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分馆通讯第20期


法学分馆通讯

2010年第4期

(总第20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法学分馆主办
2010年12月20日


目 录


馆内动态

陈甦书记率领法学分馆成员访问台湾东吴大学图书馆

法学分馆应邀参加“全国高校社科信息资料研究会年会”并论文获奖

李宏副馆长参加院2010年图书馆馆长培训班

法学分馆参加“外文期刊投稿与数据库使用” 学术研讨会

法学分馆向人大法学院图书馆赠送祝贺花篮

法学分馆参加2010年全国政法院校图书馆馆际协作会议暨学术研讨会

法学分馆全面复馆

法学分馆古籍库书目数据库日前完成

图书馆接受信春鹰主任王敏远教授赠书

法学分馆应邀参加《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系列数据库首发式



“名馆”建设工程研究

蒋  隽: 中美法律图书馆差异面面观
        ——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技术部主任罗伟访谈录


文献研究

林  青:《理論刑法学の探究》创刊

F.门策尔、田建设:司法审判公开与德国判例数据库概况


馆藏指南

包  凌:社科院图书馆外文电子资源分布及利用

蒋  隽:院馆电子资源远程访问测试系统简介

蒋  隽:数据库试用最新信息总汇(2010年12月20日更新)


学术资料

How to Publish in Top Journals

陈甦书记率领法学分馆成员访问台湾东吴大学图书馆
    

6月11日,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陈甦研究员率领法学分馆馆长莫纪宏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陈洁副研究员访问了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台湾大学法律系图书馆和立法院图书馆。在访问中,法学所访问团认真听取了上述图书馆工作人员对“机构数字图书馆”、“个人数字图书馆”建设情况的介绍,参观了上述图书馆对法学类古籍图书的保存设施,同时还与台湾法学图书馆同行就两岸法学图书馆界加强业务交流和合作事宜进行了广泛地磋商,取得了预期的访问效果。 (中国法学网记者报道)

法学分馆应邀参加“全国高校社科信息资料研究会年会”并论文获奖

应教育部所属社团“全国高校社科信息资料研究会”的邀请,本馆田建设老师参加了2010年8月3日—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召开的研究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13次理论研讨会,并被推选为该研究会理事。本次会议的主题是“科学发展观与高校社科信息资料工作的发展和创新”。来自国内30余所高等院校中的46个专业院、系资料室的71位代表出席了4天的学术研讨活动。

研讨会期间,共有来自全国高校系统和科研部门中的社科信息资料方面的10位专家和学者作了主题发言。本馆田建设老师以《数字信息技术冲击下的高校院系资料工作:困境与未来》为题作了主题发言,引起了参会代表的热切关注与共鸣。

本届研讨会共收到全国会员提交给此次会议的论文46余篇,经过专家审定评选出论文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本馆蒋隽老师提交的论文《中美法律图书馆差异面面观》获得优秀论文一等奖,田建设老师提交的论文《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法学类中心专业资料工作概述》获得三等奖。(田建设撰稿)

李宏副馆长参加院2010年图书馆馆长培训班

中国社会科学院2010年图书馆馆长培训班于8月17日-20日在北戴河隆重召开。大会由院图书馆书记赵燕平主持。杨沛超馆长、蒋颖副馆长分别就我“院图书馆‘十二五’规划”及“名馆建设与评估标准”做了主题报告。两位馆长在报告中就我院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名馆建设、评古标准及完善总—分馆制等提出了他们的战略设想。

会上北京大学图书馆馆长朱强介绍了“北京大学图书馆‘十二五’资源发展规划”;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研究员初景利做了“图书馆发展战略与趋势”报告。此外,经济所、近代史所图书馆馆长介绍了他们的管理经验。这些报告和经验交流给与会代表以巨大的启迪。

几天来与会代表就报告展开了热烈讨论,大家对图书馆的前景及院图书馆规划充满期待与憧憬,同时也为我们与兄弟院馆及国外同行的差距而感到痛心。困难与机遇同在,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我们要抓住机遇,克服困难,共同“谋创新、求发展”,为开创一个美好的未来而努力。李宏副馆长代表我馆参加了此次会议。(中国法学网记者报道)

法学分馆参加“外文期刊投稿与数据库使用”学术研讨会

为了推广我院引进的各类电子学术资源,介绍外文期刊的投稿情况,加大对学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和深度,推进我院学术成果及人才走出国门,2010年8月24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与Sage出版社联合举办了“外文期刊投稿与数据库使用”学术研讨会。本次会议邀请了Sage出版集团亚太区期刊总监、我院学部委员黄长著教授分别作了《Sage期刊综合投稿建议及指南》、《怎样撰写英文论文》的主题发言,我院唯一的英文学术期刊——世经政所主办的China & World Economy主编也介绍了该刊情况以及如何在国际期刊投稿,院图书馆郑海燕研究员就我院科研成果在国外学术期刊的发表状况做了题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论文发展概况——基于SSCI、A&HCI和ISSHP的统计分析(1995-2009)》的发言。此外,院馆电子资源负责人包凌介绍了我院引进的外文电子资源分布及利用情况。

与会的有来自全院各单位的50多位专家和学者,我馆蒋隽副研究馆员参加了此次会议。会后,在院馆蒋颖副馆长的大力支持下,我馆将本次会议的PPT文件发到各位老师邮箱中,并将其中的部分内容《社科院图书馆外文电子资源分布及利用》和《How to Publish in Top Journals》刊载在本期通讯中,以供各位老师参考。(蒋隽撰稿)

法学分馆向人大法学院图书馆赠送祝贺花篮

10月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60周年庆典举行之际,本馆向人大法学院图书馆赠送花篮,以示庆贺。人大法学院图书馆李岸曰副馆长对此表示感谢,称这是其收到的第一份来自法律图书馆界的祝贺礼物。(蒋隽撰稿)

法学分馆参加2010年全国政法院校图书馆馆际协作会议暨学术研讨会

2010年10月11日至13日,全国政法院校图书馆馆际协作会议暨学术研讨会在上海清水湾酒店隆重召开。会议由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承办,全国共有25家图书馆、4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林燕萍教授、上海市高校图工委秘书长庄琦出席并致辞。

大会以“在当前新信息环境下,政法院校图书馆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模式研究”为议题,分为开幕式、主题发言、小组讨论、大会总结四个阶段。在主题发言部分,三所政法大学的参会代表分别就本单位的资源建设、读者服务、学科化服务等情况进行了介绍;北大、清华法学院图书馆馆长则将视野拓展至地区、行业间法律图书馆的合作与交流,与大家分享了参加“台湾两岸大学法学院法学图书资料交流活动”的感悟和北京市法学会成立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的情况。在小组讨论中,与会代表就经费筹措、资源购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困惑和经验进行了交流,并探讨了未来的发展与合作方向。最后,全国政法院校图书馆馆际协作会议主任馆——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长曾尔恕教授作了大会总结,她结合自己的调查和研究,全面肯定了近年来政法院校图书馆各方面工作的创新与发展,高度评价了本次会议取得的成效。

法学分馆林青研究馆员、田建设副研究馆员和蒋隽副研究馆员应邀参加了本次会议,在小组讨论中做了发言,并提交了论文。会议期间,法学分馆还通过实地考察和采访交流等形式,考察了华东政法学院红楼图书馆、松江新区图书馆、复旦大学视觉艺术学院、复旦大学李兆基图书馆、徐家汇藏书楼、上海交大法学院图书馆、苏州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等。

此次会议很好地总结了我国政法院校图书馆的工作经验,加强了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了政法院校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蒋隽撰稿)

法学分馆全面复馆

2010年5月,法学分馆装修改造工程全部竣工。改造后的法学分馆,除了在消防安全设施、节能环保设备等方面得到加强和改善以外,为适应网络环境的发展以及读者需求的变化,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第一,补充馆藏。为弥补本馆近年法律和人文社科类、工具书以及港台藏书的缺失,采购新书24,000册,目前已全部分编并上架。第二,更新/增添设备。法学分馆按照新的阅览室功能理念,订做了阅览桌、阅览椅、借阅台等配套家具,并增添了电视机、投影仪、无线路由器等设备。第三,重新定位阅览室功能,强化阅览功能和增加无线上网、视频教学/培训等功能。为此,本馆大量增加阅览室图书展示数量,同时将阅览座位扩大了1倍,达到74个;另外,为方便读者浏览,将阅览室藏书按照红色经典、文史哲经典、工具书、教科书等展区分别顺序排架。第四,调整期刊排架,突出重点。过刊下架整理,剔除过期期刊,将其赠送廊坊教学基地法学分馆图书资料室;现刊以文种划分,中文刊按照核心期刊、综合类期刊顺序排架。第五,科研档案室初具规模。在所领导和全所科研人员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档案室建立了所、室以及个人三个层次的科研成果档案柜,保存我所研究人员撰写的学术文献。科研档案室这一学术成果的物理储存方式及其电子保存媒介——科研成果数据库,全方位地展示了我所的科研成果和科研实力。第六,为适应上述变化,法学分馆重新制定了对外服务等规章制度。(蒋隽撰写)

