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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坛宿将庄则栋状告网站侵权上诉案今宣判
网站被判赔付庄氏夫妇5万5千元

法制网上海7月25日电 通讯员 敖颖婕 记者 刘建 乒坛老将庄则栋与妻子佐佐木敦子状告网站以有声读物链接形式侵犯《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一书著作权,上海一中院今天(2011年7月25日)上午对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改判网站方面停止侵害庄则栋、佐佐木敦子享有的《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由网站的经营方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庄则栋夫妇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55,000元。

著名的乒坛老将庄则栋是当年“乒乓外交”的功臣。他与妻子佐佐木敦子根据自己的传奇经历撰写了《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一书,并于1998年7月至2008年7月由红旗出版社出版。去年3月,庄则栋夫妇发现verycd网站上有链接可以任意下载该书的有声读物,认为网站以此吸引用户浏览其网站并下载资源用以营利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遂提起了诉讼,要求网站停止侵权,撤下《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所有录音制品下载服务,赔偿经济损失53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庄则栋夫妇不服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系由网络用户nobodyvssomebody发布,并未存储在隐志公司的服务器中,资源下载的链接地址亦非隐志公司网站。尽管隐志公司存在分类显示上传资源的现象,实质上未直接实施利用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但是,隐志公司在受让经营VeryCD网站后,应当对网络用户及其上传的资源予以特别的注意和谨慎的审查,避免VeryCD网成为用户实施网络侵权的平台。而本案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隐志公司疏于履行作为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由此认定隐志公司对于网络用户nobodyvssomebody在VeryCD网上发布《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一书的有声读物,侵害庄则栋、佐佐木敦子享有的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鉴于庄则栋夫妇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者隐志公司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证据,故酌情确定隐志公司赔偿损失50,000元及调查、取证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开支5,000元,遂作出前述改判。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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