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落实人权保障措施可有效防范错案

作者:作者:李乐平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之后,修改后刑诉法也将之写入总则中,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有所体现,表明了保障人权从理念到制度的进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专门规定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可见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意义。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以完善的制度支持和有效的制度运行对可能造成侵犯人权的诉讼环节进行监督,尤其是针对侦查机关侦查权要加大监督力度,把好案件“入口关”。

当前,侦查环节中的审前羁押制度使得侦查机关可以较长时间地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审前羁押成为侵犯人权最为高发的阶段,也是错案容易发生的阶段。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重点排除审前羁押侵犯人权的不规范行为,是检察机关控制错案发生的工作重点。修改后刑诉法已对检察机关负责的审前羁押程序作出均衡化的调整,确保人权保障司法化。在审前羁押程序中规定了检察人员依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反对自证其罪等制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防范错案发生中的基础作用得以体现。

尽管如此,目前审前羁押仍存在侵犯人权和导致错案的司法因素:审前羁押决定程序的诉讼化程度不高。虽然修改后刑诉法丰富了辩护权的内容、提前了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增加了辩护人提出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听取意见等制度,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执法活动不够严格规范,不遵守法律程序等问题。如侦查机关仍旧存有“构罪即捕”思维,审前羁押法律功能存在明显异化倾向。羁押成为获取口供的手段,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预支刑期、透支刑期、期限倒挂、羁押期限反制宣告刑等侵犯人权问题时有发生。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机关重配合轻监督,致使审查逮捕标准降低。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面对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为避免刑事赔偿,通常会将错就错。

对于以上问题,司法机关应从多方面强化人权保障,防止侵犯人权行为发生。首先,要树立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错案发生的概率较大。对此,司法活动中应始终坚守人权保障,防范错案发生,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只是错误地放纵了一个罪犯,而“错判”的后果则造成对人权的侵犯和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其次,要以人权保障制度为根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根除制度积弊。我国的刑事错案原因都大致相同:口供依赖、非法取证、疑罪从轻。凡此种种现象多出现在羁押环节,究其原因,是人权保障制度还没有彻底落实。因此,要根除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等制度漏洞和弊端,防止错案发生。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12月13日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