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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评说国家司法考试

作者:包蹇
2001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称,2001年度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均不再单独组织,而是统一纳入2002年1月举办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法律界人士对此反响强烈,认为这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门槛”高了是好事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院长方伦贵表示,这将保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和律师队伍,有利于提高审判、检察、律师工作质量,也有利于法律专业的人才流动。这种并轨,也是适应国际趋势使然。他还认为,这将是对法官的严峻考验。因为在原来律师、法官、检察官3种考试中,律考是最成熟、最规范,无疑也是难度最高的,以往的及格率是很低的。
    
    对于“门槛”的抬高,一些法官和检察官也议论纷纷。已经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书记员孙颖对法官资格考试的改革深有感触,认为是很大的进步。他说,以往的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各省市的标准都不同,没有规范的机制。1995年后改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相对规范。如今三考统一,将使选拔更科学规范,更加透明,能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他说:“当然,这也提高了对法官的要求,是完全应该的。”
    
    “不少人都担心不易过关,比如我就担心”,另一位曾参加两次法官资格考试,由于“种种原因”未能通过的小付说。过去,法官资格考试仅涉及行政、民事、刑事、经济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几方面法律法规,而律师考试涉及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后,虽然难度增加了,但小付仍然很高兴地看待这个变化。他说:“以前我们的律考比法官考试难,但国际上的通例是对法官的要求比对律师高,总不能老是‘反着来’吧?”一些法官还把司法考试形象地比作“司法一考通”,认为有利于人才的流动。
    
    此外,有不少法官和检察官强调,由于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不尽相同,而职业操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又难以通过考试来检验,因此,如果一名律师要改任法官、检察官,还需通过其它形式的制度来体现对职业操守的要求。
    
    便于统一“游戏规则”
    
    与一些心存担忧的法官、检察官不同,律师们几乎一致支持这项改革。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胡光律师认为,辩护人即律师,控诉方(检察院)与裁判者(法院)这三方虽然各自的角度不同,但应该以同样的法律操守和法律理念来看待一个案子。即当把法律适用于同一事实时,标准应该相同。这就要求三方有统一的法律知识体系、同样的法律教育背景和同样的法律伦理准则———这就是律师们之所以“很支持”这一改革的重要原因。
    
    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的理解不能参差不齐。“这,就是最大的进步。”胡光认为,今后,在法院这个“运动场”,律师、检察官与法官应各司其职,但依据的是同样的“游戏规则”。
    
    许多律师已经看到,此项改革将有效地促进人才流动,促进司法大环境的改善。上海君合律师事务所潘跃新律师说,让司法行业人员通过统一门槛,就为律师今后成为法官、检察官设置了一个平台。这也能为法检队伍提供更多的人才储备。
    
    但是,他同时指出,这也许会使军转干部的安置遇到新的问题,因为过去相当一部分军转干部的安置是法院、检察院来承担的。“门槛”高了,对安置军转干部提出了新的挑战。
    
    来源: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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