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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再调查批判

正义网5月8日讯 正义网首发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报道(正义网专题http://review.jcrb.com/nqz/index.htm)再次受舆论关注。4月29日《南方周末》发表了报道《谁杀死了李丽云?"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再调查》(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27790/0),引起各方议论。

5月5日,天涯社区网友"平儿医师"发表了一篇长达八千多字的文章-《也谈谁杀死了李丽云?-〈"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再调查〉批判》(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555841.shtml),就李丽云之死的诸多疑点进行了详细的医学解析,并留下了电子邮箱,表示欢迎对话。

《时代周报》5月7日的报道《孕妇之死,谁是真相的诠释者》评论说,网友"平儿医师",如此坦荡的态度,或许恰恰是这个信任秩序已经普遍破坏的社会所需要的,也是肖志军们和医生们乃至于媒体们所需要学习的。

以下是网友"平儿医师"发表的文章《也谈谁杀死了李丽云?-〈"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再调查〉批判》,全文如下:

2009年4月29日,《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发表了《"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再调查》(以下简称柴文),在这篇文章当中,他对2007年11月21日,22岁的孕妇李丽云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死亡事件的原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当然有人说,其实这位柴记者并没有指出导致李丽云死亡的元凶就是北京朝阳医院(或者具体诊治李丽云的医生),但他的字里行间,早已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正是因为朝阳医院(或者医生)错误的诊治导致了李丽云的死亡。 

对于这篇文章,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这毋庸置疑。立场决定主张,屁股决定脑袋,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我也只是想从自己的立场,自己的观点上,来批判柴大记者的文章,以其表面心迹,至于读者是否同意,则不在我思考范围之内。我的邮箱是woodywoodpecker8@163.com,欢迎读者来信批评,我愿给予相应答复,但若出于人身攻击的批评,则笔者将置诸不理。 

批判之一:尸检结果显示李丽云的死因是肺炎恶化,这是否表明孕妇死亡可以避免? 

尸检结果显示李丽云死因是:妊娠晚期患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继发重度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最终出现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这样的说法显得太过专业,一般的人还真看不懂,于是柴文中请出了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霍家润来做解释:"这表明李丽云死于呼吸系统疾病。"但是"对于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这种并不严重的疾病,如何'继发'为重度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以至于最终呼吸衰竭死亡,霍家润拒绝作出进一步解释。" 

不过,虽然霍家润拒绝做出进一步解释,柴文中仍然指出"霍家润承认,在明眼人看来,鉴定意见书已经很能说明问题。" 

至于"鉴定意见书""很能说明"什么"问题",柴文就语焉不详了,当然,从柴文后面的论述里边,记者还是很有倾向地表达了"鉴定意见书"到底"说明"了什么"问题"--是医疗机构(或者医生)的诊治失误,导致了"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继发重度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最后造成了孕妇死亡。 

不过这样的逻辑让人疑惑,霍家润说得很明白,"我们主要是按法院委托要求出具客观的尸检鉴定意见书,而不是认定医院在治疗中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鉴定意见书"只是说明李丽云的死因,至于这个死因的具体发生与发展,医院在治疗中是否有过错,"鉴定意见书"根本不可能做出任何说明。可恰恰就是柴大记者这样的"明眼人"从"鉴定意见书"里边得出了不合逻辑的结论。 

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呢?很显然,"明眼人"是把"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当成了"并不严重的疾病"了。 

"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是病理诊断,在临床上,一般诊断为"支气管肺炎"。肺炎是常见病,我国年发病率在千分之二左右,正因为它常见,许多人就认为这不过是"并不严重的疾病"而已,可根据WHO统计,就是这种"并不严重的疾病"是导致全世界人民死亡的第二位原因,仅次于心血管系统疾病。而妊娠合并肺炎,也是孕产妇非产科因素的第二死因,所以它是需要立即处理的妊娠合并症,否则就会有生命危险,李丽云就是极好的例子。报道中,我们发现,2007年11月21日,这天下午两点左右,李丽云在肖志军陪同下,曾去诊所看"感冒"。由于见其病情严重,该诊所负责人杨建军用车将其送到距离不到一公里远的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此时已经说明李丽云的病情严重,诊所无法处理,不得不专门用车送到大医院治疗,于2007年11月21日下午2点50到达朝阳医院呼吸科。 