法学分馆古籍库书目数据库日前完成

自今年6月以来,法学分馆开始古籍库清查整理工作,现已完成322种善本图书的核对,以及1300余种古籍书目卡片和民国书目卡片的分割清点。在此基础上,法学分馆组织专人开展古籍书目数据库的建立工作。经过苟月华和管满菊两位新入馆同志的勤奋工作,该工作进展顺利,日前已经完成。此外,法学分馆正在积极配合院馆,完成本馆古籍善本图书的函套制作工作。(蒋隽撰稿)

图书馆接受信春鹰主任王敏远教授赠书

12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信春鹰副主任、法学所诉讼法室王敏远研究员夫妇三人分别向法学分馆及法硕教学基地赠书800余册。这些书籍都与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有关,这些赠书极大地丰富了法学分馆的藏书,受到了广大师生的欢迎。(中国法学网记者报道)

法学分馆应邀参加《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系列数据库首发式

2010年12月16日,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出版、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与清华大学图书馆研制的《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系列数据库首发式在北京中国科技会堂隆重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1430余名学术期刊界代表参加了此次盛会。

期刊影响因子是期刊在统计年之前两年所发表的文献平均被统计年引文统计源文献引用的次数,反映的是期刊近年出版发行的学术效果,因而也是最受关注的期刊计量评价指标。《年报》研制单位还同时出版了“学术期刊各刊影响力统计分析数据库”和“期刊管理部门学术期刊影响力统计分析数据库”(统称《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系列数据库)。《年报》的研制者制订出国内首个《〈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数据统计规范》,将引文统计源文献从期刊拓展到博硕士学位论文、会议论文,首次推出一整套全新的影响因子指标体系,全方位提升了各类计量指标的客观性。

有关专家认为,我国此前一直缺乏客观、透明、规范的学术期刊评价指标,在单纯注重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名气的情况下,往往出现“以数论刊”、“以刊论文”等现象,而《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的问世有望从此彻底扭转这一局面。然亦有专家同时指出,作为刚刚面世的科研成果,该统计规范和标准尚待进一步完善,故尤其应注意合理使用。

我所出版的《法学研究》和《环球法杂志》在入选《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的88家法学期刊中名列前茅。

作为国内图书馆界少数受邀代表之一,法学分馆此次委派林青研究馆员和蒋隽副研究馆员参加了会议。她们与清华同方法律分部负责人就《年报》的法律期刊评价标准和规范、法律知识资源总库的最新发展动向以及机构/个人数字图书馆的建立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和交流。长期以来,法学分馆一直高度关注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革命,并积极将其最新科研成果介绍、引进到科研之中,努力促进科研手段的现代化。众所周知,法学分馆是清华同方开发的全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光盘和法律知识资源总库在国内的最早用户之一。(蒋隽撰稿)

中美法律图书馆差异面面观
——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技术部主任罗伟访谈录
蒋 隽

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法学分馆,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100720

[中文摘要] 本文以中国政法大学于2009年5月底在北京香山饭店主办的“中美法律信息及图书馆研讨会”为背景,通过对美国法律图书馆员罗伟先生的访谈,对比中美法律图书馆的不同发展历史和现状,以为中美之间增进了解和合作、借鉴美国图书馆先进的发展模式和管理经验提供交流平台。全文首先以罗伟先生之个人经历为线索,围绕法律图书馆员的定位及职称评价、美国法律图书馆/图书馆员如何应对新技术的挑战等主题,从多个侧面展示了美国当代法律图书馆/图书馆员之面貌;最后,结合中美香山大会和采访,对当今中国图书馆面临的某些主要问题,如法律图书馆的功能、图书馆人才的培养和职业化以及图书馆与出版机构的互动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中国法律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 法律文献信息

2009年5月底,中国政法大学在北京香山饭店主办了中美法律图书馆馆交流史上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一次学术活动——“中美法律信息及图书馆研讨会”。中美法律图书馆香山会议讨论了法律信息体系、中美法律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开发现状、法律信息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交流合作等问题,这些问题涉及面广泛,涉及中国法律图书馆界当今亟需解决的基础理论建构和实际操作难题。但由于会议时间及议题内容的有限性,这些问题始终无法一一深入展开。特别是这样大规模的会议往往涉及的主题宏大,理论性较强,难免失于浮泛空洞。图书馆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极强之学科,有许多具体而微的问题很难在大会上被涉及,而又对实际操作极其有益,故萌生通过采访海外资深图书馆员个案,对比中美法律图书馆的不同发展历史和现状,以为中美之间增进了解和合作、借鉴美国图书馆先进的发展模式和管理经验提供交流平台。此外,还想通过对美国图书馆员个体经历的访问,展示当代美国法律图书馆员之鲜活面貌,并分享其成功经验。故利用此次会议的间隙时间完成了对罗伟先生 的30分钟的当面采访,本文即是对此次访谈的整理和评论。

一、美国法律图书馆员速写——以罗为例

蒋:罗老师,在您的履历中,有法学图书管理员证书 (Master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with the Certificate of Law Librarianship) 一词,这是一种资格还是学历证书?能否介绍一下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的资格是如何取得的?这其中涉及到法律图书馆员的职业化问题,包括资格的认证、馆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等,这也是此次中美法律信息大会的主题之一。

答:我在美国华盛顿大学州立大学所取得的法学图书管理员证书既是一个学历证书,也是一个资格证书。法学图书管理专业在美国有很长的历史,从20世纪40年代就设立了,由美国华盛顿大学州立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和图书信息学院合办,目的是培养在美国取得法律博士J.D.学位、即将从事法律图书馆管理职业的人。

蒋:图书馆员在中国的社会地位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客观条件的限制,与大学教师相比简直是判若云泥。您的个人经历非常令人感兴趣:作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专门讲授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到美国后,没有选择从事律师、教师等人们通常认为地位较高的专业,而是选择图书馆信息专业,并且在法律图书馆行业干了十几年。我们想知道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您为什么选择图书馆专业?是出于兴趣吗?第二,在十几年的工作经历中,您是否有机会改换工作?是什么使得您一直坚守图书馆岗位并乐此不疲?

答:我过去在厦门大学做讲师,教授国际经济法专业。我在美国上法律检索课的时候,对美国法律检索系统非常感兴趣。美国法律制度虽然非常复杂,但其相应地有一整套很好的法律信息的处理和检索系统。所以,我决定毕业后,如果有机会,就在法学院从事这个职业。

在美国,法律图书馆职业与教授相比,当然还是低一级。但是,在美国,要取得法学院教书的资格是非常难的。一个职位往往有数百个美国人来申请。而且,申请的资格不仅要具有法律博士学位,其中许多人做过美国大法官、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助手,或者是在某个方面已经成名的人才可能获取教书资格。所以,对我们来说,成为法律图书馆员是进入美国法学院的一个捷径。虽然,你不是教授,但在美国法学院,法律图书馆员被视为professional,享受所谓专业人士的待遇。在美国法学院,如果具有双学位,工资待遇要比其他馆员高。虽然比不上教授,但美国法律图书馆员的工资收入要比其他图书馆员的高,因为美国法学院本身财源丰富。所以,我在美国法律图书馆做下来,关键是自己对这个行业有兴趣;另外还有一个好处是你可以有机会不断地学习和更新你的知识,不会像律师职业那样跟着客户的需求转。所以 ,这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吸引力,能够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如果不是在美国法律图书馆,我不可能在过去十年间有时间和精力,每年都回国与国内开展各种项目的交流。另外,我在中国出生、成长和工作,我愿意利用图书馆员这个平台,把美国成功的经验介绍给国内,我认为这是做中国人的本分,自己也愿意回馈祖国。

二、图书馆员定位及职称评价体系

蒋:最近几年,您一直致力于与国内法律界和法律图书馆界的学术交流。其交流的项目,有些内容如法典编纂、法律文献的引注规范以及政府信息的出版和传播等已超出法律图书信息和管理范畴,而是与中国法治的发展进程息息相关,是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您的所作所为已经远远超出传统图书馆员的角色——文献资源和读者之间的传播媒介。这种现象在美国是否具有普遍性?还是与您的个人爱好和兴趣有关?能否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答:关于最近几年我与国内的学术交流主题,你在文中也提到了。这些问题过去在美国也存在,但随着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这些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我在中国受过训练,又在国内大学教过书,所以不断关注中国法学界、法学教育和图书信息的发展,觉得应该把美国已经成形的东西介绍到国内来。至于为什么我选择从法典编纂、法律文献的引注规范和政府信息的出版和传播等问题开始做起,而不是直接触及法律图书馆员本身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与中国图书馆员地位的提高密切相关。中国的法律图书和法律信息尽管最近有相当大的发展,但在过去十年前还是相当落后的。法律图书馆员的地位要提高,法律图书信息的出版事业必须发达;如果不发达的话,图书馆员就没什么作用。因为图书馆员是介于出版物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

