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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过后说司考

作者:李富成

    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三十一日举行,这或许是中国考试史上,司法改革史上最值得泼浓墨施重彩的一笔。
      
    中国的考试文明源远流长,可上溯到隋唐年间的科举制(但从隋唐到清末从来设有诞生过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考试,唐宋年间科举考试也有律学这一门,这种考试目的并不在于选拔司法官员)。中国古代地方都是由州、县长官兼理司法,司法受制于行政,没有职业意义上的司法从业人员,所以也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考试。从考制度设制目的看,中国古代考试与目前的司法统一考试有本质上的区别。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一方面是选拔一些优秀的智能之士,另一方面为布衣寒士提供侧身仕途的机会。从选贤用能的角度看,科举制比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一大进步,是中国古代人事制度史上一次大变革,它打破了官位的世袭制、家族制。由身份用人到考试择人、从重出身重血统转变到重知识重能力。(中国古代考试内容有言辞书判四个方面,是既考知识又考能力)科举考试的直接结果是把流散在民间的智能之士网罗为朝廷所用,如清朝的"恩科"、"特科"、"博学鸿同科"等是为了选拔特殊人才而备的。科举考试的间接结果是增强朝廷的统治力量,削弱了民间的反抗力量,(中国历史上发生多次农民起义,成正果的很少、关键在于没有知识分子的领导和谋划)唐太宗在科举考试揭榜之后,看到中榜的士子欢呼雀跃从玄武门鱼贯而出,就曾得意忘言地说"天下英雄入吾彀中"。唐末农民起义头领黄巢揭竿而起的直接原因是他多次参加科举而因科场黑暗而名落孙山。
      
    从技术层面看中国古代的考试是非常先进的,从隋唐时期就采用了"糊名法"(把考生姓名密封起来),发展到后来一个考生一个号房,考生在进入考房之前要脱衣检查,严禁舞弊。从考试等级看分为县试、乡试、会试。会试又分为礼部考试、吏部考试两种。通过礼部考试仅取得做官资格,只有通过吏部考试才能直接被任命为政府官员(日本的司法考试分为两次,有人建议中国司法考试也分为两次),韩愈就是在通过礼部考试后,第三次才通过吏部考试,通过吏部考试者称"释葛衣",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考中的都自称天子门生,进士前三名赐进士出身(状元、榜眼、探花),其余的赐进士及第(考中进士在古代是件光宗耀祖之事,唐代诗人孟郊"昔日龄龊不足夸,今朝放荡思无涯,春风得意马蹄急,一日看尽长官花"这就是最好的证明)
      
    无论是从考试制度设制的目的上看还是从技术设计层面看,古代的科举考试都是为了选拔优秀的统治者,大家非常熟悉包公案、施公案都是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同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法律上职业共同体,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人员有一个非常难听的名称被称之为"诉棍"、"诉师",律师与行政官员没有对话的平台,他们要么与地方官府互相勾结渔肉当事人,要么是官府追诉的对象,如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杨乃武就是清末一位颇有名气的诉师。
      
    尽管中国古代也有不少次司法改革,诸如商鞅定连坐之法,汉文帝废肉刑,魏晋南北朝实行的监察制度,清朝的秋审,热审,这些改革仅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没有触及到司法用人制度上改革。孙中山国民革命政府时期实行五权分立,单独设立考试院,实行法官无党派的独特的选人原则,可惜这种民主气氛仅仅是昙花一现,所以回溯历史,中国古代从没有出现过真正意义司法选人制度上的改革。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话题,曹庄公在两千多年前就曾说过"大小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正义的分配与校正是靠人来掌握的,清代沈家本曾说"虽有贞观之法,但无贞观之吏,法欲善而不能。"要实现良法之治,关键是怎样把执掌正义之人准确地挑选出来,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点。目前中国所处时代是特别需要司法正义的时代,随着体制改革深化,各种深层矛盾逐渐突现出来:工人下岗问题,农民收入问题,对付恐怖组织,恶性犯罪问题,司法正义是社会稳定剂,它能缓冲矛盾,化解矛盾,化解因改革带剧烈冲击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所有这些问题解决都有赖于把适格的司法人员选出来。所以统一司法考试乃是正义召唤的产物。
      