在朝阳医院呼吸科,李丽云的首诊医生杨汀给出的诊断是"孕36周,重症肺炎"。重症肺炎是一个临床诊断,教科书给出的解释是在肺炎的基础上合并有严重的并发症,比如呼吸衰竭、心力衰竭、中毒性脑病等。杨汀医生指出"李丽云的病情比较严重,心跳达140,呼吸为40,血压130-100。她不停咳嗽,咳出的是'黄脓痰',听诊后发现两肺'水泡音'。"从他的描述看来,李丽云呼吸急促,心跳加快,血压高(100mmHg的舒张压明显高于正常,提示孕妇很可能有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听诊双肺可闻及"水泡音",所以杨汀医生认为"这是重症肺炎的指征,且可能伴有急性左心衰。杨汀认为事关两条生命,李丽云需马上住院。" 

按照首诊负责制,杨汀医生将决定李丽云收入医院的哪一个具体科室,那么李丽云应该收入什么科室呢? 

按照柴文的说法,此时应该"转往心脏科或者急诊住院"。但心脏科并没有能"监测到孩子情况"的人员配备和设备,也缺乏抢救妊娠合并重症肺炎的经验。妊娠合并重症肺炎,毫无疑问,属于妇产科的专业范畴,应该转入妇产科。 

杨汀正是将李丽云转入了妇产科。 

在杨汀医生的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什么缺陷呢?柴文中这么写了一笔"事后证实,这个电话(杨汀协调转科的电话)是杨汀对李丽云确诊后实施的惟一诊疗措施。" 

很明显,柴大记者犯了一个错误,把诊断和治疗完全割裂了开来,认为医生的诊断过程不属于"诊疗措施",所以才会得出上述的结论。 

柴文中指出,"李丽云在呼吸科最多待了15分钟",在这个过程中,包括了杨汀医生的问诊、查体以及联系转科的全部过程,在这里,我不得不佩服杨汀医生的动作的确迅速。一个诊断的确立,至少需要经过详细的问诊、查体,有些还需要特殊的实验室检查。而详细的问诊查体,不是看一眼就可以完成的事情,医学院对毕业医学生的要求是在1个小时内完成问诊和体格检查。当然,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很多医生可以大大缩短问诊和查体的时间,但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在李丽云待在呼吸科的时间内,杨汀医生询问了她的病史,计数了呼吸频率,心率,测量了血压,听诊了肺部,联系了妇产科,这些过程,在15分钟内完成,是极为迅速和恰当的。而这整个过程,都是杨汀对李丽云的"诊疗措施"! 

而按照"按产科住院病史记录,李丽云到达产科的时间是下午3:40"。从2点50到3点40,中间有50分钟的时间,柴文中描述"这意味着李丽云在这至关重要的50分钟内没有得到任何救治。" 

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呢? 

首先,柴文中描述"据肖志军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他和李丽云当时很不理解医生的做法。原因仍旧是他反复说的那句话:我们到医院是来看咳嗽的,不是生孩子的。据肖志军说,他和李丽云均将这一疑虑告知医生,并发生了争执,但对方坚持让他去妇产科。" 

这说明,肖志军和李丽云并不愿意到产科入院!作为医生,不能强迫病人入院接受治疗,只能通过说服病人,说明疾病的严重性,促使病人自愿接受医生的诊治。而在说服肖志军和李丽云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经过医生坚持,后来肖志军和李丽云才同意到产科入院。这是耗费时间的第一个原因。 