美国有比较悠久的出版历史,电子数据库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出现,比中国早20多年,积累了非常成熟的经验可供中国借鉴。所以,我要把最基本的法律信息在美国是如何编纂、如何引注、以及掌握信息最多、也是最权威的部门——政府是如何把政府信息公开出来的渠道和方式介绍给公众,以便让社会利用、加工和发展。这些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只有这些问题解决后,法律信息得到发展,法律图书馆员才有前途。否则,图书馆员的地位不可能提高。当这些东西出来以后,学者要研究、学生要学会如何运用的时候,他们一定要借助有专业知识的图书馆员才会使用。出版商注重推销产品,虽然也搞培训,但他们不真正了解使用者的需求点是什么;而且,使用者对他们也心存疑虑,总以为其活动意在推销产品。所以,需要图书馆员的桥梁沟通作用。图书馆员也可以把使用者的需求信息反馈给出版商,让其提高出版质量;同时,图书馆员地位的提高,必须参与写作。美国许多图书馆员直接编书和写书,这样才能产生良好的互动。

蒋:随着20世纪末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互联网和google为代表的新型信息传播和检索技术对传统图书馆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这种挑战包括两个方面,即图书馆的地位、职能以及图书馆员的作用和命运。我们想知道美国同行是如何应对上述挑战的?特别是,在全球化和网络化背景下的新型法律图书馆员如何定位?这也是本次大会的主题之一。

对于法律图书馆员的定位,在中国有争论。有人认为,法律图书馆员的职责就是文献资料的管理者和守护者,没有必要从事什么研究/教学工作,那是学者的事。在美国,是否也存在类似观点?美国对法律图书馆员有何要求?我们注意到,在您的头衔中,除图书馆技术部主任外,还有助理教授和讲师。在美国,讲授法律检索课的主体是图书馆员还是学者?据说,在日本,只有教授才能开检索课。

答: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对此有一个大讨论,背景是LexisNexis公司将一些文献资料(主要是法规和判例)编成数据库。当时,LexisNexis公司总裁就宣称,再过几年,法律图书馆就不需要了,有数据库就够了。但后来的实践发展并未说明这点,而是法律图书馆不断地扩大,纸质文献也不断增加。90年代互联网开始发展的时候,一大批计算机和网络管理专家号称再过几年图书馆就要消失了。但实际上图书馆也没有消失,图书馆员的职业化在美国还得到继续发展,只不过图书馆员面临了新的问题——如何学习新的知识来应对新的挑战。在出版商和使用者之间存在一个间隔,这个间隔要由图书馆员的专业知识来弥补。所以,经过70年代和90年代的这两次大变革来看,图书馆员的作用并没有消失。实际上,许多图书馆还在不断加强。我可以举例说明之。在90年代中期,美国最大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曾经把他们所有的法律图书馆全部撤掉,代之以网路数据库。但几年之后,该事务所不得不重新恢复图书馆。

应对这些变化,必须需要跨行业的学习。所以,图书馆必须通过图书馆学会来协调图书馆员的再培训,这是非常重要的。在美国,专业化比较强的法律图书馆的馆长及做咨询服务和法律检索的法律图书馆馆员一般都要求必须具有双学位——J.D.和图书馆信息学硕士学位才可以胜任。这种情况在中国必须考虑。我知道,在中国,许多图书馆馆员只有一个学位,这需要再培训;而且相当多的中国法律图书馆员只有学士学位。所以,必须制定一个长期的计划,提高他们的学位。如果所有的法学院院长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应该拟定一个全国性的培训计划,为在职的图书馆员提供有学位的再培训。如果在他们拿到学士、甚至博士学位以后,他们的待遇也应该相应予以提高。因为他们提供的服务肯定跟以前完全不一样了。现在,中国许多教授研究的深度与美国教授相比,还是不够的。原因之一是图书文献信息资料还不够丰富。我相信,如果图书馆员能够为他们多提供一些文献检索方面的服务的话,他们的学问应该做的更深和更广。

蒋:关于法律图书馆员的研究方向,是法学问题的研究抑或法学文献信息的研究?国内不同学科的学者对此看法各异。在图书馆界,当然看重后者的成果;但在法学界,这方面的研究因被认为缺乏学术深度、纯属资料性质而不承认其学术性。在中国,法律图书馆员的职称评定往往要同时应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成果要求,在科研机构法学图书馆或大学法学院的图书馆的职称评定中,这种我们想知道,就法律图书馆员层次来说,其所从事的研究层次和范围是什么?部门法研究抑或法律文献信息研究?

答:法学研究和法律文献信息研究都有。当然作为法律图书馆员,大部分还是与法律文献信息有关的研究。我以前是搞国际经济法的,所以对国际经济法有兴趣,也写与国际经济法有关的书和文章。

蒋:在中国图书馆员的职称评价体系中,特别是高级图书馆员如果单凭目录索引/工具书之类文献信息资源指南类成果是很难通过的。在美国,对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成果的认定是否有区别?即是否有相同的认定效力?

答:这些不仅是图书馆员的工作,还是对其学术成就上的认可。在中国法律图书馆界,政策评估中存在误区。

三、法律图书馆的发展方向

蒋:我们注意到,在您的兼职中有美国法学院学会会员(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Schools)、美国律师学会会员(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和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会员等多重身份。在您的“美国政府信息寄存制度”讲座中也提到了由律师协会认定法学院的资格问题。在美国,法学院的资格认可是由律师协会完成的,您能谈谈这方面的情况吗?

答:关于美国法律图书馆行业的资格认证问题,在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也谈论了好多年,目前正在推动这个事情,但尚未形成一个像美国律师协会ABA那样的考核律师的考核制度。我认为,这对图书馆地位的提高很重要。

蒋: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是美国法律图书馆的行业自律组织,对美国法律图书馆及其馆员的规范化、标准化等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有人建议,中国也应建立类似的行业组织。 这次中美法律信息交流大会就是该组织主办的。能否谈谈这方面的情况以及简单介绍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的历史和发展情况。

答: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中国一定要尽快建立自己的类似组织,以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我认为,早在十年前,中国就已经具备了成立法律图书馆学会的条件。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100多年 前成立时,只有十几个法律图书馆员!

蒋:在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中有一个学术法律图书馆概念(AALL Academic Law Libraries)。能否谈谈Academic的确切含义。我们社科院法学分馆的发展目标是建立数字化的研究型图书馆。何谓研究型图书馆,在中国还是一个模糊概念,在美国是否有类似提法?

答:是。所谓学术图书馆,不是指做研究的,而是指法学院图书馆。在国外法律图书馆的分类中,有些图书馆是学术性的,有些属实务性的。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底下有好几个分会:大学法学院院图书馆(就是指学术图书馆)分会、律师事务所图书馆分会和政府机构图书馆等。其中,律师图书馆分会人数是最多的。因为根据美国法律,律师事务所20或30人以上就必须设立图书馆.。

蒋:您近年来多次往返中美之间,对中国法律图书馆现状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您能否以一个国外同行的视角对目前中国法律图书馆的发展提出建议,即可以从哪些方面借鉴美国法律图书馆比较成熟的先进经验?

答:最重要的有三点:第一,法律图书馆员素质的提高;第二,必须成立行业学会;第三,介入法律图书的出版,提高法律出版的水平和规范。

四、对采访的思考

由于本次采访时间非常紧张,采访内容又是按事先拟好的《采访提纲》进行,所以许多问题并未深入展开或涉猎(例如本文的第三个部分),这对于采访者、被采访者和读者来说都是一个遗憾,只有留待今后弥补。

通过采访,笔者印象深刻的有以下几点:

1、法律图书馆的功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法律图书馆随着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繁荣和发展而建立并逐步发展,但其发展速度显然并未跟上后者跃进式的前进步伐。特别是,尽管本世纪以来,图书馆在物理环境和硬件技术上有了显著提高,但其提供的服务仍满足不了教学和研究的需求,远未达到如季卫东先生在《怎样认识大学法律图书馆的功能》一文中提到的“法律图书馆与法律教育之间的突出的相辅相成的关系”,甚至成为我国学术落后的一个影响因子(见本文第二部分)。其实,这并非罗先生的一家之言,类似的看法在本次中美香山会议上也有所反映。这不能不引起图书馆人的警醒。以往,我们更多强调的是图书馆工作对学术研究的正面促进作用,很少从反面来思考——文献信息发展的滞后和局限对学术发展的负面影响。如果从以上正反两个角度考虑,是否进一步证明了图书资料工作确实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功效,而非仅仅是其附属机构的“面子工程”?因此,是否可以从一个更高的角度来重新认知和理解图书馆工作,从而增加图书馆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此外,负面影响论的提出,至少可以证明社会上的有识之士已经注意到图书馆的作用 ,可否因此而希望法律图书馆在继法学研究和法律职业教育的大发展之后迎来自己的发展契机?至少,从“香山共识”中建立中美法律信息及图书馆长期交流合作机制的决定,使我们看到了曙光。

