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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的关键在于制权

——德法两国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作者:李晓暐
德法两国都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文化底蕴深厚,国民素质较高。他们不仅盛产世界级的思想家、军事家和艺术家,而且政治实践丰富,特别是在严格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方面有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

靠健康的道德理念,引导公务员廉洁从政。德国由于长期受古典哲学熏陶和宗教的教化,形成了“理性、严谨、守法”的社会文化特征。德国政府录用公务员,坚持“忠实可靠、待人诚实、勤劳认真”的标准。公务员本身也十分注重个人修养,遵守纪律、爱岗敬业、公私分明、洁身自爱,讲究绅士风度。对绝大多数公务员来说,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简直是一种不可思议的事情。

法国人的守法意识也很强,加之法国经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自由、平等、民主、博爱”的思想深入整个社会。在法国人看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大家都希望得到公正的对待。如果有人通过行贿受贿得到好处,就意味着对他人的不公正,因此是不能原谅的。

德法两国,正因为形成了“廉荣贪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才为公务员廉洁从政提供了有力的道德支撑。

靠优厚的物质待遇,激励公务员廉洁从政。德法两国都十分强调高薪养廉的作用,实行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每个公民在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一生都能得到国家优厚的福利保障。公务员不仅可以享受普通公民的福利待遇,而且工资收入也普遍较高。比如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每月光工资就能拿2000多欧元。在巴黎和柏林,繁华地段的商品房,每平方米也只需两三千欧元。公务员凭借工资,完全可以过上中上阶层的生活,没有后顾之忧,这对于防止贪污受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靠严密的规章制度,规范公务员廉洁从政。德法两国在防治腐败方面有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比如《公务员行为守则》,对公务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有明确、具体、严格的规定。在接受礼物方面,德国规定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可接受价值15欧元以内的小礼物,但必须向上司报告,绝对不准收受现金。否则,将会受到查处。可以说,在德法两国,公务员钻空子,搞腐败的空间是非常小的。

靠透明的权力运行,促使公务员廉洁从政。德法两国所有的政府机关,门前没有卫兵站岗,全部向公众开放。政府各部门均备有本部门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任何公民和媒体均有权查阅,并可提出质疑,政府部门必须做出解答,否则,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政治家讨论问题,政府部门研究工作,法院审判案件等,公众只要感兴趣,就可以去旁听。

德法两国都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总统到一般公务员,都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做出报告。政府每3年对政府官员的财产变化情况作一次评估报告,接受公众监督。一旦发现官员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符,又不能说明正当来源的,即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惩处。

靠有力的监督制约,驱动公务员廉洁从政。德法两国经过长期的政治实践,都形成了独立化、多元化、网络化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议会监督。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不仅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而且还拥有监督权,包括质询权、调查权、倒阁权和弹劾权等。审计监督。德法两国都设有审计法院,是国家的最高经济监督机关,主要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的执行,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司法监督。司法机构完全独立于行政机构,不受行政机构的任何干涉。四是新闻媒体监督。德法两国的媒体,不是掌握在政府手里,大多是私人企业,都以盈利为目的,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被称为“第四种权力”。他们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任何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

靠严厉的打击惩处,警示公务员廉洁从政。德国坚持“三个并重”:一是精神处罚和经济处罚并重。如判刑1年以上均会以法院判决的形式剥夺公务员身份,由单位予以开除,养老、医疗保险均会被剥夺。二是对受贿者处罚和行贿者处罚并重。三是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和违法中介组织的处罚并重。对企业的行贿行为或中介组织的违法行为,除了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将他们的名单公布于众,并通过行业协会进行限期停业和罚款处理。

法国与德国略有不同的是,公务员被开除后养老和医疗保险均予以保留,这主要是出于对个人基本生活的考虑。

中国和德法两国在社会制度、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反腐的体制机制上都有很大差别,对他们的具体做法,我们不可能照抄照搬,但他们在廉政建设方面的理念,以及反映社会进步的带有规律性的经验,我们还是应该借鉴的。

1.要以正确的思想引导人,在使公务员“不想腐”上下功夫。“心者,一身之主,百行之本”,必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管理的必修课,定期组织培训;要紧密结合岗位特点安排教育内容,真正使公务员了解自己所从事工作的风险点,认清发生腐败可能带来的后果;要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努力营造“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

2.要以严密的制度规范人,在使公务员“不易腐”上下功夫。要重点围绕如何制约自由裁量权过大、过于集中和行使过于随意、过于隐蔽的问题来设计制度,把制度规范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一是权力配置环节。保证权力在部门间和管理者间配置科学合理、界限明确、职责清晰,既要防止权力滥用又要防止推诿扯皮。二是决策环节。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而且要求主要领导末位表态,避免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三是实施环节。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使政府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四是监督环节。要改革基层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在人员编制、干部职务职数、职级待遇上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

3.要以有力的监督制约人,在使公务员“不能腐”上下功夫。“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须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力度。解决上级监督太远的问题,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及时了解下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和廉政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解决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把手”既要带头接受监督,又要对班子内部监督负总责;解决群众监督太难的问题,要大力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切实保障普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评判权和控告权;解决监督合力不强的问题,要把党内监督与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消除监督盲点。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舆论监督,公开曝光、正面引导、跟踪报道、促进整改。

4.要以严厉的惩处警示人,在使公务员“不敢腐”上下功夫。“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漏网之鱼太多,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所以,一定要在“刑罚的必定性”上狠下功夫。一是思想认识要明确。“当赏不赏,是为沮善;当罚不罚,是为养奸”,只有严厉惩处少数人,才能更有效地教育保护大多数人。二是要真正做到法纪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职务高低、资厉深浅、有无靠山,在执行纪律上,都要一视同仁,绝对不能搞双重标准。三是加大领导责任的追究力度。凡是发生腐败案件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确实落实好“一岗双责”。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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