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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施成本及其控制

作者:庞凤喜
摘要: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当然职责,但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消耗巨额公共资源。广义上讲,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施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支付成本、管理成本与转制成本。其中,社会保障权实施的管理成本应属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础问题,本文在对社会保障权实施的管理成本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降低公民社会保障权实施成本的基本思路与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权;实施成本;成本控制

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当然职责,而社会保障的实施与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无疑需要消耗巨额公共资源。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已建设20多年,社会各界对这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仍然缺乏足够重视,由此也使得我国社会保障权利实施成本的控制问题几乎成为研究与决策的盲点。社会保障权利实施成本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着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资金安全与公共压力,并决定着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程度。在当前我国整个社会未富先老,社会保障覆盖面正加速扩展,且需要更快扩展、更高水平保障的现实经济社会环境下,如何在继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进一步降低社会保障权的实施成本,以提高社会保障资源的使用效率,增强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并确保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文献回顾

从国际社会来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社会保障事业得到迅猛发展,但由于20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普遍遭遇了社会保障的财务危机,以及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后因较高的社会保障税(费)水平而引致的一系列负面效应,如“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税收补贴增加→社会保障缴款增加→劳动力价格提高→产品竞争力下降→失业压力加大→社会保障成本增加”的恶性循环,因此,近年来国外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实际上大都与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宏观成本与微观成本相关。

一是从分析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所产生的负效应角度,反思这种以高税收为后盾并牺牲效率的高福利存在的意义,但研究中也意识到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税(费)制度的改革将带来政治、经济等各种风险,因而认为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二是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国家的民众都负担沉重的与劳动力有关的税(费)角度,探讨社会保障缴款的性质,以便对社会保障的政府责任与财政安排做出全面分析和考察。三是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社会保障项目的效率与公平及管理成本进行评估,以便为社会保障政策调整及改革的路径选择提供参考依据。其中,对于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和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集中于运行效率与管理成本的差异分析,并由此引起了对公共养老保险私营化的讨论,以及对英国和俄罗斯征缴机构改革的关注。

同时,国外研究者普遍认为,近半个世纪以来,社会保障成本不断增加所导致的社会缴款和收费的相对快速增长,是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基本压力的一种反映,而且这种压力还会持续下去。由此认为,发达国家面对普遍遭遇社会保障财务危机的现实,不仅要有效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而且还应合理有效降低社会保障成本,这将是大多数国家亟须解决的问题。

在国内,社会保障问题已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我国政界、学界共同重视的热门课题,但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保障价值基础与必要性、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与资金安全性、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社会保障模式选择等几个方面,而对于社会保障成本的研究则不多,涉及面也较窄。如李珍曾在借鉴智利等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转型成本的消化方式。崔光营认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障资金具有专业优势,并且不需要另外组建征收队伍,由此可以每年可以减少数十亿元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成本。李雪筠认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既有理论和实践都未能突破城市和农村两个独立的圈子,又造成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的状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包括推行成本和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成本。

总体而言,国外已有的成果更多地将研究重点放在社会保障权实施成本的宏观层面。近几年英国、俄罗斯等国的改革实践,虽然已将一部分目光聚焦于微观层面的社会保障权实施成本,但受历史、体制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其近年的研究成果也不多见。而国内的研究起步晚,研究者寥寥,且对管理成本这一微观层面的研究明显不足。对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起步阶段的我国来说,社会保障权实施的管理成本应属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础问题,因此,迫切需要花大力气进行研究。  

二、社会保障权实施成本的构成及影响因素

与社会保障权作为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相适应,现代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就是对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实施保障。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今天,我国正加速建设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以期最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正由于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耗费巨额的公共资源,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公共资金压力,因此,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及体系建设而言,明确社会保障权实施成本的构成及其影响因素是十分必要的。

