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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陈春龙先生

四十年前的今天,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个来自大别山深处的青年背着简朴的行李,跨进了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现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大门。他,就是现在学术和从政均有成就的陈春龙教授。我们,作为他的同学、同事和学生,怀着自豪和诚挚的感情,为他编辑文集,与他一起回顾走过的历程,分享人生的欢乐。
    
勤奋耕耘 勇于探索

    陈教授出生于一个城市贫民家庭。四岁半时,就被祖辈三代文盲、识字心切的父亲,用竹板打进了私塾学堂。他不负父望,第一学年就顺背、倒背出《三字经》、《教儿经》、《增广贤文》、《论语》四部书。初中时代,作文经常被作为范文在班上宣读。高中时,外语成绩名列前茅。四年大学的系统法律知识学习,为其后的法学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一心企望从事法学研究事业的陈春龙,如愿己偿地进入中国法学研究的最高殿堂,兴奋得三天三夜未合眼,却精力异常充沛地投入《巴西刑法典》的校勘,开始了他漫长的法学研究旅程。他在法学研究所一呆就是四十年,从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到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为我国法学研究事业贡献了自己的宝贵年华。
    二十世纪后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波涛澎湃、翻天覆地的时代。经历了"史无前例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中国人民,进入了解放思想、拨乱反正进而改革开放、依法治国的新时期。陈春龙教授经历了这个时期,亲自参与了中国法学由启蒙恢复到研究发展的全过程。
    一九七八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带来了法学事业的春天。陈教授以对饱受苦难的国家和人民的赤子之心,运用积蓄多年的法学知识,针对冤假错案遍于国中、思想理论僵化混乱、各项事业百废待兴的现实状况,夜以继日,奋笔疾书,与法学研究所志同道合的同事一起,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北京日报》、《红旗》杂志、《法学研究》等中央和地方报刊发表大量文章,出版各种著作,就国家与法律、政策与法律、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理论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为解放思想、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在全社会普及宣传法律知识作出了显著成绩,成就了我国法学事业的初始辉煌,为其后法学研究的正常开展清扫了道路。
    由我国老一辈法学家张友渔亲自审稿、他与肖贤富等编著的《法律知识问答》,被国内多家出版社以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出版,被三家法律院系列为考试必读参考书,发行逾百万册。由老一辈法学家李光灿审稿的《法学通论》,全面系统地介绍法学各学科基础知识,为后来不少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和在司法机关工作的中年法学人才的成长提供了难得的教材。他与刘海年二人在《河北日报》开办、历时一个半月的《社会主义法制讲座》十六讲,开创了法学研究所的写作记录。
    陈教授不仅思路清晰、反应敏捷,而且埋头苦干、勤奋过人。在校勘、译注集中国古代封建法典大成的《唐律疏义》时,因劳累过度,古文献的蚁头小字使之付出眼睛出血的代价;他四十岁时才开始学习法语,整日扛着当时国内刚刚出现的"砖头"状录音机,从字母开始一个单词一个单词地死记硬背,终至通过出国访问学者国家考试。在巴黎大学访问进修期间,以优异业绩获法国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国际知名外国研究员"政府特殊津贴。翻译出版《比较法概论》、《法国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等专著,主编国内首部《法汉汉法法律辞典》,出任中华法国研究会常务理事。
    资料丰富翔实、立论言之有据,是陈教授进行研究的基本特点。在当时国外法学资料尚未大量引进,国内法律教学和研究刚刚起步的情况下,他严密注视国内外学术动态,全力搜集一切资料,不放过任何一篇文章和信息,剪报粘贴簿厚厚十余本,分门别类的资料卡片十几盒,马恩列斯毛法律语录应有尽有。其他同事需要查对某一文章、信息、语录的出处时,往往都能从他这里找到答案。全面、充分地把握既有的学术观点和资料,加以比较综合,以众家之长补己之短,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独到见解和主张,是他几十年学术生涯的成功经验。值得一提的是,在搜集资料时,他的目光不仅仅局限于法学领域,同时密切关注与法学相关的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学科,从中得到启发,吸取营养。
    既尊重传统和现实,又不拘泥于正统观点和既成结论,敢于在前人、他人的权威面前独立思考,直陈己见,是陈教授这一代在传统教育模式下成长起来的学者中不易见到的,而他即是这批勇敢者中的一员。
