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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

作者:王家福
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华国锋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了深刻的论述。这次会议庄严地通过了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揭开了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篇章。在全国工作着重点转移,举国上下同心同德搞四化的历史关头,进一步发展民主,健全法制,这是关系到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制度,保障人民切身利益,堵塞反革命复辟的漏洞,保证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无产阶级专政也需要自己的健全法制

列宁说,民主也是国家。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民主不仅是作风问题、工作方法问题,从根本上讲民主是国家制度问题。无产阶级民主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无产阶级国家。

那么,无产阶级专政即无产阶级国家需不需要自己的法制,要不要受自己法制的限制呢?马克思主义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无产阶级专政并非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的政权。人民天下的巩固,必须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否则,人民民主就没有保障,对敌专政就有变成对人民专政的危险!列宁应该说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创建人,他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苏联几乎所有的重要法典,都在他领导之下制定了出来。但是, 1918年他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一书里,同考茨基论战时讲过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这样一句话。如果全面理解列宁关于法制的学说,通观他对这一问题的全部论述,不难明白这是指不受资产阶级反动法制的限制。因为第一,列宁在书里明确地表示,他是针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先进国家”、“各交战国”提出问题,而不是针对已经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俄国提出问题的。第二,列宁又写道,“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对付资产阶级的暴力;这种暴力之所以必要,特别是因为存在着军阀制度和官僚制度。”[2]显然,在这里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指的是打倒资产阶级军阀官僚制度的无产阶级革命。第三,列宁在这本书里尖锐地批判考茨基的“和平变革”、“全民投票”等反动谬论,明确指出:“考茨基需要运用一切遁词、诡辩和骗人的伪造,正是为的避开暴力革命,为的掩盖背弃这种革命的行为。”(同上书,第626页)可是,我们有些同志仅仅望文而生义,连上下文都未仔细推敲,就断定列宁这里所指的是无产阶级不需要社会主义法制,无产阶级专政可以为所欲为,不受自己法律的限制。这一完全错误的理解,从1957年起就成为我国曾经普遍流行的法制虚无主义思潮的理论支柱。若干年来,人们形成了一种正统的观念,似乎无产阶级专政根本与法制无缘。“法制无用论”、“法制有害论”,成了不少人的主导思想。

这种轻视法制,把无产阶级专政理解为不受自己法律限制的思想,在理论上完全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为什么呢?第一,它根本抹煞了社会主义法制与一切剥削阶级法制的本质区别。法制者,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也。无产阶级法制与一切剥削阶级法制根本不同,它不是一小撮剥削者意志的表现,而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表现。无产阶级专政,只有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制办事,才能实现阶级和人民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民主,准确地打击敌人。否则,无产阶级专政就可能变质。前些年里,林彪、“四人帮”把我国的宪法也好,别的法律、法令也好,“统统打翻在地”,结果牛鬼蛇神猖撅横行,人民受罪遭殃。他们直接控制的地区和单位不是实际上变成地地道道的封建法西斯专政了吗?第二,它根本抹煞了无产阶级专政与剥削阶级专政的区别。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决定,它总是应该严格按照自己的法律办事,通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惩治罪犯,打击敌人,根本无需剥削阶级所惯用的法外专横。最近还有人说,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社会主义法律约束的。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说法。须知,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办事,才能透过错综复杂的现象,分清敌我,把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准确地砸到敌人头上。否则,不仅会铸成不枉即纵的错误,而且还可能为敌人所利用。林彪,“四人帮”不正是利用“对敌专政要狠”的幌子,作假案于刑室,造冤狱于“邦”中,使许许多多的好同志惨死于他们法外横施的暴虐之中吗?第三,这根本抹煞了“废、立、改”和遵守法制的原则区别。社会主义的法律、法令应当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发展。列宁说,“如果旧的法令不行了,已经变化了的形势要求改变它,就应该改变。”[3]但是,这同恪守社会主义法制完全是两码事。绝不能把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法律、法令的“废、立、改”,理解为无产阶级专政可以不受自己法律的限制。社会主义的法律、法令,只要是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加以修改或废除,都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全国上下就会失去共同遵循的准则,一切就会陷入混乱,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轻视法制,把无产阶级专政理解为不受自己法律限制的思想,在实践上也是极其有害的。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曾经两起两落,政法机关接二连三被撤被合,一些必要的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实际上被取消;阶级斗争超越于法制之外,扩大化越来越严重;政法院校不讲法律,成为政治院校;一些主张健全法制,或重复董必武同志在“八大”所讲意见的同志被批被斗,相当一部分被打成右派、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也正是利用这种轻视法制的思想,乘我国法制不健全之隙,把法律虚无主义恶性膨胀为法律反动主义,明目张胆地把无产阶级专政与法制完全对立起来。在他们横行之日,民主陵夷,法制荡然,打、砸、抢、抄、抓、关猖行于世,投书告密,罗织构陷,族株连坐层出不穷,冤狱、假案遍于国中。