2、图书馆人才的培养和职业化道路。通过中美香山会议,我们感到中美法律图书馆在发展理念和服务能力上的全方位的差距。经过近十年的努力,中国法律图书馆在硬件设施,特别是新技术的运用上已经不逊色于美国,但是在图书馆软件方面,尤其是图书馆员提供服务的范围和水平上差距巨大。这当然与中国法律图书馆年轻的发展历史不无关系,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对图书馆定位及工作性质的错误观念造成的——图书馆只是阅览和查找资料的场所,图书馆员不需要多高的文化水平 ,结果导致只注重图书馆硬件设施的投入,忽略图书馆人才队伍的建设,更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人才培训和激励机制以及公正的人才晋级机制。普通馆员很少能如科研人员那样得到定期的进修和深造机会,许多老馆员甚至终身都没有获取一次培训机会!由于图书馆员和研究人员获得的发展空间截然不同,不仅造成了其服务水平越来越无法满足得到西方先进学术思想洗礼的国内的科研需求,也引起了图书馆员中的精英人才的大量流失。 这样,图书馆就成了一个不受人尊敬、缺乏竞争力和没有前途的职业。尽管,近年来由于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大,一些较高学历的人士(硕士生、甚至博士生)进入了图书馆,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图书馆员群体的弱势地位非短期时间就能改变,更何况,如果图书馆员的境遇没有大的改进,又如何留住这些新入者中的人才呢!

图书馆员要想赢得如美国同行那样的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要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走职业化道路,即从馆员资格的取得和认定、馆员的服务标准、工作模式、职业道德、业务培训和终身学习等一系列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当然,上述目标的实现是一项长期工程,目前只能是一个愿景。从现有条件看,我们能做到的只是一方面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还需要外界提供发展的机会。

3、图书馆功能的扩张——与出版机构建立新型的互动关系。关于图书馆与出版机构的关系,罗伟先生以前在讲座中多次提到过,非常令人很感兴趣。因为,中国以前很少有人从这个角度考虑问题。在图书馆与出版机构的相互关系中,图书馆过去常常扮演消极被动的角色,只是其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与出版机构缺乏业务合作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其实,随着图书馆软硬件条件的提高,图书馆完全有能力表现得更为积极和大胆,如借助图书馆掌握的图书流通数据、读者关注热点等信息提出具体的出版/合作出版策略/建议,甚至引导出版方向。美国同行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榜样。这种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有助于扩展图书馆的功能和作用并提升馆员的社会地位。

《理論刑法学の探究》创刊
林 青

2008年3月,由日本刑法学者川端博(明治大学研究生院法务研究科教授)、浅田和茂(立命馆大学研究生院法务研究科教授)、山口厚(东京大学研究生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教授)、井田良(庆应大学研究生院法务研究科教授)四人担任编委,创办了研究刑法理论的刊物——《理論刑法学の探究》,由于论文篇幅较长,该刊采用以书代刊的形式发行。

在创刊辞中,编委们明确指出该刊的目的并非是追逐有关刑法的时事性、一过性问题,而是在扎实研究刑法基础理论的前提下,通过严肃认真的争论,实现使理论刑法学获得发展的目标。即通过对1、刑法的基础原理、哲学、思想;2、立法史;3、比较法;4、解释论方面的一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希望为发展理论刑法学做出贡献。

目前,《理論刑法学の探究》已经发表两期,共有论文、书评和外国论文介绍三个栏目,编者在前言中对每一篇文章都有简评和介绍,详细目录如下:

《理論刑法学の探究》第一期 2008年5月

創刊の辞  

はしがき

【论文】

因果関係論—解題と拾遺—   辰井聡子

客観的帰属論

—犯罪体系論という視点から—   安達光治

正当防衛論   橋爪隆

緊急行為論

—緊急避難論の諸相—   井上宜裕

【書評】

過失犯における注意義務内容と危険の認識

—古川伸彦著『刑事過失論序説』(成文堂、

2007年)を読む—   甲斐克則

【外国論文紹介】

理論刑法学におけるパラダイムの転換

—ギュンター•ヤコブス教授古稀祝賀

論文集の紹介—  松宮孝明

《理論刑法学の探究》第二期 2009年6月

はしがき

【论文】

いわゆる「罪刑均衡原則」について

—その法哲学的根拠と近時の国際的展開を

背景とする一考察—   岡上雅美

  消極的責任主義の帰趨

—わが国における近時の量刑理論の

批判的検討—   城下裕二

  具体的事実の錯誤と法定的符号   上嶌一高

違法性の意識   松原久利

  因果関係論と客観的帰属論   小林憲太郎

【書評】

結果的加重犯の構造と成立要件•成立範囲

—内田浩著『結果的加重犯の構造』

(信山社、2005年)を読む—   丸山雅夫

規範論理と刑法理論学

—高橋則夫著『規範論と刑法解釈論』

(成文堂、2007年)を読んで—   伊東研祐

【外国論文紹介】

最近のドイツにおけるVerfallを巡る議論   島田聡一郎

司法审判公开与德国判例数据库概况

F.门策尔(德)

建设 整理

近代欧洲审判公开的发展

在16-18世纪的欧洲,“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是一个像中国古代周朝那样的封建制国家。最高级的国君是皇帝,皇帝之下有诸侯、城市共和国等封地,封地政府(封臣)再往下封各种采邑,等等。各封地都颁布自己的地方规定。但是圣罗马帝国等欧洲国家继承了古代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皇帝在527-534年之间公布的罗马法大典,即欧洲的“共同法”。

“共同法”说明自己的目的:“法是公平、良善的艺术,给每一个人安排其分。”这就是说,共同法不是限于某地区的规定,“天下之度量”,全人类之准绳。(共同法也不限于封建等制度的地区。古代罗马帝国不是封建制度的国家;关于封建制度的原则不属于查士丁尼皇帝的法典。)

共同法的一部分是古代罗马市政府和各皇帝的明文规定。这是共同法的第三部。但是第一、二部更重要得多。第一部是法学教科书。第二部(“法说汇纂”)是从查士丁尼皇帝以前几百年的有名法学家著作中选的语录。查士丁尼和其助手尽可能调整了这个资料,可是矛盾、缺口和问题仍然不少,辩论性很强。

共同法使用拉丁语。在16世纪,拉丁语已是梵语那样的死语,应该学几年才懂,然后才能学共同法。这种法律是宏大的思想结构,是学者的法律。因此,为了按共同法审判案子或者补充共同法的缺口,国君必须聘用法学家。一些比较大的国家用法学家形成专门的审判机构,即法院。此外,为了保证公平的审判,不少国家还规定审判重要案子时必须请大学法律教授鉴定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某些国家的审判制度更严格,国内的大学不行,必须用外国大学法律系。跟共同法相同,共同法法学要为全人类服务!

这样,在颇具分裂和暴力性的近代欧洲,共同法保证比较客观的审判而且比较统一的法律。那时,“法”就是共同法。但是共同法的优点也是共同法的弱点。担心法学家滥用其专门知识,为了赚钱把每个小问题弄得很复杂,这样的顾虑是有的。因此,为了避免没有必要的辩论,有的地区规定应该保密上述法学家们的鉴定,而只许把判决理由的概况通知给当事人,甚至规定不许发表判决汇编。也有人要求制定民众所能理解的法律。中世纪以来,威尼斯、吕贝克等城市共和国一直不用罗马法而独自制定用本地语言写的法规。然后,撒沃乙(意大利西北,1770年)、奥地利(1786年以来)、普鲁士(1794年)、法国(1804年)等大国前后制定代替共同法而用本国语言的法典。目的在于让所有的人都懂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了限制过多的法学辩论,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甚至于禁止法院讨论和解释法律内容;如果法院认为某规定不清楚就应该请立法者解决问题,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立法有类似规定。这种禁止造成很多不便,很快就被取消。可是这种禁止辩论表明了对法学家和法学的不信任,认为法学家不老实,怀疑法学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要求社会必须监督审判。因此要求审判必须公开。

