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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权史漫话——读何海波编《人权二十讲》

作者:作者:王志
矛盾中的人权——当今,人们到处都在要求实现各种价值以保证他们个人与集体的福祉;同时,这些诉求又不断被社会的、自然的力量阻挠、侵蚀。“人权”就产生于这种似乎是天生的矛盾与张力中。也正是这样,她与国际国内的法律过程(legalprocesses)密切相关,渴望制度化、习惯化,因为我们迫切需要。

从何说起?——“人权”(humanrights)概念进入西方的日常生活也不过近几十年的事。二战以后,1945年联合国的成立,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的施行,她才姗姗来迟。当您看完这本书,您就会隐隐约约地发现:没有什么是偶然而来、轻易为之的,一切都来之不易。

语词的背后——“人权”(humanrights)一词的“前世”是“自然权”(naturalrights),可是由于赫赫有名的“自然法”(naturallaw)争议太大、聚讼不断,从而殃及池鱼,使得“自然权”颇受连累,难以达成共识;法国大革命后,“人的权利”(therightsofMan)浮出水面(参见人权宣言一讲),可惜随着时代的发展,它又被理解为排斥了妇女的权利(therightsofWoman)而再兴风波。最后“人权”(humanrights)成了较为满意的替代品,横空出世,方才结束了争吵。一个词的历史正是西方人权观念兴起的三次高潮的缩影。

来自哪里?——“言必称希腊”,这是学者的通病。我们也不能免俗,因为大多数人权学者都将这种思想追溯到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Stoics),他们认为人的行为应该根据自然律(thelawofnature),并与之相和谐。经典的例子是索福克勒斯(Sophocles)的传世悲剧《安提戈涅》(Antigone)(参见第一讲)。无疑,这种思想发挥了定型与传播的功效。

成文法开始介入——罗马法,特别是其中的“万民法”(jusgentium),确认了自然法的存在,一些普遍的权利开始超越罗马公民而惠及“万民”了。根据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的意见,自然法是用自然律而不是国家命令来保护人民,不管其是否是罗马公民。似乎已经被成文法“板上钉钉”了?

徘徊深吟——转眼进入所谓“中世纪”,她不能以“黑暗”笼统言之。这一时期,自然法开始与自然权挂钩。在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时期,自然法的主要强调责任(duties),而不是权利(rights)。有证据表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和阿奎那(St.ThomasAquinas)在其作品中确认奴隶制和奴役的合法性,现代的自由和平等观念还没影儿呢。您瞧,伟大的人物及其思想也必须局限于他的时代和环境。

酝酿着巨变——这种日子过了很久,直到13世纪后,欧洲封建制开始衰落,文艺复兴推波助澜,人们开始不断地抵制宗教的不宽容和政治经济的束缚,一直持续到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ofWestphalia)的签订。请注意这时正是西欧民族国家开始形成的时代。由于统治者履行自然法义务不断失败,个人的表达和呼声空前高涨,传统教会的势力受到怀疑,这一切使得自然法概念的天平从责任(duties)开始偏向权利(rights)一边。欧洲大陆上,阿奎那、格劳秀斯(HugoGrotius)的教导,言犹在耳;英伦三岛上,1215年《大宪章》(MagnaCarta)、1628年《权利请愿书》(PetitionofRightof1628)、1689年《权利法案》(BillofRights)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白纸黑字”,不断向人们生动地展示着:人类的确享有一些永恒的不可剥夺不可让予的权利……事情正在其变化。

思想的盛宴——历史的发展仿佛到了转角处。别着急!到了17、18世纪,自然法被当作明示和暗示自然权的现代观念得到了极充分的理论阐发。17世纪的智识进步,特别是科学成就,鼓舞了自然法和普遍秩序的盛行。[请记住这个清单:牛顿和伽利略的科学探索、霍布斯的唯物主义(materialism)、笛卡儿和莱布尼茨的理性主义(rationalism)、斯宾诺莎的泛神论(pantheism)、培根和洛克的经验主义(empiricism)……]

继续——18世纪来了,它被称作“启蒙时代”(AgeofEnlightenment),人们对理性的信心不断增强,对人类事务的追求更力争完美:自然权处在她的顶峰时代。特别要提到的是洛克,这位承前启后的自然法理论集大成者以及随后在巴黎的“战友”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他们的作品与思想注定永垂青史。耳熟能详的“生命、自由、财产”[life,liberty(freedomfromarbitraryrule),andproperty],“社会契约”(socialcontract)只是其中广袤资源的惊鸿一瞥。他们攻击科学中的教条主义(dogmatism)、宗教不宽容、书籍检查制度(censorship)以及其他社会和经济的限制,他们试图发现和实践自然、人性和社会的普遍原则,最终促成了“人的权利”(therightsofMan)成为了基本的社会伦理“福音”。