显而易见,六十年代中期到七十年代中期,林彪、“四人帮”在全国范围内横施暴虐,无法无天,制造了空前的浩劫,已经充分证明轻视法制的思想是完全错误的。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同这种轻视法制,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可以为所欲为的错误思想作斗争,彻底端正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使全党上下真正认识到健全法制,以法治国的极端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齐心协力为健全法制,发展民主而奋斗,促进四个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和制度、法律的民主化

无产阶级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掌握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是关系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前途和命运的大问题。

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取得法律的效力,作为国家意志的权威,得到切实的保障。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切权力只属于人民。民主,就是人民作主。我们国家现在还是通过无产阶级的先进代表来进行管理。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人民能够民主地把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优秀人物选为干部,切实监督干部的言行,有权罢免相形见绌、欺压群众的干部,对于国家大事有最后的发言权。为什么林彪、“四人帮”能够爬上高位,横行霸道,而人民毫无办法呢?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民主没有制度化、法律化。人民的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对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实际上没有。如果我们不把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形成完整的健全的民主制度,人民民主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了,才能使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完善发展,人民政权稳定巩固。要使人民的江山不变颜色靠什么?最根本的一条,是靠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法律制度,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别领导人的想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不因个别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只有稳定的、健全的同时又是不断完善的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干部制度、司法制度,使少数人不能强制多数人,而只能服从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政治制度得到巩固和发展,成为强大的传统,具有巨大的物质力量,才能使林彪、“四人帮”一类野心家、阴谋家上不了台,上了台也能很快由人民撵下台。实际证明,如果不从制度着眼,而从个人着眼,不仅不能解决反修防修的任务,而且还会带来极大的祸害。我们无产阶级应该建立起自己的比资产阶级高出千百倍的民主制度、法律制度,使我们无比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放射出灿烂的光辉。

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还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争取民主、保卫自己权利的法律手段。社会主义社会并非世外桃园,它还存在反民主的个人、势力,反民主的思想、行为。因此,我们国家不仅应该用法律把人民的民主权利规定下来,不仅应该在法律上正确区分言论自由与反革命煽动,结社自由与组织反革命集团、集会自由与破坏公共安全等界限,而且还要对人民的控告权、申诉权、诉讼权、辩护权制度化、法律化,予以法律保障。这样一旦人民群众权利遭到侵犯时,他们才能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抗争,有冤能申,有理能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只有把民主制度化了。法律化了,政权更加民主了,人民的意愿和要求能够得到充分的反映和满足,民主的大门大大敞开,实行民主的渠道条条畅通,离开法制去争取“民主”的现象就比较容易克服。

应该指出,我们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根本目的在于,发展民主,保卫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而绝不是象有些同志所想的那样,是为了什么限制民主,定点条条框框为个人恣意专横小开或大开方便之门。要搞好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制度和法律本身也必须是民主的,制度和法律本身也必须民主化。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法律同一切剥削阶级的制度和法律的根本区别就是,对待人民是保护还是镇压,是实行民主还是实行专制独裁。如果制度和法律失去了人民民主性质,它们也就失去社会主义性质。