其次,从朝阳医院的呼吸科到产科,用轮椅转送病人也需要时间,这是耗费时间的第二个原因。 

第三,在医院待过的人都知道,住院病历记录患者到达科室的时间,是从住院手续到达科室的时间算起,原因是住院病历记录的时间不能早于入院处记录的时间,在采用电子病历的医院更是如此。假如入院处的电脑没有把病人的信息传送到科室,即使此时患者可能早已在科室中接受诊治,科室的电脑也不能对病人做出任何记录。而办理入院手续,当然,也需要耗费时间。 

这三个原因,便是这50分钟耗费的原因。如果非要把这50分钟时间的消耗算在医院和医生的头上,只能说不切实际。 

进入产科之后,"赵会荣给李丽云又做了检查。诊断为'孕足月,急性心衰、重症肺炎'。"这里的"孕足月"成了柴文对医院和医生大加挞伐的一个重要细节,这一点,我将在后文中作出具体阐述。接下来医生对李丽云进行了抢救,这一过程,我也将在后文作出说明。 

在进入朝阳医院后数小时内,李丽云即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这一过程说明:1、在看病之时,李丽云病情即较为严重,妊娠合并重症肺炎,属于产科危急重症;2、李丽云病情发展极为迅速,很快导致病人死亡。 

至于李丽云病情进展迅速,很快死亡的原因,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假设。 

疾病的自然过程:意思就是说,李丽云的死亡是由于疾病本身导致,医生采取的治疗措施无法阻断疾病进展,无法挽回其生命。这个原因是建立在医生的治疗措施没有错误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在治疗过程中,医生的诊疗措施是符合诊疗常规的。 

医生的诊疗失误。这就是说,医生的诊疗措施违反了诊疗常规,最后加速了李丽云的死亡。 

那么医生的诊疗错误是否违反了诊疗常规呢?这个,就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司法鉴定才能说明了。而在2007年北京市卫生局经组织专家评审,已经认为"孕妇死亡不可避免"。这个结论说明,在"专家评审"中,李丽云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不是由于医生的诊疗失误造成的。 

当然有人会认为北京市卫生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不可信,需要经过司法鉴定才能做出结论,这个,大家也就只有等待司法鉴定的结论了,不过需要明确一点:临床医生的诊疗常规不是法医制定的。 

批判之二:"孕36周"与"孕足月"有什么区别? 

在柴文中一再强调一点"李丽云怀孕是不足月的。"因为柴大记者认为"李丽云正是因为被医生诊断为'孕足月'方要求其做剖腹产手术。" 

对于医生要求李丽云做剖腹产手术的原因,我们后面再谈,现在这里先说说李丽云怀孕是否足月的问题。 

在临床医学上,孕足月的概念是指怀孕满37周。这里的怀孕满37周不是指受精后满37周,而是指末次月经算起,满37周。 

在柴文中指出:"尸检鉴定意见用语极为考究,显得经过了深思熟虑。如对所怀胎儿是否足月问题,鉴定意见巧妙作答:李丽云腹内胎儿胎龄在36周左右。对于孕妇而言,胎龄是个很少使用的概念,医学更多使用的是'妊娠期',胎龄36周的胎儿,对应的是妊娠34周的孕妇。" 

既然"尸检鉴定意见用语极为考究,显得经过了深思熟虑",那我们也深思熟虑一下"尸检鉴定意见用语"。医学上的"妊娠期"是什么意思呢?是说的"末次月经算起",还是"受精后算起"?与之对应的"胎龄"又是什么意思呢? 

妊娠期是指从妇女卵子受精开始至胎儿及其附属物自母体排除之间的一段时间。为了便于计算,临床上妊娠通常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算起。 

而胎龄指从卵细胞和精子结合成受精卵到胎儿自母体中分娩出来的这段时间。也就是说,胎龄是从受精后算起的。通常,胎龄要比妊娠期晚2周。也就是说"鉴定意见巧妙作答:李丽云腹内胎儿胎龄在36周左右"推断出的妊娠期是38周,完全属于足月孕! 