    法理学具有理论性、概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它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各分支学科的基本原理,研究整个法律的性质和意义。它阐述的原理和规律,对全部法学起着指导作用,因之在各类学科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是一门关系整个法学水平的独立的法学学科。但是,由于中国政治、法律长期受前苏联和极左思潮影响,在解放思想、正本清源的初期,法理学学科建设面临极为繁重的任务。
    陈教授从"正名"入手,在法理学学科名称和设置上,把法理学从传统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分离出来后,他在一九八五年再版的《法学通论》中,正式提出并详细论证以"法理学"取代习用的"法学基础理论"作为学科名称,将西方学者混为一谈的"法理学"与"法哲学"区分为两门学科的观点;
    在法理学体系上,突破支配中国法学数十年的苏联旧体系,提出以法学、法律、法制为主干构筑新的法理学框架的观点;
    在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关系上,提出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法律体系只有一个而法学体系则可能多种多样的观点,为法学研究的开展预留空间;
    在法学体系构成上,早在一九八三年四月,他在比较、分析解放前后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学学科七种分类法优劣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并周密论证了由四大类三个层次组成的我国新的法学体系的观点。此一观点随后得到张友渔、吴大英、刘瀚等教授的支持,并被反映在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的《中国法学四十年》的专著之中;
    在是否应建立完备的法制问题上,他针对当时"建立完备的法制是脱离实际、追求形式"的主流观点,力主立法应借鉴现代法制经验,应有全盘考虑和总体规划,不能局限于"成熟一个才能制定一个"的短期行为;
    关于马列主义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他认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对立法的指导必须坚持,但它是科学不是行为规范,不应把它当作标签在各种具体法律上随意张贴。
    在一九八九年二月中国法制改革学术研讨会上,陈教授在借鉴我国哲学界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最新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法学界实际大胆提出:在世界已进入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的形势下,如果不及时转换马克思主义原有的革命主题,摒弃在该主题基础上形成的法观念,就会使马克思主义从根本上脱离世界和中国的实际,成为对当前我国改革实践起巨大障碍作用的一种惰性的精神阻力。并就马克思主义是否存在一个完整的法学体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否只能一概坚持、马克思主义是否终极了真理、是否排斥人类创造的一切法制的文明成果等基本问题提出看法,主张摒弃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统价值观念,树立新的价值标准,树立法学即是人学的观念。摒弃强加在马克思主义科学头上的权力因素和政治、法律问题不能讨论的武断观点,提倡法学理论的争鸣。
    一九九二年十月,在法学研究所关于邓小平南巡谈话座谈会上,陈春龙明确提出: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的精神,不仅适用于经济体制改革,而且适用于政治体制改革;不仅适用于经济学界,而且适用于法学界。法学界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进一步更新观念,从以姓社姓资认识法律本质的传统观念中解放出来,树立法律体现人民意志,是社会生活共同调节器的观念;更新法律仅仅是政治载体、以政治取向为唯一目标的观念;在法律制定和实现过程中引进经济因素,树立法律效益的观念;在对法律进行传统标准和技术标准评价的同时,注重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等法律自身价值的体现,不仅从法律角度解释人权,而且从人权角度评判法律,树立"恶法非法"的观念。
    陈教授不仅以思想活跃、勇于探索著称,而且敢于坚持,善于学习。他呼吁,在理论争鸣中,应该象珍惜和爱护自己的生命那样,去珍惜和爱护理论研究的学术品格。任何观点的确立和改变,都应建立在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之上。不见风使舵,不随声附和,不断章取意肢解他人观点,不借助外力推行某种主张。既能倾其所有与不同观点展开争鸣和辩论,也能尽其所能捍卫不同观点的发表、答辩和反驳的权利。并特别呼吁加强法学界同仁间的理解和团结,为本来就力量单薄、处于"幼稚"状态的中国法学,创造一个宽松而健康的环境。
    功夫不负有心人。四十年的辛勤劳动,换来了应得的丰硕果实。作为我国法理学科的带头人之一、曾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多年的陈春龙教授,迄今共出版法学专著、译著、合著近二十部,论文百余篇,三次获得社会科学优秀著作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为我国法学研究事业,特别是为法理学学科建设,在他那个时代,以他自己的方式,贡献了应尽的力量。
    
