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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 创新社会管理

作者:黄梅兰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当前我国社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由政府承担的,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大格局中,政府如何负责,社会管理如何创新,都需要在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大框架下进行思考。

实行政府负责,是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在建设新型的社会管理格局过程中,政府应更加注重发挥在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中的职能作用,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在我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新格局中,要强调政府负责,就必须充分授权,因为有权才有责;另一方面,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必须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强调管控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和趋势。

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同样,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也是适应我国利益格局形成和进入社会矛盾凸显期的迫切要求。法律是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协调不同利益的最好的调节器,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的有利保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形成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政府和社会成员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促使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社会管理创新,对政府的法治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政府管理创新主体之一的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循以下准则:一、政府机关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定。法律授予的权力才是正当的公权力,政府权力的取得和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非法的权力;二、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合法,越权无效。行政权力的行使一定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且不能超越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三、社会管理活动中涉及到的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被授权和被委托组织只能在授权和委托的范围内行使社会管理职能。

在政府与法律的关系上,法律至上,政府活动只能在法律之内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只能在法律之下而不能在法律之上;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上,公民为重,政府只能实现和保障而不能违背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社会公平正义为重,政府应当把该管的东西管起来,而把社会能够自我管理的东西交给社会。

在社会管理领域,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即使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过程中,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社会管理创新不能随意突破法治的框架,要构建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具体来说,一是充分发挥法治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通过设定规则体系,有效协调公权与私权、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关系,使社会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后果形成稳定的预期。确保整个社会纳入处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二是充分发挥法治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核心作用。社会公正不仅是社会管理的价值追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减少社会冲突,已经成为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共同的目标和任务。三是充分发挥法治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中的保障作用,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体工制度化的保障,畅通法律救济渠道,实现多元利益诉求的有序和理性表达,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甘肃行政学院)

来源: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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