广义上来讲,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成本,或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施成本,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直接支付成本;其二,管理成本;其三,转制成本。其中,直接支付成本是指社会保险保障对象的直接给付成本,如养老金给付、医疗保险开支、失业、工伤与生育给付等。社会保险管理成本则主要包括六个部分:一是社会保障立法成本,即各职能部门为确立社会保障的相关规范而发生的资源耗费。具体包括社会保障立法的外部协调成本和社会保障立法的内部协调成本。前者是指社会保障立法过程中为确保正确处理国家与缴款者的分配关系而发生的资源耗费;后者是指社会保障立法作为一国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为确保与其他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建立和谐、均衡、有序状态而发生的资源耗费。二是社保税(费)征缴成本。包括社保征收机构设置的相关费用,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参保、征缴和年检等所发生的费用;三是支付管理成本。包括社会保险待遇审核、认定和稽核费用;四是信息系统建设成本。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建立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所发生的费用;五是管理服务成本。包括社会保险机构为社会保险对象开展管理服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对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等;六是宣传成本。包括举办各种社会保险宣传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转制成本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改革前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来源问题;二是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中积欠的“空账”如何补齐的问题。而狭义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成本主要是指管理成本。本文主要从狭义的角度展开研究,且主要研究社保税(费)的立法成本、征缴成本、支付管理成本与信息系统建设成本。显然,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管理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影响。

1.社会保障缴款对象的实际状况。社会保障的缴款对象,也就是社会保障的税(费)源,是社会保障税(费)收入的最终出处。它从两个方面对社会保障税(费)征收成本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一是经济发展状况及职工收入水平。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费)的征缴对象为工资性质的收入。个人缴费者,其缴费基数一般为个人每月实际的工资收入额;单位缴费者,其缴费基数一般为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自营人员和农民缴费者,其缴费基数一般为其每月(年)获得的事业纯收益或比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而职工收入水平一般是由经济发展的总体状况所决定的。具体来说,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职工收入水平高,缴费者总量多,且单位缴费数量大,这必然使得相对量的资金支出可以组织较多的税(费)收入;反之,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同的税(费)征管成本只能组织较少的税(费)收入,甚至较高的税(费)成本也不及税源丰裕、集中的地区投入较少的税(费)征管成本带来的税(费)收入。二是社会保障缴费基数的构成内容及其易监控程度。缴费基数是计算社会保障税(费)收入额的基础,在缴费(税)率一定的情况下,是计算社保收入并决定缴费人负担最为重要的因素,也是影响单位成本—收益的重要因素。在国际社会,对在职人员来说,通行的社会保障税(费)的缴税(费)依据是其工资或薪金收入额,但实际上,除货币工资外,工资或薪金性质的收入,还包括雇主提供的汽车、住宿、休闲工具、教育开支等。显然,市场经济发达、劳动收入工资化、货币化程度高、税源易监控程度高的国家,不仅单位成本的收益高,而且监控成本也会低得多;反之亦然。

2.社会保障缴款的征缴体制。所谓社会保障缴款的征缴体制,是指社会保险资金的征缴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力划分等方面的具体体系和组织制度的总称,其核心是征缴机构的设置。社保基金从企业、个人手中收缴至收入部门,既需要机构、人员等组织保障,也需要一系列制度保障,并需要有好的机制使组织机构与制度顺利运转。如果征缴部门分散,且各部门都建立自己的管理和操作机构,则不仅会造成管理部门分割,职能相互交叉,而且也提高了政策的运行成本。单以机构设置增加的直接成本为例,如果新设机构,则由此增加的征缴成本起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人员经费开支;二是日常公务经费开支;三是设备购置费;四是基建费用。因此,尽管征缴机构的设置是保证社会保障征管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但机构多少或合理与否无疑将直接影响社会保障征管成本的高低。

3.社会保障筹资依据、发放标准的统一性与规范性。社会保障通常被称为公民大众的“社会安全网”,其核心功能就是保障公民大众在遭受各种意外时的基本收入和基本医疗不受影响,从而消除其生活的后顾之忧。它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构建和谐社会效果最为直接也最为快捷的手段,并由此而成为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因此,如果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职工获得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社会保障负担不同,则将不仅直接损害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而且也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并将导致高昂的立法成本及社会保障待遇支付上的管理成本。

