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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娃国际商战的法律分析

作者:钱卫清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娃哈哈达能“商场肉搏战”关键词

1.达能退出娃哈哈——从两百个亿到三十个亿

2.十大法律陷阱——法律危机与风险控制启示

3.中国商业史上改变人们思维的重大事件——法律是利益分配的重要武器

主讲人:钱卫清(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跨国商事研究所主任、中央财经大学兼职教授)

特别邀请嘉宾点评人:

董安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与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

主持人:朱巍(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社长、律师)

时间:2009年12月9日(周三),晚6点30分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

朱巍:今天我们论坛的题目是娃哈哈达能商战之肉搏战,按照惯例首先介绍一下今天的主讲人和评讲的嘉宾。其实,不用介绍这三位大佬的名字都让人如雷贯耳,但是今天可以从侧面来讲一讲,首先介绍一下钱卫清老师,钱卫清老师就是一个传奇!为什么说是传奇呢?出身于人民解放军,保家卫国,保护和平,后来脱掉军装之后呢,又从事于致力于公平正义司法战斗的第一线,历经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一路走来非常不容易!钱老师在大约十年以前,又急流勇退又投入到为公民的个体权利维护的第一线——律师行业,继续为公平正义而奋斗,他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著名律师。“娃哈哈”这个案件的主要代理律师就是钱老师,钱老师还有个特长待会儿跟大家说。那第二位在我身边的大佬级人物就是董安生老师,不知道用什么语言来形容董老师,他真是太厉害了啊,我们就是看着董老师的那本《民事法律行为》走进法学殿堂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有很多人想写“民事法律行为”这个博士论文,每次选到这个题目的时候问老师,导师都会说,你写的有没有可能赶上或超过十几年前董安生老师写的那篇博士论文呢?对方默默无语,所以至今从董老师毕业的博士论文之后,就没人在民事法律行为领域专门写过博士论文,就是写也无人能超其右,另外,给大家爆料一下,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前三个上市公司都是董老师操刀做的,也是挣了很多钱。(笑)下面介绍一下刘俊海老师,有资料显示,刘俊海老师是近年来作为法学家在媒体、电视台露面最多的一个明星级的教授博导,不管是到什么地方参加会议聊起来,人民大学的刘俊海老师都认识啊。不管是什么领域都是这样子。前两天在出租车上讲油价的时候,一个司机说“你们人民大学刘俊海老师提到过这个,为什么政府不按照这个老师所说的去改呢?”可见影响如此之大!我就不浪费时间介绍了。首先我介绍一下今天讲座的程序:第一项,钱卫清老师为了感谢大家给大家准备了两样礼物送给两位嘉宾,就是钱老师的墨宝,第二个礼物是老师准备了十本书,大家讲座之后可以向老师提问,提问的人最后留下由老师亲自题名赠书;第二项,下面正式开始今天的论坛。首先有请钱卫清老师为大家做精彩的回报。(掌声)

钱卫清: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掌声)

(钱老师向在座各位敬军礼)(热烈掌声)

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一个法律战争的故事,这个故事非常好听,可以说是中国商业史上的一个惊天动地的大案,可以说是一百年来中国的民营企业和跨国公司在利益纷争中获得巨大胜利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可以说改变了中国人的思维。这个故事这么好听这么曲折,两年半来受到持续的社会关注,所以今天我要来和大家分享这个故事。要用军人的眼光、法官的思维、律师的视角以及学者的判断来全面解释解读这个案件,这个案件中央领导亲自过问,法国总统亲自过问,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故事?

有这么几组数据:

