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权保障位阶从法律保障提升到宪法保障
法律确认和保障人权是人权实现的最有效途径。法律不确认和表达人权,就将失去自己的正当性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事业疾速发展,其中人权立法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制定并不断完善众多的法律以专门或交叉保障人权。例如,民法、刑法对公民基本的生命权与人身安全权、思想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的保护;《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对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受教育权、婚姻家庭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物权法》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刑事诉讼法》保障人们的诉权;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以及刑法中禁止虐待老人,这些法律保护儿童、妇女、残疾人和老人的权益①;新近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更是从维护公民人身权益的角度来强调人权的保障。法律以其公正性、正当性和规范性,为人权保障筑起坚强后盾。
尽管我国法律甚至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作出了很多规定,对我国人权保障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人权并未明文进入我国宪法,我国人权明确缺失作为高级法宪法的保障。由于我国属于成文法传统的国度且缺乏释宪机制,人权入宪的呼声日益高涨,最终于2004年3月14日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人权发展进程中一个标志性事件。②同时用14个条文增设了5个人权制度:第一,非公经济取得了和公有经济同等的地位,预示国家经济制度体现了人权制度上的“经济权利平等”。第二,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人宪,私有财产权此前只是一般性的民事权利,通过修宪上升为宪法权利、基本权利,具备了制约和对抗公权力的能力。第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出法律意义上的生存权是指获得社会救济的权利。国家通过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生存权。第四,以“紧急状态”取代“戒严”,约束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克减。第五,公益补偿制度,提出征收征用的三大限制条件:公共利益需要、依法进行、征收征用后必须给予补偿。③故而人权入宪使人权更加神圣不可侵犯,自由有了九鼎之重,平等有了磐石般的保障,公民价值目标必然彰显。④宪法明文记载人权是中国在人权发展道路上树立的一个前所未有的里程碑。到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34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800多件,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和人权保障法律制度。⑤
二、人权保障内容从社会权保障复归到自由权保障
自由权是指个人主张的对抗国家公权力的权利,即旨在保障委任于个人自治的领域而使其不受国家权力侵害的权利,是要求国家权力在所有的国民自由领域中不作为的权利,因而也被称为“消极权利”。自由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论、出版和从事学术、文艺活动的自由、结社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等。社会权是基于社会国理念,为了使任何人均可获得合乎人性尊严的生存,而予以保障的所有权利的总称。⑥社会权是基于在“夜警国家”状态下自由权的不足,客观上要求国家以积极能动身份促成这类权利的实现,是在对社会上经济弱者进行保护与帮助时要求国家作为的权利,是一种与福利国家或积极性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其目的在于消除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贫困和失业等社会弊病。这种人权要求国家积极采取干预措施以求权利的实现,故被称为“积极权利”。社会权主要包括生存权、劳动权、社会福利权、罢工权、教育权、选举权等。
在西方,自由权往往冠之以“第一代人权”,而社会权通常称之为“第二代人权”,其发展路径一般是从第一代人权演进到第二代人权即由自由权发展至社会权。而我国人权保障的进程却与之迥异,即从社会权保障到自由权保障。其缘由如下:其一,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体制及法律意识上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在人权领域也不例外地具有凸显社会权的倾向;其二,我国缺乏一个类似西方国家人权发展的环境与条件,无论是在人权理论、制度以及实践上都不具备从自由权到社会权的发展路径的环境与条件;其三,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国家、社会、民族等集体形式的价值优先,同时权力体制也与之适应,故人权保障也主要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介入来实现;其四,我国的人权保障起步较晚,早期人权意识不够深入,需要国家的介入和干预来创造条件、制造机会,以更好地保障人权的实现。这些权利包括生存权、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等。此种对社会权的青睐也表现在领导人的言论之中。1991年6月29日江泽民会见津巴布韦副总统恩科莫时指出,最大的人权就是生存权。1994年4月14日江泽民会见美国总统卡特时再次强调,中国党与政府是十分关心人权的,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
改革开放以来,重新开启了作为第一代人权即免于国家干预的消极自由保障的时代。诸如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等自由权以及具有自由权意义的财产权、救济权(即诉讼权)与参政权通过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以及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作了规定。世纪之交,新一届执政团队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尽管此处的“人”通常被解释为“民”,但上述第一代人权中的自由权同时得到相应的关注与舒展,为振兴所谓的第一代自由权提供了核心价值即人本法律主义。我国当下对诸如河南赵作海案、江西宜黄强拆自焚案等案件的关注与处理揭示了对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具有自由权意义的财产权等自由权保障的回归。
三、人权保障方式从国内保障延伸到国际保障
