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经过17年的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在全国人民满怀信心开始实施“九五”计划,向2010年宏伟的目标迈进的时候,在即将送走20世纪,迎来充满希望的21世纪的关键时刻,明确地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不仅是小平同志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深化和发展,也是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
大家都知道,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所谓依法治国,就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也就是说,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活动以及公民生活各个领域的活动都统统依照法律来进行,而不受任何非法的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和破坏。一句话,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那么,什么是法制国家呢?所谓法制国家,就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行为依法进行,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力受到法律制约的国家。换言之,法制国家,就是包括立法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政党在内的任何机构、组织以及个人都受法律的支配,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国家。第一,它必须有好的法律,即体现人民意志的、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第二,它的法律必须具有极大、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三,它的法律必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得到自觉、普遍、切实的实行。因此,在依法治国旗帜之下所形成的政治昌明、经济有序、社会安宁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国家,就是人们所希冀的法制国家。历史经验表明,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是人民共同的愿望,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贫穷与落后绝不是社会主义。而要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发达、社会进步、国家强盛,就必须改革。即逐步否定行之多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立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信等属性,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治,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我国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法律是重要的调控手段。只有有了健全而且有效得到实施的市场主体法律、市场行为法律、市场秩序法律、宏观调控法律、社会保障法律和制裁犯罪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够健康有序运行。否则,经济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和不良倾向就会滋生蔓延,如投机倒把、坑蒙诈骗、假冒伪劣直至权钱交易、腐败现象发展猖獗,就不可能很好地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所提出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转变的预期目标。特别是我国的经济需要和国际市场接轨,也需要按国际经贸和民商事领域的惯例和通行规则办事。完全可以说,没有依法治国,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设,就不可能有给人民带来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生产力持续、协调、高速的增长。
(二)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12亿中国人民的伟大事业。它和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相联,休戚相关。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又是民主、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早在80年代初,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而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讲,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因为只有如此,人民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把自己信任的人遴选进国家机关充当公仆;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撤换那些不称职的公务人员;才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来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真正保证国家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符合自己的愿望和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而一旦遭到侵犯,就可以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济。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都必须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根本保证。
(三)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缔造崇高精神文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伟大事业。不能想像,社会主义不是文明的,是野蛮的;不是进步的,是落后的;不是发达的,是衰退的。要想使我们国家精神文明发展,社会能够全面进步,就需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树立崇高的道德情操,荡涤利己主义的浊水;培植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消除公共生活中的无序状态;繁荣催人奋进的文学艺术,扫除精神垃圾;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和取缔腐朽没落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活动,这一切都需要加强法制。去年我们国家响亮地提出了“科教兴国”的口号,这是我国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还必须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来保障。只有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制,把企业推上市场,形成以内在动因发展科学、革新技术的坚强法律机制,才能把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将其转化为商品的工作搞好。如果不建立起健全的法律制度,提高办教育的内在要求,就很难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还会出现一大批新文盲,也难以制止挪用教育资金,拖欠教员工资,侵占学校财产、场所现象的发生,振兴教育的愿望也就不能很好实现。所以,为了振兴科技,发展教育,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必须将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与科教兴国相提并重,使其发挥出无穷的精神和物质力量,以达到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国强民富的崇高目标。
