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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儿童合法权益问题研究


——以辽宁某智障儿童康复中心为个案

作者:鲜开林 乔伟聚
智障儿童属最弱势的特殊残疾儿童群体。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以及各种社会力量的大力关怀下,我国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但问题仍比较突出,应当引起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普遍性的人文关爱。本文以辽宁某智障儿童康复中心为个案,系统性地调研了维护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问题。

一、维护智障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关爱和维护,事关智障儿童未来的健康发展,不仅仅是智障儿童自身的未来和希望,更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未来和希望。因此,维护智障儿童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1、是维护智障儿童权益的重要内容

首先,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就是承认和确立智障儿童平等的社会地位,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首先有助于通过教育等手段提高他们的各种生活技能,满足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其次,智障儿童是特别需要全社会关爱的弱势群体。除了智障儿童自身的努力外,需要国家的财政补贴改变他们的社会生活处境,大多数智障儿童的家庭经济条件都比较差,通过国家的财政补贴有助于进一步帮助他们脱离苦海。再次,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智障儿童获得做人资格的根本。智障儿童不断提高自身生存本领,以及国家在政策上积极扶助,有助于他们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从而得到社会的认可,获得正常做人的资格,维护和提升自身的人格尊严。因此,加强对智障儿童的积极关爱,切实维护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智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是推动和谐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尊重、维护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公平正义就是在法律面前实现智障儿童与正常人之间的平等人权;诚信友爱就是要求通过全社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关爱智障儿童所处的生活环境;充满活力则是整个社会群体共同包容智障儿童,帮助、带动他们在社会发展中一同前行,使整个社会的发展充满活力;安定有序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智障儿童绝对基数量虽然不多,但影响范围非常之广,对他们特殊关爱和照顾,积极维护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将有利于形成关爱弱势群体的优良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加快我国智障儿童人权事业的发展,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

看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风尚,就应当看对弱势群体的关爱程度。儿童和残疾人是社会的最弱势群体,而智障儿童则是集结了年龄和生理的劣势,社会处境就更加缺乏安全感,加剧自卑感。因此,积极关爱和积极维护智障儿童所享有合法的生命权、康复权、受教育权、技能培训权、未来的劳动就业权、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权、社会福利权以及健康文明的生活环境权等。这些合法权利的实现,不仅有助于提升智障儿童自身的人格尊严和生命价值,而且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道德风尚。因此,为了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和谐文明进步,迫切需要维护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辽宁某智障儿童康复中心所反映出的问题

1、基本情况

辽宁某智障儿童康复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于2009年,该中心的员工基本信息现状(性别、年龄、人数、学历、编制、工资等)、作息安排现状(课程安排等)、中心管理状况(教师管理等)、中心入学儿童情况(人数,年龄,入学途径等)如下:

(1)员工信息

(2)课程安排

作息时间:8:30-11:30;13:00-16:30;每节课30分钟。

开设课程及班级安排情况

(3)康复管理

(4)入学情况

入学人数 30人;年龄 3-7岁;入学途径(公费60%、自费40%)。

2、问题表现

通过对辽宁某智障儿童康复中心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该中心建立两年来在智障儿童康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比如教师的职业技能与职业道德的提升,智障儿童的智力恢复状况及生活技能的提升等,但是该中心在自身发展建设中还是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师资待遇缺乏平等性

这首先表现在教职员工之间的工资待遇相差较大,在工资收入上正式员工是非正式员工两倍还要多,在一定程度上很难调动非正式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其次是员工之间学历差距较大。第三,中心更多的是女员工,男员工太少,尤其是在面临突发事件时,很难得以有效应付。同时对维护整个教师团体的人际关系也不利。

(2)课程设置缺乏科学性

虽然各班已开设众多课程,但课程安排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小班孩子属于重度智力障碍,除已经安排的课程外,还需要增加注意力训练课和行为训练课,因为小班孩子的注意力时间太短。大班的课程不够丰富,大班的孩子已经建立起学习的意识,并且具有主动交往的意识,但意识薄弱,所以需要开展游戏交往课。学前班的课程相对比较丰富,虽然孩子能力水平还可以,但普遍存在注意力不够集中或注意时间短的问题,所以也需要开设注意力训练课程。

