筚路蓝缕,献身中国国际法事业
-- 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刘楠来教授访谈录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的刘楠来研究员因在国际法研究领域的杰出成就,于2006年8月被推选为中国社科院首批荣誉学部委员。我自1995年师从刘老师攻读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以来,一直受到他的精心栽培和教导。令我惭愧的是,从师多年,我对导师的身世了解得并不多,因为他和我在一起时,谈的尽是没完没了的学术问题。老人往往喜欢怀旧,但他不,他跟我谈的都是今天和明天要做的事。最近院部安排我对作为荣誉学部委员的他专门进行一次访谈,我这才有幸能和他一起回顾他的人生道路及学术生涯,进一步欣赏他精深的学术思想,并再次聆听他对年轻人的谆谆教诲和期望。
江南才俊留学归国,毕生矢志法学研究
江南自古多才俊。刘老师在1933年5月出生于江苏丹阳市。美丽富饶的鱼米之乡,在1937年日寇点燃的战火中却动荡得容不下一张平静的书桌。据刘老师介绍,他的小学和初中是在逃难到上海以后念完的。抗战胜利后,他回到家乡继续中学阶段的学习。1951年他考人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的东北人民大学。"我当时报考的是教育行政系,怀着一个朴素的愿望,就是毕业后当老师。"当我问刘老师为什么后来选了法律专业时,他的回答出乎我的预料。"学法律并不是我自己选择的。我到学校报到时才知道实际进的是行政系。第二年,院系调整,行政系与法律系合并,这样,我才成了法律系的学生。"俗话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事实证明您没入错行。"我打趣说。刘老师一家人都比较随和,而且我跟他们比较熟,说话随便。"师母也没嫁错郎。"我又补充道。的确,刘老师不但学术上成就卓著,而且家庭幸福美满。师母李淑兰是退休的中学高级教师,身体健康,平时喜欢书法和画画。大女儿刘永清在国内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赴美国伊利诺斯州立大学读了工商管理硕士,现在北京一家外企从事法律工作。小女儿刘永孜在国内大学毕业后,去澳大利亚名校墨尔本大学深造,获艺术管理硕士学位后回国,在北京工业大学任教。
1955年7月,刘老师在东北人民大学毕业后,因品学兼优,被选拔赴前苏联留学。经过一年的俄语培训,他在1956年11月初苏联十月革命节前夕进入世界著名的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攻读国家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师从被誉为"红色教授"的加兰萨。"他当时年近古稀,但仍然在攻读博士学位。他那种对理想的执著追求和顽强的意志令人感动,对我也是极大的鞭策。"刘老师提起他的苏联导师时充满敬意。"刚开始的时候,我在语言上还有些困难,资料也不太好找。他对我非常严格,但很有耐心。在他的悉心指导下,我比较顺利地完成了副博士学位论文《1946年法国宪法的准备和通过》。这也是我平生第一篇学术论文。"回忆往事,刘老师不胜感慨:"我的科研活动就这样从莫斯科大学读研究生时开始的。特别是写论文的过程,使我学到了搞科研工作的基本技能,同时也初步尝到了科研工作的酸甜苦辣。"
1961年3月,刘老师在莫斯科大学获得法学副博士学位回国后,被分派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法学研究所从事法学研究工作,至今已46个春秋。
刘老师是个一门心思做学问的人。他在法学所几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地专心从事法学研究工作,一步一个脚印地走过了从"士兵"到"将军"的奋斗历程。在学术职务上,他历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导师。此外,他还担任一些行政职务,包括国际法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法学所图书馆馆长等。
"破万卷书,行万里路。"刘老师除了早年留学苏俄外,还于1979年至1981年被派往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大学法律系进修。此外,他先后赴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芬兰、挪威、奥地利、印度、斯里兰卡、新加坡、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国际会议和进行学术访问。在国内,他经常到全国各地,包括台湾和香港等地讲学或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老骥伏砺自奋蹄。2002年,刘老师69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其学术生涯并未休止。他接受法学所的返聘,老当益壮,继续在国际法研究园地里孜孜不倦地耕耘着。2003年,为了加强国际法研究,以便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国社科院决定在法学所国际法研究室的基础上组建国际法研究中心,满头银霜的刘老师又成为这一新的研究队伍中的一员,和新老同事们一起站到了一条新的起跑线上。目前,他虽然已74岁高龄,仍然担任中国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年刊》主编、中国海洋法学会常务理事、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法学组成员等较为繁重的社会工作,并且还担任博士后导师,继续为我国的国际法事业作贡献。在我的印象中,他有做不完的课题,手把手不停地教导着身边的青年学者,并时常接待前来求教的外单位的学者。我曾多次劝他不要干那么多活了,年纪大了,身体要紧,可他闲不住。
以书报国,研究领域以国家需要为转移
"书生报国无他物,唯有手中笔如刀。"作为一名归国学者、一名共产党员,刘老师在工作中总是服从组织安排,注重研究国家面临的紧迫课题及学术领域,以致因国家需要改变自己的专业。他刚进法学所时,被分配在法制史组。当时,新中国的法学研究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学苏联的。刘老师最初被分派的工作主要是翻译俄文资料。由于留苏期间练就了扎实的俄文和法律功底,他对翻译工作感到得心应手。在短短两年时间里,他就为法学所内部刊物《法学研究资料》提供了近二十篇稿件,并与其他留苏回国的同事合作翻译出版了《国家和法的理论》、《苏俄民事立法纲要》等著作。期间,他还撰写并发表了两篇学术论文。使他深受鼓舞的是,他参加工作后公开发表的第一篇学术论文《略论卢梭的国家学说》居然于1962年12月为当时国内哲学社会科学权威杂志《新建设》所刊用。 "这篇文章是时任副所长兼法制史组组长周新民叫我写的,为了纪念卢梭诞生250周年。他作了修改,帮我推荐发表了。这使我对科研工作有了最初的信心。我永远感激他把我引进了科学研究的大门。"刘老师是个性情中人,对帮助过他的人总是念念不忘。应该说,刘老师搞法制史研究是颇具潜力的。但后来随着国家形势发展的需要和组织上的安排,他转向了国际法研究。