在柴文中,还有一个地方也说明了李丽云属于足月孕。 

"她(赵会荣)在给李丽云作出'孕足月'诊断结论之前,对李进行检查时已经发现,李丽云妊娠子宫底高度为'剑突下二横指'。"这里本来也是柴大记者用来对医生进行挞伐的地方。柴大记者说"所有妇产科教材均显示,与'剑突下二横指'相对应孕妇,是怀孕36周。"而实际上,所有的妇产科教材均显示,与"剑突下二横指"相对应的孕妇,是36周末!前面已经说过,孕37周就算足月,而36周末,只要是学过汉语和逻辑的人都知道,与37周,差的就是1天!只有一天的差距,非得说"孕不足月",只能说是偏激。 

在柴文里,柴大记者巧妙地利用了读者对医学专用词的陌生,得出了是非完全颠倒的结论! 

退一万步说,假如是法医弄错了概念,--这样的法医也该下课了--,把胎龄和妊娠期弄反了,那么李丽云是否就不能做剖腹产了呢? 

当法医弄错了概念,胎龄36周,实际上指妊娠36周的时候,此时如果生产,当然是早产,那么此时行剖腹产,对胎儿会有多大的影响呢?或者说,如果此时行剖腹产,胎儿能否存活呢? 

在所有的妇产科学以及儿科学教科书里都显示,36周出生的胎儿生活力良好,基本可以存活。 

也就是说,此时对李丽云进行剖腹产,生下的孩子基本可以存活,在胎儿本身,不存在剖腹产的禁忌。 

批判之三:抢救是加速死亡,还是延缓死亡? 

在柴文的第三部分,用了一个匪夷所思的小标题"抢救:死亡加速器?",简直骇人听闻,给人感觉医生不是在救治病人,而是在加害病人;不是疾病给李丽云带来了死亡,而是医生的抢救将死亡带给了她! 

这里就要说明,医生对李丽云的抢救是否存在失误。 

在柴文中也承认"在现场的病人们目睹了医生们抢救李丽云的场景,他们大汗淋漓,竭力抢救",这说明医生的抢救是相当积极的,至于是否合适,我前面也说过,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司法鉴定才能说明。我仅在此发表我的看法。 

柴文对抢救的质疑在于"医生将为李丽云实施的剖腹产手术,也似被作为抢救李生命的惟一手段。"先不说医生们"大汗淋漓,竭力抢救"的场景被柴大记者直接无视,而剖腹产对李丽云是否适合这一点,我也与柴大记者的观点存在很大差异。 

柴大记者为了说明李丽云不能做剖腹产,搬出了两个证据:2007年1月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实用妇产科学手术与并发症治疗》和法医胡志强的证言。 

柴文中说"2007年1月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实用妇产科学手术与并发症治疗》中写明,孕妇一般状况差或合并严重内外科疾患,不能耐受手术,必须给予有效治疗,待病情改善后方可考虑剖宫产术。胡志强认为,李丽云当时的身体情况显然不能耐受剖腹产手术,甚至连麻醉关也过不了。"根据这些,柴大记者认为李丽云不能做剖腹产手术。 

能否做剖腹产手术,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患者是否具有手术适应症,二是患者是否有手术禁忌症。 

首先,我们先看看李丽云有没有手术适应症。教科书指出:轻型肺炎可积极治疗,等待胎儿成熟后分娩,重型肺炎应纠正呼吸衰竭、低氧血症、酸中毒、电解质失衡,根据胎龄,胎儿宫内情况及有无产科并发症决定终止妊娠的时机及方式。这里写明,妊娠合并重症肺炎需要终止妊娠,就是说,李丽云必须要终止妊娠,因为李丽云还没有临产,剖腹产就成了李丽云终止妊娠的唯一方式,也就是说,李丽云是具有剖腹产手术的适应症的。 