联系实际 学以致用

    理论的目的在于应用。再好的理论,如果把它空谈一阵、束之高阁,尽管在纯学术层面上不无益处,但对于迫切需要正确理论予以指导的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陈教授以国家事业和民族兴旺为己任,研究的课题总是紧密联系法制建设的实际,为解决当时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和相应对策。
    一九七九年三月,针对文化革命中"反革命"帽子满天飞、平反过程遇到重重阻力的状况,他在合著的《略论反革命罪的构成》一文中,从犯罪构成的理论角度,论述对文化革命的不同看法、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不同理解、对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意见与构成反革命罪的原则区别,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香港《镜报》评论说:"在解放思想冲破禁区方面,《法学研究》第三期《略论反革命罪的构成》是颇为大胆和颇有分量的文章。实践证明,犯罪构成论是不容否定的科学理论,是司法工作者必须掌握的好武器。《略论》勇敢地为它翻案,反对乱打反革命,反映了国内法学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的心声,也道出了海外侨胞的心愿。"
    一九七九年九月,针对我国封建专制主义流毒深远,否定法律作用、轻视法制建设的法律虚无主义长期盛行,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的人治现象十分严重,陈教授与其他同志一起,积极参与当时理论界进行的"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撰写《论以法治国》长篇论文,总结历史经验,澄清错误认识,提出具体措施,是国内首篇全面系统论述法治的重要文章,为后来依法治国方针的形成作了理论铺垫。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共中央公开发表《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正在进行政党制度课题研究的陈春龙,认为这是一份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文件,对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意见》中的内容同国家现行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衔接不够,甚至存在矛盾、抵触之处。尽管此种情况在改革过程中难以避免,但持续时间不能过长。于是,陈教授将这些问题归纳为六个方面,通过《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向中央作了反映,并建议在适当时候以中共中央名义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将执政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肯定和好评。随后,他又在北京市政协和全国政协会上就补充和修改宪法相关规定、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撰写提案、大会发言,并积极参与中国民主建国会给中共中央《关于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报告》的酝酿和起草工作。中共中央采纳了这一报告,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四条规定:"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样,有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终于用宪法固定下来。这是陈教授运用科研成果为国家法制建设服务的一个成功事例,被学术界称为"中国宪政史上的重大突破"。
    一九九一年,针对"六四"事件后,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有人认为动荡因改革而起、维持稳定不能强调法治的实际情况,陈教授在《法治与社会经济发展国际学术讨论会》上,以"法治与国家稳定"为题指出:我们所需要的稳定,是革新和发展的稳定,不是保守和停滞的稳定,是前进中的稳定,不是倒退的稳定。为了维护稳定,国家可以采取多种手段,例如教育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政策手段,直至军事手段等等,但其中较公平、较有效、较有规律可循、较少引起社会纷争的,则是法律手段。法治是政局稳定的前提,是社会稳定的杠杆,是经济稳定的基础,是人心稳定的保障。并强调指出,政权巩固和局势稳定的最终保证,不在于各种有形的物质力量,不在于军队、警察、监狱、法庭,而在于无形的、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精神因素。为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凝聚人心、维护稳定,提供法理依据。
    针对"六四"事件暴露出我国非常时期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主张从严立法等情况,一九九二年,陈教授发表《非常时期的依法行政》长篇论文,在考察、比较古今中外非常时期各种立法的基础上,指出非常状态下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既是国家处于非常时期的产物,又是现代民主法治的产物。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采取"最大急需与最小损害"的原则。并着重指出,非常时期的紧急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并依然要受到立法权的授权、规定和制约,即使在紧急状态下,公民的基本人权也不得剥夺,并就加强我国非常时期法制建设提出具体建议。
    针对我国法制建设中司法解释发挥重要作用的现实状况,陈教授从法律解释基本理论出发,紧密结合亲身参与的司法实践,在《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一文中,独创性地将我国司法解释分为法院规范解释和法官裁量解释两种,论证法官裁量解释的特点及长期被忽视的理论原因。将每日每时发生、长期大量存在、须臾不可或缺、人们习以为常的司法实践,概括、升华到理论高度,给予其应得的理论地位,丰富了司法解释理论,并就改革和健全司法解释体制提出具体建议,在二OO一年法国巴黎国际学术研讨会上获得好评。
    刑讯逼供是与犯罪作斗争中难以治愈的顽症,研究解决刑讯逼供的论著和对策汗牛充栋,而刑讯逼供的残酷事例仍天天发生,以至于人们有些束手无策。陈教授在二OO二年出版的《中国司法赔偿》专著中对刑讯逼供的研究,却给人耳目一新之感。他在自己分管国家赔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调查研究,从公安、检察、法院广大干警每天的工作和感受中,总结归纳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有时间紧迫、实践有效、取证困难、目的正当、程序次要、职业特权、违法隐蔽、历史合法、口供决定、理论错误、观念极端、手段落后、素质低下、惩处软弱、刑讯国际化等十几种,并且上升到"兽性与理性并存是人类的本质特征"的人性论高度。事实确实充分,分析入情入理,对策符合实际,操作具体可行,是一篇不可多得的有理论有实践的好文章,得到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好评。长达五十三万字的《中国司法赔偿》专著,亦被誉为"一部向司法机关推出的关于公正、谨慎司法的力作,一部操作性和理论性兼备的力作",成为不少法官的案头必备工具书,丰富、充实了处于发展之中的国家赔偿理论。
    连续十年作为法学界和民主党派界的全国政协委员和法制委员会委员,陈春龙在每年一次的全国"两会"政治舞台上,在每年例行的视察、考察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法律理论专业优势,结合国家立法、司法中的热点和难点,先后就社会治安、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惩治腐败、司法改革、依法治国等问题反映情况,撰写提案,大会发言,参政议政。他用理论联系实际、独到新颖的观点和切中时弊、语惊四座的风格,让全国和世界听到法学界知识分子的声音,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献计献策。
    