20世纪70年代中期,"文革"既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随之重获生机。随着哲学社会科学学部恢复工作,荒废法学研究十多年的刘老师跟法学所的同事们一起精神焕发地重返科研岗位。恢复工作后的法学所领导为了加强国际法研究力量,把刘老师从法制史组调到改组后的国际法研究室担任临时负责人。"当时,由于国际法研究受国家政策影响很大,研究成果往往难于发表,许多人都觉得国际法研究不好搞。但我对这份新工作还是挺感兴趣。大学期间,我对国际关系史和国际法就很感兴趣,学习成绩也不错。"刘老师说,"我的这次专业转向是被动的,但却碰到了好机遇。就在我转向国际法研究不久,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一次讲话中提出,'要大力加强国际法研究。'这对我国的国际法研究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我也由此坚定了从事国际法专业研究的信心。"
"如果说您转攻国际法是被动的话,那么,您选择国际海洋法和国际人权法作为重点研究领域则是出于您审时度势,敏锐洞察和把握国际法学科发展趋势,怀有以书报国,研究运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利益的强烈责任感。"我这样概括他的科研取向。在谈到他当初为何主攻国际海洋法时,刘老师介绍说,他转攻国际法时,正值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国际社会在讨论制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从1973年开始,持续到1982年底,旨在达成关于几乎所有海洋法问题的一揽子协议。当时,它是联合国成立以来谈判时间最长、所涉问题最多、体系最为庞杂的一个国际公约,其重要性仅次于《联合国宪章》。他指出,这次会议及其拟订的公约对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在当时的国际形势下。20世纪50、60年代,联合国曾召开了两次海洋法会议,当时是台湾当局非法代表我国参加了这些会议。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召开时,我国已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并积极参加会议的讨论,因为作为一个沿海大国,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公约与我国利益悠关。同时,围绕着该公约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国学者掀起了研究和讨论海洋法问题的热潮,而我国在这一研究领域基础十分薄弱,有关的理论研究完全跟不上海洋法会议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他觉得非常有必要投入海洋法研究。于是,他敏锐地抓住时机,把海洋法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方向,并主动请缨,向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提出要求参加有关海洋法会议讨论问题的研究,受到了欢迎。这样,他成为我国海洋法研究领域的主要先行者之一。在海洋法会议期间,刘老师一直锲而不舍地跟踪会议进程,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讨论,努力为我国参加海洋法会议的代表团建言献策。与此同时,刘老师在海洋法理论研究方面也取得了成果。1986年,由几位海洋法理论工作者和我国参加海洋法会议的代表共同撰写的《国际海洋法》在他的主持下完成并出版了。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论述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学术专著,为我国海洋法学科的奠基作出了贡献。该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国际上最早出现的解读该公约及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论著之一。我在读硕士的时候,中国人民大学的程晓霞教授向我推荐这本书说,"这是国内最全面、系统,资料最全的国际海洋法专著。"我通读该书后,对海洋法就有了较全面、系统的掌握,并因此对海洋法感兴趣,最终在1995年投师刘老师攻读国际海洋法研究方向的博士。有一次,法学所前所长王家福教授在谈到本所的国际法学科建设时,高度评价该书的学术影响。联合国出版的《海洋法公报》曾将该书列为国际海洋法领域的主要中文著作。有意思的是,2001年我在芬兰拉普兰大学图书馆里发现该书,当时它可能是该馆里唯一的一本中文法学著作。除了《国际海洋法》外,刘老师还发表了一系列的海洋法著述。20多年来,刘老师一直跟踪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尤其注重研究与我国有关的海洋法问题,把自己的学术研究跟我国海洋法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他先后参加了我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问题的研究,参加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重要海洋法律的起草和讨论,参加了南海诸岛法律问题,黄海、东海划界问题,以及2001年南海上空中美撞机事件,美国海军在我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测量活动等重要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积极为国家贡献才智。长期以来,刘老师一直活跃于我国重要海洋法律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中。