开花结果——思想与实践相结合,推动了大时代的演变。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theGloriousRevolution)及其《权利法案》(BillofRights)的出台刺激了西方。在北美,杰弗逊深受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影响,用平实的韵文写下了《独立宣言》(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1776年7月4日);在法国,华盛顿的亲密朋友拉法耶特侯爵,模仿英国和美国革命的宣示,推出了《人权宣言》(DeclarationoftheRightsofManandoftheCitizen)(1789年8月26日)

小结——18、19世纪的人权思想(不管它叫什么)在反对政治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正是统治者在尊重自由和平等原则方面的失败,促成了人权的核心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可是,别高兴得太早,历史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刚才我们说过。

“踩高跷般的无意义”——人权在自然权(naturalrights)阶段,不乏争议和诋毁。首先,她频繁地与宗教的正统性相联系,使得其教义对哲学和政治自由主义者越来越缺少吸引力;再者,她逐渐被专制、绝对地词汇、思想包装并推向极致,导致其内部冲突不断;更重要的是,她的教义受到来自其本身右翼和左翼势力的强大的政治和哲学攻击。

批评者说——比如在英格兰,保守的政治思想家柏克和休谟联合了自由派的边沁(功利主义的创始者之一)等人共同谴责所谓自然权。前者出于惧怕公众一旦确认自然权将导致社会动荡,后者出于顾虑自然权的兴起和宣传将代替有效的立法。在他们心中,自然权是想象的权利,是乱开药方,是不真实的形而上现象……正如“踩高跷般的无意义”。

退潮——从19世纪到20世纪早期,异议声浪带来的反思和争论使得人权高潮逐渐开始退却。密尔尽管对自由坚决捍卫,但仍认为权力最终来自于功利而不是自然(天赋);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英国梅因爵士以及其他的历史法学论者则强调权利是相对于特定社群的文化和环境变量的一个功能;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指出法律只是“主权者的命令”(霍布斯语);20世纪早期的逻辑实证主义者坚持认为真理只能是被可证实的经验所建构,因此伦理性声明不具有认知意义。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理论家罕有在自然法的字里行间中捍卫“人的权利”的。然而同时,在19世纪德国理想主义和同时期兴起的欧洲民族主义的影响下,仍有从整个社会和国家出发,不拒绝个人权利的杰出思想,如当时的马克思的人道思想。

顽强坚守,步履蹒跚——自然权利的黄金时代是短暂的,然而权利的思想及其价值理念却在争辩中逐渐深入人心。这一时期的废奴运动、工厂立法的施行、大众教育和贸易联合的高涨、普选权运动的开展……这些19世纪改革者的努力成果充分显示了,即使在思想和氛围有所偏差的环境里,权利的思想也未曾灭绝。可是争论仍在继续,共识仍未形成。

当梦想照进现实,我们已伤痕累累——两次世界大战的炼狱,特别是纳粹德国的兴衰使人权思想不得不摆到现实让人们抉择,尽管代价是那么残酷。纳粹政权的许多令人恐怖的暴行竟然得到了合法的授权,这个事实使许多人确信:法律和道德不能基于任何纯粹的理想主义、功利主义和其他自高自大的教条,据此,有些行为是完全错误的,不论它在什么情形下发生;至少,人应该得到最起码的尊重。共同的底线慢慢浮现。

二战后到今天——今天,绝大多数法律学者和哲学家都同意每个人都享有一些基本权利(basicrights),至少在理论上。确实,20世纪的后半段可以说是人权得到国际普遍承认的时代。从联合国的公约名目可以窥知一二。特别是,1976年开始生效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朝着这一方向继续迈进,特别是欧盟在推动区域化人权的努力、从《赫尔辛基最后议定书》到《维也纳宣言》的一系列共识和措施的施行……他们都来自于划时代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所奠定的基础:来自不同文明的代表一致赞同将人权作为所有民族、所有人民成就的共同标准,从此出发,将翻开人类社会新的一页。

新的一页?——今天的世界与昨天的世界到底有什么异同?历史和人生不断给我们答案,或者不如说是提出问题。本书的后几讲对此作了精彩的展开,它提出了我们的思考,浮现出我们的困惑,精彩与忧虑齐飞,希望与徘徊同在……人权的未来在新的一代,借用毛泽东的话:人权的“高潮快要到来,决不是如有些人所谓‘有到来之可能’那样完全没有行动意义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种空的东西。它是站在海岸遥望海中已经看得见桅杆尖头了的一只航船,它是立于高山之巅远看东方已见光芒四射喷薄欲出的一轮朝日,它是躁动于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个婴儿。”

他乡之石,可供借镜。

参考文献选:

‪(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附(公共理性观念新论)》,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知识出版社,1997

‪(美‪)路易斯•亨金著,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

‪(英‪)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从普遍主义的人权观到文明相容的人权观》,王志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LouisHenkinandJohnLawrenceHargrove(eds.),HumanRights:AnAgendafortheNextCentury(1994);

R.J.Vincent,HumanRightsandInternationalRelations(1986);

MauriceCranston,WhatAreHumanRights?(1973);

HerschLauterpacht,InternationalLawandHumanRights(1950,reissued1973)

本文作于2008年初,作者系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来源:北大公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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