4.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所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指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发放、运营、管理的组织建构。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单位而言,存在组织系统共性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问题。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系统目标和社会目标相一致,基金收入、支出、发放、运营、管理的组织建构应该相互分离并相互制衡。具体来说,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非市场机制建立起来的,因此,它的收入和支出是由行政管理机构执行的。而收支两条线是行政性基金管理的共性,社会保障基金也不例外[1]。而基金运营的权利则一般应交给具有盈利性与独立性的市场部门。如果管理模式不科学,则不仅会造成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效率的低下,而且极易导致社会保障资金的不合理和非正常损耗。

5.技术的不确定性及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方式。社会保障缴款收入的取得,作为一种非市场产出,与其他政府活动一样,其所需的技术经常是未知的,或者说,既使知道,也是明显地不确定和模棱23两可的[2](P45)。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新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更是如此。因此,这会使得税收征管成本中的设施成本,主要是计算机的硬件配备、软件开发成为影响社会保障征管成本的重要内容。同时,信息系统的建设的投入方式是统一、集中还是分散、分级,也是影响社会保障管理成本的重要因素。  

三、社会保障权实施成本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要完整地监控到社会保障权的实施成本究竟有多高,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但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收入、社会保障覆盖面与经办机构、经办人员等方面的支出对照来分析,我们仍不难得出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成本高的结论。究其成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税(费)源状况复杂,难以监控。市场化改革的深化,使得我国社会保障缴费主体、征缴对象日趋多元化,且数量大、性质复杂。具体来说,自我国的工作重心转入经济建设,且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突出表现之一是: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非公有制(不包括港澳台)注册企业为3130.4万户(含个体工商户),占全国企业总数95.7%的比重;城镇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全国城镇就业人数比重的84.0%[3]。理论上来说,凡获得应税收入者,均应计缴社保缴款,而2007年仅城镇就业人员就多达29350万人[4]。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发表的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2823.94万户[5],以每户3人计,仅个体工商户纳费(税)人就有8400多万之众。而据2009年12月25日公布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中公布的就业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仅占9.2%,而私营企业的占比高达44.4%[6]。由此不难推测,我国社会保障纳(费)税人数量庞大,且低收入群体占比极大。而这些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相对于大型国有企业而言,无论是工资性质收入信息的准确性,还是工资性质收入的水平都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不仅如此,我国还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工资薪金构成极为复杂。具体来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职工的货币化工资长期偏低。市场化改革后,我国工资制度逐渐实行货币化改革。但总的来看,我国目前货币性工资收入占整个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仍然偏低。实际操作中,由于“工资总额”很难具体把握,因此,社会保障缴款计缴基数一般由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公布社会平均工资,使得具体计算口径与缴费基数都出现较大差异。也因此带来缴费基数不统一与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以及监控成本高昂的问题。

2.征缴体制不合理,人为加大了征收成本。我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但在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前,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征缴体制是通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规定的。该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即既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这使得当前我国出现了四种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即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全责征收;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地税部门非全责征收;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分别征收。由此也形成了我国独特的社保资金征收的极不合理的征缴体制。这种做法无疑要付出高昂的征缴成本。而正因为征缴体制的不科学所带来的困扰,近些年英国和俄罗斯已专门进行了社会保障征收机构、费税转换的调整与改革,以进一步理顺征缴体制。

案例一:英国将社会保障部的征收机构并入税务署。

1999年以前,英国的社会保障缴款由社会保障部的代理机构负责征收,并记录投保人的社会保障缴款情况,征收后交给社会保障基金会。同时,也负责征收法定医疗保险、法定产妇医疗保险和可协议退出的国家收入相关养老金计划的社会保障缴款。这些征收代理机构共雇佣工员工8000人。1998年11月25日,英国上议院在社会保障缴款议案(The 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Bill)中提出,应更好提供服务和方便纳税,税务署和财政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控[7]。英国皇家财政部认为,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代理机构及其职能并入税务署的优势在于:第一,将使税收和社会保障缴款的政策目标更加一致,有助于实现政府的长期目标;第二,通过同一个组织征收税收和社会保障缴款,使企业和其他纳税人不必分别缴纳而有助于降低纳税人负担;第三,有助于减少偷漏税行为,更好地利用征收资源,从而实现纳税公平;第四,两部门合并能充分利用征管资源提高服务质量,给纳税人税款缴纳提供方便,进而提高征收效率;第五,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使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缴款原则的统一变得更加容易;第六,两部门合并将精简一些机构(合并后约减少200个工作岗位,其解决途径是员工辞职和退休),从而降低征收成本[8]。

