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没有“履行能力”吗?
《人民法院报》曾刊登了一篇题为《九种“执行难”》的读者来信,在所列举的九种“执行难”表现中,将“涉及乡镇局委、村委会案件难执行的问题”列为第二位。一月前,《四川日报》以《六旬翁当街叫卖乡政府“白条”》为题,报道了四川省西充县农民何培树为乡政府垫资修建“政绩工程”后领到的不是工程款而是6张总金额高达87万元的“白条”,经法院判决乡政府给付何培树欠款及利息后,乡政府依然“一毛不拔”,债权人何培树被迫在南充市闹市区当街叫卖乡政府的欠款“白条”。据不久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机关刊物《四川审判》杂志召开的“卖判决书现象”专题研讨会上得知,近年来各地发生的债权人在公众场合公开叫卖判决书的现象中,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政府的职能部门作为“债务人”的时有所见,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不错,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级负责,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即“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金库”,乡政府欠的钱当然只能由乡政府自己“偿还”,政府的职能部门欠下的债务也只能由职能部门自己“消化”,不能理所当然地追到县政府、市政府甚至省政府,这就如同民间流行并接受的既不能“父债子还”也不能“子债父还”是一个道理。但是,对于债权人甚至于社会公众来说,上述财政管理体制只是人民政府“内部”的事情,不能成为人民政府“欠账不还”的理由。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人民政府”实际上是一个整体,它总是与“党的领导”和“人民政权”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一个“具体的机关”或者“具体的部门”。
据不少执行人员私下透露,执行案件最怕的案件就是执行政府,因为每当遇到人民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作为债务人的案件,都感到十分为难。如要加大力度强制执行,上面又有很多禁止性规定,如“预算内资金”不能执行、“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不能执行、“办公经费基本工资”不能执行、“特殊资金不能执行”等等。于是,面对善良的、无辜的债权人充其量只能表示“深深的同情”。
的确,近年来,在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哪些财产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的“禁止性规定”,给人的印象是制定这些规定的目的,不是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而是客观上在制造新的“执行难”或者为客观上存在的“执行难”找到一个“合法”的理由。
其实,当我们冷静地思考问题,作为债务人的人民政府与其千方百计公开声称或者暗地诉苦自己“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还不如想方设法将债务了断为好,哪怕就过几天穷日子。此外,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与其过分强调“一级管一级”,将“下级”人民政府欠下的债务推而远之,不如责成下级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办事偿还债务,甚至在必要时主动为下级人民政府偿还债务,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好得多。
来源: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