(四)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国家稳定、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特别是今天,我们国家所面临的形势是:在国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九十年代遭受了严重的挫折,西方发达国家控制着科学技术的制高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仍然猖獗,他们在政治上对我搞颠覆渗透,经济上搞制裁封锁,意识形态上搞西化、分化;在国内,我们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伟大成就,也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存在不少不安定因素。因此,社会稳定、政局稳定、国家稳定,尤其重要。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保持稳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是搞法治。因为,它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变动而变动、因领导人的注意力变化而变化;它最具有权威性,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它最具有科学性,反映规律;它规范明确,具有普遍约束力。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因为,只有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才能做到:①保证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科学化、民主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②保证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③保证令行禁止,国家生活高效运作;④保证坚决、及时铲除任何颠覆活动,有理、有效地粉碎阴谋;⑤保证及时而妥善地化解一个个不安定因素,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的一个个矛盾或纠纷,以增强凝聚力,加强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现代化建设事业共同奋斗。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发挥领导者的个人作用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只有好的制度,只有稳定、连续的制度,才能使好人、使英明的领导人发挥他应有的作用。同时,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中央适度集中权力也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只有把集中到中央的权力和地方应有的权力制度化、法律化了,利用法律本身所具有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才能使中央的集中权力很好地得以实施,地方所拥有的权力也能够很好地发挥。当前,国内形势是好的,国际形势中和平与发展成为主要潮流。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有人还想遏制中国,我们还处在较弱的地位。要居安思危,更好地依法治国,使国家各方面按照法律来运作,以保证我们国家长治久安,彻底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使我们国家世世代代保持稳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振兴,涉及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也关系到我们中国是以什么样的姿态进入21世纪,这是使我们国家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大地上所进行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能够节节胜利、永葆青春的根本大计。
依法治国和建设法制国家是历史的范畴,是人类在文明进程中经过共同努力和不断摸索所取得的进步成果,也是全人类共同的崇高理想。依法治国的思想源远流长,早在古代就已产生。如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提出过依法治国的思想。“依法治国”一词在中国古籍中首先见于《管子》一书。其后,战国的商鞅、韩非等人又对依法治国思想进行了发展和实践。这种思想代表人们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进步要求,是人民要求安宁和进步的表现,但由于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实行自然经济和专制主义,因此尽管在古代有过不少依法治国的论述,有过不少高明的见解,有过重视用法律手段进行统治的文景、贞观之治和康乾盛世,但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在古代是不可能建立的,依法治国的思想也是无法变成现实的。
依法治国的思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更替而发生着变化。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末期的萌芽,出现了一批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思想家,如18世纪的洛克、孟德斯鸠和潘恩等人。他们和资产阶级革命家极力宣传依法治国的思想,把矛头直指王权和神权,否定和鞭笞了中世纪的专横和无法无天的状态,代表了资产阶级的进步思想。这种思想在与封建阶级的多年斗争中取得了胜利,并且促进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和资本主义法制国家的逐步建立。
在资本主义法制国家中,有以美国为代表的三权鼎立的法制国家,有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制的法制国家,有以法国为代表的总统制的法制国家,千差万别,形式多样。但他们一般都标榜这样几条:①法律至上;②保护人权和公民的权利;③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并接受法律的制约;④司法独立;⑤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应当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由于资产阶级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局限性,他们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全面的法治,但与封建社会的行政专横、司法肆虐、无法无天的状况相比,是一个历史进步。
今天我们提出的依法治国不是资产阶级的依法治国,而是人民的依法治国,我们所建设的不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国家,而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反映的意志和利益不同。资产阶级法制国家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次,经济基础不同,前者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而后者建立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其三,政权性质不同。前者是资产阶级当权,而后者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其四,追求的目标不同。前者追求少数富人的利益,后者则追求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就决定了他们的法制国家只能是有产阶级理想的产物。当然,鉴于资本主义法制国家某些具体制度,有一定可取之处,因此尽管两者性质有别,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上也可以互相借鉴。综观历史和各国实践,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应该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一)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要有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潮流,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这里的法律体系是指实现依法治国所必需的体系,而不是只看制定了多少部法律。大陆法系资产阶级法制国家建立了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六法体系,构成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基本框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十几年间,立法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据统计,包括新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8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其他主要领域,已经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特别是近两年来,八届全国人大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快了立法步伐,这方面的成绩十分显著。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20世纪中、后期开始建立的,而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是在19世纪和20世纪上半叶完备起来的,两者相差几十年乃至一百多年,因而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际上应当远比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能够体现时代精神。