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新篇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报虽然没有提到“人权”一词,但可视为我国人权保障的新开端。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了保障公民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重要理念,尤其是强调民主法制,这也是人权问题,因为民主首先是人的民主权利,法制是为了保障人权。⑦ 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颁行,宪法就公民的诸多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二十世纪90年代前后,我国国内人权保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1年11月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这是中国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官方文件,它第一次理直气壮地高举人权旗帜,明确宣布“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实现这一目标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阐明了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观点和政策,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从而在国际社会树立起中国承认人权、尊重人权、维护人权的良好形象,也打破了长期以来国内理论界怕谈人权的“禁区”,为人权理论研究指明了正确方向奠定了理论基础;⑧1993年成立的中国人权研究会为人权理论研究和制度保障提供良好的机构环境;1995年江泽民主席接受美国媒体采访,提出实现人权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世纪之交,我国国内人权事业发展步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2003年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创造性地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实现“人权入宪”。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2008年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时,中国领导人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2009年,经国务院授权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制定的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政策性重要文件,它将中国的人权保障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⑨
与此同时,我国人权保障逐渐跨越国界,重视人权保障的国际合作与对话。1979年就开始派观察员出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82年成为该委员会正式成员国。1981年1月29日,中国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2年9月24日中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90年12月29日,中国正式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1998年l0月,中国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等。⑩中国还与其他国家签订了有关人权方面的双边声明与协定, 如,1997年中美签订《中美联合声明》,1997年11月6日我国与波兰达成《中波联合公报》(11)。
新世纪以来,我国分别与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欧盟、挪威、德国、荷兰等举行了人权对话或磋商,与厄立特里亚、塞拉利昂、津巴布韦、老挝等发展中国家进行了交流,主办了多次人权研讨会。(12)2009年2月,我国首次接受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查,并以严肃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介绍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努力目标,与各国进行了开放、坦诚的对话。(13)通过这些对话与交流,增进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了解,减少了分歧,扩大了共识。对于已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我国也秉承认真对待的态度,采取各种措施履行义务,并根据有关公约的规定及时提交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接受有关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审议,增进有关公约机构和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状况的了解。
四、人权保障密度从形式保障拓展到实质保障
人权是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和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其完整意义在于人自由平等的生存和发展。人权的保障,既要注重形式保障,又要强调实质保障;既要追求形式正义,又要追求实质正义。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即所适应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在程序过程中确保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人格尊严、人身权利受到尊重,能在公正地位上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形式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在人权保障方面,就是给人以客观公正、平等公开的保障,用看得见的方式追求人权实现的最佳状态。但是,由于一些特定人群在具体情况方面与其他人群存在事实上的差异,如果仅有形式上的正义和平等,则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正义或不平等,因此,对形式正义和平等的保障,有赖于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指国家对形式正义可能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特定的人群在经济上、社会上、文化上与其他人群存在着的事实上的差异,根据理性的、合理的、正当的决定,采取某些适当的、合理的、必要的区别对待方式和措施,从而在实质上为公民提供平等发展的条件,缩小差距,实现实质正义。(14)形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障,实质正义是对形式正义的补充。在实证法层面,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恢复了1954宪法关于法律平等的规定,这是在平等问题上的回归。(15)
