金融证券业务,是香港市场较早从事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融资的重要参与者之一。曾出任香港和国际性投资银行亚洲业务的高层职位。目前定居香港,从事投资业务。他还是香港特区政府中央政策组非全职顾问,政协江西省委员会香港区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校友会理事、副秘书长及香港校友会副会长,并且出任多间香港上市公司和投资机构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和顾问。

曾在境内外发表法律和证券投资相关文章多篇,其中《中国的法人制度》(Legal Person in China: Essence and Limits)一文初始发表于1993年春季《美国比较法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XLI, Spring 1993),后被选编入《中国法和法律理论》(Chinese Law and Legal Theory, International Library of Essays in Law &, Darmouth Publishing Co., Ltd 2001)以及《比较公司法》 (Comparative Corporate Law, United States, European Union, China and Japan,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02),是西方学术界研究现代和比较中国法的重要参考文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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