(3)入学条件缺乏公正性

中心每年都有自费生和公费生,然而取决于公费与自费之分的是谁优先报名,这对于富足的家庭还算好些,如果是对于家境困难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父母为了孩子未来,宁肯自费也要孩子进行康复训练。其次,还有一部分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又没有公费名额,就不得不让孩子退学,从而使得一部分孩子没有机会进行正常的康复训练,影响其终身的健康发展。

(4)教学评估缺乏权威性

虽然每月都开展一次教学评估,为下一阶段的计划制定提供了依据。但是评估还是缺乏科学性。评估材料过于简单,操作性、指导性不强,而且没有可操作性的实证分析,不能科学地反映出儿童的学习情况。评估教师仅是由本中心的专职教师担当,但对全园不同类型的孩子进行随机性抽测评估,缺乏权威统一的标准,所以制定出的计划必然有一些随意性。

(5)家长期望要求过高

把智障儿童送到中心的每位家长都对自己孩子的未来成长充满了希望,这对于维系家长心理健康状态都有着重要作用。但是有的家长对于孩子进步期望要求过高,在孩子康复过程中事必会造成家长情绪低落,影响家长对孩子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失去信心,在一定程度上也给教师带来了很大压力,这往往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从而影响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

3、问题根源

(1)政府部门重视的力度不够

第一,政府财政缺乏足够的支持,导致教师合理正当权益维护不够,康复设备陈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康复效果;第二,政府政策法规对智障儿童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使智障儿童的社会地位得不到相应的提高;第三,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没有切实转向改善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这对我国未来智障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发展极为不利。

(2)大众社会的人文关怀不够

第一,智障儿童的个人卫生条件使一部分社会人群产生厌恶;第二,智障儿童语言发展极慢并且道德认知存在严重不足使社会人士不愿意接触;第三,出于对智障儿童未来发展情况考虑,一部分社会人群认为智障儿童将来不仅不会为社会做出多大贡献,反而给社会发展带来沉重的负担,使社会公民更多地带有藐视的目光对待他们。基于以上三点原因,一部分社会群体渐渐地疏远智障儿童,由于他们缺少社会大众的人文关怀,对他们的身心发展造成了很大影响。

(3)教育资源素质陈旧落后

第一,中心的康复设备不够先进,严重制约了智障儿童的康复进程;第二,整体来看,中心教师整体学历不高,缺乏有效的科学康复方法;第三,中心教师受工资低的影响,工作上缺少积极性;第四,中心教师员工大多是80后,并且大多是独生子女,缺乏认同感和敬业精神;第五,受智障儿童自身先天缺陷影响,即使是对他们进行康复治疗,恢复正常儿童的几率较小,一些教师在此观念影响下,在对智障儿童康复过程中往往漫不经心,不够投入。

(4)家庭教育缺乏相应条件

第一,智障儿童家庭条件大多比较差,教育培养孩子需要可观的家庭收入;第二,中心因公费名额较多,大多吸引来自辽宁省各市乡村地区的智障儿童,家长因自身教育程度的限制,在家庭教育中孩子很难取得明显进步;第三,很多父母因为拥有了智障孩子,直接引起了夫妻之间不和谐,这对智障儿童心理发育造成不良影响;第四,从中心儿童家长那了解到在农村还有很多智障儿童没有进行过康复治疗,主要是因为这些儿童家长受传统观念影响,即认为自己的孩子将来不会有什么出息,基于此就让孩子任其发展。这些家庭教育环境和教育观念极大地限制了智障儿童未来发展。

三、维护智障儿童合法权益的主要对策

依据中心的个案调研,中心的问题和根源,比较普遍性地反映出当前我国智障儿童合法权益的现实问题。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1、坚持政府主导的积极作为