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和制度、法律的民主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侧面。我们要搞好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一定要有步骤地毫不客气地把我们现行某些具体制度和法律中一些不民主的东西坚决予以“化”掉。比如,我们的选举制度有一条民主协商的原则,实际上往往是以协商之名行圈定之实,取消选举。而取消选举还有什么民主?最近,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实行不等额选举,允许竞选,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并比较详细地规定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这就是我国选举制度民主化的重大步骤。又如,人民群众要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也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但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期间,人民群众如要监督,就往往以反革命治罪。《公安六条》关于恶毒攻击罪的规定,就把人民不容剥夺的监督权剥夺了。难道不应把它丢进人民民主的大熔炉中“化”掉,使党员和群众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评权利、监督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吗?我们党、国家和人民,再也不容许象林彪、“四人帮”横行时那样,把党员和群众对党和国家领导人提意见看成是反党,定为“恶攻”罪,动辄批斗、判刑甚至杀头的法西斯暴行重演。再如,我们的罢免制度长期有名无实。有极少数干部即使很不称职,欺压百姓,如果上级不撤他的职,仍然可以终身为“官”,人民毫无办法。这种不民主状况难道不应该逐步“化”掉吗?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制定法律民主化,都是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一方面要实事求是,凡是能做到的,就坚决规定;凡是现在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做不到的,就不要规定,以免定而不做,失信于民。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满足现状,认为民主已够,可止步不前了。我们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制度还只有三十年的历史,而且刚刚经历了林彪、“四人帮”十多年的摧残,正在复苏,正在起步前进,怎么能说够了呢?应该注意,我国内部阶级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剥削阶级已不复存在。首先,我们要承认阶级斗争还没有结束,反对阶级斗争熄灭论。对于还存在的极少数敌视和破坏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决不能放松同他们的斗争。同时,也要承认阶级斗争已不是现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反对阶级斗争扩大化。今后不需要也不应该进行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阶级斗争总的趋势是敌人在数量上越来越少,专政的范围越来越小,民主的范围越来越大。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法制保卫人民民主的作用越来越大。加强民主,健全法制,就显得更加突出、更加重要了。

要划清民主、法制同专制主义、无政府主义的界限

民主和法制是完全一致的。然而,倘若不加思索地一想,似乎二者是互不相容的东西,非用一个反对另一个不可!其实,这完全是误解。其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划清民主和法制同专制主义、无政府义主区别界限的缘故!

民主和法制同专制主义是根本对立的。列宁说,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是人民政权。民主的概念是阶级的概念。无产阶级民主,就是整个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就是整个人民的统治。它与专制主义是完全不同的。马克思说:“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4]从马克思,列宁的这些论述,不难看出法制也是阶级的概念。社会主义法制是无产阶级和人民意志的表现,是无产阶级实行阶级统治,防止个人恣意横行的工具,是人民治国的准则。它与专制主义也是水火不相容的。

专制主义是封建统治的产物。它的本质特征,一是个人独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事皆决于上”,是其写照。二是蔑视法制。个人意志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有议诏或不如诏者,皆腰斩”,为其表现。专制主义同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完全是背道而驰的。它作为黑暗野蛮的象征,属于已经死亡的时代。然而,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尽管我们对封建主义在政治上、经济上的革命是彻底的,但是封建传统、专制主义、官僚主义、家长制作风的思想影响至今仍然严重地存在。专制主义这种有很长历史的旧的社会污浊,在社会主义新社会里不会不在我们党的生活、国家的生活中有所反映。当它借封建传统和小生产家长制思想的存在而复活,乘我们政治经济权力过分集中之隙而蔓延,挂上共产党招牌,披上马克思主义外衣,则具有特别大的欺骗性、危害性。我们一些号称共产党员的干部就深深中了这种污浊的毒。他们完全忘记了自己是人民公仆,把自己所分管的单位和地区当成独立王国,以“党的领导”、“党的纪律”、“党的指示”、“党的利益”的面貌出现,大搞其专制主义,即权力过份集中的官僚主义。称王称霸,独断专行,自己的话就是法律,谁违犯了,就是违法。他们中有的人甚至发展到严重地违法犯罪地步。象白俊峰,苏华那样的人,已是地地道道的现代土皇帝。

林彪、“四人帮”是现代封建专制主义的集中代表。他们在六十年代中期到七十年代中期,在我国神州大地上把封建专制主义推到了顶点。出于篡党夺权的反革命政治需要,他们在中国竭力制造现代迷信,鼓吹“句句是真理”,句句是“最高指示”,“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他们这伙权力狂,名为神化别人,实为神化自己,以便他们据此:把领袖的话作为比法律效力高出不知多少倍的金科玉律,用以断狱判案,定人死罪,上打开国元勋,下整黎民百姓,使冤狱遍于全国,广大人民惨遭茶毒,把社会主义法制践踏无遗,最后建立起他们封建法西斯专政的“新天朝”。

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表明,专制主义是民主的大敌、法制的大敌,党、国家、人民的大敌,必须坚决予以反对。三中全会关于少宣传个人,领导人的话只是个人意见,不是指示和决定,就是坚决反对专制主义的。任何人都不得把自己置于人民、党、国家和法制之上,把自己的话当做法律,以个人意见决定一切;否则,就没有民主可言,法制可言。

