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折磨在古代就已司空见惯,并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例如,在中国就有剥皮、腰斩、刖刑、阉割、五马分尸、千刀万剐、凌迟处死等等。现代的酷刑看上去似乎比古代酷刑“文明”了一些,但是,现代酷刑,尤其是警方的酷刑,它的实际残酷和对人的精神摧残却比古代的酷刑折磨有过之而无不及。犹太大屠杀的研究者朗格教授称其为“现代警察酷刑”。
同一种酷刑,今天的受刑人与一百年前的受刑人会有完全不同的感觉和感受。一头被宰杀的牛或羊,今天不会比一百年前有更大的痛苦。但是,人不是动物,人对自己受到的痛苦会有一种道德和公正价值的评判,越是强烈地意识到生命的价值、人的尊严和权利被侵犯,就越会对自己受到的不当肉体惩罚感到冤屈、羞辱和不公,因此也就越痛苦。施害者是清楚知道这一点的,他们明知受害者的羞辱和冤屈,却加倍对他们动用酷刑,这便造成了最残酷意义上的精神和肉体双重折磨。犹太人大屠杀的幸存者让•艾默里将此称为一种言辞无法表达的,死亡仪式般的“剧痛”,“剧痛就是剧痛,没有什么可以更多说的了。……谁想要告诉他人这种剧痛是什么感觉,就不能不变成折磨者,把自己再折磨一遍。”受害者虽然不死,也照样会感受到一种正在死去的恐惧,这种虽不在死,却又在死的体验,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不如死,用艾默里的话来说,就是在肉体的痛苦中“体验死的滋味”。
现代集中营的酷刑也就是极权统治的警察酷刑,它的逻辑是尽可能地迫使受害者的全部神经专注在肉体遭受的极大痛苦上,以此消灭他的精神意识。受刑人无法克制自己对肉体痛苦的专注,他因此会鄙视自己,但又身不由己。这是一种最有效的折磨,它能消灭一个人任何可能的尊严和权利意识,强迫他成为没有灵魂的肉体躯壳。乔治•奥威尔在《1984》中通过温斯顿这个人物刻画了现代极权警察酷刑的两个特征,第一,它是如此剧烈,足以让受刑者愿意出卖一切,以换取避免痛苦。第二,长期的酷刑折磨可以强迫人去做任何事情,后来甚至都无需花力气对他真的动刑,像温斯顿那样,只要用酷刑威胁他,就已经能够叫他做什么就做什么了。
经受现代集中营的酷刑而能保持所谓的“气节”是不可能的,艾默里为此创造了一个特别的说法:Verfleischlichung,也就是人对于自己肉体软弱的极端敏感。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意念,使得人除了肉体的疼痛和生物本能之外,什么感觉、什么念头都没有,人被挤压到纯粹肉体的躯壳里,再高尚的灵魂也会被彻底摧毁。而这正是现代集中营的酷刑要达到的真正效果和目的。受这种酷刑的人是当不成“烈士”的,受刑因此变成了一件完全与他人无关、毫无意义的与孤独死亡无异的体验。
与这种折磨相比,古代的酷刑折磨要简单得多。它把痛苦施加在一个人的肉体上,最后要消灭的也是那个肉体,摧毁灵魂不是它的目的。古代的酷刑是公开进行的,它是权力惩罚极端残酷性的一种表演,它要的就是吸引围观,只有这样,它才能对“天下人”起到一种杀鸡儆猴的“法治”教育作用。现代集中营酷刑不同,它是一种不公开的“隐秘暴虐”。集中营是“保密单位”,在集中营里发生的事情则是“国家机密”。古代酷刑伤害的只是人的肉体,而现代酷刑同时伤害人的肉体和侵犯人的基本人权。
在1984年通过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1945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中国于1988年签署并批准加入)中,“‘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人权组织投诉酷刑用具展览,英国撤销酷刑用具展台,都是符合联合国人权保护原则的。
(作者系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来源:南方都市报2013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