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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应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入法

作者:吴飞
“雾霾已经不再是个环境问题,而是一个关乎到国民生活秩序及生存质量的大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贾伟平已经提交了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而张兆安代表则认为,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是防御性的,“对我国现实来讲,仅仅靠防御来治理产生的污染是远远不够的。”他建议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名为《清洁空气法》,加大对污染可能产生的温床进行治理。

治理雾霾•建议1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可以说,我国已到了环境健康问题的高发期。”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贾伟平从健康谈起。“由于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不稳定现象已很突出,环境保护已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问题,更是一个民生问题,急需全民群策群力,献计献策,共同修改完善好这部法律,为大气污染治理保驾护航。”

她提出,要将“环境权”加入立法目的,改变全社会环境意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已经将环境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写入其中,很明显,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经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

所以,她认为,《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基本法,理应将“环境权”作为正式的权利概念提出,并进行政策性宣示,这对于改变目前大多数人认为环境保护是国家环保部门的事、与个人没有关系的错误观念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人们会意识到自己所有保护环境的行为不是在为环保部门效力、而是在为自己的权利创造更大的价值空间。

同时,贾伟平表示,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不完善,公民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提起环境诉讼,同时,环保部门也存在资金和人力有限、不可能全天候全方位执法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建议发动利益相关者或者环境保护组织来进行社会监督,在发生环境问题后,也可依靠环境保护组织的力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来达到惩治环境污染的目的。“在国外涉及环境诉讼,企业违法代价极高、惩罚性赔偿负担极重,可见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迫使企业增加环保投入,还能提高政府对于环境事件的重视程度,推动环保事业的进程。”“《环境保护法》二审稿中提到了公益诉讼,并将诉讼主体限定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各省的环保联合会,”贾伟平说,“建议可适当放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设定一定的标准,只要符合标准就可以设立合法的环境保护组织,从而具备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治理雾霾•建议2

应提高违法排放处罚上限

“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执行近14个年头,在立法的指导思想、防治措施、公民的参与度、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亟需修订完善。”张兆安说。

他解释说,《大气污染防治法》顾名思义就是对大气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防止,防止其产生污染,只要污染不超标即可,指导思想是防御性的;而《清洁空气法》顾名思义不仅对大气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防止,而且要对污染可能产生的温床进行治理,从改善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来对大气污染治理。“我们认为,对我国现实来讲,仅仅靠防御来治理产生的污染是远远不够的,治标不治本,只有加大对污染可能产生的温床进行治理,因此,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名为《清洁空气法》,并对立法的指导思想、防治措施、公民的参与度、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修改,对解决我国严重雾霾天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张兆安说。

他建议,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仅要依法进行申报,而且要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他认为,“任何公民、单位、团体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调查、处理结果予以书面答复”写入法条中,便于增强公民和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意识以及参与的途径,监督大气排污单位更好地履行法定环保义务。

这两天也有“环境污染罚款只是计划生育罚款的一个零头”的观点见诸报道。张兆安也建议法律责任条款中应当提高超标排放、违法排放、大气污染事故等违法事项法律处罚的上限。“原《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太低,造成违法成本太低。”张兆安说。

与贾伟平不约而同的是,他也提到建议在立法中增设专项条款,支持因大气污染而提起的公益诉讼。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2014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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