我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应当由以下九法构成:一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设置的宪法;二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程序、行政人员遴选的行政法;三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四是对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的权利进行救济的行政诉讼法;五是规定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制度,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制度,行为规则制度和公司、票据、保险、海商制度的民商法;六是解决民事、商事、经济纠纷的民事诉讼法;七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八是公正地进行刑事诉讼,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护无辜的刑事诉讼法;九是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社会保障,对社会弱者予以救济的社会法。我们的立法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遇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临时对应。最为重要的是,应当从国家长治久安出发,建立一个包含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潮流,体现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能够规范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这样,才能为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提供一个根本前提。
(二)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法律本身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它体现着当家作主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依法治国必须以民主为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应当是民主国家。如果没有民主,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就在于,人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而且这一民主运作的结果,依然应当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举国上下的一体遵行。
与民主制度相联的是监督制度。凡是法制国家都赋予人民对自己选出来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力。我国当前应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人民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很难说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也很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权利。
(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必须明确行政权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特别是在涉及公民权利时尤为如此。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行政,行政权力不允许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行政权力滥用造成的损害必须能够经过法定程序予以补偿。同时,还应建立发生违法行政行为时对行政违法责任人的追究制度。
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的人民权利给予补救的最后一关,也是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在健全公正的司法制度时必须注意以下四点: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时,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不应当进行干涉。②司法机关必须享有较高的地位。应当把司法机关的位置摆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有层次上。③公正的审判制度。我们应当建立与健全更为科学而公正的审判制度。④司法工作的条件必须是充分的。司法机关应当有独立的办案经费。司法人员应当享受能够维持体面生活的待遇,并为他们公正执法创造良好条件。还应建立严明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如果没有公正的司法制度,法律立得再多,也不可能被真正遵守。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建立起一套切实有效的公正司法制度,就不能建成真正的法制国家。
(四)坚强的靠得住的执法队伍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我们必须建设一支数量足、素养高的执法队伍,包括公务员队伍、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也要建立从事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律师、公证人队伍。
所谓素养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要有很高的政治觉悟和品德素质。要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和有以身殉法的精神。不允许任何假公济私、品质恶劣的人钻进公务员队伍和司法队伍。二是要有很高的业务素质。要精通法律,并能正确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只有经过统一资格考试合格的人,才能有资格进入公务员队伍和司法队伍。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尽管有许多弊病,但科举制度的进步意义在于,通过考试将社会上有法律知识、文化素养的人吸收到政权中来。如果我们没有对公务员队伍和司法队伍的资格考试,就难以避免一些庸才滥竽充数,难以将真正的英才选拔到适当的执法岗位上去。三是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我们的公务员和司法工作者不仅要廉政,而且还要勤政,兢兢业业。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才会真正走入社会,落到实处,得到切实的实施。
(五)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
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法律仅靠公务员、法官和检察官来执行是远远不够的,要靠我们12亿人民去遵行。有了法律意识,法律才能变成生活,成为干部和民众的内在自我要求,严格执法光荣、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徇私枉法可恶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才能树立起来,“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情况才会出现。
要树立全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我们在20世纪末举行的“一五”普法、“二五”普法和即将开始的“三五”普法教育,都是提高法律意识的必要途径。这种大规模的、有计划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以惊人的速度使广大干部和民众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由于领导干部的地位和作用,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小平同志非常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他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从小培育孩子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是百年树人的重要工作。我们希望把普法教育制度化、法律化,把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法治观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民的必备素质,作为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应当尽快制定公民法制教育法。要将依法治理活动长期坚持下去从基层政权、从各行各业做起,通过依法治村、治乡、治县、治省及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活动,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基础。另外,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考试、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内容。只要法律意识能在每个人的头脑中扎下根来,那时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会真正建立起来。