    过去我国的司法职业考试分为三大块:律师、法官、检察官,其中以律师资格考试较为成熟得到社会承认,律师资格考试是一个开放性的社会性考试,只要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报考,而法官与检察官考试是系统内部考试,具有封闭性,不成熟。现代法律职业主要指律师、法官、检察官从事的职业。司法正义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优秀律师当中产生,在美国很少有人能在50岁以前成为法官、特别是联帮法院法官。因为法官不仅需要知识,更需要社会经验和法律良知。美国法官是从具有一定执业年限、丰富执业经验、良好的名声的律师中产生的。在美国成为法官是一个律师人身迟到的辉煌。律师、法官、检察官他们应该有共同的职业背景、共同的行事原则,共同的司法理念,相似的思辨方法。那么怎样才能打造司法职业共同体,统一的司法考试。统一司法考试是最好的方法,它使三种不同职业的人有同出一门的感觉,有利于形成共同的职业荣誉感。美国律师协会每年都对法官个人品行进行打分。无论是从事律师职业,还是从事法官或检察官职业,他们必须适用相同的法律。统一司法考试能使他们同业相亲,同行相敬,有利于形成职业共同体,有利于自身力量加强,最终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考试特点
      
    (一)理论性加大,过去律考主要以考法律条文,司法解释部分较多,尽管今年法条及司法解释部分所占份量仍偏多,但考理论部分已明显增强,有些考题尽管法条不熟悉,但如果精通法律原理,仍能根据法律原理推论出结论,过去不少律考考生仅背法条也能通过律考,甚至得高分,恐怕这种现象在今后的司法考试中将不会出现。许多同学根据以往的经验,认为只背法条也能过关,在这次考试中就吃了亏。
      
    (二)今年考试难度比去年明显增大,许多参加2000年律考同学出场都有此感。由于增加了多项选择题,就意味着增加了难度。今年的司法考试多项选择由40题增加到50题,单项选择题由40个减少到30题,因为多项选择题是多选、少选、漏选都不给分,这就增加了难度。这也是为实现司法精英化,达到淘汰人的目的而设计。参加司法考试既是一种学习过程也是一种淘汰的过程。多项选择题最能反映应试者的水平和出题者的技巧。
      
    (三)题目出得非常活。所谓活是指仅靠死知识是不能答题或不能准确答题的,四个多选答案中有的差别有的比较明显,有的差别不是很明显,从一个角度看应该选A,从另外角度看还应选B,所以应试者在作答时即要慎重又不要想得太深,可以说司考题目是被出绝了。想得太浅不对,想得太过也不对,这种分寸把握只能靠应试者在答题中去领悟。这对应试者来说是太重要了,因为选对了意味着多了一分,错了意味着少了一分,而一分往往是决定能否通过司考重要因素,所以正确判断对考生来说是太重要了,那么这个时候应试者就追溯出题者出题的意图或试图考你什么,在下笔之前必须以一定法理为依据,作出的答案必须从法理上说得通。
      
    (四)刑法方面内容明显增加,前一、二、三卷已明显表现出来,到第四卷就更加突出,第四卷一、二、三、四题及最后一道起诉书共五道题目,已占了第四卷半壁江山,所以今年学刑法、刑诉法专业的同学占了很大的便宜,而且刑法方面这些题除了少数直接依靠司法解释作答,其它方面题目,作答时必须有深厚刑法理论底蕴做支撑,才能把刑法题目做好,所以笔者估计今年刑法、刑诉法方向研究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会大大高出其它专业的同学。估计刑法、诉讼法方面内容在近期内司法考试中是不会减少的,其理由是:司法统一考试是三家共同负责,而检察院业务范围主要是刑诉方面的,同时司法实务分为行政、民事与刑事三大块,而我国司法实务方面中刑事方面最为成熟,而行政诉讼才刚刚起步,所以考刑法方面内容,在近期不会减少。同时刑法、诉讼方面的内容也是司法实践部门同学比较熟悉的内容,特别检察院、法院系统的同志对刑法、诉讼法方面的内容应该是驾轻就熟,这在某种程度也反映出出题者试用照顾法院,检察院同志的良苦用心。
      