从07年的四月份开始至今,双方打了29场官司。这29场官司的结果是29:0,娃哈哈打赢了这29场官司,法国达能输了这29场官司。第二组数据,法国达能要用40个亿收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49%的股份,后来娃哈哈用30个亿收购了达能在合资公司51%的股份,真是天翻地覆。这个案件可以说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争议巨大、持续影响力最大、涉及的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到底发生了什么故事,为什么我们说它是一场法律战争,为什么我把它写成一本书叫做《生死之战》--目前这本书非常畅销,在国内经管类图书里据说是排行第一,前期已经销售了5万多本。为什么说它是生死之战?这说明这个系列官司的结局关乎到两个企业的命运,关系到我们中国的名族品牌——娃哈哈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宗庆后——中国的水王,中国09年福布斯富豪排行榜第三,他的个人身价是327.7亿元人民币,关乎到他的个人命运,关乎到他的生和死。当然,这个案子也关系到法国达能这个跨国公司,这个世界500强的企业,在中国战略的成败,关系到它能否全面地吃掉哇哈哈,还是被娃哈哈吃掉。对于跨国公司来讲,这是一个重大的战略问题。那么这个生死之战有很多战争的元素,因此这本书用战争元素来剖析一个法律事件,用战争、军人所具有的素养来分析一个法律现象。这跟我的个人经历有关,为什么能用战争的思维、军人的视野和战场上的元素来分析一个法律事件。可以说,我这一辈子经历了两场战争,第一场战争是30年前1979年2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广西和云南全线出击,举行的举世震惊的中越自卫反击战。当时我是一名小战士,这里有张照片是在战场上留下的,这个帅小伙就是我。经历这场战争令我对战争的残酷性刻骨铭心。记得广州军区64团,他们是直接攻打凉山的先头部队,在总攻正式开始之前,这个部队奉命在广西的边界挖了600个洞穴,这个洞穴1m宽、2m长、2m深,这个洞穴是干什么的呢?是他们自己给自己挖的坟墓,也就是说在战争结束后,他们这个团有很大一批战士的忠骨就要埋在这600个洞穴里面,这是何等惨烈何等壮烈的举动!果然,战争在打响后的不长时间里陆续拉回了600多具尸首,都是18、19、20岁的年轻战士,都是热血青年。他们很多人就是自己为自己埋下了这个洞穴,为国捐躯。在自卫反击战中,大概有2万多人死亡,但是具体数据官方没有准确统计。这批人为我们今天30多年的稳定和幸福付出了生命。当时我是高炮部队,比较幸运,越南的飞机没有起飞,我们高炮部队没有发挥作用。如果当时飞机起飞,我们就会万炮齐鸣,直接轰掉他们。迫于我们强大的威慑,越南飞机没有起飞。因此,虽然在战场上,但我们没有直接跟越南人拼命,幸存下一条命。如果当时越南飞机起飞,我们一开炮阵地就会马上就暴露,因为我们在越南地炮的有效射程之内,这也意味着我们的阵地就会被摧毁。非常幸运,越南的飞机没有起飞,我们的高炮没有发挥作用。经历这场血与火的战争,我们对战争的残酷性以及战争的各种元素,尤其是作为热血青年,我们当时确实是想为国捐躯战死沙场的,根本就没有想要活着回来的意思。因为在战场上结局根本无法预测,战场中有一句话叫子弹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可能做到,但前一句话绝对是真理。有了这些经历,我在部队全面地学习了一些军事理论,学到一些军事皮毛,回到地方后又到法院,最后一直到最高法院,发现自己更适合做律师,开始从事律师这个行业。很多人问我,你为什么去做律师?我感觉,原来姓了这么多年钱,到了一定时候,竟然也开始喜欢钱了,这个很可怕。因为做法官不能喜欢钱哪。做了20多年法官,从来没有想过自己姓钱对钱有过什么感觉,曾有人哭着喊着给我送钱,均被我拒绝了,现在金钱的欲望觉醒了,我想这个完了,这长期如此可把持不了,所以毅然转行做律师。后来做律师我觉得我们可以更广泛的参与各种纷争的处理,以律师的身份对国家的建设,对民营企业权利的维护,能够亲自体验和感受追求公平和正义的事业是非常幸运的。为什么我能接到“达娃之争”?就是通过这三十多年的积累,似乎三十多年法律生涯就是为这场法律战争准备的,所谓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就像命运安排。最初“达娃之争”在07年4月全面爆发以后,整个社会的舆论一片哗然,所有的社会精英包括法学家、经济学家,包括媒体一致谴责宗庆后,那达娃之争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呢?它其实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发生的股东争议、公司僵局和利益分配不均引起的纷争。也就是96年娃哈哈和达能中外合资,达能作为控股股东,娃哈哈以它的系列商标作为投资注入到合资公司,双方合作的十年多期间度过了美好的蜜月,双方发展的都很迅猛。到了06年底,达能派了一个法国人范易谋到亚太地区做总裁,发现娃哈哈有个非合资的系统,而且这个非合资公司每一年十个亿的利润达能无权分享,而在合资公司娃哈哈有却权限分享这个利益。范易谋发现了宗庆后的一系列问题,包括后来所说的三宗罪,然后就提出用40个亿来收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51%的股份。当然,一开始就提出的条件,即如果同意,则给宗庆后个人6000万美元的补偿,他继续担任非合资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管,继续履行达能提供的其他报酬,否则宗庆后就面临着三宗罪,即国有资产的流失、偷漏税、索要商业贿赂等。在威逼利诱下,宗庆后当时答应了,并且双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宗庆后回去后与其他股东和职工商量,遭到所有人的反对。于是宗庆后给法国达能发传真,表达了不同意被收购协议的态度。这下把法国达能惹火了,法国达能随即在上海召开了面向全球的新闻发布会,放下狠话,范易谋就说“那个违反契约的人,他的余生将在诉讼中度过”,这个人当然是指宗庆后,他违反了契约,签订了意向性合同却又要毁约,那么我就要让你的后半生在诉讼中度过。这就打响了达娃之争的全球大战,先后在美国起诉了宗庆后的妻子女儿损害了非合资公司的利益,提出了要赔偿1个亿美元,每两个月增加2500万美元,最终要求赔偿100亿美元的天价诉讼。然后又在法国、意大利起诉了非合资公司的供应商,在斯德哥尔摩提出了仲裁,在国内提起了系列诉讼,可以说全球诉讼大战全面爆发。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陷阱、法律危机,当时的宗庆后束手无策。他当时试图通过中央高层获得支持,他写了一个内参,结果被记者捅出来在《经济参考报》刊登出来,题目为《宗庆后后悔了》,把宗庆后怎么毁约、怎么违约、怎么无视法律尊严、怎么过河拆桥,把所有的东西全部披露出来。这时全国舆论一片倒,纷纷指责宗庆后,说他作为知名企业家,在跟法国的这个懂法律、尊重法律的跨国公司合作过程中,在获得了他人的技术支持、资金支持、在做大做强后,却过河拆桥,总之把宗说得一无是处。当时国内所有社会精英,包括我们俊海老师,也召开了声势浩大的研讨会,我记得当时这个研讨会也是对宗庆后微词颇多。这个现象我们后来才发现,原来董老师、刘老师是被法国达能给忽悠了,这是后话。我发现这个现象后感到很奇怪,难道这个案件就是社会媒体所表达的——宗庆后就一无是处吗?为什么所有的社会精英都指责宗庆后?难道达能这个跨国公司就这么尊重中国法律、就没有任何法律问题?带着这些疑问,我全面研究了这个案子,通过参加各种研讨会逐渐熟悉案情,后来经过研究熟悉探讨,我发现,这里面有问题——宗庆后没错。我得出的结论是,在两个重大法律问题上宗庆后没错。第一个是商标转让的问题,当时双方合资时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它的系列商标投资到合资公司,结果商标转让协议未被国家商标局批准,于是双方签了个阴阳合同。在阴合同里把转让的所有意思表示都写在了这个详细的合同里边,将简单的使用商标权的意思写在阳合同里。阳合同是报到国家商标局备案的,阴合同是双方私下约定的。后来我发现这个阴合同实际上是个规避法律的行为,商标的实际所有权并没有转让,仍属于娃哈哈集团。第二个结论,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历来就是合作关系而非竞争关系。当时娃哈哈与达能合资的时候已经有9家娃哈哈公司,这其中有4家被纳入合资公司,其余5家由于达能认为经营效益不好没有纳入。这5家公司后来发展成系列的非合资公司,而合资公司后来发展到29家。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是代加工的关系,而不是竞争的关系。也就是说,非合资公司的成立发展壮大法国达能都是知道的,甚至是默认的——让你去发展,到一定时候再来收拾你。所以我得出的结论是,娃哈哈在与达能合资的同时所建立的非合资公司,达能是知道,是没有竞争关系,不构成同业竞争和竞业禁止的问题。相反,法国达能在与娃哈哈合资的同时,又入主光明,收购乐百氏(占绝对控股),入股汇源、正广和等,一共是7家与娃哈哈合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中国饮料企业。达能事实上构成了竞业禁止。也就是说,它在和娃哈哈合作的同时,又跟其他公司,特别是参股控股跟合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这也意味着它在掌握了娃哈哈的商业秘密、销售渠道的同时,又去掌控乐百氏。尤其是乐百氏,本来是娃哈哈的强烈竞争对手,因此,有理由认为法国达能构成了同业竞争和竞业禁止。经过分析,我得出这两个结论,发现宗庆后在法律上是没错的。于是我参加了各种研讨会,包括律师界的一些研讨会,在会上我提出观点,认为娃哈哈没错,达能在法律上站不住。当时所有律师都反对我,孤掌难鸣。我放出狠话,最终肯定是宗庆后胜利。虽然被其他律师认为太绝对,太口出狂言,但我仍坚持自己的看法。后来,我发现法国达能在入主光明乳业的时候实际上已经损害了光明小股东的利益。我们跟和君创业公司合作,买了100股光明乳业股份,以小股东代表维权的方式告了法国达能。在上海起诉过程中,达能跟光明闹掰了,达能退出光明。通过围魏救赵让达能腹背受敌的方式,我们声援了娃哈哈。这时,娃哈哈通过媒体、论坛、文章等,慕名找到我,于是我正式介入娃哈哈,开始作为它的法律顾问、整个诉讼战略的策划者和参与者,参与到这场娃哈哈战争。经过全面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归纳出十大(九大?)法律问题或者说是十大(九大?)法律陷阱。