依法治国和建设法制国家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是社会历史进步的体现,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志。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在我国将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不会一蹴而就。当今的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建立了法治,但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它们仍然面临着政治腐败、政治丑闻层出、官商勾结、警察横行、犯罪猖獗、邪教肆虐、种族排外、新法西斯主义抬头等各类问题。资本主义的法制国家并不像它们自我标榜的那样完美,也并非法治的楷模。只有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经过不懈地努力,才有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建立那天起,就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设工作。但是,由于“左”的思潮的泛滥,法律虚无主义的猖行,以及“文化大革命”对法律的大肆践踏、破坏,使我们依法治国和法制国家的建设工作受到挫折,使这一工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停顿下来。但是,我们的人民、我们的党并没有抛弃这一治国方略。我们在清理了自己的错误,吸取了“文化大革命”教训之后,从1978年起,我们国家按照小平同志的民主法治思想,坚定不移地举起了依法治国的旗帜。小平同志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等一系列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为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指明了方向。在短短17年内,我们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依法行政制度,组建了现代的司法机关,构筑了全面的民主监督和法律救济系统,极为广泛地普及了法律意识,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方面取得了空前伟大的成就。在这样短的时间内,有这样大的飞速进步,在人类历史上是从来没有的。但是,我们不能自满。成就固然非凡,但与人民的要求和期望相距尚远,同法制国家的理想目标仍有较大距离。时代和人民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作出更大的努力,以便使我们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事业朝着理想的目标日臻完善。完成这一变革,首先要解决以下三个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理论观念更新问题
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依法治国,就必须肃清不适合现时情况的传统观念和陈旧的理论对人们的影响,使新观念、新思想在人们头脑中占据统治地位。需要变革、更新的理论观念包括以下五点:
1.法治观念问题。所谓法治观念,就是依法治理国家、经济、社会的观念。由于我们国家有很长的封建社会历史,由于我们过去实行了多年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我们过去有长期按领导人意见办事的习惯和作风,以致一些领导干部和相当多的群众法治观念淡薄。要树立法治观念,必须明确:第一,法律具有极大权威。即由于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遵从,因为遵从它就是遵从人民意志,遵从党的意志,遵从国家的意志。第二,法大于权。就是说,我们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就是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第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受追究平等。从普通公民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任何人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乎于法律之外的特权,都必须受制于法。
2.权力制约问题。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科学分工的各种国家机关来行使权力。一定的国家机关享有法定的权力,同时它又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的配合和制约。就是说,司法机关,要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制约;政府,也必须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制约;政府机关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要受到司法机关的制约。我们不照搬三权鼎立的模式,但要搞对权力的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象脱缰的野马,必然产生腐败和罪恶。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千真万确的真理。在任何时候,一个组织、一个机构,头上没有法律之剑,自己不受任何权力的制约,不受监督,那么、这个组织、这个机构必然要出怪事、出坏事,小则犯错误、犯罪,大则给国家和民族带来灾难。
3.权利观念问题。所谓权利,实质上就是法律规定并保护的利益。权利是人民本身所具有的、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必须树立对人民的权利切实保护的观念。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共产党,必须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我们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只有保护了人民的权利,才能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口号落到实处。如果对人民的权利随意侵犯,实际上就是对人民的侵犯,就必然要导致人民的反对,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动员人民反对自己、反对政府、反对党。我们应当从这样的高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但是权利总是基本的。老百姓没有权利或者权利被任意侵犯,要他们自觉履行义务,是不可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是最讲公平、最讲权利、最保护人民权利的。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讲人权,高举人权的旗帜、尊重人的旗帜、保护权利的旗帜。这样,才能使我们的观念转过来,才能使我们国家昌盛。漠视人民的权利,乱摊派、乱收费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非法拘禁屡禁不止,无视法治现象屡禁不止,往往和我们的权利观念不强有关。
4.依照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问题。我们国家的安全、社会的公共秩序,是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生命线。因此,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我们必须坚决打击,严厉制裁。但是,在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时,必须依照合乎时代精神的法律来进行。这样,既能达到保护国家安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也能得到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并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形象。
5.国家是公共权力机关问题。国家应该是公共权力机关。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讲,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可以抵御外来侵略,可以惩治内部的反抗,可以组织经济、文化的建设。但是,它是公共权力机构,是政治组织,决非经济组织,更不是谋利的经济组织。把国家这种公共权力机关和谋利的经营活动联在一起,这是违反人们建立“公共权力”的本意的。实践证明,这样做经济工作搞不好,政治容易腐败,权钱交易容易产生,因而必须要改正。国家应该是一个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决不能去经商。如果我们的党、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政法机关、军队全都经商,这国家成何体统。国家与民争利,必然会产生腐败,政企不分现象也始终解决不了。必须把政权从经济中剥离开来。政权本身是要管经济,但这是行政的管理,是职能性管理,而不是经营谋利。不改变这种现象,法制国家就建立不起来。