在16世纪以前的德国,Finder(找者)制度比较普遍。“找者”是名誉好的而没学过法学的老百姓。应该处理纠纷时,当事人或封臣请“找者”找到公平的处理办法。在普遍适用共同法以来,因为需要法学专家才可以适用这种法,所以取消了“找者”制度②。但是在英国不适用共同法,仍然用普通的老百姓作为审判员,而美国、法国革命以来,按英国模型,很多国家制定了启用没专门学过法律的老百姓作审判员的制度。这种倾向也表示对法学家的怀疑。在法国大革命中,民高于法的无法无天的专政造成了lagrande terreur(大恐怖制度)。拿破仑最终结束了恐怖混乱,重新建立封建帝国,虽然不是恢复罗马法而且也使用外行参加审判,但是启用大量法学家参与制定“拿破仑民法”等法典的草案,使用法学家作为主要法官。应该防止无控制的自由造成恐怖的专政。因此,依据孟德斯鸠的“法律的精神”③,1789年的美国宪法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都包括三权分立原则,分开法院与其它国家机构,使用法院的监督来约束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活动。法国大革命以来,为了保护个人对国家的权利,欧洲各国立法纷纷也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在19世纪,所有的德国地区前后也分开法院和行政机构。审判员大体仍然是法学家,外行只作陪审员,但是社会要监督法院,所以法院必须公开审判的大多数案件;而且中、高级法院还发表重要的判决。发表的判决成为发展法学研究和完善立法体系的重要参考因素。

美国、法国革命以来审判公开原则

上述立法的发展终于打破了欧洲的统一法制,再没有全欧的共同法。1900年以来每个国家自己制定法律而且强调本国国家的特色。(共同法仅在圣马力诺、南非和苏格兰仍然有一定的直接效力。)各国的法学家再不想为全人类服务,必须为本地区人民服务而受本地区人民监督,失去国际性和共同法的共同语言(即拉丁文)。

可是法学和法学家在国家和社会里更加被重视。而且在实践里,共同法传统的影响仍然很大。时至今日,除英美法地区外几乎全世界的民法制度都继承了共同法的结构、术语和大部分原则。而且在全球化中,各国立法也越来越统一,各国的法学家再不肯做井底之蛙,越来越注意到外国立法和判决。这些更加强法院的作用。在今天的欧洲,法院审判:

----不仅承担解决纠纷、实现立法、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任务,

----还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也必须监督立法和行政,

----而且在审判中补充和发展法律。(譬如,德国的劳动法和法国的行政法大体是审判实践形成的法律部分)。

因为审判任务这么复杂,所以必须用法学专家承担这些任务。“温古而知新,可以为师矣…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政府等第三者不许干涉审判工作,审判员必须独立。这是整个欧洲联盟公认的宪法性原则。(相当于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第97条第1款等)。

因为审判对社会各方面有重大影响,所以必须受到社会的监督。因此,必须对社会公开审判。这也是在整个欧盟被公认的宪法级原则。(关于这个原则,德国基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按基本法20条,人民用分立而相互制约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实行国家权力。这就是说,人民必须控制司法活动。司法活动对人民不公开,人民怎么能控制?某些判例也起到发展、补充立法的作用。这种判例作为准立法活动,如果得不到公布的话,怎么能发挥作用?公开审判防止了类似行政部门等第三者干涉审判活动,保护了基本法第97条制定的审判员独立原则。因此,为了遵守基本法第20、97条,必须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原则也包括公开判例原则。在德国,“必须公开判例”是大家公认的宪法性原则。因此,按联邦行政法法院1997年2月26日的判决④和几个中级法院的判例,法院有对社会公开判例的义务。

“判例公开”的意义

如上所述,在德国,宪法没有关于审判公开的明文规定,但是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69条规定审判公开原则,第170-172条规定例外。譬如,婚姻等亲属法诉讼的审判不许公开(第170条);如果应该讨论当事人或者证人的个人生活情况或者他们的重要业务、税法、技术等方面的秘密,而审理中公开讨论这些情况可以损害应该优先保护的个人利益,法院就可以进行不公开的审理(第172条第2项), 等等。这些规定有关于开庭审理(即相当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不公开进行审理时也应该公开宣布判例,但是如果公开判决理由可以危害当事人隐私、商业等秘密或者国家秘密,也可以不公开判决理由的有关部分(法院组织法第173条)。有的作者⑤认为:宣布判例后发表判例时也应该适应这些规定,公开宣布的内容都应该发表。但是多数法学作者和德国司法实践对发表的判例资料不直接适用法院组织法第169-173条。法院发表判例时参考法院组织法的原则,但是更严格地保护个人(当事人、证人)的秘密。在判例的公开数据库里判例都不记载当事人、证人等姓名。(欧洲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和习惯不一致。譬如,欧洲法院中的共同体法院、人权法院和英国法院发表的判决中都记载当事人的姓名。)

除法院组织法外,没有其他关于判例公开的明文规定。(德国信息自由法只要求政府机构对大众公开行政信息而不适用于司法机构。)但是,欧洲作出过参考性规定,即1995年9月11日欧洲委员会部长组关于法院判例的选择、加工和纳入数据库原则的R95(11)号文件⑥。数据库是指“所有关于某法律问题感兴趣的人员”可以用的判例数据库。换而言之,R95(11)文件说明了应该按什么原则通过数据库来对社会公开法院判例。

首先,R95(11)文件说明这种数据库的目的。按R95(11)文件,公开判例的主要目的包括给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家提供方便、帮助立法者分析立法结果、尽可能快地提供关于法律发展的信息、鼓励法院统一审判实践,以保护法律的可靠性、同时提供关于判例决定的刑罚、赔偿额、扶养费等等具体情况的资料、给法院统计提供信息,等等。

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公开的资料应该涉及所有的法律方面,而应该尽可能快地发表资料,规定数据库应当一个月内发表最高法院的资料,三个月内发表别的法院的资料。对发表的判决等有上诉的话,应该说明这个情况,然后记载上诉结果。

为了编辑和读者方便可以限制公开的资料。限制资料的话,应该优先发表高级法院的资料,但是也应该兼顾到低级法院的非上诉范围内判决的案件。此外必须公开发表法律方面特别重要的判例。法律上特别重要的判例包括:记载关于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的定义和说明的判例;不按原来理解的意思适用某规定的判例,即改变此前的审判实践的判例;记载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的判例;讨论法院管辖权等综合性的问题和情况的判例等。只是重复固定审判实践的或者格式性的判例可以不公开。

很清楚,R95(11)文件规定的这些原则很灵活,只规定了非公开不可的最低界限。而且,在1995年,还可以用“编辑和读者方便”作为限制公开的理由,但是今天,司法系统实现了信息化,判例都是用计算机纪录的。把这样的判例纳入数据库很简单,按日号或者关键词查询数据库里的判例也很容易,因此再不能用上述理由来限制判例的公开。

德国判例公开及数据库

当前,对德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欧洲法院和德国法院:

欧洲法院,即欧盟(原欧共体)法院和人权法院:网上公开几乎所有的判例⑦。也有部分摘要。用纸质印刷发表所有的判例。

虽然在德国,法学家和法院普遍认为必须对社会公开判例,但是在实践里,德国法院公开的判例很有限,尤其是最低级的法院公开的判例很少。

在德国发表判例的刊物很多,每个联邦级法院(即最高级法院)出版官方的判例汇编,所有的法学杂志和部分其它学科刊物也发表判例。德国最大的法学资料电子数据库Juris发表550多个杂志来的判例⑧。但是现在刊物发表的判例已经比网上发表的判例少多了,而且网上也发表几乎包括所有刊物发表的判例。

因此,自信息化以来,数字化判例文献公开的发展很快。目前,网上有官方判例数据库,多为免费使用,而商业性判例数据库则多为有偿使用。

官方判例数据库多为法院自身创制的数据库,也有司法行政机构创制的判例数据库。

免费判例数据库的概述:

自2000年以来,作为各联邦法院都在网上发表判例:

①联邦宪法法院:网上公开1998年以来所有的判例。⑨a

②联邦法院(即最高普通法院):网上公开2000年以来所有的记载理由的判例。⑨b(民事当事人都放弃得到判决的书面理由,判决可以不记载理由。诉讼程序中,部分裁定不记载理由。)

③联邦劳动法院:网上公开最近4年的所有的判例。⑨c

④联邦社会保险法院:网上公开最近4年的所有的判例。⑨d

⑤联邦税法法院:网上公开最近4年中决定要公开的判例。⑨e

⑥联邦专利法法院:网上公开2005年以来法院所选择的判例。⑨f

⑦此外,联邦卡特尔局: 网上公开1999年以来所有的决定。⑨g 都是按日期和反垄断法的三个主要领域来编排的。

⑧联邦行政法院: 网上公开2002年以来法官或者法院认为值得发表的判例。⑨h 不能按日期找判例,应该用关键词。

其中,联邦社会保险法院创建的社会保险法院系统数据库 ⑩a 的内容特别丰富,发表全国各级社会保险法院的判例。(因此下面不纪录洲际司法部门判例库所发表的社会保险法院判例的数字。)免费的全国性判例库中还有几个收藏涉及专门问题的判例,如有关外国人法的判例 ⑩b、有关住房租赁的判例 ⑩c 等等。几个高级普通法院发表没有约束力,但是影响很大的扶养费标准 ⑩d。同时,在某些私立的判例库也免费提供有关判例的概要。⑩e

自2000年以来,作为各地方法院判例数据库:

在德国16个州中,各州法院提供的判例数据库发展情况不统一,主要分为下列四种情况:

一.