民主和法制,不仅同专制主义水火不容,而且同无政府主义也是尖锐对立的。无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都是要政府,要领导,要权威的。民主就是国家,就是以民主形式组织人民自己的政府,就是在民主基础上有领导的管理国家。而法制,作为国家的意志,由国家强力保证,是任何人不得违犯的行为准则。列宁说:“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5]可见,政府、权威、领导,对民主、法制至关重要。然而,无政府主义则反对任何政府、反对任何领导,反对任何权威。正如蒲鲁东所说:“不要政党,不要权力,一切人和公民的绝对自由,这三句话就是我们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忠实愿誓。”但是,不要政党,不要领导,不要权威的无政府主义说教,不仅是做不到的,而且也是自欺欺人的。其实,搞无政府主义的人只是不要别人的政府,而要自己的政府,不要别人的领导,而要自己的领导,不要别人的权威,而要自己的权威罢了。

无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都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实现。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和法制,是上层建筑,它们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而当前就是为四个现代化服务。四个现代化,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伟大使命,是关系国家兴亡,人民幸福的壮丽事业。从阶级实质上讲,无政府主义从根起就是敌视大生产的。它更是反对现代化的。它的崇高理想,是倒退回小生产自然经济的“自由王国”。这是对历史的反动,也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反动。

无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都是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秩序的。民主原意就是多数人的统治,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绝大多数人有名有实的统治。没有一定秩序,就不可能有任何民主,连选举这样的事也没有办法进行。如果少数人、个别人可以不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不服从忠实地代表大多数人的组织所规定的纪律,下级可以不服从上级,那就根本不是社会主义民主,而是社会主义民主所必须纠正和制止的反民主行为、反社会行为。法制就是秩序。它明确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在民主的、法律的秩序之下,人民才可能自由地发表意见、自由地劳动、自由地生活。可是,无政府主义却反对任何秩序,追求个人绝对自由的无政府状态。恩格斯指出:“一个那怕只由两个人组成的社会,如果每个人都不放弃一些自治权,又怎么可能存在。”[6]所谓个人绝对自由,实际上就是侵犯别人的自由、侵犯人民的整体自由。这是反民主、反法制的。

无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都是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的。马克思说,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民主要求少数服从多数。法制则主张个人意志服从阶级意志、人民意志。它们都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事情很清楚,谁要享受自己的人身自由,他就必须尊重别人的人身自由;谁要享受言论自由,他就必须做到不诽谤别人,不造谣惑众;谁要享受劳动的权利,从社会取得工资的报酬,他就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指导,执行规章制度。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可是,无政府主义却主张个人利益至上,老子天下第一,离开人民的整体利益讲个人利益。搞无政府主义的人,为了个人的私利,可以不择手段地损害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这种极端个人主义,同民主和法制完全是南其辕而北其辙的。

无政府主义同专制主义一样,是彻头彻尾反动的。是民主、法制的大敌,也是国家、人民的大敌。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竭力鼓吹无政府主义思潮,把危害国家利益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当作个人的所谓“自由”,使“全面内战”恶浪排天,“打砸抢抄抓”妖风遍地,弄得国不安、民不宁,经济频于崩溃,人民生命财产没有保障。这个血的教训,一定要记取。在举国上下同心同德搞四化的今天,一定要坚决反对无政府主义,不许无政府主义干扰、破坏四个现代化的胜利进军。

划清民主和法制同专制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界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弄清了它们之间的根本不同,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一、坚决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二、坚决反对专制主义、无政府主义。这样,在有人打着向官僚主义即专制主义争民主的旗号,搞无政府主义时,才敢于出来引导、出来管。在有人把无政府现象的出现归罪于民主,把民主当做无政府主义反,或以法制压民主,热衷于搞专制主义时,才敢于出来顶,出来争。这样,民主和法制就能在反对专制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斗争中不断发展起来,不断健全起来,作为伟大的政治力量推动着四个现代化巨轮滚滚向前。

民主和法制的不可侵犯性

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文中指出:“对资产者说来,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本来就是资产者创造的,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而“主要的是:法律的神圣性,……秩序的不可侵犯性,是他的社会地位的最可靠的支柱。”[7]恩格斯这段话,虽然指的是资产阶级法律,可是对我们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法律制度也是有指导意义的。

