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这道“门槛”
正在改革和摸索中的司法考试,以其严格的组织和较高的淘汰率,被人们称为“中国最难的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开始以自身的高起点,在人们心中树立一道较高的“门槛”。司法考试的高“门槛”是忧是喜?引起越来越多人的思考。
要正确看待司法考试的高“门槛”,必须对于司法考试的定位有一个清楚地认识。统一司法考试是职业法律者选拔的精英化。而职业法律者选拔的精英化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如果说一个国家可称之为法治国家,那么,职业法律者便是驱动国家机器在法律轨道上运行的技师。没有一支高素养的法律职业者队伍,是不可能切实推进这个国家的法治进程的。在这一认识下,对于司法考试的高“门槛”,我们或许会有更多的理解。
首先,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的入门考试,通过者将获得进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三职业的“入场券”。2001年10月31日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把“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考虑到上述三法的规定,其实际上是将参加考试者限制于本科以上的范围。这样限制的好处在于建立了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更紧密的联系,从而能够从职业的层面上对法律教育发生强有力的推动。
其次,对于司法考试过关的高“门槛”问题。有人认为2002年按240分划线录取比例太低,我们不太同意这种观点。既然要搞统一司法考试,就必须保证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否则,降低标准,降格以求,司法考试还有何意义?为了营造真正聪明、深通法理、有着高尚情感的司法精英,保持法律职业的精英性和社会公信力,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是最难的考试。我们并不是主张,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通过的越少越好,而是主张通过合理的限制,确保所选拔人才的质量。在过去,我国各种司法资格的内部考试,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初任法官、检察官统一考试,通过率比较高,于是,许多人开始怀疑我们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而当国家把各种司法考试统归为一种时,结果威严顿现。或许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当法律职业事实上已成为当今一项热门的职业时,准入门槛的统一和提高,必然会吸引大量的这一专门知识的追逐者,从而不但能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水平,大量未能登堂入室者,客观上也等于为民间制造了大量具备相当水准懂法的群体。
我们以为,高“门槛”不应是我们担心的问题,而真正应让我们关注的是,如何在高“门槛”下选拔真正有能力的人才。
目前的司法考试在试题上、制度上的设计是否能够真正选拔法律人才,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如果说在2002年举行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带有过渡性质,那么之后的统一司法考试就要越来越多地承受这一考验。
司法考试要实现科学化和法制化,科学化主要体现为要通过考试手段准确全面地测试出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这种测试要客观、准确、一致、稳定。法制化是实现法治社会要求的考试必须公平、公正、公开的需要,主要表现为考试科目的明确化、命题工作科学化、考试组织工作规范化和录取名额相对稳定化。为使优秀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要对考试模式进行科学设计,继续按照“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目标和“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的要求,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我们相信,有了这样的目标和要求,司法考试将会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越来越体现出其自身的价值。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