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实现司法职业一体化的开端
2002年春天,发生在人们身边的一件大事静悄悄地走来: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于3月底举行。这一制度的确立,是实践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司法考试,对于实现司法职业一体化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以此为契机和起点,一个完整统一的司法职业体系将逐步形成。司法考试对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综合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堤坝。而执法者素质的高低,对社会正义的最终实现具有决定意义。伴随中国改革开放20年,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司法职业非一体化的弊端凸现为显。在审判、检察、律师三个制度及行业中,本是为同样的法律适用来分工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却分别依据不同的选任条件,通过各自的资格考试上岗。职业准入门槛的高低不一,是导致司法活动中这三种角色地位冲突的原因之一。一方面,通过严酷淘汰后胜出的律师,自视专业水平高人一等;另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法官、检察官凭借法律的天然裁判、监督地位,超然于辩护人、代理人之上。姑且不论收入失衡带来的心理失衡,司法角色不平等形成的人格不平等,仅仅是三驾马车各自为政的选任体系,就决定了中国司法职业体系的“三足鼎立”。
原有的司法职业非一体化的最大危害在于:由于主体产生的差异,最终破坏干扰了统一法律的统一实施。实现司法职业一体化,不仅仅是与国际接轨,而且有利于司法活动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相互认同,有利于司法人才的合理流动调配,有利于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和谐提升,有利于实现“专家法治”的司法“质量”保障体系。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后脱颖而出的人才,将成为新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生力军;良好的法律职业素质,将成为公正执法、司法的最有效保证。司法考试,最终将促成司法职业一体化的实现,并达成司法统一前提下的法律正义平衡的法治理想。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首次司法考试意义重大,一定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做到万无一失,确保这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为建设好一支统一的司法队伍,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更上一层楼而努力。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