第一个是双方控制权之争。也就是一开始法国达能与娃哈哈合作时,法国达能就为娃哈哈设置了陷阱。当时,达能与香港百富勤公司作为共同投资者入主娃哈哈,它们分别占30%和21%的股份,其时宗庆后以为娃哈哈集团是占相对控股。结果97年金融危机以后,香港百富勤把其股份全部转让给达能,使得达能占据了51%的股份,实际上控制了娃哈哈的控制权。这对于娃哈哈和宗庆后来说是一个法律陷阱。

第二个是商标转让。法国达能以为阴合同已经约定了所有权的转让,认为无论国家工商局是否批准,都不影响其效力。在阴合同里对此有相关条文述说。这个陷阱,达能以为宗庆后跳进去了;结果,双方发生纷争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否定了这个阴阳合同,等于说法国达能自己跳进了这个陷阱。如果按照当时的规定,国家商标局不批准的话,达能还可以要求娃哈哈继续履行转让协议,继续去补办手续,就不能以阴阳合同为根据认为所有权已经转让了。实际上达能为娃哈哈和宗庆后挖的陷阱,最后是达能掉进去且不可自拔。最后,娃哈哈的系列商标在经过法院仲裁后花落娃哈哈。

第三个重大法律问题是双方合资协议只约定娃哈哈不能同业竞争,未约定达能不能同业竞争。合资协议里只轻描淡写说了一句话,“法国达能不能损害合资企业的利益”。后来法国达能以此为依据到斯德哥尔摩仲裁、到法院起诉,认为双方协议只约定了娃哈哈不能进行同业竞争,未约定达能不能同业竞争。事实上这是个不平等合同,对娃哈哈是个重大陷阱。这种陷阱在我们同国外企业合作过程中屡见不鲜。我们知道,国内律师提供的协议文本通常只有2、3页,而国外的律师是拿箱子提过来的,十几箱!所以,这些合同的陷阱都是国外的律师事先设定好。

第四个法律陷阱是当时宗庆后跟达能签订40个亿转让非合资公司51%的股份,结果反悔了。于是不遵守契约的帽子就戴在宗庆后的头上。事实上这个协议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答应,法国达能个人6000万美金的好处,宗庆后如果收了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和陷阱?那可是巨大的陷阱。

第五个法律陷阱,当时宗庆后作为合资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他管理着合资公司的所有运营,包括市场的运营、管理、销售。法国达能和他有个服务协议,就是累计十年支付7500万美金的报酬,那这7500万美金的报酬是肯定要缴税的,累计大概3个多亿的税。法国达能没有替他在境外代扣代缴,也没有告诉宗庆后。对于宗庆后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地雷。双方交恶以后,法国达能就以此为要挟。如果不肯就范的话,就捅出偷漏税这3个多亿。这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第六个法律危机是国有资产流失。宗庆后实际上是一个民营企业,当初14万起家,几个校办工厂的人创办了娃哈哈企业。后来为了改制,为了做大做强,又从国家那里买了一部分股份。当时改制之前娃哈哈的商标已经转入到合资公司。当时商标是作价一个亿,法国达能认为商标转移了,等于 1个亿的流失。后来,经过分析,我们认为这个资产流失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在此之前,我们是专门研究国有企业改制的。对于红帽子的问题,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结果我们得出结论,宗庆后搞的这些改制完全是规范的,而且他用钱去买了更多自己创造的财富,用钱去买这些股份,是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是没有法律问题的。

第七个法律危机是国际仲裁的陷阱。国际仲裁是我们中外合资企业里面的一个通常做法,所有中外合资企业的一个争议解决的方法。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面临着什么问题呢?一旦到国外仲裁庭去仲裁,我们不知道国外的这种仲裁的规则,我们也请不起国外的律师,也没有应对的经验,只会搞、一头雾水,非常困惑。所以,这种危机,对于企业家来说,是非常巨大的。

第八个是非合资企业的违约陷阱。达能认为,娃哈哈及宗庆后设立并经营非合资公司,违反了公司法规定以及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 且其主张非合资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与合资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实际上,经过我们的分析,以及后来的种种证据、诉讼及仲裁的结果都表明,非合资公司的存在和经营完全是合法的,不存在任何违约和违法的情形。

第九个是境外诉讼应诉的陷阱,不堪重负。达能先后在境外提起了多起仲裁和诉讼,包括斯德哥尔摩仲裁、在美国的诉讼等等,让娃哈哈及宗庆后在全球范围内除了非洲之后的地方背腹受敌,不堪重负。

这些法律风险是怎么去破解的?下一节,我们将慢慢跟大家道来!下面有请刘俊海老师对上半场做一下点评。(掌声)

刘俊海:非常感谢钱律师对军旅生涯的回顾,对做法官记忆的整理,还有对于达能娃哈哈之战的一方代理律师所经历的法律风云的盘点。确实受益良多,也很感谢钱律师赠送给我了一副具有保值增值的字画!

达娃之争可以说是进入21世纪以来,标的最大、国内国际影响最深、对于普通老百姓的本来并不敏感的法律细胞应该说是一剂非常强烈的强心针的案例。我个人认为这是我们中国公司法上的经典案例,也正因为如是,我在每次给学生讲公司法课程的时候呢,都把它作为必须要分析的一个经典案例。这个案例有很多的法律上的可以描述,从覆盖的空间、时间、主体、法律关系,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各个多维的影响来看,这个案例不敢说是绝后,可以说是空前的。在美洲的战场上达能在加州的最高法院状告宗老板的女儿宗馥莉作法定代理人的公司。在欧洲的战场上,提过法国、意大利还有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在亚洲的战场,主要是在杭州仲裁委、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还有在其他地方的法院都有一些争讼。在09年9月30日,在商务部主持下,达娃达成和解协议当天,也就是达成和解后的四个小时,达能捧来一个胜诉的裁决书,这就是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的裁决书,这个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确认,达能集团和娃哈哈集团公司跨国婚姻的结晶娃哈哈合资公司,对娃哈哈商标的使用权的确认,要求娃哈哈集团以及宗庆后个人立即停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并继续完成对合资公司商标使用权转让。如果在四个小时之前,达能拿到这个胜诉的裁决可能谈判的结果会有差异。如果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的裁决内容和杭州仲裁委判定娃哈哈集团胜诉的裁决的冲突,这个难题如何化解?

