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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实名制须匹配严格的隐私保护

作者:盛  翔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近日答复省政协委员汤镇业相关提案时透露,工业和信息化部已会同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手机实名登记制度的法律规范,正等待国务院审批,手机实名制由此再次引发热议(6月4日《广州日报》)。

早在2005年年末,原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就曾表示2006年将在全国启动手机实行实名制。这一计划未如期实施,除了运营商基于现实利益的推诿不支持,各种民间反对意见也是重要原因。

在各种反对声音中,"手机实名制不能解决问题"被提到的次数很多。其实,并没有一种办法能够一次性彻底解决所有问题,对于垃圾短信、手机诈骗、城市牛皮癣等,手机实名制或许不可能药到病除,但只要存在较大的正面效果,就值得一试。

问题的关键在于,手机实名制对公众而言,无异于一种额外增添的义务,这里面必然存在着一个公众付出与所得是否匹配的问题。换言之,手机实名制带给公众的诸如减少垃圾短信骚扰之类的好处,是否足够匹配公众可能会为之付出的诸如隐私泄露之类的坏处。如果政策落实不严,垃圾短信没减少多少,公众个人隐私反而被不断泄露和买卖,那么手机实名制当然会失去合法性基础。

遏制垃圾短信骚扰之类,虽是政府部门职责,公众也未可言无配合之义务,但这种配合不是无条件的。在手机实名制的法律规范里,不仅要规定有公民接受实名登记的义务和保障政策落实的具体执行要求,更要有保护公民隐私权利不因实名登记而受损的严格保障举措。手机实名制的合法性至少应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一是遏制违法行为的有效性,二是政策执行的负面影响最小化。前者在完善的制度规范下尚可期待,后者才是最为根本的问题所在,也是最让人担忧的地方。

这两年的央视"315晚会"连续曝光了公众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的黑幕,电信运营商在其中扮演了相当不光彩的角色,是直接的参与者和牟利者,而且第一年曝光之后第二年照旧,甚至变本加厉。这说明,监管部门对公众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监管乏力问题。如果监管部门根本不能保护好公众的个人信息隐私,却严格要求公众必须无条件接受手机实名登记,无论在道德上还是法理上都说不过去。

一言以蔽之,手机实名制唯有匹配上严格的隐私保护举措,才算得上权利义务对等,才不会遭致人们的抱怨。实行手机实名制之后,公众实名登记的信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依据怎样的程序被什么样的机构查询使用,必须首先得到明确。制定一部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是制定手机实名制法律规范的基石。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责任编辑:闫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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