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法官的范围和年龄
《公务员法》第45条明确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
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律规定是高度概括的,从高度概括的法律规定到具体而细致的实际操作,中间有一段漫漫长路。这就需要司法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即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同级人事部门通盘合作,具体协商,拿出最高的法治精神和最大的办事智慧来做出最周密的考虑并设计最合理的选拔方式。
首先是选拔对象的范围问题。法律规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这是一种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操作中,是否要作出一些合理的调整和限制?司法部和法学界正在努力推进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和和专业化,形成一支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法律职业群体,同时,鉴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质,对于公开宣布的对象范围是否应该考虑一些其他因素?比如法律工作经验?比如法律教育背景?也就是公开选拔的对象应该是通过司考者中的那些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或者具有法律工作经验(包括一年的律师实习经验)者。这样做至少具有如下好处。首先,可以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社会资源的整合和优化,更好地促进法律专业的就业问题,更好地繁荣法律教育事业。法律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否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晴雨表,而法律专业的就业状况更是法律教育事业的原动力。其次,可以促进和规范律师实习制度,因为,那些没有法律教育背景的司考通过者必须通过一年实习方可参加公开选拔,而这至少一年的律师实习背景,则可大大培养他们的法律至上精神和法律思维能力。其三,为建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铺平了道路。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们,是一个法治国家最具法治精神和法治生命力的群体,从他们当中选拔法官是大部分法治国家实行的一种制度,而且行之有效,这种制度是值得借鉴的。其四,这样的范围规定,也不会对解决司法系统内部人员的过度问题带来任何麻烦。司考制度诞生后,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法律职业资格的一刀切制度,司法系统内部一批人必然面临临时离岗、转岗以及再上岗问题,而他们已经属于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他们一旦通过司考,也就顺理成章地最先成为公开选拔对象。他们都是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法律人才,虽然在考试能力上可能一时无法比上那些新生代司考者,但他们的工作经验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不可少的宝贵财富。
其次,公开选拔的年龄限制问题。我们知道,《公务员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选拔公务员的年龄限制,但是具体招考中,基本上有个线,就是35周岁(不排除部分特殊岗位和高学历者适当放宽情形)。这样规定是有道理的,因为公务员属于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工作具有主动性、效率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工作人员应该具有更多的朝气和开拓精神。而司法工作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等特征,其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应与行政工作人员的要求有所不同,如果说越年轻对行政工作更具优势的话,则不妨可以说,成熟和经验应成为司法工作人员的更多考虑因素。美国的法官都从资深律师中选拔,而能做到资深律师的水平,没有个十年八年是不行,而他们的法律学习资格则是一般本科毕业后,也就说,一个学生起码也应该在22岁以后才有学习法律的资格,而经过三到七年的法律学习,再加上至少八年的律师生涯,一般法官的工作起始年龄起码也而立之上了,而事实上美国的历届首席大法官平均年龄在60岁左右,这也正是美国法治水平比较高的原因之一。因为律师出身大年龄法官们已经将法律至上的观念深深根植于脑海深处,而他们成熟稳定的性格和深刻的社会阅历也使他们更能胜任神圣的司法工作。因此,和公务员考试规定年龄上限恰恰相反,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应该规定年龄下限,以我国目前的法治水平,法律教育现实为基本考察基础,本人以为选拔的年龄下限以30岁为法官的工作年龄起点比较妥当,三十而立嘛。当然,至于选拔初任法官和检察官,起始年龄也不宜太大,本人认为以45岁为上限为妥,至于选拔资深法官,则不应设置上限。
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