有三个州(梅克伦堡-前波莫瑞、萨克森-安哈特、巴伐利亚)除州宪法法院外,没有州级法院数据库。

①萨克森-安哈特和梅克伦堡-前波莫瑞的州司法部网页只发表关于个别诉讼和少数判例的新闻报道。在萨克森-安哈特可以用关键词在报道档案找有关报道 ⑩fa。州宪法法院判利库 ⑩fb 发表本院1993年以来的判例。媒体和法学界很厉害地批评了州高级普通法院处理一个亲属法案利的做法;网上,一个当事人发表所有的关于这个案例的裁定 ⑩fc。

②在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司法部网页可以按法院系统找关于某些判例的新闻报道(其中:7个普通法院的判例、40个行政法院的判例、一个高级劳动法院的判例)。⑩ga 此外,州宪法法院网页 ⑩gb 发表1999年以来的31个判例全文。

③巴伐利亚州的几个法院网页发表判例全文:宪法法院网页 ⑩ha 发表1997年以来的31个判例。累根斯堡(Regensburg)中级普通法院网页 ⑩hb 发表1997年以来的23个判例。两个高级劳动法院网页总计有1997年以来的950以上的判例(其中15个基层劳动法院的判例)。⑩hc 但是缺乏其余的大多数法院(所有的高级、基层普通法院、21个中级普通法院、所有的行政法院、税法法院、大多数基层劳动法院)的判例。

其余13个州都有法院判例库,但是情况并不统一。

二.

两个州(萨克森、图林根)只有个别法院或者法院系统创制的判例库。没有税法法院的判例。

①萨克森州: 宪法法院判例库发表:1269个判例,包括2000年以来所有的判例(881个判例),1993年到1999年的法院选的388个判例。⑩ia 普通法院中,德累斯顿(Dresden)高级法院发表1995年以来的649个判例 ⑩ib。莱比锡(Leipzig)中级法院发表1999年以来的212个判例(也包括其下属的6个基层法院的几个判例)⑩ic。行政法院判例库 ⑩id 有高级法院1992年以来作出的1299个判例。劳动法院判例库 ⑩ie 有2006年以来作出的67个判例(高级劳动法院的66件,基层劳动法院的一件)。

②图林根:州宪法法院网页发表本院2005年以来的30个判例 ⑩ja。耶拿(Jena)高级普通法院网页 ⑩jb 发表1996年以来作出的499个判例。行政法院网页 ⑩jc 发表1993年以来的1460个判例。劳动法院网页 ⑩jd 发表1995年以来的200个判例。

三.

德国西北两个州(不来梅、下萨克森)准备设立包括所有的法院的统一判例数据库,但是目前暂时只有法院系统或者法院的网页。

①不来梅(市)州:州宪法法院网页发表本院所有的1950年以来作出的判例(1991年以来的判例的全文,此前的判例的内容概要)⑩ka。普通法院中只有两个基层法院之一的不来梅港(Bremerhaven)网页发表的两个判例 ⑩kb 。行政法院中有高级行政法院2003年以来的89个判例 ⑩kc 和基层行政法院2004年以来的220个判例 ⑩kd 。劳动法院中只有高级劳动法院的26个判例 ⑩ke 。

上述判例的数字很小。完全没有高级、中级和一个基层普通法院、税法法院、基层劳动法院的判例。

②下萨克森州:州宪法法院网页 ⑩la 临时仅记录11个1966年以前作出的判例。准备发表1967年以来作出的所有的判例。 普通法院中,三个高级法院网页判例库 ⑩lb 发表1967年以来的4896个判例,汉诺威(Hannover)中级法院2006年以来的33个判例 ⑩lc 和奥斯纳布吕克(Osnabrueck)中级法院 ⑩ld 1994年以来的200个判例。(其余的9个中级普通法院没有数据库载的判例。)行政法院判例库 ⑩le 有1982年以来的9335个判例(其中2008年的839个判例)。税法法院有1999年以来作出的所有的判例(其中2008年的94个潘立)。劳动法院系统数据库 ⑩lf 有2001年以来作出的516个判例(其中2008年的86个判例)。 税法法院判例库 ⑩lg 载1997至1998年作出的135个判例和法院1999年以来作出的所有的判例。

四.

其余的9个州都有州司法部或者州司法部委托给德国juris公司创制的判例库。发表州级法院判例的免费判例库中,这些判例库有最完全的内容。因此,为了表明数据库发表的判例占判例全部的比例,以普通法院为例,下面也记载这九个州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决数字 ⑩m 和数据库记载的2007年普通法院作出的判例数字。

①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的判例库 ⑩na 载2005年以来作出的1065个判例(其中2007年的229个判例),包括:普通法院的525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358个判例,中级法院的160个判例,24个基层普通法院中三个法院的7个判例);行政法院的59个判例(高级法院的18个判例,基层法院的41个判例);税法法院的86个判例;劳动法院的63个判例(高级法院的58个判例,五个基层法院中一个基层劳动法院的5个判例),但是州高级劳动法院创制的判例库 ⑩nb 有劳动法院2002年以来作出的727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720个判例,两个基层法院的7个判例。还没有2008年建立的州宪法法院的判例。

在2007年,州普通法院中,高级法院作出了533个判决、319个不予受上诉的裁定,中级法院作出了3897个判决,基层法院作出了27598个判决。

数据库 ⑩na 所载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例中有高级法院的109个判例,中级法院的27个判例和基层法院的3个判例。

②汉堡(市)州的判例库 ⑩oa 载2005年以来作出的1921个判例(其中2008年的376个判例),包括:普通法院的1075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565个判例,中级法院的434个判例,基层法院的76个判例);行政法院的489个判例(高级法院的287个判例,基层法院的202个判例);税法法院的7个判例;劳动法院的102个判例(高级法院的71个判例,基层法院的31个判例)等;没有宪法法院的判例。州宪法法院的判例库 ⑩ob,载从2001年至2007年作出的14个判例。

在2007年,州普通法院中,高级法院作出了486个判决、638个不予受上诉的裁定,中级法院作出了4597个判决,基层法院作出了25483个判决。

数据库 ⑩oa 所载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例中有高级法院的86个判例,中级法院的134个判例和基层法院的15个判例。

③萨尔州的判例库 ⑩pa 载2002年以来作出的2326个判例(其中2008年的525个判例),包括:普通法院的782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726个判例,中级法院的49个判例,十个基层普通法院中五个法院的7个判例);行政法院的1101个判例(高级法院的499个判例,基层法院的602个判例);税法法院的232个判例;高级劳动法院的11个判例,没有基层劳动法院的判例,没有宪法法院判例, 但是其他判例库有宪法法院1959年以来作出的99个判例 ⑩pb,劳动法院1996年以来作出的59个判例(其中高级劳动法院的41个判例,包括上诉的11个判例,基层劳动法院的18个判例)⑩pc 和税法法院1999年以来的493个判例。⑩pd

在2007年,州普通法院中,高级法院作出了340个判决、130个不予受上诉的裁定,中级法院作出了1880个判决,基层法院作出了12507个判决。

数据库 ⑩pa 所载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例中有高级法院的149个判例,中级法院的两个判例和基层法院的一个判例。

④莱茵兰-法耳茨州判例库 ⑩qa 载1996年以来作出的6406个判例(其中2007年的1059个判例),包括:普通法院的1835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1449个判例,中级法院的367个判例,基层普通法院的19个判例);行政法院的1096个判例(高级法院的625个判例,基层法院的471个判例);高级劳动法院的3020个判例;宪法法院的37个判例。没有基层劳动法院和税法法院的判例。私立的“司法信息服务社”创制的本州税法法院判例库载税法法院1983年以来作出的550个判例内容概要。⑩qb 有所有的法院2005年以来的判例要览。

在2007年,州普通法院中,高级法院作出了807个判决、936个不予受上诉的裁定,中级法院作出了5836个判决,基层法院作出了46451个判决。

数据库 ⑩qa 所载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例中有高级法院的230个判例,中级法院的35个判例和基层法院的5个判例。

⑤巴登-符腾堡州判例库 ⑩ra 载2000年以来作出的8637个判例(其中2007年的1227个判例,包括:普通法院(2002年以来)的4137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2924个判例,中级法院的864个判例,基层普通法院的349个判例);行政法院(2005年以来)的1993个判例(高级法院的840个判例,基层法院的1153个判例);劳动法院(2000年以来的)的1124个判例(高级劳动法院的941个判例,基层劳动法院的183个判例);税法法院(2005年以来)的493个判例等。此外,宪法法院的网页 ⑩rb 载宪法法院1997年以来的12个判例。