再看李丽云是否有剖腹产手术的禁忌症。 

的确,《实用妇产科学手术与并发症治疗》中写明,孕妇一般状况差或合并严重内外科疾患,不能耐受手术,必须给予有效治疗,待病情改善后方可考虑剖宫产术。但这个禁忌症是相对的,不是说绝对不能做剖腹产手术,而应当从孕妇和胎儿两方面情况来综合考虑。 

我们在柴文中看到,经过积极抢救,包括请ICU科(重症医学科)会诊,医生尽了全力,各种保守治疗措施均未挽回孕妇和胎儿的生命。说明保守治疗对李丽云和胎儿来说根本无效,必须通过手术治疗,母子才有一线生机。 

这生机有多大呢?柴文中说"曹志新面对媒体承认,即便当时给李丽云实施剖腹产手术,生存的可能性也不到50%。曹没有说这种可能低到什么程度。而在法医胡志强看来,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也就是说,李丽云行剖腹产手术生存的概率在0-50%之间,还有生存的希望,而不做剖腹产手术,事实已经给了我们答案,100%死亡! 

在这样的情况下请你选择,你是同意做剖腹产手术呢,还是不同意? 

如果此刻你还有些犹豫的话,我再说明一个事实,柴文中说"有专家称,在孕妇抢救无望的情况下,剖宫产可能挽救胎儿生命。"前面已经提过,李丽云腹中的胎儿已经足月,分娩后可以生存,而且李丽云的胎儿是先于李丽云死亡,说明胎儿在李丽云体内已经无法生存,必须立即脱离母体,就是说,即使从挽救胎儿生命的角度来看,也必须做剖腹产。 

而柴文为了说明不能做剖腹产,又写了一句话:"在我印象当中,全世界还没有孕妇因重病死亡而胎儿存活的案例。"这是法医胡志强的话,而这句话是有问题的。这句话的前提是孕妇死亡,就是说,假如孕妇没有死亡,这句话就等于没说,我们知道,李丽云的胎儿是先于李丽云死亡的,所以要靠胡志强的话来否定剖腹产手术抢救胎儿的可能性,一点说服力都没有。 

所以,剖腹产手术是挽救李丽云母子的唯一希望,而肖志军的拒绝签字,则是消灭了李丽云母子生存的全部希望。 

批判之四:肖志军的签字是否合适? 

在柴文中曾经提到一个细节:"据肖志军当时在接受央视与南方周末联合采访时称,在诸人劝说之下,他曾写下'同意动手术',但后面加了一句,'把大人和小孩救活'。据肖说,医生看后即将其撕掉。" 

先不说这个细节的真实性,我们假定它是真实的,那么肖志军这么签字是否合适呢? 

天涯上有位叫俞二郎的网友这么说"大家都知道这个签字相当于合同,是保护病人,也是保护医生的一种手段。如果有人不理解,我可以解释一下。保护病人--如果医生不经过你的同意,给你切胳膊锯腿,你可以告他。讨回公道。保护医生--经过病人同意,去完成一个可能出现风险的任务,在任务中能放心地去完成,不会有什么顾虑。这就是签字的作用。" 

他说的很有道理。肖志军的签字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同意手术,二是要求医生把"大人和小孩救活",也就是说把"大人和小孩救活"是同意手术的先决条件。我们前面说,把"大人救活"的概率是0-50%,把"小孩救活"的概率现在还不太明确,但肯定不会是100%,综合起来,要把"大人和小孩救活"的概率就更低了。要求医生保证把"大人和小孩救活"才能做手术,任何医生都不会认可。所以医生把这份签字撕掉了。 

俞二郎又说:"医生不愿意承担后果,但是还得救人,合同撕毁了可以重新签定。于是第二份合同又要求签定,肖志军最后写下:不同意剖腹产生孩子,后果自负。" 

这就成了肖志军的"夺命签字"。 

批判之五:真相到底是什么? 