社会主义法制,是无产阶级和人民意志的表现,是无产阶级、人民利益和要求的集中体现。是无产阶级和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可靠的保障。对无产阶级和人民说来,它当然也应该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具有极大权威。但是,长期以来,它却很不神圣,很没权威,任意可以被侵犯,随便可以被废弃。比如,不能任意抓人,早就为共同纲领、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逮捕拘留条例所规定,可是,实际上还是乱抓一气,法律只是具文一张。又如,我国宪法、选举法早就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会期、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可是实际上十多年来却根本没有好好执行。就是这样,还没完没了批法律至上思想。因此我们要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极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树立起法制的极大权威,使任何人不敢任意践踏。

要树立民主和法制的极大权威,就必须克服党内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所谓人治,就是不用体现无产阶级、人民意志的法制作为治理国家的准绳,而是只凭干部的个人意志办事情。但是,不要法制,按个人意志办事,遇事就没有个是非标准,乱搞一气。同样的案例,可以说成有罪,也可以说成无罪。可以重判,也可以轻判。甚至把有罪说成无罪,也可以把无罪说成有罪。这样搞法,就难免不出冤案、错案。我国三十年来的实践证明,搞人治势必产生权力过份集中,个人专断的官僚主义,造成“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制度不连续,国家不稳定。依言不依法,法制名存实亡的结果,有百害而无一利。

为使我国的民主制度、法律制度成为不可侵犯的,就必须克服把阶级斗争同法制对立起来的做法。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阶级斗争应不应该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回答是应该。因为政权在我们手里,法律是人民自己制定的。按照法定程序搞阶级斗争,对人民有利,对党的事业有利。这是搞好社会主义建设所绝对必需的。然而,长期以来,我们总是把阶级斗争和法制对立起来,不是要求阶级斗争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制,而是允许阶级斗争任意超越法制。因而,往往在“阶级斗争”的旗帜下,抄家、私设公堂、民办监狱、刑讯逼供等违法行径,俨然以合法、半合法的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由于对阶级斗争越来越左的估量,冲破了法制的一切限制,使阶级斗争、对敌斗争越来越扩大化,同时对法制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实践证明,踢开社会主义法制搞阶级斗争,其结果不是整了敌人,而是整了自己;不是促进了生产,而是严重地破坏了生产;不是反了修、防了修,而是几乎使我们亡党亡国。应该永远记取这一教训。今后,无论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还是敌我矛盾问题,都应该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解决。严禁采取任何非法手段来处理阶级斗争问题;不允许以所谓配合形势,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名义,违反司法程序,离开法律规定,随便加重刑罚。

要使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法律制度具有极大威力,党委就必须守法,党内斗争就必须守法。法律,是党中央领导下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既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也集中反映了党的政策和主张。因此,任何一级党委,从党中央到基层党组织,都应一律遵行。我们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各级党委对法律贯彻执行负有特别重要的责任。一定要改变过去依言不依法,只注意党的方针政策而不注意国家法律的现象。党的各种指示,不可违背法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如果有的法律条文精神已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加以修改。实践证明,党委不守法,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不守法,党的高级领导人不守法,只能危害党的事业,自己摧毁自己,使党员、人民失望。要永远废除隔离审查、非法抄家、非法抓人、非法投入监狱等一切破坏法制的作法。党的最高处分是开除党籍,任何党的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不顾党纪国法来进行党内斗争。对于那些超出党纪范围,触犯刑律的问题,应依照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处理。“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党委不守法,党内斗争不守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只能是空谈而已。

要树立起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制度的极大权威,还必须对胆敢侵犯这些制度的人给以坚决制裁。我们无产阶级对自己的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法制,必须用法律制裁的武器加以维护。当然,问题不在于严刑酷罚,而在于制裁的不可避免性,在于使没有一个侵犯人民权利的违法犯罪不被揭发。因此,执法必严。司法机关,要真正保持独立行使职权,审判员、检察员要有不惜以身殉职,执法不阿的大无畏精神,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要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管职位高低,功劳多大,只要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都必须依法惩处。绝不允许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驾凌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方面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只要我们把会议通过的法律,坚决地不折不扣地付诸实施,真正做为行为的准则,就一定能够取信于民,在实际上同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划清界限,提高党和无产阶级国家的威信,逐步把我们的祖国建成繁荣昌盛,具有高度民主、健全法制,永远坚持社会正义和国际正义的社会主义强国,造福于子孙后代。

(本文系与夏叔华同志合作,原载《哲学研究》197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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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列宁选集》第3卷,第623页。

[2] 《列宁选集》第3卷,第625页。

[3] 《列宁全集》第28卷,第204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页。

[5] 《列宁全集》第11卷,第98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01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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