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认为,互联网虽然代表的是21世纪的高科技,但是中国市场上的很多竞争采用的仍然是丛林法则,竞争比较混乱无序,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启示有如下几点:
我国的互联网业者基本上都提供一定的免费服务。用户使用百度搜索网页,浏览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的新闻,更新自己的微博,以至于使用360杀毒软件和QQ聊天工具,并不需要支付费用。但实际上,百度、新浪、腾讯、奇虎等公司不是慈善组织,而是纯正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企业,“免费”只是其商业模式中的一环。我国互联网行业通行的做法是以“免费”的方式吸引用户,打造人气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投放广告、吸引用户使用收费功能、通过外挂软件等价值附加方式等才是盈利点。“虽然这些企业提供的都是免费服务,但如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正确认定这一商业模式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值得我们去思考。”黄勇指出。
互联网技术发展很快,这种更新换代的速度要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在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中,只要攻击取得了效果,那么被攻击方用不了多久业务就会迅速萎缩。此时如果在法院起诉,那么即使胜诉,可能也在数年之后,那时候物是人非,胜诉者可能早就被淘汰出市场了。黄勇分析说,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有两种法律程序,即通过法院进行的司法程序,以及由执法机关主导的行政调查程序。司法程序对于起诉、受理、答辩、举证、开庭、判决,以至上诉、执行,均有完备的时限规定,一般来说经过的期限较长。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下,案件经过数年仍难有定论的情形也在所多见。另一方面,行政调查程序则由行政机关主导,效率上要高得多,调查期限也富于弹性。如果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能够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和程序,那么有效率的行政执法将能够在此类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黄勇还提出,互联网的纠纷往往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问题,错综复杂,调查和处理这种案件非常需要专业的执法机构和完善的执法程序。
来源: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