案例二:俄罗斯养老金“费改税”,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

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的《税法典》,将原来的三种国家预算外基金即退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合在一起,改为征收统一社会税。该税种于2001年12月31日俄罗斯联邦第198号法律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俄罗斯养老保险的缴费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即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统一社会税属于联邦税,实质上类似于通常意义上的社会保障税。该税的开征,标志着俄罗斯自1903年开始实行的社会保障系统的巨大转变[9]。相应地,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而其所以做这种变革,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认为由税务部门征收可有效降低征收成本。改革前,俄罗斯四分之三的社会基金管理机构自己征收社会保障金,由于各险种均独立征收缴款,造成了许多重复性的工作。以养老基金为例,该基金通过一个由约2 400个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办公机构组成的网络进行税款征收。各基金会既要负担为征收保障缴款而支付成本,又要检查雇主是否缴纳了适当的缴款。因此,这种方法因征收成本较高、征收效率较低而受到批评。而利用税务部门征收最重要的社会保障资金———养老保险金,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资金,并降低征收成本[10]。二是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利于提高征缴力度。在俄罗斯,经济转轨带来了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大量的劳动者从国有部门转移到非国有部门,原来独立分散管理征收的各基金管理机构无法对非国有部门的缴费实行强有力监控,加上企业不配合以及财务上的困难,使养老基金很难做到缴款的应收尽收,从而引起大量偷逃缴费现象的发生。而利用税务部门的力量,可以有效地实施监控,提高征缴力度。

3.社保基金管理模式不科学,社保资金征缴机构设置灵活、混乱。由于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目前,我国实际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机构,除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之外,还有人事、民政、金融、卫生、计生、财政、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多元化的管理体制形成了部门分割、地区分割、城乡分割、不同所有制分割的局面,严重影响了资金统筹能力,也极大地增加了管理成本。单以社会保障征缴机构设置为例,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但由于我国迄今无统揽社会保障机构设置的相关规范,因而使得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中,除税务机构以外的社保经办机构设置过于灵活、混乱。在县经办机构的设置中,存在的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各县(区)经办机构的内设机构名称、设置、规格、职能等不统一。有的按险种设置,有的按业务流程设置,有的既不按险种也不按流程设置,造成业务经办环节多、行政沟通困难、费用成本加大、政策贯彻受阻。二是在社保机构自行征收社保费的情况下,随着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社会保障力度的提高,人员编制紧张状况日益凸显。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年底,经办机构总数达到7 455个,工作人员达到12.5万人[11]。截止到2007年年底,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总数7434个,尽管比上年末减少21个,但工作人员达到12.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349人[12],增长约3.5%。且即使如此,仍明显地感觉到人员编制紧张、社保机构能力不足。据贵州省安顺市社保局的统计,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仅有136人,人均要管理参保职工4800人,为2200名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收缴保险费26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拨款和中央转移支付)[13]。而据有关部门的预测,到2020年,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约为9.11亿,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约为14.5亿,失业保险参保人数5.28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9.11亿,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51亿,将需要在编人员72.8万[14]。显然,继续按现有思路发展机构,则机构设置和人员的膨胀将是极为惊人的。

4.社会保障筹资缺乏法律的统一性,加大了立法成本。由于我国迄今未形成全国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国家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条例》后,为具体落实中央政策精神,从省到县各级地方政府又不得不出台地方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且往往还需要就“五费”是否合征、合征的具体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考评等在全国带共性的问题重新调研和协调。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办法和比率处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的制度分割格局,因而呈现出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的缴费标准各异,费率差别悬殊,负担不均,其背后则是高昂的立法成本。

5.信息化系统建设中,硬件更新速度快,软件开发各自为战。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公共管理手段主要借助于手工操作。计算机系统硬件、软件、文印系统等设施成本的购置、维护、开发成本比较低,而90年代以后,我国社会管理借助计算机管理手段的比重大幅度上升。但总体来讲,我国目前使用这种技术手段的时间尚短,要通过计算机达到征管手段信息`化的理想状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当前计算机硬件的快速更新与软件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经成为加大社保资金筹集、征管成本的重要因素。况且,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我国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一直存在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信息不能共享,设备、网络利用率低的问题,也在较大程度上造成了人、财、物的巨大浪费。 