我要表达的观点是:第一,这个案子是经典的。第二,和为贵。妥协是人生最大的智慧!也是解决争讼的最大智慧!法律不仅仅是斗争的艺术、对抗的艺术、战争的艺术,它也是构建和谐走向合作的艺术!如果说这场世纪之战以判决书或裁决书画上句号的话,那对大家来讲,没有真正的赢家。不光要考虑财产问题,也要考虑商业品牌利益的问题;不仅考虑近期的利益也要考虑长远的利益;不光要考虑企业的形象也要考虑民族的形象。就调解而言,我个人认为符合我们中国的传统文化,也是我们将来接收更多的外资来华投资的文化遗产。调解结案可以使契约自由得以重新复活,包括达娃在96年签约之初考虑不充分的问题,还可以用契约自由来变更补充细化原来的条款。和解可以降低争讼成本,包括法院、律师、裁判等资源都可以降低。和解也是公共治理的大方向,争讼是个资源,这个资源由社会来共享,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自己的命运。

在本案中涉及的一个问题——契约,这个契约是宗老板签的40亿的要把非合资公司的股权的51%让渡给范易谋之外,我想更重要的是双方在96年以前签署的三份重要的协议。一份是合资经营协议,这是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据此成立了中外合资公司——娃哈哈食品公司。第二份是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第三份是商标许可协议,而且是独家许可协议,独家许可协议下又有一份简单的一份详细的。钱律师之前提到的阴阳合同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是详简合同的问题,详细没备案未必是阴的,阴的没见阳光也未必绝对无效。合资经营协议是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正因为这份合资协议创设了娃哈哈集团要以娃哈哈商标一个亿里面的一半5000万作价给合资公司的出资义务,这个义务没有履行,从法理上讲就是瑕疵出资。从合同法上讲,就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另外,这一个亿不是都作价给合资公司的,还有5000万是娃哈哈卖给合营公司的。一个是股东的出资行为,一个是独立的商标所有人对受让人之间的买卖关系。这个合同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争议非常大。有人认为是有效的,有人认为是无效的。无效的理由是没有经过商标局的核准,所以这个商标转让协议是无效的。有人认为合同有效,注册商标也转移了。这两种观点我都不同意,我的观点是:在商标局没有核准过户之前,这个注册商标的确没有转移,但是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了,没有过户转移说明合同没有履行。按照合同法里违约责任的规定,我个人以严格责任除非不可抗力或约定免责事由,没有履行合同就是违约,并不因为商标局没有核准就说这个合同无效,契约关系和物权、准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讲,商标转让协议是生效的。第三个协议,毕竟商标转让协议未经商标局核准,双方都不踏实,而且当时去商标局办理手续的就是娃哈哈集团。当时宗老板特别愿意过户到合资公司里去,但是商标局出于别的考虑没有核准。在当时这种情况下,双方为了实现合资的缔约目的,决定采取变通的方式。一方面继续创造条件办理商标过户手续,一方面在商标过户之前,采取一个有相同的法律效果的安排——那就是独家许可协议。这份合同商标局备案了,已经生效并部分履行了。但是围绕这个独家许可协议产生的就是娃哈哈集团还有非合资公司的竞业禁止义务,也就是未经合资公司的许可,任何人包括商标所有权人娃哈哈集团都不得使用这个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会有分歧。但是我个人觉得这个商标独家许可协议是生效的,总体来看,这三份协议时一脉相承,相互递进,环环相扣的。这其中涉及到的转让协议在杭州仲裁委仲裁,达能败了娃哈哈集团胜了。但是在贸仲,这个独家协议还没有审完,双方已经于9月30日达成和解,这事就不了了之了。关于竞业禁止,在本案当中有好几种体现方式。一个是注册商标独家许可协议项下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义务,也就是许可人的义务;第二个是作为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本身没有规定股东投资于软饮料行业之外,不能再投资另一个软饮料行业。而投资者许多情况下,你这个公司不赚钱他这个公司赚钱。但是如果有相反的约定就不厚道就违约了,如果没有约定,公司法上没有规定这是违反的行为。合同又没有规定这是违约的行为,所以本身并不违约或并不违法。当然,如果有股东任意一方利用在其中一家公司取得商业秘密而投资另外一家公司,这是侵犯商业秘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研究的问题,但是这与股东资格本身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联。第三个就是作为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我注意到范易谋手下一个叫秦鹏的人,如果报道的情况属实的话,他在两个有竞争关系的公司里面都担任董事职务,我认为秦鹏的确构成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第四个层面就是离职的竞业禁止义务。原则上普通工作人员离职后没有竞业禁止义务,但是合同会产生原来雇主的竞业补偿费的问题,竞业禁止期限的约定本身的合理与否也很重要。由这件事我也思考到导致这个纠纷的始作俑者商标局,如果商标局96年就核准过户了哪至于后来的纠纷啊,当时是口头不同意,现在看来是有法律瑕疵的,这也是后来达能集团决定状告国家商标局的原因。商标局认为最初申请就不是适格的行为,所以答复也不需要书面形式,所以形式不具有可溯性。既然如此,后来达能也撤诉了。这是一个行政诉讼。我个人觉得从这个案件当中,不管中方还是外方要萃取法律上的营养素,我们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引以为戒,打造一个诚信的有公信力的一个行政机关。我们一定要进一步的树立一个鼓励司法自治、契约自由的政府的法治思维方式。最后一点,是我们的企业家从这个跨国婚姻解体当中应该注意到的,一个是合同神圣的观念,生效的合同等于有效的法律,这是我们的身生立命之本。第二个,要有合同风险意识。第三个,是法律服务消费的理念。只有当商人的思维和法律的思维合二为一的时候,我们的企业家事业会做得更大!我就讲到这儿,谢谢大家!