廉洁从政 不辱使命

    作为一介文弱书生、典型的知识分子,没有任何背景、不具备相当条件的陈春龙,作梦也没有想过当官从政。但生活往往就是这样地安排人的命运:想得的得不到,不想得到的却偏偏摊上了您。
    陈春龙的家庭出身不好不坏,本人不是中共党员,对政治兴趣不大,再加上不时提出一些不够正统的学术观点和这样那样的缺点毛病,按照常规干部政策,这辈子与官场无缘,似在人们预料之中。但一个不算深思熟虑,甚至带有某种偶然性的行动,给陈教授的人生打开了一片新天地。
    一九九O年,曾经争取入党、后来打算作一个无党派人士的他,经历一些事件后,觉得还是有个组织为好,于是他成了中国八个民主党派之一的中国民主建国会的新会员。民建领导开明豁达、礼贤下士,陈教授知遇图报、以会为家,充分发挥他的法律专业优势,为民建在法制建设领域参政议政作出一项又一项成绩,他本人在会内的职务也由民建北京市委常委、法制委员会主任,到民建中央委员、中央常务委员、中央法制组组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政策为陈教授从政创造了社会条件,中国民主建国会为其提供了合适的政治平台。
    一九九四年,经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中共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推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陈春龙出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后被任命为二级高级法官,法官协会副会长,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成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直接由研究人员出任司法机关领导的第一人。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之后,成为全国高级法院出任党外副院长的第二人。在北京高级法院从事司法领导工作整整六年。
    作为一名知识分子和民主党派成员到高级法院任职,陈教授深感责任重大。他谦虚谨慎,努力学习,竭尽全力,勤奋工作。他在高级法院主要分管国家赔偿、教育培训、司法鉴定和审判方式改革等项业务。
    上任伊始,他就一头扎向基层,跑遍全市十八个区县法院、六个铁路法院和三个中级法院搞调查研究,为其后的领导工作打下基础。
    他充分发挥法学理论专业优势,针对部分法官素质不高的状况,既抓学历教育,又抓岗位培训,举办各种专题讲座,亲自授课,具体辅导;精心组织和指导法院的学术论文写作和评比,连续六年在全国法院系统获奖。全市数千法官在他主持的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中,取得高等学历,增长法学知识,其中相当一批成为业务骨干,走上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庭长、副院长、院长领导岗位,为提高北京法官的业务素质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国家赔偿是法院一项全新的审判业务,头绪繁多,案情复杂,涵盖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各个领域,事关一审、二审、再审、执行许多方面,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众多机关。既无先例、经验可循,立法又过于原则、不易操作。陈教授从保障人权的理论高度,反复阐明贯彻国家赔偿法的迫切性,提高法官认识,制定相应规范和操作程序,积极协调各有关单位间的关系,并对每一案件进行具体指导,为国家赔偿法在北京三级、二十八个法院的贯彻实施,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初次涉足官场的陈春龙,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心态,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团结同志,平等待人。在廉政方面,更是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绝不吃请受礼,以权谋私。他以无可挑剔的实际行动,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知识分子的尊严。
    对于陈春龙在北京高级法院的工作,《人民法院报》、《北京政协》、《诤友》等报刊,曾以"不负众望"、"心中的天平"等标题连续数年跟踪报道。
    二OOO年六月,在北京高级法院领导班子调整会上,时任中共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现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强卫指出:"陈春龙同志一九九四年七月任命为北京高院副院长,作为民主党派和法学专家来审判机关工作,有利于发挥其法学理论专长。近六年来,他按照尽职而不越位、帮忙而不添乱、扎实而不表面的参政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顾全大局,团结同志,谦虚谨慎,真诚待人,维护领导班子形象,为法院审判工作作出了贡献。陈春龙同志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精心组织和指导法院的学术论文写作和评比,连续六年在全国法院系统获奖。在分管的教育培训和国家赔偿工作中,深入基层,亲自讲课,编写教材,从基础工作做起,为国家赔偿法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打下了良好基础,为我党选拔党外干部参与司法实践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考虑到陈春龙同志本人的请求和社科院的希望,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同意陈春龙同志不再担任高院副院长,回社科院继续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希望陈春龙同志回到社科院后能对法院工作继续关心并保持联系。"
    二OOO年七月十四日,陈春龙在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高级法院领导陪同下回到社科院时,受到中国社科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院人事局副局长、法学所党委书记等领导的热情欢迎。
    从政六年、仕途正顺、却念念不忘法学研究事业的陈春龙,自认为完成从政任务,坚辞有关方面的婉留,放弃既得权力和优厚待遇,顺流勇退,见好就收,回到社科院法学所,将亲历的司法实践注入自己的研究之中,开辟事业的新阶段。
    