    怎样对付司法考试
      
    有矛就盾,尽管司考题目出得刁钻古怪,水平绝高,但是每年仍有二万左右的人通过。这说明只要勤奋和学习方法对头,是能通过司法考试的。
      
    (一)一是要通读指定教材,精研大纲,熟记法条。
      
    许多参加今年应试的同学都觉得没有看教材亏了,因为指定教材是根据考试大纲编篡,而考试大纲明确说明考试不出大纲的范围,例如大纲规定司法文书只考起诉书与判决书,结果第四卷考了起诉书。教材是考试大纲具体化、系统化,笔者曾把考试大纲与教材逐一对比,发现教材基本是按照考试大纲每一个考点而编,而且基本上是一一对应,只不过为了照顾到教材体系的连贯性,理论的系统性而增了一些内容和关联词语,所以通读教材是取得司法考试成功的第一步,笔者认为对教材至少要读三遍,因司考教材有其独特之处,与普通高校教课书有显著差别,可以说它是理论与实践完美的结合,它既强调理论又不忘突显实用,而一般教材理论性过强,而且往往是一家之说,而司考教材采用的是通说,据一家之说考研或许能得高分,但以此进行司考肯定不得高分。其次要精研大纲,要把大纲看成是活的知识点,弹性的知识点,这就是指考纲上的内容都是辐射性的,它能够从不同角度来出题,因为考纲上所列的仅是知识点,司法考试不可能仅考死的知识点。读者在看大纲时善于换位思考,如果你是出题者你会从那些角度,用那些类型题目来考同学,同时在看大纲的时候要能看出有些知识点只能考死的东西,有的知识既可以考识记的内容,又可以考运用的内容,有的知识是既可以考理论部分,又能考其它方面的内容。再次熟记的重点法条和司法解释,因为司考在我国是刚刚起步,尽管今年的司考千呼万唤始出来,但它们各方面准备是不成熟的,可以说是个有生命力的早产儿,因为是不成熟,所以考试套路最后二年应该在很大程度上沿袭律考的套路,而确定律考答案最根本依据就是法条和司法解释,何况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必定还会出现许多大量直接以法条,司法解释为内容的考题,对这类考题只要你记住考题就能直接做出答案。
      
    其次要做几套模拟试题,尤其是最近三年内的真题,因真题出题水平很高,可以说出题者是绞尽脑汁、布下陷阱来迷惑考生。其它模拟试题出题水平很难与真题相比,有许多模拟试题都是低水平重复建设,所以模拟题不必多做,但也不能不做,(一般来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试题质量较高,可以不妨做一到两套试题)。因为司法考试重点是考核运用法律原则,法条来解剖案例,而我国学校教育不像英美国家搞案例教学。由于学生思维没有受到案例教学的专门训练,尽管学习不少理论,但遇到具体案例往往不知从何下手,就笔者而言自学法律多年,现又读研二,自认为很勤奋,但刚做模拟题时得分很低,做模拟题材能弥补这方面不足,能够把僵硬的理论知识与鲜活的案例结合起来。做题过程中是一种理论和实践磨合碰撞的过程,做题过程既是提升知识过程也是养成能力过程。所以做题很有必要。
      
    司考有待改进之处
      
    今年的司法考试题答题依据仍有很多是司法解释,而高法和高检的司法解释可以说是多如牛毛,以司法解释来考考生可以说是没有必要,因为以司法解释来作考点的东西,都是很死的东西,你记住就答对,记不住就答不对,考的是记忆力而不是思考能力、智慧能力。随着电脑普及,法官只要轻敲电脑,任何一条法规立现眼前,建议今后司法考试直接以法律原理,法条作出题依据。其次司法解释过多往往是对立法权的冲击和剥夺,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国家,判例法至少是没得到法律明确认可。以司法解释作为出题依据,也是与法治大道不相吻合的。
      
    其次应加大司法文书写作内容的考核,第四卷可以只考一个或两个司法文书写作,因为,司法文书写作最能反映出应试者的综合素质。文书写作过程也是一个个性化的过程,一篇优美司法文书不仅能反映出写作者水平方低,同时也能凸显出写作者法律良知,正义、理念的过程。同时诉讼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文书传递的过程,一份好的起公诉词,好的判决书,足以让有罪者认罪服法,让胡搅蛮缠者心服口服,同时也有利提高诉讼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说明在诉讼过程中效率与正义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最后,司法考试完全是一种以成败论英雄的考试,只要通过司法考试你就行,通不过司法考试,就不行。不可否认,司法考试在为国家选材的同时也埋没了人才,所以很有必要建立一种拾遗补缺的机制,我国律师法就规定取得法律硕士专业资格者,如果从事律师职业可以直接授予律师资格。笔者认为很有必要时对这条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取得法律硕士文凭者可直接授予司法资格证书。这就为一些因特殊原因没能通过司考者,提供一条为人民服务之门。如果法律硕士获得者要获得司考资格还须符合一定的特殊条件。首先必须提高法律硕士入门门槛,只有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实践工作满三年者,并且有一年以上在司法实践部门从业经验的人才能报考,同时考试课程在原有基础上应加考三大诉讼法,录取分数单科最低应比法学高五至十分,总分应比法学录取分数线高出二十至三十分,在教学方面要大力加强案例教学,修满一定学分,在学期间不能有违纪行为。
      
    人说"天道酬勤,笔者为准备司法考试准备了大半年时间,最后四十天更是全身心投入。希望笔者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顺祝我的好友们与我一道顺得过关,因为他们与我同样付出了努力,顺祝吉林大学的吕欣同学一次通过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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