由于刘老师在海洋法研究领域的精深造诣和影响,原国务院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领导小组曾聘请他为其下属的全国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专家组成员。他是专家组中唯一的海洋法专家。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人权问题在国际政治与法律层面上的日益突显,刘老师又将国际人权法开辟为其另一个新的重点研究领域。他说,当时的背景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越来越多地参与了国际人权活动,积极参加联合国有关人权问题的讨论和国际人权文件的制订,先后参加了十余个国际人权条约。另一方面,一些西方国家出于政治目的,搞人权外交,不时地在人权问题上挑起与我国的争论,利用人权问题牵制我国。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人权法成了我国及整个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我记得江泽民同志曾指示,我们社科院要加强人权问题研究。"我插话说。正是为了承担这一任务,中国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运应而生,刘老师被任命为该中心的负责人之一。在这前后,他和其他学者一起被派往欧亚美许多国家去考察国外人权保护和存在的问题,撰写了一系列的考察报告,为我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和人权研究提供了大量有用的资料和建议。1993年,联合国决定在维也纳展开又一次世界人权大会。我国对这次大会非常重视,决定派代表团参加。外交部为了作好必要的准备,要求法学所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刘老师受命主持完成了《关于参加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我方的理论对策和建议》的撰写,为我国制定参加世界人权大会的立场和方针作出了贡献,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该文被收入了我国参加世界人权大会的文件集。20世纪90年代中,为了配合我国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两公约,他又受命主持并执笔撰写了《关于我国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和《关于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受到中央有关部门及领导的重视。他活跃于国内外各种人权对话和研讨会,与外国的人权学者和官员进行广泛的交流,多方面阐述和宣传我国的人权法制建设、人权政策、人权观念和理论。刘老师在积极参与我国人权活动和人权政策的讨论的同时,也对国际人权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在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国际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别国内政之间的界限、在国内实施人权条约的机制等等问题上提出了独到的见解。1994年,他主编出版了中宣部理论局组织编写的《人权研究资料丛书》之一的《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观作了系统的探讨和概括。同年,他在北京组织了我国和荷兰学者国际法研讨会,重点讨论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会议论文集分别在我国和荷兰用中、英文出版,英文版书名为"Human Rights: Chinese and Dutch Perspectives"。这是国外出版的第一部比较系统地介绍我国学者人权观点的书籍。刘老师在人权和国际人权法方面的研究成果在国内外赢得了声誉。他主持的《关于我国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和作为主要参加人共同撰写的《人权理论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权百科全书》等,先后获得中国社科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在谈到选择研究领域和研究重点时,我说:"恕我妄加评论,您搞科研的兴奋点,同时也是您最主要的成就总是在于国家面临的最紧迫的理论课题上。我看这不仅是因为您处在社科院官方学者这个位置上,更主要的是因为您确实常常怀有为国家做事的想法和热情。我想,这就是书生报国之心吧。"
刘老师说,在我们研究人员面前,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至于应该研究什么问题,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研究人员去斟酌。科学研究无禁区,科研人员研究什么问题都是可以的,在研究问题的选择上是自由的。但我们社科院是官方研究机构,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思想库、智囊团,社科院的研究人员在研究问题时不应完全从个人兴趣出发,而不考虑国家的需要。他指出,国际法具有很强的应用性。我国的国际法学者应当既重视理论研究,又要重视国家面临的国际法实际问题的研究,特别是一些涉及维护国家合法权益,涉及国际和平与发展,维护国际正常秩序的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坚决反对国际上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绝不能对肆意践踏国际法的行经不闻不问。刘老师是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在他发表的国际法论著中,有相当一部分既有国际法理论的阐述,又联系实际,运用国际法来反对国际不法行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伸张国际正义。1999年5月7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我驻南联盟大使馆的事件发生后,刘老师除了多次接受媒体采访,谴责北约的暴行之外,还奋笔疾书,深入揭批北约暴行在国际法上的违法性。就此事件,他发表的文章有《北约袭击中国驻南使馆,必须承担国际违法责任》、《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粗暴践踏国际法》,等等。2004年驻伊美军虐俘事件曝光后,他接受多家媒体采访,谴责美军这种违反国际法的丑恶行径,发表了《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严重违反国际法》等文章。这些文章字里行间体现出了作为一个中国国际法学者应有的凛然正气。
