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考试:凸现司法的个性
日前修改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均规定了司法考试制度,这意味着国家将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此举的显性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建立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提高法律职业的门槛,进而提升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其隐性意义在于通过统一法律职业的准入途径构筑法律职业共同的学识背景和职业共识,为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创造有利的条件。一般而言,后者容易被忽视。
凸现司法的个性,将司法从行政的丛林中剥离出来,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和首要目标。司法考试具有独立于行政系统公务员考试的特殊意义,进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显然有利于凸现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司法官有别于行政类公务员的职业个性,是司法与行政相对分离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官的资格考试应当有别于公务员的资格考试。从另一个角度讲,众所周知不同工种不同业务类型的公务员其资格考试是统一命题进行的,因为所有行政系统的公务员皆属于归依于行政职业共同体的共同成员。既然如此,归依于司法职业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又何必在资格考试上各行其道?可以说,近年来律师资格考试与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并存的做法实属司法职业共同体自我分化且浪费考试资源的不明智之举。
所谓“司法职业共同体”,就是基于共同或近似的司法理性、司法知识、司法思维而形成的抽象共同体。毋庸置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均属于司法职业共同体这一家族的成员,他们具有共同或近似的知识背景、信仰追求和思维特性,他们共同分享法律职业的尊严、荣耀和福祉。当然,这三类典型的法律职业既具有职业共性又各有职业个性,这种多元化的职业差异或角色分工其实是正常且必要的,有利于通过微妙的权力制约维系司法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均衡,况且兼容多元职业个性有助于激活司法职业共同体的生机活力。
日本的统一司法考试是与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互为一体的。每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700名考生要进入日本司法研修所接受为期两年的职业训练,首先是4个月的初始训练,而后是16个月的实务研修,其中在地区法院见习8个月,在地区检察厅和地区律协各见习4个月,再返回研修所进行4个月的后期训练,通过结业考试合格后,诸“法曹”(系日本对司法职业人员的统称)即可开始自己的法律执业生涯。相对而言,中国法律人的选拔往往重“考”而轻“训”,中国式的“律考”其主要缺憾就是忽视对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系统的实务技能培训。司法职业是以实践理性为背景的实践性极强的专门职业,必要的实务培训无疑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的重要保证。依我之见,中国的法律教育、司法考试和司法执业培训应当实现“三位一体”,统一的司法考试应当与统一的司法培训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应当抓住契机,创造性地实现法律教育、司法考试与司法执业培训三个环节的“链接”,重视对取得司法职业资格的合格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执业培训,建议由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及有关法律院校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不同方向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实现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为司法人力资源的培养选拔创造了有利条件,笔者以为不妨在此基础上再前进一步,建构司法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机制,畅通高水平法律人才的流动和交流渠道,以实现司法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意味着在司法职业共同体内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三家应当彼此具有适度的开放性,允许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在一定条件下自由流动转换不同的职业角色,以实现人尽其才,真正在司法职业共同体内部造就一个司法精英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