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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深化改革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法治先导区建设

作者:朱华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最近,江苏省委召开了十二届六次全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改革要全面深化,法治须全面跟进。这是三中全会发出的强烈信号。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和省委六次全委会精神,加强法治江苏建设,努力实现省委提出的到2015年把江苏建设成为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的目标,必须以深化改革为指导,更加注重以下五方面建设:

一是更加注重法治的整体性,努力构建法治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要把江苏建设成为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必须立足法治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把握科学性。一方面,作为省级区域法治实践,江苏法治建设必须遵循法治国家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价值追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确保区域法治实践沿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轨道前行。另一方面,作为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区域法治建设也必须坚持系统规划、整体推进,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作出全面安排,努力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区域法治体系。当前及今后一个阶段,重点围绕规范约束公共权力、依法保障公民权利这条主线,抓住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两大载体,突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三大重点,努力在完善地方法规规章,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二是更加注重公平正义价值追求,切实维护公民权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一方面强调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另一方面强调对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坚持权利平等,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维护人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彰显了党对公平正义价值的高度重视和不懈追求。法治不仅表现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良好的制度安排、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得到体现。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依法尊重、保障和发展人权,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让人民群众真正通过每一次执法、每一个案件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

三是更加注重法治建设重点,推进执法司法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法治而言,涉及内容较多的,一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二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强调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等。以深化改革为指导,加强法治先导区建设,首先要保证占法律全部授权80%以上的行政权力和占公务员队伍80%以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所有行政行为于法有据、程序正当,确保所有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其次,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强化相应制度和监督,确保每一个司法环节都在程序之中,每一个司法活动都在监督之下,从坚决防止和杜绝冤假错案入手,从办好每一个司法案件做起,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更加注重坚持群众标准,解决突出问题。三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这就要靠法治,通过解决实际问题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法治也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完善。要大力实施法治惠民工程,积极运用法治手段、法治方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要以法治手段推动民生问题的解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要以法治手段化解利益纠纷,建立健全多元利益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保障每一位公民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法治建设的成效。在法治创建考核办法中要增设一些否决项,对群众满意度调查排名靠后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从而形成倒逼机制,推动法治江苏建设稳步向前发展。

五是更加注重载体创新,丰富法治江苏实践。要不断创新载体,构建多层次、宽领域的法治创建载体,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法治建设抓手。在区域实践上,要深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的创建;在基层建设上,要深入推进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创建;在条线推进上,要继续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公正司法示范点、法治文化示范点、诚信守法企业等行业条线的创建活动,努力形成条块结合、纵横交错的法治创建活动体系,实现法治创建载体的全覆盖。与之相配套,探索建立以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考评指标为重点的绩效评价体系,使其成为法治创建工作的“指挥棒”,推动法治建设先导区更加有序、更加有效、更加扎实地开展。

(作者系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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