钱卫清:下面我们接着上面的故事往下讲,达能有强大的公关队伍在后面操作,所以整个社会被他操纵了,接触这个案子以后我们发现达能太厉害了,真是财大气粗,光请国际上有名的公关公司就花了500万美金,所以后来我们就感到不奇怪了,这些社会精英、所有的财经媒体、主流媒体都是指责宗庆后。宗庆后自己的确是有很多的毛病,包括在面对这些危机以后不知所措,他甚至在中央电视台认错,说跟法国达能合谋欺骗政府,现在跨国公司来欺负我们,全国人民行动起来吧,来帮助我来维权。企图煽动民族情绪,但是这种煽情行为,社会精英尤其是海归派是非常厌恶的。他们喝了很多国外的墨水,跨国公司的高大形象已经深深的植入他们的心中。现在一个草根民营企业家居然敢跟这个跨国公司去斗,那么肯定是你错了,就先入为主。然后你现在打民族牌,试图让媒体去同情你,虽然有80%的网民是支持宗庆后的,当时也有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民族品牌的侵犯、消灭、雪藏比比皆是,包括汇源果汁把自己的股份卖给可口可乐,最后也没买成。跨国公司这2、30年来把中国的大部分民族品牌全部给干掉了,跨国公司的战略就是用跨国公司的品牌来替代中国的民族品牌,这是一个全球的战略。后来在我们应对达能的系列诉讼中,它实际上有非常多的战场,包括商标争夺战、竞业禁止系列诉讼,达能状告宗庆后的就有15起之多,娃哈哈状告达能高管的也有十多起。你告我竞业禁止,我告你同业竞争。还有美国告宗庆后之女的诉讼大战,法国、意大利告非合资公司的供应商的诉讼大战,还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告娃哈哈的诉讼等等。当时为了扭转所有的诉讼战场上的被动局面,我就给他策划了两个反击措施:一是光明小股东去声援娃哈哈,二是娃哈哈合资公司小股东的职工代表诉讼,职工代表作为娃哈哈集团的投资公司的代表就避开了双方国际仲裁的管辖约定,提出这个诉讼后,当时就查封了法国达能公司的股份,以这种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创新模式去避开了管辖的约定和限制,一举打响!当时法国达能在国外股市的股价应声而落,而且我们可以在29家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同时复制,如果你不肯就范的话,那这29家同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全面查封法国达能的股份,法国达能一下子傻眼了。恰好这时候法国总统萨科奇到中国来访问,法国达能也是很讲政治的,通过法国总统萨科奇和胡锦涛会面过程中,列入两国首脑的重要议题,由两个首脑来研究达娃之争。当时胡锦涛同志不认为这是一个两国首脑之间的问题,应交商务部来处理。萨科奇在首脑会晤时提出这个问题,胡锦涛同志没有回应,在晚宴当中萨科奇又再三提出要解决达娃之争。法国总统之所以这么积极、热心,后来我们了解到法国达能的前任总裁的舅舅就是法国前任的总统。这些西方国家,跨国公司所在的政府为自己跨国公司的维权是不遗余力的,当年百事可乐要收购法国达能的时候,法国全国人民坚决反对,结果把百事可乐吓跑了。我们中国人对跨国公司来收购我们的民族品牌是没有感觉的,包括中国的高层、社会精英,认为收购就收购呗,这是跟欧洲的跨国公司的发展是完全不一样的。当时法国总统萨科奇来了以后,他提出一个请求,暂停起诉,双方谈判。后来在商务部的主持下双方进入新一轮的调解,在磋商过程当中,法国达能总裁在谈判桌上不依不饶,还是要求40个亿来收购,双方谈判不欢而散。在这个过程当中,提出了一个法律概念,萨科奇提出同意停止诉讼,达能总裁说只同意暂缓诉讼,这里面就偷换了一个法律概念:停止诉讼是双方必须向仲裁或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执行、中止审理,没有一个暂缓诉讼之说,当时我们就指出了他这个法律问题,说明法国达能根本就没有诚意。双方谈判破裂以后,我们又设计了一个新的杀手锏来破解他的全局诉讼,这个杀手锏就是解散合资公司,当时正好最高院一个关于解散公司的司法解释出台,正好符合我们所提出的一系列的诉讼请求,可以绕过仲裁条款的约定、约束,提出一个解散合资公司的诉讼。经过全面的法律认证,我们提出了一个方案,当时宗老板不太放心,就交给国内其他律师事务所去论证,论证的结果就是钱律师的这个方案绝对可行!然后我连夜赶到杭州去磋商,并当面陈述了我这个方案的法律依据、法理依据、诉讼主张以及对方有什么样可能的抗辩,对这个司法解释做了一个全面了阐述和解读,宗老板就相信了,启动了这个解散之诉。到法院顺利立案后,我们就有了一个杀手锏,如果法国达能在国外继续打诉讼大战的话,那我们就提起解散之诉把合资公司全部解散!最后的结局就是达能拿回一些破铜烂铁。可能法国达能也听到一些风声了,媒体就作出报道:宗庆后准备解散合资公司。这完全是媒体的猜测,当时我们是秘密进行的,不可能透露出去。为了策略上的安排,我们将解散之诉撤诉了。我们随时可以提起解散之诉,这个杀手锏在后来的双方谈判中立下了汗马功劳,双方在僵持过程中,随着我们的反战措施的不断出手,在所有的战场上法国达能就开始节节败退了,在美国的诉讼被法院驳回,在意大利、法国的诉讼被驳回,在国内的商标仲裁花落娃哈哈。这时候法国达能抓狂了,这时候法国达能掀起了舆论大战,政治大战道德大战它还要在舆论大战上把宗庆后搞臭。道德上把宗庆后给否定了,法律上它要让宗庆后站不住。这时候财经杂志上刊登了一篇耸人听闻的报道--宗庆后偷漏3个亿,面临着税务机关的调查。这篇文章国内的财经媒体网站全部转载。一时间弥漫着一种言论:宗庆后完蛋了。看过这个报道后,我们也很吃惊。经过全面的分析研究,我们上海分所的一位律师看过报道后写了一份关于这个案件的税务分析,经过调查我们松了一口气,宗庆后在之前已补了2个多亿的税。在这之前这些税的问题都是法国达能的责任,因为他所有的这些报酬都是在国外支付的。根据税法的规定,这些境外支付的款项的税应该由支付方(也就是法国达能)在国外代扣代缴。没有代扣代缴的责任应该由法国达能来承担,而且它也没有通知宗庆后。幸好宗庆后发现了这个事实,在国内补交了,那么这些问题就没有法律风险了。后来我们到国家税务总局找专家找领导进行汇报求证,最后得出结论,没有法律风险。于是我们在媒体上进行了全面的澄清,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于是我在媒体上现身说法。