一是政府财政的支持主导。资金缺乏一直是困扰我国智障儿童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政府财政收入逐年增加,但是用在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比较低,尤其是在特殊教育投入更是偏低,严重限制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为加快我国智障儿童事业的发展就必须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优势,具体表现在提高学校和康复机构的硬件设备;提高特教老师的工资待遇,进而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贫困的智障儿童家庭给予财政补贴,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通过政府的财政支持将会积极地推动我国智障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而使我国的智障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是政府法规的政策主导。政府作为我国重要的行政机构,维护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其职责所在,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智障儿童人权并没有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主要还是因为政府法规政策对智障儿童合法权益的趋向性不够明确。比如,2010年12月发生在新疆吐鲁番地区一家工厂虐待智障工人事件,使智障员工人权遭到严重践踏。这也为当前政府制定相关的保护智障儿童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敲响了警钟,虽然目前他们年纪还小,但是将来毕竟还是要步入社会,为此应该完善政府法规对于智障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充分保障他们享有教育权、培训劳动技能权等权利,有助于积极引导我国智障儿童人权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而避免将来类似遭遇,进而提高智障儿童的社会地位,维护其人格尊严。

三是政府文化的观念主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围绕着经济建设为中心,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至今我国已经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过于强调GDP的增长,对智障儿童的人文关怀理念相当淡薄。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使公民生活得有尊严、幸福和自由。然而,政府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使得文化建设严重畸形,即更多地去关注对经济增长有形的社会效益,而影响政府GDP增长的智障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社会处境问题却很少关注,这严重违背了经济增长"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所以,推动地方政府执政理念逐步向改变社会弱势群体不利境地转型,积极倡导平等、正义等先进文化观念,对维护智障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必将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进而加快实现智障儿童的切身合法权益。

2、努力形成全社会的关爱氛围

一是慈善事业的通力关爱。慈善事业被称为第三次收入分配,它是对初次与再次收入分配的重要补充,它对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以及改善弱势群体的社会处境将会发挥着积极的影响。首先,很多家庭因为有了智力缺陷的孩子,经济变得越来越不景气,基于此家庭关系也变得越来越不和谐,通过我国的慈善事业可以加大对贫困的智障儿童家庭经济补贴力度,缓解这样家庭的经济压力,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使智障儿童拥有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其次,通过我国的慈善事业可以为智障儿童所在学校和康复中心提供资金和实物的捐助,这对于培育高素质教师队伍,改善康复环境以及提高智障儿童的康复效果将会产生积极作用。因此,发挥我国慈善事业的独特优势有助于使智障儿童人权事业发展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非政府组织的通力关爱。近年来,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速度较快,具体表现在规模扩大、职能类型更加完备、社会地位优势明显。非政府组织职能是政府职能的重要补充,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是中国重要的非政府组织,他们可以为智障儿童学校和康复中心投入可观的资金,为智障教师提供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智障儿童合法权益发挥强有力的社会支撑。因此,对于充分发挥这些非政府组织的通力关爱对于拓宽智障儿童发展前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企事业单位的通力关爱。企业事单位作为全国经济和人力的集散地,借助于他们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于改善智障儿童的社会处境将产生积极影响。首先,企事业单位集聚各类人才,通过发挥他们对智障儿童的关爱,有助于增长他们的生活技能。其次,企事业单位集聚各类科技产品和图书,适当地捐献自己的物品,对于丰富智障儿童课余文化生活以及增长他们的眼界,都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再次,企事业单位大多拥有雄厚的财力,当前经济条件仍是制约我国智障儿童人权事业发展主要因素,通过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资助,提高教师团队质量以及改善智障儿童的康复环境将会发挥重要作用。所以,通过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的通力关爱将会加快推动我国智障儿童人权事业发展的步伐。

四是普通民众的通力关爱。普通民众是智障儿童当前与今后接触最多的社会群体,他们对于智障儿童未来发展的影响将是最普遍的。普通民众对智障儿童的心理健康、成长进步起着潜移默化的直接影响。在能否形成智障儿童完全人格化,能否实现他们身心和谐发展,能否完全适应、融入未来的社会生活当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直接作用。因此,发挥普通民众对智障儿童的普遍通力关爱,对于维护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至为重要。

