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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

作者:李步云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的一个重要目标。依法治国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主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的确立,是人类三大文明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规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愿望的集中反映,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自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庄严载入宪法以来,我们在实施这一治国方略中,已经取得重要成就。但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党和全国人民经过长期努力奋斗方可能最后实现。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在推进这一历史性进程中,我国的政法机关为了完成自己所担负的重要任务,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与公安干警,应当牢固树立以下依法治国理念:

一、"主权在民"理念。"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主权在民"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体现。封建专制主义的理论基础和根本原则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君主。主权在民是主权在君的对立物,是现代民主的理论基础和根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宪法和法律应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治应当以民主政治体制作为基础,并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必须明确,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因为依照主权在民原则,国家机构应当由公民选举产生,并且通过宪法和一系列基本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授权,并设立权力制约机制和权力行使程序,以防止权力滥用。同时明确列举和规定公民享有什么权利,应尽什么义务,要求国家予以保障。宪法作为现代民主的产物,其主要任务就是规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就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两者关系所作的最好概括,也是如何实践主权在民这一原理与原则所作的最全面、最准确、最生动的表述。政法工作同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杀予夺息息相关,直接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因此政法工作者切不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私利,切不可在普通百姓面前要威风,切不可对人民群的要求和愿望漠然处之,切不可对广大公民的意见与建议置之不理。

二、"人权保障"理念。国家工作人员要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必须切实谋求与保障公民的各种利益,否则这一宗旨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人民的各种利益,必须也必然通过法律作出具体的和明确的规定,并运用法律的权威来保护这种利益。这就表现为公民在宪法和法律上的种种权利。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宪法和法律上的种种权利,就是人权即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法律化,是一种更明确更具体并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人权。同私法主要是调整公民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公法主要是规范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内部的权力关系,还有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但是,国家的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它的存在价值和意义,是为人民谋利益,保障人权才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行使选举权产生民选政府后所产生。然而,国家权力却不能产生公民权利。人权是人依其自身的本质和人的人格、尊严与价值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因此,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里,不少人把人权看得很神秘,以为它是一个纯西方的口号,似乎同我们所一贯倡导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根本不同的两件事。这种观念是完全错误的。当前,在政法干警中要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要求在司法和执法的活动中,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法定权利,需要认真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必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控制与减少死刑的重大决策;二是必须尊重人的人格与尊严,推进和加强各方面的人性化管理;三是必须防止以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代价,搞那些实为谋私利的"政绩"。与此同时,还应当注意,要解决好各种权利的相互冲突,平衡与协调好原告与被告、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保护,解决好人权保障与打击罪犯、人性化管理与严格执法之间的协调与兼顾,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三、权力制约理念。依据现代民主原则,建立起分权与分工、权力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权力不受制约必然腐败。在我国这一铁的规律,已经在党内与党外、高层与基层取得广泛的共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有四个基本的方式和渠道:一是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即运用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予以明确界定,对彼此之间的权力关系作出规制,对权力的行使程序予以规范。二是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在我国,主要是指检察、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行使监督权,来监督国家机构权力的行使;也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权力行使的监督,以及各国家机关内部的权力监督。三是以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主要指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四是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即公民通过行使参政权、议政权、知情权,以及选举、罢免、检举、控告等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党的"十五大"以来,我们在国家权力制约的思想教育、政策措施和制度建设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今后仍任重而道远。由于我国政法机关所处的地位和工作性质所决定,在政法干警中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极为重要的。必须深刻认识,自觉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不仅于国于民有利,而且也是个人避免少犯错误、不犯严重错误的重要保证。同公民的权利是权利、义务是义务不同,国家权力的法律表现即职权与职责是同一的,法律规定某一国家机关享有某项职权,就同时意味着它应尽某项职责。而且,和封建专制主义不同,现代民主社会依据"主权在民"的原理和原则,职权和职责这两个方面,职责是主要的。强调我们的政府应当是一个"责任政府",就是建立在这一理念的基础上。对公民,法不禁止即自由;对国家,法不授权不得为。这就是近代民主的职权法定原则。公民的权利可以放弃或转让,但是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却不能放弃或转让,否则就是违法。现在,某些政法干警中所存在的超越法定权限而乱作为,或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该作为而不作为,都是错误的;后果严重者,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四、法律平等理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是社会正义的主要内容,是人类理想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适用平等,这同立法平等是有区别的。立法上,人民内部是平等的,对少数敌对分子或势力是不平等的。在法律适用上,平等具有绝对性,即对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只适用现行宪法和法律这一个标准。它要求,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思想和特权人物存在,也不允许对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法律之外的歧视。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具有极为重要的伦理价值,同时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要条件。当前我国在依法治国实践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一是坚决克服某些干警中仍然存在的封建等级特权思想残余,以及由此引起的允许有些人享有特权,有些人遭受歧视。必须强调和坚持,任何人不管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如果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受到同样的制裁。执法者自己更不应当存在那种把法律看作是只管民不管官、只管他人不管自己的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这也正是某些干警犯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高度警惕。同时,对各种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提供各种必要和可能的法律援助;对法律上处于不利的人,如已受到法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保障他们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必须明确,诉讼两造,如原告与被告、控方与辨方,在审判过程中是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这是由法院的中立性地位所决定。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如果允许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之外对诉讼的某一方予以特殊"照顾",法院就不可能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判决。三是必须坚决克服在少数部门和干警身上仍然存在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这是导致执法与司法活动中,纠纷或诉讼双方不能在权利与义务上得到平等保护的主要原因。

