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仅是第一步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圆满结束,但关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研究和讨论远没有结束:构建和实行司法考试制度需要处理哪些关系?还需要建立哪些配套的制度?司法官的遴选和培训问题如何解决?法学专家们指出,研究和探讨这些问题,将为我国顺利地推进司法考试起到积极作用。
考查知识,还要考查能力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周振想认为,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要处理好考查知识和考查能力的关系。统一司法考试对基础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考查,只是初步的,重要的是对通过初步考查、准备进入司法队伍的人是否具备运用法学知识的综合能力进行考核。统一司法考试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尤其是司法官素质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培养、遴选出一个相对固定的法律职业家群体。所以,在实施司法考试制度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参加考试人员的现状和能力,又应考虑到这个职业群体的素质要求。
建立与之相衔接的司法官培训机制
"首次司法考试已经圆满结束,现在,如何对这些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尤其是即将担任司法官的人进行培训,可以说是搞好司法考试的当务之急。"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告诉记者。
《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丁相顺博士介绍说,虽然我国过去也对各种各样的在职法律职业人员进行培训,但是由于没有固定的师资力量和培训制度,并且没有建立与法律选任制度相联系的机制,因此这种培训制度是不系统的。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我国也应该建立相应形式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
国家法官学院常务副院长郑成良也认为,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出台后,面临其他制度相互配套的问题,应当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制定一部司法官遴选和培训法。
要借鉴,更要创新
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主要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但由于国与国之间的情况相差很大,因此在对这些经验实行"拿来主义"的同时,还要将国外经验与中国具体国情结合起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进行统一司法考试在我们国家是第一次,借鉴国外的经验很有必要。在借鉴的时候,要注意对各国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比较,汲取两大法系司法考试制度之所长,以此优化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在处理司法考试制度的借鉴和创新关系中,创新是关键。"随着我们对司法考试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我相信,我们能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