刘老师不仅自己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身体力行,注重研究现实问题,尤其是我国外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而且常常教导他的学生和青年学者,"既要学好基本理论,又要研究实际问题,尤其是国家面临的现实课题,努力运用国际法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这一点,我在他门下求学时,感受颇深。我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他这样指导的产物。1996年,刘老师被聘为农业部有关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立法问题的专家组成员。他深知实践部门对法学界提出的加紧进行国际渔业法研究的迫切要求,建议我考虑将有关国际渔业法问题作为博士论文选题。我在他的鼓励和指导下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后来,他还带我去参加农业部渔业局关于渔业立法问题的论证会,亲自带领我到沿海地区进行有关海洋与渔业管理问题的调研,使我对有关的现实问题有所了解和感受。当时,虽然有人劝告我,博士论文选这种题目,毕业后恐怕不好找工作。但在导师的影响下,我已经"执迷不悟",最终写了题为《公海渔业法律制度的新发展》的博士学位论文,顺利地通过答辩,并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而且博士毕业后一直将国际海洋法及渔业法作为我的重点研究领域。
2006年,在国际法中心召开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座谈会上,刘老师在谈到党员研究人员怎样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时一再强调,应该把自己的研究兴趣和研究方向、课题的选择跟国家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研究运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利益,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我们作为思想库、智囊团的作用。几十年来,他正是这样勤勤恳恳地践行着这种信念。
科研成果丰硕,学术观点标新立异
刘老师几十年如一日地在国际法研究园地里辛勤耕耘,硕果累累。他独著和主编《国际海洋法》、《国际法》、《发展中国家与人权》、《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国际刑法问题研究》等多部专著和论文集,合作翻译《国家和法的理论》、《现代国际海洋法》和《国际私法》等几本著作;在国内外发表《1946年法国宪法的准备和通过》、《略论卢梭的国家学说》、《国际新秩序与人权》、《保留在批准和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作用》、《从国际海洋法看南海"U"型线的法律地位》等学术论文数十篇;撰写研究报告多篇,其他学术成果不计其数。此外,他还培养了一批硕士、博士和博士后,其中一些人今天已成为我国国际法科研和教学工作中的骨干。由于为发展我国社会科学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1992年他受到国务院的表彰,并享受终身政府特殊津贴。
谈到刘老师对我国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贡献,如果用"著作等身"这样带有量化的词儿来评价就不够全面了。除了公开发表的著述之外,他为外交部等中央有关部门撰写的许多对策研究报告对我国的一些国际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刘老师非常谦虚,在我面前几乎不谈自己有什么成就,所列举的一些成绩是被我问出来的。跟他谈话没多久,话题就转到对于海洋法的发展的看法上来。
他随手翻开他主编的《国际海洋法》,感叹道:"这本书是1986年出版的,这么多年来情况发生了不少变化,不少内容有待更新和补充,该修订了。但我自己觉得时间和精力都不济了。现在得靠你们年轻人了。"
我从他手里接过这本曾经把我引入国际海洋法之门的"经书",心里感受到了它沉甸甸的份量。如果把它喻为一道门槛,我算是跨进来了。但它又是一座高山,我要越过去谈何容易!我翻开书中熟悉的一页页,接着话茬儿说,"二十余年前,您在书中概括和论述的关于国际海洋法在二战以后发生变革的特征和成因,非常精练,分析得也比较透彻,据我所知,此前在我国还没有人就这些问题做过这样深入的探究。"
他说:"现在回顾海洋法发展的这些历程,再看看它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变化发展及其成因,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您在书中把国际海洋法在二战以后发生变革的特征精炼地概括为一句话,'海洋自由原则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了,由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世界海洋实行有组织的管理的趋势日益增强。'"我很欣赏地品味着。"这句话高度概括了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主线。"
