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法律的归法律 道义的归道义
据检察机关指控,余斌在任湖南省临湘市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先后9次收受贿赂共22.5万元。与大多数受贿案不同的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从2002年开始,被告私自收受的大部分钱财已在案发前以单位名义用于帮助下岗工人过年、支援贫困乡镇水利建设等。一时间,“余斌将私受钱财用于公务是否属于受贿”成为争议的焦点。(5月24日《东方新报》)
我觉得,在回答这个争议之前,首先应该搞清楚什么叫受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和第三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余斌将私受的大部分钱财用在了公务上不错,但他必须承认“私受”这个前提,而其“私受”钱财的代价是“多加关照”或“答应帮忙”,他如何“关照”和“帮忙”?显然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有了这种权钱交易的过程,“私受”行为还能逃避法律制裁吗?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用于帮助下岗工人过年”的人道主义精神,但是,这是法律之外的道义范畴。法律并不拒绝道义,但道义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尊严为代价。具体到事件本身,私受钱财是用于公务还是揣进了私人腰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私受钱财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已经触犯了法律。而法律的公正就在于,它可以把嫌犯的表现及私受钱财的目的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不应因为私受钱财“用于公务活动”这样的结果,而否定私受钱财的受贿性质和犯罪事实。
站在余斌的角度考虑,作为副市长,他心中装着下岗工人的冷暖,没条件“创造条件”地帮助他们的行为,体现了一种亲民爱民的执政思维。但是,这种“创造条件”的前提应该是遵守法律。遗憾的是,他只考虑到了道义却忽视了法律。更何况,我们还不能排除其利用私受钱财为自己打造“形象工程”的嫌疑。面对这种局面,我们只能在道义上肯定其“用于公务”的行为,但从法律上,却要毫不含糊地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