(二)具体制度的改革
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但我们要更好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必须对一些具体的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
1.立法制度的改革。要更加重视基本法律的完善,因为这些基本法律是我们建设法制国家的基础。要完善国家的立法体制,不能搞“立法本位主义”,逐步减少和免除部门立法色彩以及长官意志。要尽快完善物权法和合同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最基本的准则。要把反垄断法尽早制定出来,防止国内和国际垄断市场行为的发生、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更加严格地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将反革命罪名尽早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外立法和国内立法应当适时的统一起来,使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处在同一个竞争条件之下。
2.行政执法制度的改革。现在行政执法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以罚代刑。这往往是部门利益驱动的结果。应当更好地保障办案经费,而罚没款则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直至上交国库。要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能依法执法,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要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以保障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要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以保证执法质量,防止执法犯法。应当把现在设在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改成治安法院,把现有的劳动教养所改为教管所,以简易程序处理不良青少年的严重违法行为。通过立法确认这种简易的司法程序,既可以建立起必要的监督机制,避免出错,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又可以充分发挥现有劳动教养制度的优点,有利于维护治安,有利于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的教管。
3.司法制度的改革。我国的司法机构体系是学习前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与国际习惯有所不同,存在一些弊端,应当不断完善和改革。当前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整体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在总结建国以来多年实践的基础上,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对我国司法机关从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到管理体制、诉讼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和改革。总之,要树立司法机关应有的地位和权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
(三)领导方式和习惯的改革
要把长期习惯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行政指示、行政命令来领导国家事务的方式,逐步改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法律程序进行领导。领导人讲话,要同法律相一致。领导干部的任免,要经过法律程序后再公布。领导机关的决策,要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做,才能使我们国家逐步成为法制国家,使依法治国工作做得好上加好。
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一个伟大的系统工程。这一任务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党的前途和人民的福祉。如果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工作在中国有什么特色的话,这就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在共产党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共产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保证。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共产党才能把这件事做好,才有能力把这一事业推向前进。
要做好这一工作,在坚持加强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还要改善党的领导。
我认为,改善党的领导有这样几点内容:
1.要处理好党政关系。党应通过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国家意志的办法来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该政府办的事,要交政府办;该司法机关办的事,要交司法机关办。
2.党要改善执政方式。近几年的重大进步是,我们党的领导人都到我们立法机关、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去担任领导,这一点非常好。执政党,顾名思义,必须到国家内部去执政,而不应在国家之外执政。这样做既可锻炼我们的干部,又可使我们党的政策、主张,通过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所在的国家机关得到贯彻。这样就可以避免党在国家之外来指挥国家,也可以避免人们把国家工作中的失误当成党的失误。东欧、前苏联的历史经验证明,如果不改变执政方式,共产党难于超脱具体的事务来进行领导与监督,这对党不利。因此,应该坚持和总结现在的做法,更好地改善我们党的执政方式。
3.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我们党无论是发文件,还是领导什么工作,都应该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党的政策、党的主张应变成法律。这样,就可以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我们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的权威。如果不这样做,我们就可能自毁我们党领导人民所制定的法律,就可能导致法制的破坏。法制被破坏,就可能导致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再现,甚至会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固。
4.党应当更好地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法律的监督。我们党作为执政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别的任何私利。所以,我们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我们党的肌体上出现的任何毒瘤,我们党内出现的任何坏人坏事,都应通过法律程序,坚决予以揭露,坚决予以惩治,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事业兴旺发达。
我们过去认为,共产党就一定万岁,人民政权就一定万岁。但是,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党和人民政权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任意践踏法律,同样可能被人民唾弃,同样可以党亡国灭。所以,我们党要把我们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好,把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伟大系统工程建设好,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更好地把自己置于人民和法律监督之下。
同志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也是一个伟大的系统工程。我们一定会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之下,通过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来很好地完成这一伟大事业,把21世纪的中国建设成更加繁荣富强、人民更加幸福的伟大国家,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本次讲座为王家福研究员为中共中央所做的第二次法制讲座,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举行,2008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特别贡献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