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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王家福
法制要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依法进行改革,我们已有不少成功的经验。比如,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利改税的改革,就是这样的。实践证明效果很好,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有人说,“改革总是从违法开始的”,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点。既然不适应改革的旧法业已废止、修改,符合改革需要的新法业已颁布,“违法”进行所谓改革,岂不是完全同改革背道而驰,给改革制造混乱吗?还有人说:“改革只要合理,可以不合法。” 这又是一种完全错误的看法。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合理和合法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制定的法规充分体现改革的合理要求。因此,依法进行改革实际上也就是合理地进行改革。如果把“合理”与“合法”对立起来,自以为“合理”,各行其是,置法律于不顾,这只能干扰、破坏改革,为不法分子为非作歹大开方便之门。所以,依法进行改革,同各种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这是改革必胜的重要保证。

认真立法,解决当前实际问题

确认我国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突破。而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就必须使我们的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在观念和依据上作相应的变化。首先,经济立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一方面,要制定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法规,如民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银行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另一方面,要制定限制商品经济盲目性的法规,如计划法、税法、价格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等,使组织和领导商品经济有法可依。其次,经济执法要保障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健康发展,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使有关发展商品经挤的法规得以实施,必须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机关,从财务、税收、价格、审计、市场、卫生、质量、环保等方面,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和个人可以各显神通,革新技术,改善经营,提高效益;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监督机关就会跑出来检查、制裁,从而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生机勃勃,活而不乱。

还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关系日趋网络化,合同连合同,一事牵万家。一方违约,势必影响一片。因此,经济司法机关应该进一步严格执法,一以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秩序。同讨,企业也得严格守法,维护国家的利益,不允许在处理经济纠纷时,牺牲国家利益,或不了了之。

我们还要尽快完善科学技术的立法。科学技术可以转化为生产力,对这一点天家都很清楚了。完善科学技术立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迎接新的技术革命,这是关系到国家兴衰、四化建设成败的大事。我们应尽快制定科学技术基本法,把新的科学技术管理体制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我们应尽快制定技术合同法、科学基金条例、职工职务发明奖励条例、技术市场条例,以推动创造发明,促进技术转让。我们应尽快制定技术引进法、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法,以便有计划地不失时机地用先进技术把我国的企业武装起来,为新的技术革命提供坚实的基础。我们应尽快制定产品责任法、工业产品标准化法,以法律制度上的高标准、严要求,促进我国工业产品质量的迅速提高,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于1985年5月3日邀请专家学者举行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座谈会,本文是王家福研究员的两段发言,原载《群言》198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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