在2007年,州的普通法院中,高级法院作出了1883个判决、1277个不授予上诉的裁定,中级法院作出了14735个判决,基层法院作出了97486个判决。

数据库 ⑩ra 所载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例中有高级法院的340个判例,中级法院的56个判例和基层法院的19个判例。

⑥柏林(市)州和勃兰登堡州的共同判例库 ⑩s 载10700多个判例,多数是2006年以来作出的判例(其中2007年的3239件),也有部分更早的判例;包括:普通法院的5772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4811个判例,中级法院的456个判例,基层普通法院的502个判例);行政法院的1345个判例(高级法院的541个判例,基层法院的804个判例);劳动法院的291个判例(高级劳动法院的243个判例,基层劳动法院的48个判例);税法法院的342个判例;宪法法院的672个判例;等。

在2007年,两个州的普通法院中,高级法院作出了1582个判决、1514个不予受上诉的裁定,中级法院作出了14821个判决,基层法院作出了78232个判决。

数据库 ⑩s 所载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例中有高级法院的1267个判例,中级法院的286个判例和基层法院的191个判例。

⑦黑森州判例库 ⑩t 载16124个判例,大体是2004年以来的判例(其中2007年的1241个判例,2008年的1221个判例),也有少数从1949至2003年的判例。其中有:普通法院的3413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3343个判例,中级法院的52个判例,基层普通法院的18个判例);行政法院的7466个判例(高级法院的5000个判例,基层法院的2466个判例);高级劳动法院的497个判例,十二个基层劳动法院中的四个法院的23个判例;税法法院的310个判例;宪法法院的854个判例;等。

在2007年,州普通法院中,高级法院作出了1696个判决、1041个不予受上诉的裁定,中级法院作出了12513个判决,基层法院作出了68526个判决。

数据库 ⑩t 所载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例中有高级法院的464个判例,中级法院的三个判例和基层法院的一个判例。

⑧在德国各州中人口最多的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判例库 ⑩u 载1957年以来作出的59651个判例(五万多个是2000年以来作出的,其中2007年的7430件和2008年的6667件)。判例库包括:普通法院的25880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18366个判例,中级法院的5274个判例,基层普通法院的2240个判例);行政法院的19512个判例(高级法院的9811个判例,基层法院的9711个判例);劳动法院的4556个判例(高级劳动法院的4259个判例,基层劳动法院的297个判例);税法法院的3038个判例;宪法法院的43个判例;等。

在2007年,州普通法院中,高级法院作出了4036个判决、2796个不授予上诉的裁定,中级法院作出了32584个判决,基层法院作出了223598个判决。

数据库 ⑩u 所载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例中有高级法院的1559个判例,中级法院的914个判例和基层法院的296个判例。

⑨ 暂缺…

除联邦行政法院判例库 ⑨h外,在上述所有判例库中查询判例时均可以采用日期、法院名称、关键词等方法,经常也可用文件登记号码。所有数据库中基本上都记录判例全文。

商业性判例数据库的概况:

在所有的商业或非商业性的判例数据库中,德国juris有限公司的判例库最大。

Juris公司是一家公私合营的法律信息专业企业,国家占控股地位:1973年以来,德国联邦政府司法部准备建立向大众提供法律信息的数据库。在1984年成立了juris有限公司。目前,公司的股份中,50,01%属于联邦共和国,2,99%属于萨尔州,0,48%属于两个律师协会,45,33%属于Sdu nv。(Sdu nv是荷兰的一个在法学等专门方面工作的出版社,是私营公司。前身为荷兰国家出版机构,然后国家进行了私有化,把公司卖了给保险公司等其它投资者。)其余的股份属于三个德国出版社。

Juris判例库包括96万件以上个判例,其中30万左右记录判例全文。判例库录入(除联邦卡特尔局外)德国六个联邦法院自建立以来的判例要览、德国所有的二、三级法院1976以来的判例要览和这些法院1954年以来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判例、高级行政法院1960年以来的判例要览、德国帝国法院(即1945年以前德国最高法院)的官方判例汇编等等。

德国所有的法院、大部分国家机构、大学法律系等研究机构和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签约使用该判例库。在上述研究机构的图书馆里,读者也可以免费使用Juris数据库。(除判例数据外,Juris数据库也包括立法、法学文件等资料。)判例查询可以采用日期、关键词等方法。但在这些固定签约机构以外使用Juris判例数据库时,则需付费。譬如可以签订为期一年的用户合同,每个月付15欧元基本费,就可以按关键词查找有关的判例等资料的目录。目录包括判例等资料的内容概要。如要看判例原文,则需再付费。一件被剪辑压缩的判例为2.50欧元,下载全文则是7欧元。经常使用Juris的话可以签订为期两年的使用合同,月费一百欧元,无需按判例件数付费。

其它商业性判例库中,在2006年LexisNexis判例库⑾以达到了39万个判例,其中32万个判例纪录全文,即全文判例数字比Juris还大。可以签订为期一年的使用合同,月费64欧元,不要按判例付费。(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LexisNexis建立了类似的判例库。 LexisNexis有限公司是Reed Elsevier PLC和Reed Elsevier NV的孙字辈公司。两个Reed Elsevie公司是在纽约、伦敦和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

还有私营的juraforum的判例库⑿包括2000年以来所有的联邦级的法院和州高级法院的大部分判例,总计大约5万4千件的判例;比Juris便宜,可以免费看判例概要,用户要看一个判例全文的,应该付3,99欧元。

其他的私营判例库还包括Beck⒀、Lexetius⒁等等。除Lexetius以外都需付费。

结束语:

在民主制度中,判例应当对大众公开。在欧洲,这是公认的宪法性原则。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企业事业秘密或者国家安全可以不完全公开个别的判例,但是应该尽可能限制这种例外的范围。

但是,实际上的情况与上述原则存在差距,甚至已在14年前制定的R95(11)文件规定的比较低的标准也达不到。上述提到的九个州的地方法院数据库的例子证明公开的判例仍然只占判例全数中很小的部分,而且对大众生活最重要的下级法院的判例,几乎没有对社会公开。中级法院大体也只发表很少数的判例⒂。联邦级(最高级)法院公开的判例最多,但是这些法院的公开判例的实践不一致;有的发表所有的判例,有的只发表法院选的一部分判例。此外,在发表的判例中,原则上不记载当事人的姓名等情况,更不发表判例本身不提到的情况。(在这方面,德国的判例和日本、中国等国家的判例不同。笔者首次看到日本“判例タィムズ”杂志里发表的日本判例时吃了大惊:发表的判例记载当事人的姓名、诉讼程序中两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答辩状等资料的大部分内容等等。德国的判例当然也说明事实和证明,但是判例只提供概要。法院觉得不重要的情况,诸如法院、当事人或法院管辖地区公众都知道的情况,判例中常常不提,案外的读者当然也不得知。这样,读者主要获悉判例中比较抽象的法律理由,而法律理由常常只是案外的读者不大了解的事实理由的外衣。研究日本的判例,看得出来这种事实理由。可以说,日本的读者不仅看外衣,也看得见案子的裸体。)

此外,虽然专家可以在研究所等机构的图书馆免费看公开的判例。但对大众来说,上述很高的使用费妨碍他们从网上获取大范围内查寻相关判例,这种情况违反了现代民主原则。

总之,自社会进入信息化以来,向社会公开的判例数量大大增加了;但是法院在充分实现宪法安排下的公开义务方面,还任重而道远。

文中注释

② J.L.Stein, Abhandlung des lübschen Rechts(吕贝克市法论), Rostock 1745,Lib. V Tit.1 § 13

③ 1748年,第11部,第6章

④ www.jurpc.de/rechtspr/19980010.htm

⑤ Gerhard Knerr, Die Namensnennung bei der Publikation gerichtlicher Entscheidungen, JurPC Web-Dok. 73/2004等

⑥ Récommandation No.R (95)11 du Comité des Ministres aux états membres, relative à la sélection, au traitement,à la présentation et à l'archivage des décisions judiciaires dans les systèmes de documentation juridique automatisés, www.raadvst-consetat.be/?action=doc&doc=752 。“欧洲委员会”(Europarat, Conseil d'Europe)是除梵蒂冈、白俄罗斯和科所瓦外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参加的组织,跟欧洲联盟不同。其“部长组介绍文件”没有约束力,但是权威性很大。

⑦ http://curia.europa.eu/jcms/jcms/Jo2_11736/acces-numerique-a-la-jurisprudence (欧盟法院)、http://cmiskp.echr.coe.int/tkp197/search.asp?skin=hudoc-en (人权法院)

⑧ 杂志目录:http://www.juris.de/jportal/navigation/Unternehmen/Dokumentation/Auswertung/Rechtsprechung.jsp# 最重要的法学杂志是几乎所有的德国法学家都读的NJW (Neue juristische Wochenschrift=新法学周刊)。

⑨a http://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entscheidungen.html

⑨b http://www.bundesgerichtshof.de/(摁entscheidungen)

⑨c http://juris.bundesarbeitsgericht.de/cgi-bin/rechtsprechung/list.py?Gericht=bag&Art=en

⑨d http://juris.bundessozialgericht.de/cgi-bin/rechtsprechung/list.py?Gericht=bsg&Art=en

⑨e http://www.bundesfinanzhof.de/www/index.html

⑨f http://juris.bundespatentgericht.de/cgi-bin/rechtsprechung/list.py?Gericht=bpatg&Art=en

⑨g http://www.bundeskartellamt.de/wDeutsch/archiv/Archiv.php(1999年-2008年的判例)。http://www.bundeskartellamt.de/wDeutsch/entscheidungen/entscheidungen.php (今年的判例).

