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说,作为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疗机构,实在是没有"见死不救"的道理。无论从生命伦理角度,还是从自身的职能来看,"先救人"都是医疗机构义不容辞的选择。如此看来,卫生部有关"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规定,说得完全在理。
不过,假如认为"见死不救"全然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天职沦丧使然,或是认为只需规定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见死不救"问题便会迎刃而解,未免有些武断。因为医院不可能无本运营,"先救人"也需要埋单人,这是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无论如何,我们都没有理由要求医生在"救死扶伤"的同时,心甘情愿为自己的付出"埋单"。
现实中就有"先行救治"引发的尴尬。深圳山厦医院曾对一位全身烧伤的外来务工人员"先行救治",院方花费73万余元,但由于当地民政部门始终未能兑现费用,间接导致山厦医院400余员工发不出工资,院方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不难设想的是,当"先救人"的医院屡屡遭遇"白条式"的承诺,甚至不得不因此而陷入发不出工资的窘境时,医疗机构难免会权衡"先救人"与"先收钱"的利弊,后者不过是落个"见死不救"的骂名罢了,相比于"发不出工资"的窘境,终究还是风险要小得多---此时,任何道义上的规劝,言辞犀利的讨伐,恐怕都显得苍白和乏力。
医疗机构与慈善机构终究不是一回事。医疗机构有"先救人"的义务,但"先救人"不能缺少必要的前提与保障,"先救人"的成本由谁支付?何时兑现?这正是前提所在。要让"先救人"成为医疗机构不假思索的选择,光靠强制性的规定远远不够。政府要为无法兑现的急救费用创设制度出口,如,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身份不明及贫困伤病者的医疗费用作出制度安排。只有当"先救人"的成本有了制度保障,有了不会被忽悠的"埋单"处,医疗机构才不会分神于"后补费"之事,才会全神贯注于"治病救人"的本业。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责任编辑:闫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