五、程序正当理念。在法律理论与实践上,实体法与程序法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因此,增强程序正当理念,对建设法治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法律程序具有工具性和伦理性的两重价值。现代程序法通过人民大众的充分参与和监督,以及权力制约等等制度设计,可以保证实体法得到严格与准确的适用。这就象一个工厂要想生产出好的产品,就必须具有良好的工艺与流程一样。实践证明,不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同法律程序不完备尤其是执行不好,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法律程序的许多内容,例如司法程序中的辨护、回避、上诉、公开审判等等规定,都体现出现代的民主、法治与人权等宪政原则与伦理价值,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而且,程序公正可以使纠纷各方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从审判过程中,亲自看到或感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案件和问题,确实是民主、客观、公正的,就可以增强他们对裁判或决定的认可度。经验证明,只要人们的认识有了真正的提高,决心大了,很多问题并不难解决。近年来,中央及有关政法部门齐心协力,使超期羁押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和遏制,就是一个成功的例证。我们正在认真研究,力求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健全行政程序法等方式,来进一步完善程序法制。但是目前最主要的任务,还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最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例如: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应当严禁、严查、严办;各种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行使和避免滥用;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政公开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律师依法履行其职责可以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切实保障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司法与执法程序中的法定期限应当切实遵守以保证办案的及时和高效。

六、法律至上理念。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应当具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法律至上是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的具体体现和保障。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是它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办事,才能落到实处,才能不致成为空谈或走样。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个人或某些组织的权威大于法律的权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确立依法治国方略至今,这种情况虽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是,现有宪法和法律得不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仍然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问题。应当看到,要在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彻底消除几千年封建主义传统遗留下来的家长制思想、专制主义思想、等级特权思想和人治主义思想的遗毒,绝非短期内可以完全奏效,而是需要经过更长期的和艰巨的努力。为了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当前需要突出解决的问题,一是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必须坚决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和推行一些违反法治原则和法律具体规定的"土政策"、"土办法"。二是要突出强调政法部门的第一、二把手严格依法办事。长期以来,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是我国"权力过分集中"这一政治体制弊端的重要内容。现在集体领导体制已有很大加强,但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们既要维护各级领导人应有的权威,但其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授权和允许的范围之内。三是政法部门的党组织必须切实贯彻近年来党中央所确立的"依法执政"方针。从党的"十三大"通过的新党章确立"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到近年来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标志着我们党已经实现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历史性转变。政法部门的党组织在领导实施法律和监督法律实施的工作中,自己也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是至关重要的。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会网站(www.chinalawsociety.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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