⑨h http://www.bundesverwaltungsgericht.de/enid/615e71f5d761dbfb1070b8de62a91a96,0/Servicemenu/Volltextsuche_al.html

⑩a http://www.sozialgerichtsbarkeit.de

⑩b http://www.migrationsrecht.net/nachrichten-asylrecht,http://www.asyl.net/Rechtsprechung/InhaltAbschiebeschutz.html(大体只有判例概要,没有判例全文)。

⑩c 柏林房客协会创建的http://www.bmgev.de/mietrecht/urteile/

⑩d http://www.olg-duesseldorf.nrw.de/07service/07_ddorftab/index.php

⑩e 按法院安排判例的www.juraforum.de/urteile/gerichte/和按分野安排判例的www.rechtsprechung.com特别丰富,选除卡特尔局外所有的联邦级法院和除州宪法法院外所有的州高级法院的判例概要(判例全文应该付费)。

⑩fa http://www.asp.sachsen-anhalt.de/presseapp/search.php3?GRUPPE=2

⑩fb http://www.lverfg.justiz.sachsen-anhalt.de/?index=16

⑩fc http://willkuer.vafk.de/Tagebuch.htm,包括高级普通法院的20个裁定,该州两个中级法院和一个基层法院的裁定,联邦普通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定,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全文。处理本案子的过程中,高级法院拒绝了遵守联邦宪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本案子的判例。

⑩ga http://www.mv-justiz.de/aktuell.htm

⑩gb http://www.landesverfassungsgericht-mv.de/index_aktuell.htm

⑩ha http://www.bayern.verfassungsgerichtshof.de/ 摁Rechtsprechung

⑩hb http://www.lgr.bayern.de/inhalt/archiv/indearch.htm

⑩hc 姆尼黑:http://www.arbg.bayern.de/muenchen/entscheidungen/index.html , 纽伦堡:http://www.arbg.bayern.de/nuernberg/entscheidungen/arbeitsrecht/index.html

⑩ia http://www.verfassungsgerichtshof.sachsen.de/content/53.htm

⑩ib http://www.justiz.sachsen.de/elvis/searchlist.phtml

⑩ic http://www.justiz.sachsen.de/aglentsch/

⑩id http://www.justiz.sachsen.de/ovgentsch/

⑩ie http://www.justiz.sachsen.de/lag/content/594.htm

⑩ja http://www.thverfgh.thueringen.de/webthfj/webthfj.nsf/$$webservice?openform&thverfgh&entscheidungen

⑩jb http://www.thueringen.de/OLG/urteil/infothek10.html

⑩jc http://www.thovg.thueringen.de/OVGThueringen/rechtsp.nsf/($Websuche)?openform&thovg

⑩jd http://landesarbeitsgericht.thueringen.de/ 摁Entscheidungen

⑩ka http://www.staatsgerichtshof.bremen.de/sixcms/detail.php?gsid=bremen02.c.736.de

⑩kb http://www.amtsgericht-bremerhaven.bremen.de/sixcms/detail.php?gsid=bremen75.c.2006.de

⑩kc http://www.oberverwaltungsgericht.bremen.de/sixcms/detail.php?gsid=bremen02.c.736.de

⑩kd http://www.verwaltungsgericht.bremen.de/sixcms/detail.php?gsid=bremen02.c.736.de

⑩ke http://www.landesarbeitsgericht.bremen.de/sixcms/detail.php?gsid=bremen02.c.738.de

⑩la http://www.staatsgerichtshof.niedersachsen.de/master/C53961937_N53987789_L20_D0_I50857992.html#

⑩lb http://app.olg-ol.niedersachsen.de/efundus/index.php4

⑩lc http://www.landgericht-hannover.niedersachsen.de/master/C53959298_N6292957_L20_D0_I4800694.html

⑩ld http://www.landgericht-osnabrueck.niedersachsen.de/master/C7433824_N6167780_L20_D0_I4798959.html

⑩le http://www.dbovg.niedersachsen.de/index.asp

⑩lf http://www.db-lag.niedersachsen.de/Find.asp

⑩lg http://www.nwb.de/finanzgericht/nfg/auswahl.htm

⑩m 司法统计资料来源:https://www-ec.destatis.de/csp/shop/sfg/bpm.html.cms.cBroker.cls?cmspath=struktur,n0000.csp&treeid=24200所包括的三个关于2007年的司法实践的册子(2007年刑事司法、民事司法、亲属发司法)。“判决”是指结束纠纷的判决,不包括缺席判决和一方当事人承认另一方的要求后作出的判决。高级法院的判决外还记不予受上诉、再上诉的裁定。这些统计数字的判决的范围和数据库的“判例”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数据库也发表几个不包括在统计数字的裁定,但是数字不大,这里忽视。

⑩na http://lrsh.juris.de/cgi-bin/laender_rechtsprechung/startseite.py?Gericht=sh

⑩nb http://www.sit.de/lagsh/ehome.nsf/showentdatum?Openform&Start=1&Count=50&c

⑩oa http://justiz.hamburg.de/1389826/urteilsdatenbank.html

⑩ob http://justiz.hamburg.de/hamburgisches-verfassungsgericht/entscheidungen/

⑩pa http://lrsl.juris.de/cgi-bin/laender_rechtsprechung/sl_frameset.py

⑩pb http://www.verfassungsgerichtshof-saarland.de/frames/index.html

⑩pc http://archiv.jura.uni-saarland.de/entschdb/lagsaarland/index.php?ind_start=55

⑩pd http://www.edvgt.de/www.finanzgericht-saar.de/entscheidungen.htm

⑩qa http://www.justiz.rlp.de/icc/justiz/nav/704/70479ed1-9880-11d4-a735-0050045687ab.htm

⑩qb http://dejure.org/dienste/rechtsprechung/FG%20Rheinland-Pfalz/1.html

⑩ra http://www.justizportal-bw.de/servlet/PB/menu/1203603/index.html

⑩rb http://www.baden-wuerttemberg.de/staatsgerichtshof/

⑩s http://www.gerichtsentscheidungen.berlin-brandenburg.de/jportal/portal/page/sammlung.psml/bs/10/

⑩t http://web1.justiz.hessen.de/migration/rechtsp.nsf/Intro?OpenForm

⑩u http://www.justiz.nrw.de/ses/nrwesearch.php

⑾ http://www.lexisnexis.de 。本文用U.Noack、S.Kerner: Die großen Vier: Kostenpflichtige Onlinedienste für Juristen im Test (2006年, http://zfi.duslaw.eu/de)关于juris、LexisNexis等数据库的内容和价格的说明。

⑿ http://www.juraforum.de/urteile

⒀http://beck-online.beck.de/Default.aspx?pubtyp=rechtsprechung&json 。Beck 是德国的最大的法学出版社,也发表NJW杂志(上面⑧)。

⒁ http://lexetius.com 。当年的欧洲和联邦级法院判例的内容概要,免费。

⒂ 按Wolfgang Kuntz, Quantität gerichtlicher Entscheidungen als Qualitätskriterium juristischer Datenbanken (用判例数量判断法学数据库的质量), www.jurpc.de/aufsatz/20060012.htm,在2006年所发表的调查,中级法院对社会公开的判例“大体不超过”其判例全部的5%。(上面记的九个州的数字更低,但是只包括公立的免费判例库。)

备注:F.Muenzel先生是德国马普学会外国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汉堡)研究员、汉学家,现退休。应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田建设老师之邀,对本国判例信息公开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调查并写出此文,在此特表谢意。

法学分馆通讯2010年第4期(总第20期)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法学分馆

主编:莫纪宏

副主编:蒋隽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 邮政编码:100720

电话:64054114 64014042 传真:64054114

邮箱:jihongmo@yahoo.com,jiangjun@cass.org.cn。

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

内部资料 仅供参考 请勿外传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