"自己步行入院的李丽云,因何在医生们的眼皮底下,不到3小时就病情危急,并最终死亡,却一直鲜有人追问。"这是柴文中的话,也说明了柴大记者写这篇文章的宗旨,是要追问"李丽云,因何在医生们的眼皮底下,不到3小时就病情危急,并最终死亡"他要来追寻李丽云死亡的真相了! 

不过,不仅仅是他,连我,也在追寻这个真相。 

网上有人说,医生是"拿着卖白菜的钱,担着卖白粉的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为何高风险?就在于疾病纷繁复杂,病情变化迅速而凶猛,自己步行入院而不久即在医院死亡的病例比比皆是,哪怕是在医生的眼皮底下,因为医生不是万能的,他只能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做事。 

北京市卫生局于11月29日已向媒体发布调查通报,结论认为"孕妇死亡不可避免",在没有行剖腹产手术的情况下,李丽云母子双亡。 

但柴大记者仍然要否认这个结论,他说:"综观其在朝阳医院的就诊过程,医生的诸多救治行为却引起医务界人士的质疑。" 

他找来的所谓医务界人士,就是传说中的"打假医生"陈晓兰:"著名'打假医生'陈晓兰对李丽云由被呼吸科转到妇产科深为不解,因为按照医院'首诊负责制'原则,首先接诊的呼吸科医生既然诊断出李丽云患了重病,却为什么未对其采取任何有效救治措施,而是一个电话将病人转到对于抢救呼衰、心衰和重症肺炎较为外行的妇产科。在陈看来,即便因为李是孕妇,合理的做法也应该是请妇产科医生到现场会诊,而不是推到妇产科去。更令陈晓兰深感奇怪的是,首诊负责制原本是为了避免医院科室之间相互推诿而延误病情。然而妇产科副主任赵会荣却在未见到身患重症肺炎的李丽云的情况下,竟然毫不犹豫地接收了这位来看咳嗽的高危病人。陈晓兰认为,正是由于呼吸科和妇产科接连犯下的失误,使李丽云在医院内踏上一条不归之路。院方后期的抢救虽然非常努力,但已经于事无补。" 

我们先看看陈晓兰是什么样的人。一篇关于陈晓兰的介绍是这么写的:1969年,17岁的陈晓兰下乡到江西农村当赤脚医生,师从两位"反动学术权威",一位是华侨,从德国回来报效祖国,被打成了特务;另一位曾是江西省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他们对陈晓兰要求很严,一招一式严格按照规范,不得偏差。以至于20年后,陈晓兰中专毕业实习时,一操手术刀,老师不禁惊道:"你这是德式!" 

也就是说,陈晓兰是赤脚医生出身的中专毕业生。 

另一篇文章中介绍陈晓兰说:1988年,工厂倒闭,36岁的陈晓兰下岗了。在将近两年时间里,她四处奔波地找工作,当自信和勇气近乎耗竭时,才调入了梦寐以求的医院,成为理疗科的医生。理疗科,那是医院最好的科室,工作环境舒适,不值夜班,还拥有内科、外科、儿科的处方权。 

这说明,她是地段医院理疗科医生。 

结合起来说,陈晓兰是赤脚医生出身的中专毕业的理疗科医生。那么她是否有医师资格呢?我查找了卫生部医师信息查询网站,里面根本就没有与她相关的信息。也就是说,陈晓兰根本就不具有合法行医的资格,根本没有处方权! 

一个不是执业医师(连助理医师也不是)的女人,看到妊娠合并肺炎的病人从呼吸科转到妇产科当然要"深为不解"了,因为她根本就不知道这样的病人该如何诊治! 

当然,陈晓兰不知道最好,如果她在场指手画脚,难免要吃"非法行医罪"的官司。 

往事已矣,李丽云事件的发生快有两年时间了。我们面对这样的悲剧也只能痛定思痛,总结经验教训,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而不是不停地指责医院和医生,不断地发一些耸人听闻的文章来哗众取宠,误导大众。 

最后,愿李丽云和她还未面世的胎儿安息

责任编辑: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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