襟怀坦白 诚以待人

    作为"生在旧社会、长在红旗下"的新中国第一代知识分子,陈春龙爱国、敬业、正直、热情。
    他从小就被"杨家将"满门忠烈、前仆后继的精神所感染。每当阅读近代史上中华民族所受屈辱的事例时,总是热泪盈眶,悲愤交集。《甲午海战》中邓世昌为国捐躯的悲壮形象,成为激励他报效祖国、振兴中华的精神动力。尽管反映在他的学术观点上,有时有些偏激或不合时宜,但赤子之心昭昭可鉴。
    陈教授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埋头苦干、刻苦钻研、一步一个脚印、几十年如一日的敬业精神,成就了他的科研事业,也影响、带动和培养了法学研究所正常的学术风气。
    出身贫寒、历经三年经济困难、米糠都吃不饱的陈春龙,为节省一毛钱电车费,借来两轮大板车将下火车的母亲从北京站拉到沙滩。衣服不穿破不扔,内衣破旧是常事。大量使用的稿纸,必定是写完正面写反面,边角余料也不放弃。机关走廊上某一个电灯未关、某一处水龙头拧不紧,往往使他一夜不得安宁……始终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良好品质的陈春龙,却急人所急,帮人所难,只要你开口,没有他不应承的。每一次救灾捐款、扶贫助学,他都争先恐后,慷慨解囊。
    陈教授为人正直,一是一,二是二,言必信,行必果。不说假话,不耍心眼。不推卸责任,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留恋权力,不贪图钱财。不随声附和、人云亦云。宁可不开口,也不说违心话。敢于承认错误,勇于修正自已的观点。活脱脱一个光明磊落的男子汉。
    陈教授要求自己严格,对他人、对同事、对朋友却满腔热情。常常发生这样的事例:外单位来法学所办事找人时,说遇到一个个子不高、戴着眼镜、斯斯文文的人热情接待时,大家便会异口同声地说,那肯定是陈春龙!再好的朋友,也难免有磨擦。遇到此种情形,陈春龙总是既从自已角度考虑,也从对方角度考虑,尽量找出理由宽慰自己,原谅对方。有一次评职称,两人竞争一个名额,最后陈胜出对方落选。本来这是按照严格规则、由评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正常结果,不关他什么事。但陈教授却认为二人水平相当,评上自己客观上伤害了对方,担心对方受不了,主动找对方解释、安慰、沟通。
    陈教授一直真诚地认为,他不过是法学界的一个老兵,受过去的教育水平、学术环境和个人禀赋所限,四十年来只是平平常常、按步就班地进行研究,论时间不短,论水平一般,尽管奋斗不息,但的确难有建树。如果说几十年中也作成了一些事情,那只是运气和机遇使然,并非自己有何高明之处。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陈春龙在具有中国知识分子传统优点的同时,也必不可免地带有知识分子的缺点和毛病,有些方面甚至还比较突出。对于这一点,陈教授总是老实承认,从不隐讳,而且力图改正,尽量补救。至今,他仍以"小资产阶级思想未改造好"为戒,再有成绩,也不敢"翘尾巴"。这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一个奋斗四十年、终有所成的人,一个不愧于他那个时代的人,一个或许在中国法学史上不能不提到的人。
    
    本文为《陈春龙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二OO四年版)一书的前言,标题原为:"陈春龙教授学术成就和从政业绩述评"。
    作者:孙世光、高其才、苏亦工、钱弘道、彭灵勇
    作于二OO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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