五是教育部门的通力关爱。国家与地方教育部门是智障儿童教育与康复事业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智障儿童的特殊教育,迫切需要积极关注特教老师的培养和选拔,尤其是道德素质培养与选拔,特殊教育本身就是一种极度的爱心教育,它需要智障儿童教师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积极健康向上的乐观心态。因此,国家与地方教育部门要积极关注特殊教师的培养和选拔,尤其是要注重教师的道德素质的培养和选拔。同时要在智障儿童教育事业中给予资金与康复设备的支持,在学校和康复中心教育过程中使用的教材、开设的课程的设置以及教学方法给予积极的指导。特别需要教育部门的相关人员应更多地和孩子、家长、老师进行交流,使之从更深层次了解智障儿童真实需求,从而不断地满足这些特殊群体的利益需求,这对于维护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六是家庭成员的通力关爱。因血缘关系的缘故,促使家庭成员始终维系着智障儿童的成长。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这是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接触最密切,最了解自己孩子现状,教育孩子最直接,也是最有效果的。所以,家长要不断地学习教育智障儿童的科学方法使之与学校教育不相脱节。比如,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时要多说"你能"、"你是最棒的",而不要说"你不行"、"你不要"之类的话。这样有助于加深孩子接受父母教育时的印象,除了对孩子学习上教育之外,最重要的是对孩子意志力的培养以及家长和孩子之间要始终保持相互尊重的亲情关怀。总之,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通力关爱对智障儿童的未来走向将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3、建立健全有效的运行机制

一是智障儿童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表达是智障儿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步,通过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可以畅所欲言地表达自身的切实需求,不断引起国家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而使他们可以全方位、多渠道听取智障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并积极为解决智障儿童的各种需求而制定相关方案,最终使智障儿童合法需求得以满足,自身权益得到有效捍卫。

二是智障儿童的利益维护机制。需要建立从国家到社会再到康复机构以及家庭的自上而下的利益维护机制。首先通过国家宏观把握我国智障儿童群体合法权益的发展趋势,有助于制定相关的维护政策。其次是整个社会需要积极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道德风尚,积极帮助智障儿童尽快摆脱不利的社会境地,从而有助于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再次是教育和康复机构担负着重大使命,智障儿童在基本生活技能的提高以及适应社会能力上需要智障儿童教师表现极其高尚的爱岗敬业精神,这对于智障儿童未来发展走向极其关键。第四是作为智障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家庭成员能够更加直接、充分利用家庭的先天优势,全面地了解他们真实的需求信息,有利于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上四个环节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因此可以将它们形成强有力的利益维护链条,这对智障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形成强有力的保障。

三是智障儿童的利益协调机制。建立智障儿童的利益协调机制对于智障儿童及今后成长走向具有深远影响。首先要以智障儿童的长远利益为发展指南,国家与各级政府部门踏踏实实地做好眼前智障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其次是要以智障儿童的根本利益为发展核心,认认真真地做好智障儿童各项具体利益工作。再次要以智障儿童的普遍利益发展动力,兢兢业业地维护智障儿童的部分利益。通过形成明确的利益协调机制会使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四是智障儿童的利益监管机制。利益监管机制的建立无疑是对智障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又加了一层保护伞,首先通过政府各权力部门的监管,可以严厉地打击损害智障儿童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其次发挥社会大众舆论监督作用,可以有效地制止危害智障儿童合法权益的发生。再次通过学校和康复中心积极监管智障儿童智力康复情况,使之确保他们的康复治疗得到顺利进展。第四是发挥家庭的监管作用,家庭的监管是最主动、最见效果的,进而有效杜绝危害自己孩子权益的事情发生。第五是发挥网络的全面、快速捕捉的效应,能够极大地限制损害智障儿童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以上五个部分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所以说利益监管体制的建立将会极大地促进智障儿童合法权益的落实。

五是智障儿童的利益反馈机制。为了详尽了解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状况,需要由政府、学校、社会大众以及网络媒体即时地反馈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形成有效的利益反馈机制,为进一步改善智障儿童社会处境,提高其社会地位,从而维护和保障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通过坚持政府积极主导作为、形成全社会的通力关爱以及建立五种智障儿童利益的运行机制,可以使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以全方位、多层级的有效保障。然而,持续性的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还需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家庭成员的长期艰辛努力奋斗。

(作者鲜开林为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学院人权理论研究中心主任,乔伟聚为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政治学方向在读硕士研究生)

来源:《人权杂志》第2期;转自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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