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稻香村”诉称:2004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将被告所持有的“稻香村”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所有。当时协议约定,被告作为原告的生产加工基地,可以使用“稻香村”商标,但因双方对生产加工基地事项的具体合约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生产订单。为防止被告擅自使用“稻香村”商标,给“稻香村”品牌造成不利影响,2004年12月12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明确保证:在双方就生产加工基地事宜签订具体协议并得到原告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之前,被告保证不在其产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及与“稻香村”相同或相似的文字。
然而2009年中秋节前,原告在北京市发现了大批被告生产的“稻香村”牌月饼。该月饼不仅使用了原告公司持有的“稻香村”注册商标,并将“稻香村”在包装上突出使用,欺骗和误导了北京的消费者,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给原告的品牌和经济效益都带来了很大的损害。故特向昌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 高笛)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