 四、社会保障权实施成本控制的基本思路与政策建议

总的来看,社会保障权实施成本的控制,主要应从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权力制衡、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管理机制等方面着手,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机制与制度等。但从当前来看,首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革:

1.尽快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社会保险对象、保险内容、保险标准。我国目前进行的地区性的社会保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保障,不能充分起到分散风险和财富再分配的作用,也很难顺利地操作下去。不仅如此,社会保障负担率的巨大差异必然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地位,并进一步加大“马太效应”的程度。此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统一,也是导致社会保障立法成本高昂的源头之一。而社会保险资金在全国的统收统支是制度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基础养老等保险的统收统支,制度统一就难以实现。因此,尽快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社会保险对象、保险内容、保险标准,并明确核定方法及程序十分必要,这也是降低社会保障管理成本的重要渠道。

2.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结束社会保障征缴体制的“二元”结构。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从我国实际及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增值的基本目标出发,未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应采用基金收入、支出、发放、运营、管理的组织建构相互分离与相互制衡的分离制衡式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在分离制衡式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中,基金筹措归国家税务部门,基金支出认定归社会保障部门,基金发放归银行部门,基金增值归相关的市场部门,基金管理归财政部门[15]。其中,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征收环节中,应尽快明确税务部门为社会保险费唯一征收主体,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执行、保全及处罚措施,科学合理设定税务部门的职责。这种分离制衡式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既能有效地建立起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约束激励机制,又能够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与管理模式的衔接统一,还能够形成内外结合的相互制衡监督管理体系,并可以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

3.尽快将社会保障缴款作为一个特殊税种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中。社会保障缴款以工薪阶层为纳税(费)人,以工薪所得为税(费)基,不仅与个人所得税税基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而且二者的负担归宿均为劳动者,且都难以转嫁。同时,由于社会保障缴款中雇工应缴纳的部分由雇主在支付工资时扣缴,因而在方式上与个人所得税的预扣代缴制也是相同的。此外,二者的相关性还使得通过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会保障缴款制度上的问题。如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勤劳所得宽免额”的提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那种大部分社会保障缴款负担落在低收入阶层的情况。正是由于二者税(费)其本质上的同一性,因此,将社会保障缴款作为一个特殊税种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中,由同一套机构对税务登记、社保登记、人员参保信息管理、个税信息管理、人员账目信息管理、人员参保登记信息、人员账目入库信息、个人支付单位信息、个人全员全额收入明细、个人险种信息、个人社保费征缴明细等统筹管理,实现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控制,既是可行的,也是极为有效的。

4.进一步规范工资制度。工资性收入是计缴社会保障缴款的基数,其大小与易监控程度决定着具体税(费)种税(费)基的宽窄与税(费)率的确定,也决定着一国对所得课税的普遍性与易操作性。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工资制度。具体来说,一是货币化程度高的工资一般会高于货币化程度低的工资,因而更有助于筹集尽可能多的社会保障金。二是较宽的社会保障税(费)税(费)基有助于降低社保金的征收率,而低的社保金征收率一方面可减少纳税人少报工资总额现象,维护公平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减少新课税纳税人的“逆选择”现象。三是工资的货币化、市场化将使得收入更加透明。在政府完全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多部门共享的个人收支信息体系,且实名制下的个人工资收入一律通过银行来支付的情况下,社保金的征管与稽核必然大大简化并富有效率。因此,工资的货币化是社会保障缴款顺利、公正、高效征缴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推进现行工资制度的货币化改革可通过实行职务消费的规范化、制度化和货币化,将非货币性奖金、福利、实物转化为货币性发放,完善价格体系,创建现代薪酬制度,完善劳动力市场,并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全面清理单位小金库,从制度上根除隐性收入等方面进行,从而切实为降低我国公民社会保障权实施的管理成本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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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庞凤喜(1962— ),女,湖南湘潭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原载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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