我国人权保障在承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同时,考虑到特定群体或个人的差异,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政策保障和救济制度。如在实现和保障妇女人权方面,妇女一般被视为弱势群体,在与其他类人权主体获得相同保障的同时,还需要有特殊保障:一方面除了要保证妇女在同等情况下不受歧视,还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以此补偿妇女因受到性别歧视而带来的平等;另一方面,必须根据妇女的特殊生理结构和生理现象给予特殊的照顾。(16)这样既能保障妇女在形式上平等,也能达到实质上平等。从保障机制上来说,除了有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所形成的保障体系外,还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措施,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妇女庇护所来维护妇女权利并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和侵害;定期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更是为我国妇女的人权保障提供直接全面的依据。此外,在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人权保障方面,我国2008年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强化了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保障,新的《食品安全法》更是在保护儿童健康的契机下出台实施,这样除了从形式上规定平等权的享有外,还依据不同群体的特殊情况给予特殊保护,争取达到形式和实质上保障的最大效果。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也是我国的人权事业特色之一。我国宪法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是骨干,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配套,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为具体表现形式,我国逐步建立起较完备的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确认民族平等权,规定少数民族人权受宪法同等保护;《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又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强和文化的发展”,并且“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刑法、行政诉讼法、选举法、婚姻法等针对专门问题进行专门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和补充规定又从具体上完善,这些的目的就是为缩小因形式平等造成的差距,最终实现实质平等。(1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作为人权保障中的实质保障发展集中体现在实现城乡平等与性别平等上。城乡平等主要表现在:通过户籍制度的改革逐渐拆除城乡之间的藩篱;农村居民平等的劳动权逐渐受到尊重,除了同等工作机会以外,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也受到了关注;农民担任公务员的权利正在引起重视;城乡公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正在受到关注;城乡公民同等的教育权。(18) 值得一提的是,平等选举权也日益改善。2010年3月14日通过的《选举法修正案》从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上体现或追求选举权的平等。要求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妇女代表,保证各基层权利平等;要求每个行政区域的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无分城乡。新选举法第一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改变了按人口数、分配代表名额及区分城乡的作法,除保障人人平等外,还强调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而新近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同命同价”制度旨在保障平等的生命权。
五、人权保障主体从集体保障回归到个体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盛行国家、民族、社会等集体利益高于一切,离开了所谓的集体,包括个人人权在内的一切皆不可存在,诚如马克思所言:“只有在集体中才有可能有个人自由”。(19)故我国强调种族平等、民族自决权、自然资源主权、发展权及和平权等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相对于个人人权而言的某一类人所应享有的人权,其权利主体是某一类特殊社会群体,或某一民族与某一国家。国家在国际上强调集体人权是为了保护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国际上的权利,在国内强调集体人权是为了保障特殊群体的利益。
世纪之交,我国对既有集体人权保障的观点发生了变化。首先,将生存权与发展权放在中国人权发展的首位予以强调,赋予它们以关系到国家命运的民族权利的地位;其次,在生存权和发展权分离后,相应地缩小集体人权的范围,使之适用于特殊社会群体的利益范畴,或者说集体人权的概念发生了广义和狭义之分;最后,将个人人权置于被缩小了的集体人权之前,强调个人人权重于集体人权。(20)享有人权的应当不仅仅是人民,而是所有的人。(21)
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其核心是以人为本,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然而,“以人为本”中的“人”大都被理解为“人民”,在我国就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籍此,似乎回复到以极端的集体人权湮没个体人权的时代,其实不然。其一,以人为本实乃政治纲领,需要通过政策、法律等进一步加以细化;其二,以人为本中“人”的图像既包括了集体也包含了集体中的个体;其三,包括我国在内的任何国家的法律的目的、现实规范及其实现结果均涵盖了个人及集体人权。
人不能脱离集体而生活,不是孤立的,而是具有社会性和全面发展的,法律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保证社会和谐和代际公平。(22)集体人权保障的利益也必须通过个体得以落实,以个人人权形式加以体现,因此,现代法律才更要重视个人权益的保障,尊重个人人格,展示个人个性,使法律真正回归到人上来,我国人权保障亦如此。
六、结语
自建国以来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保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权之于我国人民,就是不再受压迫,生活富足;之于我国,就是国泰民安,繁荣昌盛。中国人权保障经历了从绝口不提人权到今天强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甚至“人权入宪”,从原来只谈人权斗争到目前的人权合作与交流,呈现出新时代人权保障特有的发展趋势。