他进一步说:"二十余年来的发展变化说明这个看法是正确的。现在仍然保持着这个趋势。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后,在国际局势出现缓和,国际社会出现一种为解决区域和全球问题而合作的意愿的背景下,联合国召开会议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深海采矿的第十一部分作了实质性的修订。紧接着,在1995年,联合国又通过了《关于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协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公海渔业的规定作了实质性的修订。2000年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了《"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2004年制订了《"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及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草案,等等。海洋法在近十多年来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目前,国际社会正在讨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欧盟提议制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重点是在公海建立海洋保护区。关于深海渔业的问题也被提了出来。2003年11月在新西兰召开了第一届深海渔业学术研讨会。另外,关于设立跨边界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区和公海保护区等诸多问题都已经提上了国际议程。"我插话说。
"促成这些发展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和军事等。只有深入研究这些它的成因,才能预测它的发展趋向,才能想出我国的对策。"他说。
"您在这本书中把国际海洋法在二战以后发生变革的成因主要概括为三点:首先,全球范围内经济恢复和发展,世界人口急剧增长,极大地增加了对于海洋资源的需求。各国为此争相控制海洋资源;其次,科技迅猛发展,为人类提供了在更大范围内利用海洋,特别是勘探和开发海洋资源,包括深海底资源的手段和实际可能性。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许多有关扩大国家海域管辖范围、关于海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以及其他海洋用途的国内立法、国家文件和权利主张。比如,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大陆架公告,拉美国家200海里海洋权利主张,1967年马耳他大使帕多建议将各国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宣布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被联合国大会采纳。这一系列的行动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国际海洋法的基础。第三个因素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崛起对海洋法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它们要求打破对西方有利的传统海洋法,建立反映其利益的新的国际海洋法律新秩序。"我不由自主地念起他这一段精彩的章节。"我觉得这些分析和论述非常精辟,尤其是在当时的情况下。"我感言道。
刘老师说:"这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分析和判断。它已经不能完全说明近年来国际海洋法发展的动因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多方面的原因推动了公约的修订及海洋法的新发展。比如,海底新的矿物资源的发现,世界渔业资源的衰竭,全球范围内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海洋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海上军事活动及反恐形势的发展,等等,这些因素都在不断地促进海洋法的发展。"
"我在1998年写的博士学位论文里,以及在2006年中国国际法年会上的发言《国际海洋法发展的趋向》中提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以后的20世纪80年代,有关国际海洋法的实践主要是建立、巩固和协调国家管辖海域的法律制度;90年代以后,海洋法发展的重点是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特别是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和公海渔业的法律制度进行重新安排和加强。20世纪90年代以后,海洋法发展的特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进一步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公约》第十一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的实质性修改。其次,弥补因专属经济区划界造成的海洋生态边界和政治边界不重合而产生的公海利益与沿海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典型的例子有:1995年的《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协定》。该协定要求专属经济区内外的养护和管理措施要相互协调。还有,联合国有关部门在全世界范围内发起的十几个大海洋生态系统管理项目。最后,进一步协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公海和"区域")资源开发与资源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具体表现在深海采矿与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公海保护区,深海渔业资源开发与保护等方面。"
