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阶级专政并非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的政权。人民天下的巩固,必须要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就在于: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一小撮阶级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然而,社会主义社会并非世外桃源,它还有反民主的阶级、势力存在,还有反民主的思想、行为存在。人民的民主权利,不仅需要国家用法律明确加以规定,赋予国家意志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而且还需要有争取民主、保卫民主的法律保障。任何人,不管职位多高,只要他敢于侵犯人民的民主权利,都将毫无例外地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倘若,法制不健全,象林彪、“四人帮”那样,对人民群众想抓就抓、想打就打、想抄就抄、想砸就砸、想杀就杀,而受害者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诉,毫无保卫自己,进行抗争的法律手段,那就根本没有民主可言!同时,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敌人脸上并未刻字,他们总是戴上假面,躲在人民群众背后,兴妖作怪。因此,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严格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办事,才能透过错综复杂的现象,分清敌我,把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准确地砸到敌人的头上。否则,不仅会铸成不枉即纵的错误,而且还会被敌人所利用。林彪、“四人帮”不正是利用“对敌斗争”的幌子,乘我国法制不健全之隙,作假案于刑室,造冤狱于“帮”中,使我们许许多多的好同志惨死于他们制造的法西斯暴行之中吗?列宁指出:“大多数人的意志对我们来说,永远是必须执行的,背叛这种意志就等于背叛革命。”无产阶级专政,只有依照体现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制办事,才能实现阶级和人民的要求,才能不断巩固和加强。否则,无产阶级专政就会变质。前些年里,林彪、“四人帮”把我国无产阶级专政实际上变成封建法西斯专政。
现在,实现四个现代化是全党工作的重心。要完成这样一个有关国家兴亡的伟大而艰巨的战略任务,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根本不行的。列宁指出:“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造的。”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创造安定团结的良好环境,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首创精神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如果象“四人帮”横行时那样,“全面内战”的恶浪排天,“打砸抢”的妖风遍地,国不安,民不宁,那有什么心思搞四个现代化!因此,为了保证新时期总任务的实现,就必须大大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能够按照经济规律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现在我们从事的是空前规模的现代化大生产,如果我们不制定适应现代化要求的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正确调整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那小生产的陋习,凭“长官意志”办事的瞎指挥,就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严重桎梏。这样,就是引进先进技术,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四个现代化就会变成一句空话。
要实现四个现代化,还必须有适应现代化要求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不仅要有赏、有罚、有经济责任,而且还要有执行法律制裁的经济司法机关,以保证供、产、销、运衔接,使整个国民经济象一架机器一样高速运转。我们的社会制度比资本主义要优越得多,但是,我们的经济技术水平却大大落后于许多先进的国家。列宁曾尖锐指出:“或是灭亡,或是在经济方面也赶上并且超过先进国家。”因此,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四个现代化的实现,这是关系我们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的大事。
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干部只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勤务员。但是,由于我们国家政治经济高度集中,干部的权力很大,必须防止干部由人民公仆变成人民的主宰。这是一条反修防修的任务。如何实现这一任务呢,我们党同林彪、“四人帮”这伙穷凶极恶的阴谋家、野心家的斗争经验表明,发扬民主,健全法制,是重要手段之一。我国新宪法规定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重要的民主权利,是人民对国家干部的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巴黎公社早就提出,国家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接受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并随时可以撤换。列宁也反复强调,对苏维埃国家干部,要造成一种特别形式的罢免制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制。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群众真正能够民主地行使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才能把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优秀人物选为干部,才能对干部的言行实行切实的监督,才能及时清除为非作歹、欺压群众的坏干部,防止阴谋家、野心家篡党夺权,搞修正主义。为了有效地防止我们国家今后再出现林彪、“四人帮”那样危害大、时间长的反党集团,保证我们由革命先烈鲜血浇灌的红色江山永不变色,一定要健全法制,发扬民主!
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首先就要搞好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毛主席在一九六二年就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周总理也指出:“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和革命的法制,那种忽视公安工作、检察工作、法院工作,忽视立法工作,忽视革命法制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我们一定要实现毛主席和周总理的遗愿,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制定和完善各项社会主义法制。同时,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做到有法必依。一定要同反民主反法制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进行坚决斗争,反对超越法制之外,凌驾于法制之上的特权地位和特权思想,同干部队伍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使任何践踏民主,破坏法制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这是举世瞩目,全党全国人民关注的国家大事。我们一定要在党中央领导下,为发扬民主,加强法制,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本文系与夏叔华同志合作,原载《财贸战线》1979年1月16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