这第一个风险已经被我们化解,控制并化解了危机,媒体公关被我们攻破了。这时候又冒出了一个宗庆后有美国绿卡,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收到举报信要求罢免宗庆后全国人大代表资格。一时间社会舆论又纷纷指责宗庆后作为民营企业家居然拥有美国的绿卡,凭着美国绿卡怎么能担任全国人大代表?这时我们马上研究对策,宗庆后在多年以前参加政府的外商考察团由政府给他办了一个美国绿卡,多年也没到美国去了,如果说去美国注销一下绿卡就没事了,如果说要违法的话,他是违反了美国的移民法,是不尊重美国的法律没有及时去注销而已。所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大部分都持有美国绿卡,这不是一个问题。当时美国绿卡在社会上是一个热点,这个舆论大战被我们化解了。后来我们发现举报宗庆后偷漏税的问题原来是一些税务爱好者干的,后来在全国各地涌出了很多税务爱好者举报法国达能在合资公司的高管每一年非常高昂的收益也是在国外支付的,支付这些报酬也缴了税吗?如果在国外没缴,应该在国内补缴,所有的注意力就转移到法国达能这几个高管是否偷漏税上面了,我们就是采取这种战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时候法国达能在舆论上又开始造势,说宗庆后在离岸公司伪造了一个美籍华人叫陈仲华的个人签名,然后又公布陈仲华在离岸公司的董事档案里从来没有签过名。一时间都说宗庆后造假,当时宗庆后确实和陈仲华有过交往,也有一些合作,当时这种离岸公司的注册也是很随意的,也可能他是参与了这个事情但是现在又否认了,这个事情现在说不清楚。后来我们经过调查,把这个事情澄清了。在这个非诉讼的战场上,法国达能没招了,这时候他们就花重金去聘请侦探公司来跟踪宗庆后,正好那段时间当地发生了一起人命案,后来一调查,这些跟踪的车子成了重点怀疑对象。到公安局一调查,交代了他们是侦探公司来跟踪宗庆后的。法国达能试图通过侦探公司来找到宗庆后个人的其它的毛病,也没找出什么问题。法国达能是无所不用其极,它在法律战场是节节败退,在舆论战场上也没有得势。可见跨国公司也不是那么光明正大,也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尊重中国法律,通过合法的程序维权。它为了达到收购合资公司的股份的目的不惜动用所有的资源,通过我们一系列的破解在诉讼战场上、在舆论战场上、在道德战场上、在政治层面上,我们都获得了巨大的胜利。后来法国达能知道不可能再收购娃哈哈了,它只有一条路就是退出娃哈哈。它最先提出用500个亿来转让达能在娃哈哈51%的股份,提出了一个天价的股份转让价!这显然是没有诚意,也是不可能的。后来它自己觉得这500个亿太高了、太离谱了,后来降到300个亿,又降到200个亿,在200亿上双方就僵持不下了。在所有的诉讼战场上法国达能最后寄希望于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的仲裁,国际上的仲裁劳力劳神劳财、旷日持久,由于在所有的诉讼战场上权利平衡严重倾斜以后,所以在今年的9月30号法国达能在政府主管部门的调停之下,同意用30个亿转让它在合资公司51%的股份。自此娃哈哈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巨大的胜利!这个巨大的胜利还有个尾声,就是刘俊海老师所说的,在9月30号十一点双方签约,下午三四点钟的时候,双方收到了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发出的裁决书,这份裁决书认定了宗庆后构成了违约,违反竞业禁止同业竞争,裁定娃哈哈承担违约责任。当时达能和娃哈哈拿着这份迟来的裁决是非常非常地尴尬,非常非常地具有戏剧性。当时达能做出了一份感慨--老天为什么对我如此不公平,宗庆后也会感慨--我这个人运气为什么这么好啊。如果在4个小时之前收到这份裁决书,双方的签字可能无法进行,有可能就不是30个亿了,而是40、50、60个亿了,它的砝码绝对会改变的。尽管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的裁决是与国内法院的认定是有矛盾的,但是它的裁决在国内能得到严格的执行。但是这个时候法国达能已经来不及了,已经签过字了,如果反悔的话将承担高额的违约责任,它只能认了。我在很多地方都讲过宗庆后为什么会赢,达能为什么会败,这里面可能会有天意吧。

达娃之争可以从多个层面来解读,下面我从四个方面来讲一下我的感想,首先,从一个军人的视角来分析达娃之争的话,它这里面有太多的战争元素了,包括战争的残酷性、整个诉讼还有一个战略的问题,比如达能的战略是要收购娃哈哈,娃哈哈一开始的战略是不明晰的,后来随着我们不断的努力和研究,娃哈哈的战略是要反收购。这些策略的安排,包括诉讼策略、媒体公关策略,这里面都有很多军事上的一些经验、军事上的元素,包括小股东的起诉、声东击西、税务爱好者的检举、将计就计,还包括我们所拥有的核武器——解散之诉,从战争的角度来讲,实际上就是“焦土战略”。在战争过程中,也要打舆论战。在舆论战场上,从最初的被动挨打到最后慢慢应对最后反击最后化解的危机公关。还有发动群众战争,达能曾经试图挑拨这些经销商和宗庆后的关系,结果这几百家国内的经销商纷纷声援宗庆后,掀起了群众声援的战争。法国达能还用了一招,就是战争上常用的一个手法——斩首行动。一开始就想打垮宗庆后,比如:三宗罪、国资流失、偷漏税三个亿。战争和法律之争也是有关联的。第二,我想从法官的视角来看达娃之争,中国的法律、中国的法院对这种跨国商事争议没有积累太多的经验,对这种公司僵局的解决、公司确认之诉、股东代表之诉、竞业禁止、解散之诉都缺少一个整体的法律判断和法律经验,商标转让、阴阳合同、仲裁中涉及的服务条款、是否立案、公司诉讼如何认定,这些都是法院和法官着力要解决的问题。第三,是从律师的视角来看这个达娃之争。达娃之争的这个律师团的团队作业、团队战斗力、团队资源整合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战略和策略,创新的制定诉讼模式,充分的了解娃哈哈的战略意图,在诉讼战场上如何安排,如何去应付法国达能,这需要我们有一个战略的思维、一个诉讼策略的安排、一个证据体系的构建和一个诉讼请求的法理依据,考验我们操控法律的能力了、考验我们法理的基础,就是要综合的运用各种法律制度,去形成一个解决法律纷争的非常合理的方案,并且这个方案是切实可行的。作为律师,还要有创新的思维,充分的运用公司法运用其他综合的法律来提供法律服务。律师除了运用法律之外,还要学会怎么应付媒体,怎么进行危机公关,怎么策划公关的活动,怎么去引领媒体,这些对我们律师来讲都是巨大的考验。最后,就是一个法律风险控制,诉讼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是值得我们深入的研究的。第四,作为学者、法学家的视角来说,达娃之争可以说是改变人们思维的一个事件。我们固有的思维也许是认为跨国公司是尊重中国法律的,中国的企业是不懂法不尊重法律的,跨国公司是战无不胜的,跨国公司到中国来就是给我们提供资金、提供技术来帮助我们发展的,实际上跨国公司是要通过全球战略来消灭中国的品牌企业,最终由跨国公司的品牌来代替中国企业,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资本家是不讲感情的!宗庆后为什么能成功,从法律角度来讲,从最开始不懂法、不善于利用法律到最后成为半个法学家,他是非常聪明的!站在学者角度来讲,中国的企业如何面对全球化,如何更好的跟跨国公司合作,跟跨国公司发生争议以后如何解决纷争,达娃之争虽然最后是和解的结局,但是两年半的官司双方劳民伤财、两败俱伤,这是我们要反思的,一旦发生争议后,尽可能的寻求和解、寻找妥协的方式,然后运用法律制度的框架去获得利益纷争的结局。作为一个法律人,要关注法律在事件中起什么样的作用?在纠纷过程中是什么样的角色?通过这个案例,我可以告诉大家,法律在最终的利益纷争里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是争取重大利益的武器,所以法律人未来的前景是非常好的,可以帮助企业家获得更大的成功,也可以帮助企业家去化解矛盾,也可以帮助企业家去获取最大的利益。如果能做到这些,那么你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一个律师的社会价值肯定会得到实现,你们这些在座的佼佼者未来的法律人的精华肯定会更好的去迎接社会的挑战,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公平竞争的同时,获得你个人的成功!我的演讲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朱巍:很感谢钱老师以非常生动的语言把这个精彩的案例给我们娓娓道来,下面有请董安生老师给我们做精彩的点评。

