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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联合国全球契约中的人权原则

作者:韩冰
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后,伴随全球化的发展,全球社会经济面临新的挑战。为应对新的挑战,联合国一方面希望通过推动企业负责任的公民意识使企业界参与到这一进程中;另一方面,联合国为自身发展考虑,希望通过伙伴关系,将其影响范围从国家扩展到非国家行为体,并在这一过程中复苏与重塑其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在这一背景下,1999年1月,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呼吁企业界领导人创建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计划。2000年7月,这一计划在大约50家著名跨国公司的参与下正式启动。经过10余年的发展,现今其已成为企业责任的象征、世界上最大的全球企业公民行动倡议和企业可持续性倡议。①

全球契约倡导企业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遵循在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腐败方面普遍接受的十项原则②。这些原则的主要依据是《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关于环境和发展的里约原则》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文件。在这10项原则中,前两项原则直接关涉人权,从而在跨国公司与国际人权标准之间搭建了桥梁。全球契约人权原则的提出,反映了人权理论领域出现的一些值得注意的理论动向。这一理论认为,伴随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领域日益增进的影响,在承认国家具有增进、确保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的同时,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作为社会机构也有责任增进和保障《世界人权宣言》中载明的人权。因此,探究全球契约中的人权原则的涵义,对促进人权保障作用与局限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一、联合国全球契约中的人权原则的涵义

全球契约倡导的第一项原则是"企业界应支持并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依据全球契约的解释,虽然国家在人权方面负有首要责任,但是个人与组织在支持与尊重人权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企业有责任在工作场所以及该企业的影响范围内尊重与支持人权。从宏观的角度看,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应该遵守所在国法律与国际法、促进法治、加强供应链管理、将人权纳入公司政策和文化等。从微观的角度看,全球契约举例说明了企业应如何通过其日常的活动支持与尊重人权,如在工作场所,企业应提供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确保非歧视、确保不会直接或间接使用强迫劳动力与童工等;在社区中,应防止个人、群体或团体被迫流离失所,努力保护当地社区的经济生活等;此外,如果公司使用保安服务保障其业务活动,其必须保证尊重现有的国际准则和使用武力的标准。

全球契约最初对第一项人权原则的定义是"企业应在其影响力范围内对保护国际人权给予支持和尊重"。但这一原则提出后,一些批评者指出"企业的影响范围"、"国际人权"等词语的涵义过于模糊,难于准确界定。因此,全球契约修改了第一项原则,一方面将"企业的影响范围"作为对10项原则整体的界定,另一方面将"国际人权"修改为"国际公认的人权",从而与非法律规定的人权相区别。但是修改后的这项原则,在词语的使用上仍然不够清晰与明确,如"国际公认的人权"仍然不是一个明晰的概念,而对于企业应具体开展哪些活动支持与尊重人权也未给予详细的说明。全球契约建议企业应了解其经营会影响到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信息,并且总结出关键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一般对任何公司而言,企业员工是其影响范围的中心,其他群体,如商业合作伙伴,供应商、当地社区以及消费者紧随其后,最后的相关群体一般是政府以及更广泛的社会。

全球契约倡导的第二项原则是:"企业界应确保不成为侵犯人权的同谋(complicity)"。同谋概念的提出,扩大了对企业的期望范围。2001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o罗宾逊(Mary Robinson)在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报告中指出,为了有助于界定企业的责任,建议将同谋划分为3种不同级别或类型。现在全球契约将其提出的3种划分概述为"同谋"的3种类别,即"直接同谋",指企业积极协助他人侵犯人权的行为;"受益同谋",指企业直接从他人侵犯人权的行为中受益;"沉默同谋",指企业没有在与有关当局的互动中提出系统持续的人权侵犯问题。虽然对"同谋"概念作了划分与定义,但在实践中此项原则很难为企业提供任何具体的帮助。因为在特定的企业场景下会发现对"同谋"的认定是一个复杂领域,需要仔细探究。并且,不同的利益攸关方对于何种情况下一个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会变成侵犯人权的同谋问题,也会作出不同的回答。也因此,有些公司因为全球契约没有明确关于公司的责任与问责机制概念,而一直不愿签署全球契约。为此,自全球契约10项原则提出以来,全球契约办公室一直不断地在其网站上推出不同的方法、出版物和指导说明弥补原则的模糊与笼统的缺陷,以期吸引更多的公司加入。

二、全球契约在促进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1、在促进人权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全球契约作为规范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自愿举措,在推广与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同时,对于促进人权保障无疑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传播与推广企业应尊重人权的新型企业文化。全球契约的广泛影响力,可以使其提出的人权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例如,全球契约网站会定期公布企业如何采纳包括全球契约的人权原则在内的10项原则的具体事例,予以典型示范,增强企业对人权与其生产经营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密切关系的认知,促进企业尊重与支持人权。