就人权保障内容而言,我国所提倡的人权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所主张的人权存在诸多共性,其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然而,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较之西方发达国家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公民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关系等问题上观点不同。一般而言,西方强调前者,中国侧重后者,寓前于后者的发展中。(23)存在这些分歧并非偶然,西方国家只强调人权的普遍性,中国却在主张人权具有某些共性的前提下,还认为人权具有由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国情决定的某些非本质的个性。
至于人权保障的路径,我国当下人权保障既体现了世界人权保障发展的趋势,比如,人权保障位阶从法律保障上升到宪法保障,人权保障密度从形式保障扩展到实质保障,人权保障方式从国内保障延伸到国际保障;同时,也折射出中国人权保障的特有个性,比如,从社会权保障复归到自由权保障,自集体人权保障回归到个体人权保障,这些特色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尤其是西方世界人权保障的动向迥然不同,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人权保障内容通常是由自由权发展到社会权,人权保障的主体通常是由个体发展到集体。没有遭遇过亡国危险,没有经历过贫穷困扰,是无法完全理解中国的人权保障的发展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晚近人权保障所呈现出来的多种面向是同时并存的,但并不意味着诸种面向是等量齐观的,质言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人权保障的侧重点也是各不相同的,进而体现出不同内容和特色。此外,人权发展出后一种保障形式并不代表前一种形式的消亡,同时,各种保障形式之间也并非单向线性,而是立体交叉并存发挥作用的。
在当下以及未来的中国,尽管人权概念可能被滥用,人权被侵犯的现象依然无法甚至也不可能绝迹,但中国已经选择面对并将继续且积极面对这些问题,也即通过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来解决这些问题,这是一条适合中国自己发展的道路,无论在今后人权保障形势如何严峻甚至存在人权危机,中国都将在自己选择的人权保障道路上走得更远和更持久。
(作者龙晟系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覃敏珍系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 罗豪才:《人权保障“中国模式”》,《人民日报》2009年11月,第6页。
② 宇凤利:《中国人权法律进程之综述——人权入宪的意义分析》,《法制与社会》2008年08月(上)第22期,第10页。
③ 杨福忠:《人权的宪法保障——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综述》,《人权》2006年02期,第56至57页。
④ 刘金国:《人权入宪的法律价值》,《法学杂志》2004年02期,第7至8页,转引自宇凤利:《中国人权法律进程之综述——人权入宪的意义分析》,《法制与社会》2008年08月(上)第22期,第10页。
⑤ 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0-09/26/c_12606837.htm。
⑥ 陈新民:《论“社会基本权利”》,《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三民书局1992年3版,第95页以下。
⑦ 谷春德:《30年来的中国人权理论研究与创新》,《高校理论战线》2009年第2期,第48页。
⑧ 谷春德:《30年来的中国人权理论研究与创新》,《高校理论战线》2009年第2期,第49页。
⑨ 《努力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访中国人权研究会顾问、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谷春德教授》,《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年第6期,第4页。
⑩ 徐显明:《世界人权发展趋势与中国人权保障的新特点》,http://www.360doc.com/content/09/0828/11/19671_5340809.shtml。
(11) 莫纪宏:《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转载)》,来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中美律师“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2005国际学术研讨会秘书处,http://www.southlawyer.net/homepage/21/2006612191525482815.html。
(12) 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5-04/13/content_2822335.htm。
(13) 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0-09/26/c_12606837.htm。
(14)谢国成律师《经济平等权: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http://www.lawtime.cn/lawyer/mescont16738821678976oo15762。
(15) 钟云萍:《中国人权事业百年激荡之历史回眸——成就与缺失概说》,《前沿》2009年第5期,第16页。
(16)刘伯红:《尊重和保障妇女权利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纪念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诞生30年》,《人权》2010年01期,第6页。
(17) 吴景双:《我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模式分析》,《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4期,第54页。
(18) 周永坤:《论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人权保障》,《法治论丛》2008年5月23卷第3期,第8-10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3月第1版4刷,第82页。
(20) 甘超英:《中国官方人权发展二十年——中国人权观研究》, http://www.studa.net/shehuiqita/060110/15250925.html。
(21) 李伟迪:《论人本法律观中的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1月第2卷第1期,第26页。
(22)李龙、魏腊云:《人本法律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3月第31卷第2期,第97页。
(23) 刘军:《中西人权研究交流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8年5月3日版,http://www.cass.net.cn/file/20080508122144.html。
来源: 人权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