董安生:我也没有什么准备,我们是从一个旁观者,一个学者的角度去看待“达娃事件”,刚才听了钱律师很有激情的演讲我有四点感想,第一“达娃之争”确实是一次险胜,也就是说成果来之不易,之前参加了两次记者发布会,当时我说的很清楚我觉得“达娃之争”中娃哈哈面对的法律挑战是非常严峻的,确实他是不容易胜的。法学家对案件要有一个预见,要有一个公平心。娃哈哈是民族企业,可以说是民族的骄傲吧,但是法学家在这些时候不能把他捧起来,你什么都是对的,不可以这样。确实应该让他认识到问题的严峻性,这是一点。再一个当时宗庆后也做了一些其它的举动,包括他的女儿脱离美国籍,这些确实让别人有不祥的猜想。我想说我们对达娃事件要吸取教训,要有一些积极的想法,这样才是非常对的。尽管还有一些其它的因素包括两国关系、两国司法部门的效率,特别是仲裁机构和中国法院的执法效率。他们把他归结为运气,我觉得是对的。第二点也是非常重要的,我想说的是成败取决于细节,律师是应当有这样的精神。我们如果只整体上看一下我们不占理,那能不能说我们妥协算了,这个不是,不行。一个复杂的案件中总是有细节的,抓住若干细节就有可能反败为胜,这是非常重要的。再一个锲而不舍也是律师的精神,不能够人云亦云,别人怎么说你就怎么做,这样也是不行的。阴阳合同的问题这个当然是一个说法,也有人解读为一个是原则性的文件,一个是细则,但是可能从钱律师这方面说这是一个阴阳合同,这是一个违法性的合同,肯定是这么一个基本立场,我觉得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细节,你有了细节才能给他定性。我想说细节是很重要的东西。谈判、和解都是以筹码为基础的,筹码多的时候和解、谈判就主动的多。第三点我们这个会是面对学生的,这个会不应当对学生讲应该对社会的企业家讲,“达娃之争”给我们的企业家的教训还不够深刻吗?简单的说就是在从事重大的商业活动特别是合作之前一定要请律师,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有这么大的一个交易,想省掉这个环节,或者请来的律师不做深入的分析,我认为是一个非常大的冒险,很大的失策,我们中国的企业家确实应当看到这一点,不是那么简单的,以为请来的律师就是写一写合同,以为就是合作中的一个点缀,这些都是不对的。外资进入中国不是那么简单,而且他们有一些天性,是有侵略性的。要有一些好的律师做一些重要的工作。第四点和我们的同学有一些关系,我觉得为企业服务是法律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如果你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不了解、不认识,或者我就是了解合同,这些都是不够的。我们和司法系统有过很多的接触,他们都异口同声的说我们法律专业的人缺的是企业的基本知识,和企业完全没有共同语言,这是完全不行的。了解企业的利益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看不懂企业的财务文件就等于你没有发言权。我的感想就是这么四点,谢谢大家!

朱巍:谢谢董老师的点评。刚才有两位嘉宾来晚了,我介绍一下一位是李晓斌律师,另外一位是邓建中博士后,现在请两位做一个精彩的点评。

李晓斌:我是董老师的师弟,也是钱律师的好朋友。我有这么几点感受,一个感受是成也萧何败萧何,不管是这个案子的结局是宗庆后胜、钱律师胜,我也能体会出娃哈哈和律师团队的辛勤,当然我也赞成险胜的判断。事先我看过有关的报道,今天听到了很多具体的过程,我们今天来研讨这个案件,可以跳开这个案件,我们可以体会出来娃哈哈这方面也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或者说应该吸取的深刻的教训。我们从结局来说应该思考到宗庆后他原来协议的签订,包括他后来的扩张,涉及到竞业禁止这方面其实法律问题是很多的,这里因为我不了解全面情况不妄加判断,但是职业的敏感让我能感觉到,这里面就算是娃哈哈都胜,在法律的探讨上也不能够停止,如果我们大家都这么想的话,我们在未来就可以像钱律师一样的优秀,甚至超过这一代优秀的律师。第二点认识是在与狼共舞的过程中。我们姑且说把达能这么多的小人之举我们把它视为狼的话,确实我们也经历了从憨厚单纯的土著人逐步锻炼成长为一个全能的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了随着我们国家进一步的发展,我们有很多东西在和国外对接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外国人也有很多不善、不良,我们在和他们合作的时候我们应当提高警惕。国外企业的合同把它自己的利益保护的非常的严密,我们企业经常使用的合同是非常简单的。第三点今天我有这种感觉,达娃之争我们无法复原其本来的面目,我希望同学们通过这些表面去设想当时的钱律师、当时的娃哈哈他的那种压力,可能有的时候是孤立无助的压力,头顶上悬着其它的利刃,即将被刺中的压力,面临着到底是妥协还是进取,到底是战还是和,就是这些东西不是我们律师能够复述出来的,这些需要同学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去进一步的体会。律师的压力不单单是收费的压力,而是最终能不能为当事人谋得一个最佳的方案,取得更大的利益。我相信在一些特殊案件中逼得我们一个很有素质的律师去策划出一些小动作,这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所必须的。律师一是为正义;二是为当事人的利益。有的时候两者是合一的,有的时候两者可能不是合一的,但是我认为只要这样做的律师都是最优秀的律师。我相信我们所有的法律学者一定是在这两个角度而行事。好,这就是我的一点感受,谢谢大家!

邓建中:这个案子在法律上还要进一步的去研究,钱律师在处理这个案件上有几点对我感触很深,他作为代理本案的律师本身是非常智慧的,他不是自己去找到当事人,而是当事人看到他做的一些工作来找的他,这是一种非常有智慧的一种律师。钱律师对案件的把握时机,对症下药,尤其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啊,不仅是作为律师,也对我们作为现在社会的一个公民也有一些相通之处。钱律师可以说是一个学者型的律师,在我们目前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律师的作用,从钱律师的这个案件中,他的实践性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能不能提炼出一个规律性的东西,我们加入WTO后法律的实践提供出一般性的规范,这种研究需要我们来共同的研究。对钱律师力挽狂澜的能力和魄力我表示敬佩,这个机会我也学到很多东西。好,谢谢大家。

朱巍:好,现在进入提问阶段。

同学:钱律师您好!我想问的是律师怎么能在企业的运营中既能为企业防范风险,又能给企业创造利润?

钱卫清: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就是律师的作用,这可以从多方面来解读,可以说律师作用改变了中国人的交往的方式,尤其是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有了律师的服务,两个陌生的人或企业可以去合作,这可以节约了成本。律师帮助企业有效化解了法律风险,就是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律师在最高境界上要追求一个理念,就是律师不单纯是去解决法律问题,要帮他解决的是法律的方法和法律的思维,这才是最好的律师,这样律师的作用才能最大化。

同学:您在这次达娃之争中为娃哈哈挽回了多少损失?

钱卫清:这个不是我挽回损失的问题,有形的损失和无形的损失都是难以计算的,这是一个重大的利益之争事件,最主要的操控者是宗庆后本人,他自己审时度势,怎么样的最大的发挥我们律师团队的作用,要说我们有作用的话就是我们用我们专业的力量,使问题的解决比较圆满。

同学:钱律师您好。您刚才提到律师的作用除了打赢官司之为还有向当事人灌输一种理念,那这种法律理念、方法到是什么?