其次,全球契约提出的人权原则,对于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虽然全球契约提出的两项人权原则具有笼统的缺陷,但其仍然为企业尊重与支持人权提供了一个可供参照的框架,具有重要的参考与借鉴价值。从这个层面看,当企业制订生产守则时,全球契约可以发挥一定的引导作用。联合国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约翰o鲁格(John G. Ruggie)在2006年对《财富》杂志所列全球500强公司进行了一项要求说明其人权政策和做法的调查。在这一调查中,做出答复的75%的公司中有57%的公司提到了联合国全球契约。

再次,监督企业生产守则的履行情况。加入全球契约的公司应每年提交"进展情况通报",而通报的电子版将张贴到全球契约的网站上,从而为消费者、非政府组织、媒体等监督企业是否遵循人权原则提供了一个平台。

最后,补充与协助现有的联合国关于跨国公司的规范框架。全球契约,虽然促进自愿机制,但也是对现有的规范框架的补充,因为它由政府和普遍合法性原则支持。而全球契约的实践也表明,它营造了使企业更易合作的谈判环境,并且可以辅助与补充联合国关于跨国公司的规范框架。

2、在促进人权保障方面的局限性

全球契约是一项完全自愿的举措、公私域的倡议。全球契约的自愿倡议性质,一方面,使其得到大多数公司拥护并迅速发展,但另一方面,自愿倡议的性质也使其在促进人权保障方面能发挥的作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作为一项自愿的举措,其公信力一直备受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全球契约提出的包括人权原则在内的10项原则虽然由政府和普遍合法性原则的支持,但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全球契约不是一个监管机构,它不是旨在"像警察一样管制"、推行或评判企业的行为或行动。因此,在实践中其并不是为遭受跨国公司人权侵犯的受害者提供帮助的有效工具。

其次,全球契约对于承诺支持10项原则的公司的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也就是说,在实践中,签约的公司是否遵守全球契约的10项原则只能依靠这些公司的自我监督。因此,一些批评者认为,一部分公司加入全球契约是因为联合国这一"招牌"的吸引力,并且大部分公司并没有实施任何有关人权方面的措施,只是"将全球契约的原则挂在墙上,从而给员工、消费者、供应者和公众留下良好的印象"。全球契约2008年的调查,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该调查显示只有一部分公司切实采纳了实质性促进人权的措施,例如建立投诉机制,虽然这些公司的生产守则都显示了高度的人权认识。由于缺乏恰当的与独立的对于公司行为的监督机制,签约的公司分享好的企业实践这个活动经常被证明仅仅是惯例性的或者公共关系的伎俩。此外,还有些学者与非政府组织担心企业的模糊的声明有可能会转移联合国应制定有效法律规范机制的注意力。

对于这些批评,全球契约的支持者的回应是全球契约不是要取代各国政府采取的有效行动,其目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增进其他措施的透明度、合法性与普遍性。并且,全球契约依赖于语言而不是行动,其希冀可以改变建设的框架而不是强迫公司支持外部强加的规则。此外,全球契约的自愿性质似乎是先天不足,但是有观点认为,从有效性视角来看,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法律规制机制抑或自愿倡议机制孰优孰劣,而是以哪种方式以及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产生最大的影响。这一问题不仅是关涉全球契约参与机制的可行性的核心问题,而且也是关涉其本身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但遗憾的是目前相关的比较研究还较少,因此无法提供这方面的有力证明。

综上,全球契约作为一项自愿的企业公民意识倡议,为组织和制定企业的可持续战略提供了一个政策框架,并为民间社会、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结成伙伴关系提供了一个鼓励创新的平台。与此同时,作为一项进展中的工作,全球契约只有通过对企业有效的监督才能使其真正发挥效用,因此渐进的改善其问责制和透明度,并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无疑是其维持推进力与持续发展需要采取的重要举措。■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投资研究室副研究员)

注释:

① 潘基文:《以<全球契约>2.0版应对经济衰退》,《WTO经济导刊》2009年第3期。

② 全球契约最初创建时提出的是九项原则,2004年6月,在全球契约领导人峰会上,经过长时间磋商,新增加了第十项"反腐败原则"。具体内容包括:(一)企业界应支持并尊重对于国际公认的人权的保护;(二)企业界应确保不成为侵犯人权的同谋;(三)企业界应支持结社自由及切实承认集体谈判权;(四)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五)切实废除童工;(六)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七)企业界应支持采用预防性方法应付环境挑战;(八)采取主动行动促进在环境方面更负责任的做法;(九)鼓励开发和推广环境友好型技术;(十)企业界应努力反对一切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和贿赂。

来源: 人权杂志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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