刘老师对我的上述观察给予了肯定的评价。"你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希望你能够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特别要注意分析国际海洋法的这些发展变化对我国的影响。还有,我国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对策。"他说,"我国是个海洋大国,但还不是海洋强国。我国是个海洋地理不利国家,面临着严峻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形势。但这么多年来,我总觉得,我国海洋法研究还有待提高。首先,我国对整个海洋法理论体系还缺乏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理论研究跟不上现实需要;其次,国内专门搞海洋法的人不足,总体研究实力不够强。现有从事海洋法研究的机构有待充实和加强。全国范围内有资格招海洋法研究方向博士生的博士导师屈指可数。社科院作为国家级研究机构,没有关于海洋问题的专门研究单位。我国提出要建设海洋强国,但配套的相应政策和措施尚未跟上。这跟我国长期以来重陆轻海,海洋意识淡薄的历史文化有关。"他意味深长地说。
我知道刘老师在关于确定大陆架范围的标准,南海"U"型线的法律地位等诸多海洋法问题上都有自己独到的观点。跟他讨论这些问题受益匪浅,但因访谈时间有限,我们很快把话题转移到他的另一个重点研究领域 - 国际人权法。
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刘老师除了在给中央有关部门撰写的一系列对策研究报告中阐述了他对我国在人权问题上应采取的立场、原则及具体对策的意见以外,还在他公开发表的一些著述中对人权在国际秩序中的地位、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观等等问题作了精辟的论述。
"在您的专著《发展中国家与人权》中,您在对大量有关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把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观概括为以下主要内容:促进人权是各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在处理人权问题时应考虑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上的多样性;人权不可分割,既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权利;发展权是不可剥夺的人权;人民的自决权是基本人权;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国际上造成违反人权的根本原因,维护人权应以促进建立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为起点;实施人权的首要任务在于各个国家;通过对话与合作的方式,而非对抗的方式促进人权;反对人权问题的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和使用双重标准。"我深知,在这深入浅出、高度精练的文字背后,包含着作者多少的心血和智慧。
"这是本书的精华所在。"他说。
"这也是我国学者所做的第一次尝试。在国际上也还很少有人做过这么全面系统的概括吧?在这个理论问题上,您为国际人权法及人权理论做了创造性的贡献。"
"自近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人民长期受到殖民主义的帝国主义的压迫,毫无人权可言。因此,他们特别重视、珍惜并努力追求人权。发展中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人权观。在争取和维护人权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意识到,人权的充分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他补充道。
看好国际法研究,寄希望于青年学者
当被问到对青年学者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时,一向谦虚谨慎的刘老师并没有以大师的身份自居。他对法学所和国际法中心的年轻人表示赞赏。"现在40岁以下的年轻人占所里在职人员的一半以上。你们年纪轻而知识广博、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又快又多,多数人都出过国,外语好,有新观念新想法,完全有条件比我们那一代人做得更好。我对你和国际法中心的其他年轻人都抱有很大期望。"他强调,"现在整个社科院在物质待遇方面不是很高,比高校法学院的待遇差很多,但却有着搞研究、做学问的好环境。做学问要有钉子精神、奉献精神,希望你们年轻人要经得起外来的诱惑,要有甘坐冷板凳的精神。十年磨一剑,急燥不得。"
对于从事国际法研究的青年学者,他语重心长说:"现在的世界很不太平,国际关系错综复杂,变化较快,非常需要国际法作为平衡器来协调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维护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我国在20多年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我国国际地位上升的同时,也与其他国家不断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我们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去解决国际纠纷,以便维护国家合法权益。"
接着,他又说:"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我国也要为世界和平和发展,为全人类的进步和福祉作贡献。为此,我国主张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提出了构建和谐世界的主张和目标。这些都涉及大量的国际法问题。"
"现在是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国际法问题层出不穷,国际法研究大有作为。"他说,"选好自己的研究领域,持之以恒地钻研下去,虽然有时候会觉得很苦,但终究是会有成就的!"
听着他这一实实在在而又催人振奋的话,我本来还想让他再进一步谈怎样搞国际法研究、怎样看待作为一名科研人员的人生价值之类的问题,但转念一想,我还用再问吗?他的毕生经历,不正是一张圆满的答卷吗?
(作者简介:中国社科院法学博士、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为中国社科院国际法中心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由中国政府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八第二条向联合国提名而担任的国际渔业特别仲裁专家,现为联合国法律办公室做顾问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