钱卫清:律师给客户、企业家去灌输理念就是一种法律理念,这种理念有多个层次,包括法律意识、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方法的掌握,以及你善于运用法律人士的能力,这些使得企业家在其企业的运作过程中都会有一个法律的概念,一个法律的思维,这就是一种法律理念,用这种法律的理念取得利益的最大化,是可以被法律接受和允许的。至于律师所追求的目标社会公平正义是他最终的目标,每一个案件也有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比如你这个企业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者你的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的保护,那通过律师专业的服务使得他对法律的这种公正的追求有了理解,这个时候通过法律去实现他的利益的最大化,是不会有矛盾的。律师在操控过程中是应该有一个底线的,不能去钻法律的空子或者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一些事,那最终你不仅不能帮助企业获得利益最大化,还会害了这个企业。律师的服务方式有它的伦理底线,有法律底线。如果把握不好的话迟早会出事。

同学:“达娃之争”既然都在斯德哥尔摩去仲裁了为什么不等结果出来就去签约呢?

钱卫清:这个问题要看他们双方对这个问题的判断,也许达能他认为国内的诉讼都败了,斯德哥尔摩也不一定会胜,这是一个判断的问题,还有宗庆后他可能认为我们国内都胜了斯德哥尔摩我们也可能会胜,还有一些其它的因素,双方到这个时候已经筋疲力尽了,坚持不到最后了,最后什么时候来,斯德哥尔摩的仲裁结果太耐人寻味了,为什么不早一点来,迟来的裁决对双方来说都是太遗憾了。

同学:钱律师我想问的是律师怎样和媒体打交道?

钱卫清:媒体对事件的关注要不断的深化,一方面可能开始方方面面给他提供的信息不对称,媒体永远是滞后的。律师和媒体打交道一方面要了解媒体的规律,媒体实际上是一个利益群体,也要追求他的利益,在追求利益的时候也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可能在某个时点上报道的事件并不准确客观,这个是正常的。另一方,对媒体的报道应有法律人的判断标准,不能被媒体牵着走,要善于用专业知识引导媒体。

同学:钱律师您刚才说本次事件所涉及的商标转让是一个阴阳合同,您能详细的说一下吗?

钱卫清:这个问题上有争议,这个阴合同它实际上最核心的问题是把这个使用许可替代了转让协议,这个阴合同里面的意思表示完全是和这个转让协议是没有任何差别的,这和法律是相违背的。刘老师他们所说的有效的只不过没有继续履行而已,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从这个点上来说也有一定的道理。如果要求继续履行现在已经不具备了,当时96年、97年的时候备案,国家商标局没有批,过了将近十年再要求继续履行,当时国家商标局已经口头回复不同意,那这个行政救济途径也没有了,这个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瑕疵问题。现在不可能继续履行了,对达能来说是不利的,无论从法律去分析还是实际履行来看,这是他自己设计了一个陷阱,自己掉进去了。

同学:钱老师你从事了很多的职业,您讲您是突然爱钱了才进了律师这个行业,您是否是建议法学院的学生都去当律师,因为没有人不爱钱?

钱卫清:这是一种调侃的说法而已,实际上人人都爱钱,只是取之是否有道的差别而已。做为律师这个行业大家要选择的时候要慎重,因为不是所有人都适合做律师的。律师他要面对的这种挑战、面临着这种无奈,你要和你的当事人共同去打拼,共同去忍受无奈、煎熬、挑战,这里面有这个职业的价值所在,对一个人的潜能进行全面的考察。不是说律师一定会挣钱,律师和企业家挣钱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律师仅仅提供的是一种服务。律师要为当事人去谋划,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不是一般人所能够承受的。作为法律人他的社会职业非常多,自己是不是适合做律师要全面的考察,有很多人进入到这个行业以后根本就发展不起来,这个行业是竞争性行业,完全要靠你自己的学识、人品、做人做事的风格和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这种能力,这需要一个全面的衡量。

同学:钱老师您好,您能给我们讲一些律师在办案中的一些战略吗?

钱卫清:律师办案的战略是一个综合性的因素,要首先了解你打这个官司的目的是什么,你的这个客户追求的目标是什么,了解对方他的战略是什么,对方采取的策略是什么,你所提出的主张对方会怎么去抗辩,你怎么去应对,这里面涉及到综合素质和经验的积累,不是看几本书就能找到秘诀,要有多方面的磨练。

同学:钱律师您有当兵的经历,我想问一下您的这个经历对您做律师有什么影响?

钱卫清:我出生在部队大院,我父亲就是军人,他在南下的时候孤身一人抓到过四个国民党残匪,立过一等战功,所以我从小就想当兵,我在法院工作以后听说自卫反击开始了就去当兵的。当兵与做律师,这两个是完全不同的行业,在部队锻炼了你的意志,经历了血与火的考验,这是一个很好的品质的锻炼。同时军人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服从命令有非常的意志力,有一种奉献精神,死都不怕还怕案子吗?对于做律师的影响,这里就有一个潜移默化的作用,至少毅力、忍耐力和不畏艰难的意志力对于律师是有帮助的,有一个当兵的经历是非常幸运的。

同学:钱律师您好,既然娃哈哈在诉讼中主张商标没有转让给达能,但是他又怎么解释在合资公司的出资义务呢?

钱卫清:这个商标的转让一开始所有权转让,后来没有批就转为许可使用。当时宗庆后认为商标已经转让了,事后我们给他出了法律意见认为所有权没有转移,但是出资义务是不是履行了呢?我们认为娃哈哈这个品牌给合资公司使用这本身是有价值的,也就是双方以实际行为改变了原来的出资义务,这个使用权本身就有巨大的价值,这个出资的方式实际上已经改变了,所以在所有的的诉讼里面达能没有提出这个抗辩,这个抗辩再提也没意义。

同学:钱律师您好,我们进入法学院的时候就被教育要作为一个很谨慎、保守的法律人,但是从您的讲座我看到您是一个非常具有“攻击性”的律师,希望您对我们这些法律的新人在诉讼战略上有一些指导。

钱卫清:我不知道是谁教你做一个保守型的法律人,法律人不存在保守和攻击的问题。诉讼的策略是按照案件的需要来安排的,有的时候我们在和达能接触的时候是非常有礼貌的,包括我们给达能发出的律师函,说的非常的妥帖,一句攻击的话都没有;相反达能律师给我们发来的律师函,对我们进行威胁。我们作为法律人不能拘泥于这种似是而非的理念,律师完全是可以有不同的风格和模式去做,诉讼战略和策略的制定应是因案件的不同而不同,没有一样的模式。

朱巍:今天的讲座很成功,希望钱老师以后能够更多的和我们交流,再次感谢钱老师和点评嘉宾,也感谢同学们的积极参与!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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