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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位专家学者齐聚人大国际学术报告厅探讨“晚会”法律问题

11月6日下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中国版权协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晚会"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成功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院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中国版权协会、中央电视台等部门的专家学者40多人出席了本次研讨会。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主持,他在致辞中对齐聚一堂、共探真知的法官和学者们表示欢迎和感谢。

本次会议源起于近来我国出现的与"晚会"有关的法律纠纷。首先,中央电视台"春晚"总策划秦新民导演对春节联欢晚会的艺术创作和技术处理问题作了详细介绍。节目版权管理处石村处长进一步从晚会主题确定、资金投入、整体音乐设计、报送作品改编、节目顺序艺术性编排等角度,阐述了春节联欢晚会具有的独创性因素。接着,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介绍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件,希望通过这次研讨会顺利解决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随后,与会专家学者就"'晚会'的性质和法律保护"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形成了百花齐放、互促互进的热烈局面。

北京大学张平教授从权利归属和权利性质的角度对"晚会"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她认为晚会是法人作品,具有汇编作品的性质。中央电视台作为作品的权利主体具有多重性,但是在行使权利时要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如只能对"晚会"这一汇编作品的整体使用享有权利,并建议中央电视台应当通过委托合同来解决利益分配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李明德教授对"晚会"中所涉及的作品类型和权利归属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中央电视台从广播组织权的角度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很难主张权利,但可以从汇编作品的角度,或者表演者的委托等不同的角度主张权利。清华大学冯术杰博士认为"晚会"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现场晚会被录制后类似于电影作品。

中国人民大学罗莉教授从汇编作品审查标准的角度提出了新观点,她认为,中央电视台享有的权利应该是表演组织者权,这可以为中央电视台投入人力、物力办好"春晚"提供动力。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刘平主任认为用作品保护"晚会"是不妥当的,更恰当的是用制品去保护它。

中国人民大学王春燕教授分析了著作权法上的"原创性"和商业创意的区分,作品的原创性来源等问题,提出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进行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李琛教授就"晚会"现场表演与直播的区别、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决策行为与创作行为的关系等问题进行阐述。她提出两条思路,一是现场晚会中的"活表演"永远不可复制,不可能被汇编,这是分析"晚会"性质应当明确的前提;二是解决问题应当受到现有法律规范体系的约束,对演出组织者可以适用邻接权进行保护。中国人民大学郭禾教授赞同李琛教授的观点,他进一步认为,对"晚会"进行保护的出路是看它最后传播的部分,而不再考察现场的表演。

中国政法大学张俊浩教授从信号的角度深入分析了 "晚会"的性质,他提出本案没有汇编的问题存在,是中央电视台在现场创作。同时,他指出解决本案的关键是进一步厘清作品、汇编作品、邻接权对象等概念,这折射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相对缺失的困境。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薛峰副院长认为"晚会"问题应该从"著作权法要保护什么、作品是什么"等基础概念角度来研究,不能茫然的拿现在法律规定去套。

节目版权管理处石村处长认为"晚会"可以视同于"体育比赛",理论上不认为是作品,但采取的是版权保护的方式,可以采取约定方式保护网上同步直播等权利。

而中国版权协会沈仁干会长明确提出中央电视台作为广播组织,只能要求对广播信号这个客体进行保护。中国人民大学郭寿康教授也依据目前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有定义,提出"晚会"不能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

最后,主持人刘春田教授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并表示法律实务工作者与理论研究者共同以实际法律纠纷为背景进行这类研讨,是很好的形式,了解一些实践问题、进行一些深入思考,达到了双赢。他希望今后多开展这样的研究活动,积极参与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

(编辑 程静 阳成勇)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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